• 沒有找到結果。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訂定之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於八十八年八月一日發布施行,曾經九十一年七 月二日、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三次修正。因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三條標示規定,其中該條第一項 自第二款起增修訂及移列,擬配合修正本細則相關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 條款,爰擬具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有效日期引用條款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 四款,修正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及第九款所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 其相關規定,修正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 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 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

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修正為本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2)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 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二條 第 六 款 所 稱 逾 保 存 期 限,係指保存期限已逾本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稱之有效日期。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二條 第 六 款 所 稱 逾 保 存 期 限,係指保存期限已逾本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稱之有效日期。

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三 條標示規定,該條第一項自 第二款起增修訂及移列,爰 擬修正本細則第十一條規 定有效日期引用條款由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修正為本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五款。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及第十款所定健康食品 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 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 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及第九款所定健康食品 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 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標 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三 條標示規定,該條第一項自 第二款起增修訂及移列,爰 擬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相 關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條 款:

一、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 九款所定健康食品應 標示之事項,適用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 其相關規定,修正為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 十款。

二、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標 示字體,適用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 關規定,修正為本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 款至第九款。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釋舌相品第六 釋三假品第七 釋勸學品第八 釋集散品第九上 釋集散品第九下 釋行相品第十 釋幻品第十一 釋義品第十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三層級管理制度;第三層級品管工程施工 查核為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第二層級品管 品質保證為工程主辦單位或監造單位,第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