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4.3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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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NO 法規名稱 公佈日期/
修正日期 22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92.01.22 2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97.07.11
24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9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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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實務運作流程
圖4-3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實施運作流程 作業/製程盤查
危害鑑別
風險評估 可能性
暴露率
嚴重度 決定風險等級
擬定風險控制 措施 是否為可 接受風險
執行及追蹤
是否需修 正
結案歸檔 是
是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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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實務補充說明
1.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時機
(1) 管理系統建置初期。
(2) 定期檢討,以便列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
(3) 新材料導入或新設備導入或新製程導入或產品開發或作業程序變 更前。
(4) 新增土木工程時。
(5) 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新訂法規與事業單位各項活動有關時。
(6) 內外稽核及管理審查缺點。
(7) 巡檢/巡視/走動管理發現問題點。
(8) 定期之監督與量測結果。
(9) 意外事故發生。
(10) 現場操作異常。
(11) 機械設備檢查保養時,發現之危害。
2. 先期審查
(1) 尚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可以先期審查方式確認目前安 全衛生風險之狀況。其目的是考量事業單位面臨之所有安全衛生風 險,作為建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基礎,亦可作為持續改善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之量測基準。先期審查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目:
A. 法令規章之要求。
B. 鑑別組織所有面臨之安全衛生風險。
C. 檢討所有現行安全衛生管理作法、作業流程與程序。
D. 評估以前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事件與緊急事件之調查結果。
E. 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2) 先期審查應由受過適當訓練,並具有足夠之知識、經驗和技能之專 業人員來執行,必要時得諮詢員工及其代表之意見。而適當的先期 審查方式包括查核表、訪談、直接檢查與量測、以前稽核結果或與 業務性質相關之其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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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方法選用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的方法有很多,對某些情況而言,可採用單一評 估方法來涵蓋所有作業或活動,但有些情況則須因不同的工作區域或工作 性質等因素而採用不同的評估方法,例如自動化生產製程可能須用危害與 可操作性分析、故障樹分析等製程安全評估方法來辯識控制系統失效可能 引起之危害及風險,但對生產設備之維護保養或人為操作之製程及活動選 用工作安全分析方法可能較為合適。事業單位可以下列因素選擇合適之評 估方法:
(1) 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如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要求先實 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 PrHA)以分析發掘 工作場所重大潛在危害,再針對重大潛在危害選擇下列任一方法實 施安全評估:
A. 檢核表(Checklist)。
B. 如果-結果分析(What-If)。
C. 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HazOp)。
D. 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FTA)。
E. 失 誤 模 式 與 影 響 分 析 ( 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FMEA)。
F.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上列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2) 工作場所之性質,如固定設備或裝置、臨時性場所等。
(3) 製程特性,如重覆性作業、開發性/變動性製程、需求導向作業等。
(4) 作業特性,如重覆性作業、偶發性作業等。
(5) 技術複雜度。
4.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工作安全分析作業流程
(1) 設計/作業條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盤查:風險評估執行初期必 須先擬訂一份能調查及掌握設計或作業條件(工作環境或作業危 害)之盤查表,以合理及可管理的方式加以分類,並收集與該項設 計或作業相關資料。例如設備設計、製程設計、廠區與動線規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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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非經常性的維護工作、每日生產工作,以及工程、財務及勞務 等採購工作。分類可用的方法有:
A. 設備、製程之描述。
B. 作業場所內/外的地理位置描述。
C. 製造類或服務類工作性質加以區分。
D. 經常性(例行性)及偶發性或突發性緊急處理(非例行性)之作 業。
E. 作業環境特性描述。
作業清冊建立後,應著手進行相關資訊之蒐集、調查及彙整,作為 後續鑑別潛在危害及評估其風險之依據。這些資訊包括:
A. 作業之場所、人員、頻率及內容。
B. 作業可能使用之機械、設備、工具,及其操作或維修之說明。
C. 作業可能使用或接觸到之原物料及其物性、化性、健康危害性、
安全及異常之處理方法等。
D. 法規及相關規範之要求,以及事業單位本身相關規定等。
E. 作業所需之公用設施,如電壓、壓縮空氣、蒸汽等。
F. 作業之控制措施(包含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個人防護具)及其 應用情況。
G. 事業單位本身或同業以往之事故案例。
H. 作業人員之技術能力、安衛知識及訓練狀況等。
I. 其他可能受此作業影響的人員,包含員工、承攬人、訪客、廠(場)
週遭人員等。
(2) 危害鑑別:為利於危害鑑別工作的執行,一般將危害區分為物理 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心理性等五大類。而細部之分類 參考如下:墜落;滾落;跌倒、滑倒;衝撞;物體飛落;物體倒塌、
崩落;被撞;被夾、被捲;被切、割擦傷;踩踏;溺斃;與高溫、
低溫之接觸;與有害物等之接觸;感電;爆炸;物體破裂;火災;
不當動作;廠外交通事故;其他;無法歸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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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就作業清冊之每項作業考量下列因素,鑑別出所有可能 潛在危害:
A. 是否有引起傷害的根源,包含:
(A) 人員之行為、能力以及其他因素是否會造成危害?
(B) 工作場所中,由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所提供之基礎設施、
設備及物料等對人員會造成何種傷害?
(C) 工作場所外部之作業及潛在危害對內部人員安全衛生之影 響?
B. 可能受到傷害的人員,包含:
(A) 作業者本身。
(B) 同ㄧ工作場所之工作人員。
(C) 工作場所週遭人員等。
C. 傷害發生的原因,包含機械設備故障、人為疏忽、天然災害等。
另在設計階段如工作區域、過程、裝置、機械/設備、操作/維護程 序及工作組織等設計,除需鑑別可能引起之危害外,亦應評估現有人員 是否具備足夠之技術能力及知識,可有效的運用或操作這些設計。
(3) 風險評估:風險可由危害嚴重度及可能性之組合來判定。評估嚴重 度應考慮下列因素:
A. 可能受到傷害或影響的部位、傷害人數等。
B. 傷害程度,一般可簡易區分為:
(A) 輕度傷害,如:
a. 表皮受傷、輕微割傷、瘀傷及粉塵刺激眼睛。
b. 不適和刺激如頭痛等暫時性的病痛。
(B) 中度傷害,如:
a. 割傷、燙傷、腦震盪、嚴重扭傷、輕微骨折。
b. 失聽、皮膚病、氣喘、因工作造成的上肢異常及輕度永久 性殘障。
(C) 嚴重傷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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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截肢、嚴重骨折、中毒、多重傷害、致命傷害。
b. 職業性癌症、其他嚴重縮短生命及急性致命疾病。
當分析傷害可能性時,應考量已執行之控制措施的適合性及需求的 符合性,法規要求及實務準則是針對特殊危害控制最佳的依據。除了考 量作業特性資訊外,其他應列入考量的事項為:
A. 暴露人數、頻率及時間。
B. 公用設施如電及水供應中斷。
C. 製程或設備組件和安全裝置故障。
D. 個人防護具功能及使用率。
E. 不安全行為,包含無意的錯誤或有意的違反程序等,如:
(A) 不了解危害的人員。
(B) 不具備作業知識、體能或工作能力的人員。
(C) 低估暴露風險的人員。
(D) 低估安全作業方法的實用性及用途的人員。
非預期事件後果的評估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可能性等級之區分 一般可分為:
A. 可能發生:1年可能會發生1次以上。
B. 不太可能發生:至少1至10年之內可能會發生1次。
C. 極不可能發生:至少10年至100年才會發生1次。
風險是依據預估的可能性和嚴重度加以評估分類,如表 4-3 為 3×3 風險評估矩陣參考例,利用定性描述方式來評估危害之風險程度及決定 是否為可接受風險之簡單方法。必要時,事業單位可依其製程、活動或 服務之規模及特性選擇採用 4×4、5×5 等風險評估矩陣模式,將危害之 風險作較多程度之分級。除風險矩陣模式外,也可將可能性及嚴重度依 不同等級給予不同評分基準,再以其乘積作為該危害之風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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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簡易風險等級分類
風險等級 嚴重性
嚴重傷害 中度傷害 輕度傷害
可能性
可能 高度風險 高度風險 中度風險 不太可能 高度風險 中度風險 輕度風險 極不可能 中度風險 輕度風險 輕度風險
上述主觀式風險評估應包括所有暴露於危害的人員,因此危害若影 響人數較多,則其嚴重度較高,但也有較高風險是由一人偶而作業疏失 所造成的情況,如升降設備的維護作業。 事業單位應擬定一套適合於本 身須求的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紀錄表,一般涵蓋的項目有:
A. 作業名稱。
B. 作業條件包含作業人員資格,使用之機械、設備、工具和原物料,
作業環境及作業週期等。
C. 危害型態、發生原因及可能後果之說明。
D. 現有控制措施包含;工程控制、管理控制、緊急措施、個人防護 具之使用等說明。
E. 可能影響的人員,包含:員工、承攬作業人員、訪客等。
F. 危害可能性及嚴重度之等級。
G. 風險等級。
H. 評估後續行動之建議。
I. 其它必要相關資訊如評估人員的姓名及評估日期等。
(4) 判定風險是否可接受:評估風險不僅有助於建立風險控制的優先順 序,也有助於決定其他管理工作的順序,例如:
A. 決定安全衛生目標時。
B. 確認需較詳細維護與監督的高風險區域時。
C. 決定訓練的優先順序和改善能力時。
D. 意外事件發生後,決定應採取何種緊急處理以減輕可能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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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時。
可接受風險之定義為「已被降低至某一程度,且基於組織適用之法 規強制性與本身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可被接受之風險。」因此,事業 單位應訂定ㄧ可接受風險之基準,作為是否要採取控制措施以降低風險 之依據,其作法可包括:
A. 依前述之風險分級針對不同之風險程度,規範應採取之因應對 策,如表4-4所示。
B. 事先訂出不可接受風險之判定基準,作為各部門在執行風險評估 過程中,判定不可接受風險之依據。惟此種方式可能會使部分評 估人員為了避免其後續需配合採取相關控制措施,而故意低估實 際風險。
C. 對所評估出之風險等級進行統計,確認出各風險等級之比率,考 量現有人力及財務資源等因素,逐年訂出不可接受風險之值或比 率,以達持續改善之承諾。不論利用何種方式決定不可接受風 險,對於評估結果有違反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者,應將其納入不 可接受風險之項目,並依法規要求進行改善。
表4-4 以風險為基礎的控制措施
風險程度 控制措施及執行時程(建議)
輕度 暫時無須增加額外控制措施,但在不增加成本條件下,宜 考量可提升控制成效之改善方法。須定期查核控制措施之 執行狀況。
中度 在一定時程內,應採取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但須衡量所 需成本等相關因素。 對於高後果嚴重度之中度風險,宜進 一步更評估發生的可能性,作為改善控制措施的基礎。須 定期查核控制措施之執行狀況。
高度 在風險降低前,不可作業,應儘速進行風險降低措施。須 定期查核控制措施之執行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