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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4.11 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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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實務運作流程 部門

步驟 用人單位 人力資源部 環安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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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16 新進人員體檢流程

新進人員進用作業

面試時填寫健康自 評表,錄用時發給 職前健康檢查通知

於報到日前,至特 約醫院進行一般體

格檢查

新人報到時繳交健 康自評表

檢查結果 是否符合

發給個人體檢報告

健康檢查資料存檔

(至少保存10 年)

健康管理單位收案 進行追蹤及健康管

知會單位主管仍需

進用,則填寫員工 特殊健康狀況處理 表會簽後交健康管

理單位收案

拒絕受理報到

由特約醫院將體檢 結果郵寄至公司健

康管理單位

由健康管理單位配 合健康自評表及體 檢結果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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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實務補充說明

1. 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1) 新進人員報到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之規定,要求新 進人員到公司指定之醫院或診所完成體格檢查。符合「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第12條附表三及附表六之規定者,應實施各該指定項目之 特殊健康體格檢查。

(2) 體格檢查要求,由人力資源單位於通知新進人員報到前併入報到通 知單內寄發,於報到日2週前逕往指定醫院接受體檢,現場人員可 於報到日至指定醫療院所體檢。

(3) 新進人員報到時,填寫健康自評表由人力資源單位轉交健康管理單 位,審核其自評表及體檢記錄表。

2. 在職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在職員工一般健康檢查,每年定 期辦理。

3. 特殊健康檢查:

(1) 每年定期辦理。

(2) 凡從事特別危害作業之員工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三之規 定,於定期檢查期限內實施各該指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但從事 作業期間未超越定期檢查期限,且日後不再從事是項工作者,得免 實施該項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

(3)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舉例如:

A. 有機溶劑作業。

B. 噪音在85分貝以上之作業。

C. 游離輻射作業。

D.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E.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F.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4)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後,經醫師認有必要時,應依醫師之意見實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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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複查。

(5) 粉塵作業勞工之健康檢查及管理,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之規定辦 理。

(6)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後,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分級規定實施健康 管理。

4. 主管人員健康檢查:

(1) 檢查對象:

以某公司正式員工下列二項條件符合者:

A. 副廠處長級(含)以上主管。

B. 部經理級(含)以上主管,年滿40歲且任職滿1年以上。

(2) 檢查頻率:

協理(含)以上人員每年1 次,其他主管至少每 2 年 1 次。

(3) 辦理方式:

以國內健康檢查中心為檢查醫院,員工自行前往。

(4) 檢查方式:

1 天 1 夜;或當天作完,檢查項目依委託之檢查醫院標準辦理。

(5) 注意事項:

若未參加每年1 次或 2 年 1 次之主管人員健康檢查,需參加在職員 工年度體檢。

5. 外籍直接員工健康檢查:

(1) 依受聘僱外籍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仲介公司應檢具受僱外 籍直接員工認可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受僱時,提供至健 康管理單位備查。

(2) 健康檢查,包括依法令規定,如下列項目: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 檢查、胸部X光攝影檢查、梅毒血清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妊娠檢查

(女性)、一般體格檢查 (含精神狀態)、癩病檢查之檢查。

(3) 仲介公司應於人員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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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同上。

6. 供膳作業管理:

(1) 權責單位應要求合約廠商,從事供膳業務之員工,應於僱用時及每 年定期實施肺結核、肝炎、傷寒帶菌、性病、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 及檢查。凡罹患肝結核、肝炎、性病、傳染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 不得從事供膳業務。

(2) 供膳作業衛生查核異常處理:供膳作業人員管理由權責管理部門總 務單位負責,每月由健康管理單位進行供膳作業衛生查核,發現有 違反安全衛生管理之異常狀況,由健康管理單位填寫「工安巡檢系 統」進行通報,由權責管理單位總務單位進行承攬商管理及缺失改 善。

7. 管理分級:

(1) 第1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2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 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3) 第3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 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4) 第4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 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 2 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 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 3 級管理或第 4 級管理者,並應 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8. 異常及追蹤管理:

(1) 如發現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六所列有不適宜從事作業之疾 病時,健康管理單位通知人力資源單位,應予以拒絕受理報到或通 知單位主管評估是否進用,並填寫「員工特殊健康狀況處理表」,

送健康管理單位收案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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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員工經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健康複查或健康追蹤複查後 有影響健康之顧慮者,應由健康管理單位填寫「員工特殊健康狀況 處理表」,建議其主管配置員工於適當的工作場所作業。

(3) 員工之體檢報告如有異常,由健康管理單位提供個別健康建議,並 視需求安排專科醫師諮詢,或至醫院進一步檢查及治療。

(4) 依健康自評表、員工體檢結果統計分析、員工護理紀錄,展開員工 健康管理計劃,進行員工健康分類管理,定期追蹤紀錄並保存,早 期發現早期治療。

(5) 依員工體檢結果、作業環境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規劃職業病防 治計畫及員工健康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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