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汪政權對朝鮮僑務的建置
本章討論汪政權駐朝鮮地區領事館的建置與僑務運作。中國 在朝鮮設置領事一事,起於甲午戰爭之後。隨著中國與日本勢力 分別在朝鮮的衰退與擴張發展,中國與朝鮮之間,從傳統的封貢 關係,轉為國與國平等關係,在統監府與朝鮮總督府設置之後,
更併入中日關係的一環。是故,在討論本課題時,必須先說明近 代中朝關係的轉折與領事建置。
成立於 1940 年的汪政權,雖是親日的淪陷區政權,但其政 府組織、法令等建置,卻大量複製或沿襲自抗戰前的南京國民政 府,這也是汪政權與其他淪陷區政權對比下的特色之一。受限於 外交情勢,汪政權初期的海外僑務活動僅及於日本內地、朝鮮與 台灣,並試圖向東南亞地區拓展,但直到日本發動大東亞戰爭,
佔領東南亞各地之後,才漸次在該地取得有限的成績。至於汪政 權使領館的設置,僅限於日本帝國與滿洲國,前者在戰前的南京 國民政府即有使領館的建置,而滿洲國不為南京國民政府承認,
自然未派大使,為汪政權所新設。
七七事變發生後,隨著戰事的延長擴大、駐日本大使館下 旗、館員歸國、中國內部親日淪陷區政權的成立等事件發生,日 本帝國內的華僑與中國使領館的動向是值得注意的。本章除了探 討汪政權的僑務建置之外,也觀察汪政權駐朝鮮地區領事館在七 七事變、汪政權成立、乃至日本戰敗後的因應與處境。
第一節 近代中朝關係與領館設置
中國與朝鮮之間,自 1369 年(明朝洪武二年)高麗國王遣 使報告即位,請求冊封,即展開朝貢關係。永樂以後,朝鮮每年
均來朝貢,1636 年轉為對清朝朝貢,1一直持續到十九世紀末 期。朝鮮作為中國的屬國,每年定時遣使赴京賀冬至、元旦、萬 壽、貢土夷、進歲幣,並不時遣使陳奏、奏請、陳慰、問安,是 為朝貢。而中國皇上則會適時遣使往朝鮮吊祭、冊封國王、王 妃,世子、世子妃。朝鮮赴京朝貢時,會帶貨品至北京會同館,
及鳳凰城柵門交易;此外,奉天旗人等每年春、秋在鴨綠江內之 中江島交易各一次;吉林人每年至朝鮮咸鏡北道會寧一次,兩年 至慶源一次開市貿易,以物易物。除上述官方往來外,兩國均嚴 禁人民私越邊界。2總之,封貢體制中屬國—宗主國的關係,與 條約體制下的國際關係截然不同。
日本在 1876 年強行與朝鮮締結〈江華條約〉,對傳統的中 朝關係提出挑戰,使朝鮮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而中國對屬國朝 鮮的態度,則是由原本的放任,轉為積極參與、操作。1882 年 之〈中國朝鮮商民水陸章程〉,以條約體制規範、確立中朝傳統 朝貢關係,持續伸張宗主國的勢力。1894 年甲午戰爭,日本大 勝,隔年與李鴻章簽訂〈馬關條約〉,約中完全否認清朝作為宗 主國的地位。1897 年韓王改稱皇帝,國號大韓,成為獨立國 家。1899 年〈中韓通商條約〉訂定並換約,中朝之間正式從 1895 年以前的封貢關係,一變為平等國際關係。1905 年 11 月
〈日韓協約〉簽訂後,韓國外交統由日本外務省辦理。隔年在韓 國設置統監府,中韓關係又一變為中日關係的一環。1910 年
〈日韓合併條約〉簽訂,韓國已不存在,中韓關係在名義上或實 質上都不存在了。
中國與朝鮮之間由封貢關係到國與國關係,乃至轉為中日關 係的一環的同時,中國駐朝鮮官員的職稱也隨之變化。其中,駐 韓領事與欽差大臣的派駐特別值得注意。而這兩項職稱,都出現 在甲午戰爭後,亦即中國承認朝鮮為獨立國家之際。
1 濱下武志著,朱蔭貴,歐陽菲譯,《近代中國的國際契機—朝貢貿易體系 與近代亞洲經濟圈》,42-43 頁。
2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清代中韓關係論文集》(台北:臺 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148 頁。
領事的設置與條約的簽訂,同為近代西方國家國際觀念下所 產生的制度。中國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每以天朝上國自居,以 華夷秩序、封貢體制來理解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關係。在政府體制 中,沒有專掌外交事務的統一機構,只有禮部和理藩院分掌由 海、陸兩路前來的「藩屬」朝貢事務。31861 年 1 月「總理各國 事務衙門」的成立,是中國外交史上一個重要的轉變;但要到十 六年後,即 1877 年才派出首位常駐外國的公使,即駐英公使郭 嵩燾,同年中國在新加坡設置領事,開啟中國在外設立領事的先 河。4
中國首次以總領事的名義在朝鮮派駐官員是在 1896 年,
1899 至 1905 年則有出使韓國欽差大臣的派任。統監府設立後,
儘管出使韓欽差大臣的職位不再,但領事的建置一直延續下來,
無論是在清朝、北京政府、南京國民政府,乃至汪政權時期皆 然。以下,將較具體地陳述中朝關係的轉折,以及中國駐朝鮮使 領館的建置。
一、1876-1895 中朝關係的轉變
(一)、條約體制對宗藩關係的初步挑戰
中朝之間的傳統封貢關係,在日本發展「大陸政策」與西方 各國的介入下,面臨挑戰。5依國際公法而論,宗主國控制屬國 的外交內政,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但中國官員 如李鴻章的態度,一向認為朝鮮的內政與外交均聽由自主,中國
3 參考王曾才,〈自強運動時期中國外交制度的發展〉,收錄於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編,《清季自強運動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1988 年),134 頁。
4 張曉威,〈中國近代領事制度的確立:以清末在新加坡設置領事為探討中 心(1877-1891)〉,胡春惠,吳景平主編,《現代化與國際化進程中的中國 社會:兩岸三地歷史學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集》(上海:復旦大學歷史 系,2003 年),320 頁。
5 十九世紀最後三十年間,朝鮮受國際情勢影響有四大要素:一是日本的
「大陸政策」,旨在奪取朝鮮,作為侵略滿洲的橋樑,二是俄國的「亞細亞 使命」,意在亞洲尋求不凍港,三是美國「開放」朝鮮市場與英國阻止俄國 南下的企圖,四是中國為保持藩屬和國防(邊疆)安全的掙扎。林明德,
《袁世凱與朝鮮》(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0 年),84 頁。
既不干涉,亦不負責,但同時又強調朝鮮為中國的藩屬國;拘泥 於藩屬國遵行「奉正朔」、「冊封」、「朝貢」等「事大之 禮」,而不能從近代西方國際法的觀念加以釐清。6至於朝鮮方 面,面對日本與西方國家提出通商互使的要求也一概拒絕,實行 鎖國政策,事奉中國為宗主國。1873 年日本派副島種臣、柳原 前赴中國換約時,詢問有關中韓宗藩問題,所得的答覆為「朝鮮 雖係臣服中國,其本處教令概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向不與 聞」。7此與台灣牡丹社事件中,中國對界外番地的態度有相似 之處,使日本得到侵略、擴張勢力的藉口。1876 年日本派出特 命全權大使在江華島上陸,強行協商,締結〈江華條約〉,共有 十二條條文,除了強迫朝鮮開港、規定日本人在朝鮮的治外法權 之外,更否認了中國與朝鮮的宗藩關係,明文朝鮮為獨立自主的 國家。
〈江華條約〉的簽訂,將朝鮮捲入複雜的國際社會。中國面 對日本的舉動,一方面默認其與朝鮮所定的江華條約,一方面勸 導、建議朝鮮與各國通商,牽制日本,甚至主持、協助朝鮮與 美、英、德各國簽約。1882 年朝鮮與美國簽定條約,朝鮮國王 於簽約前照會美國總統:
竊照朝鮮素為中國屬邦,而內治外交向來均由大朝鮮國 君主自主。今大朝鮮大美國彼此立約,俱屬平等相待,
大朝鮮國君主明允將約內各款,必按自主公例認真照 辦。至大朝鮮國為中國屬邦,其分內一切應行各節,均 與大美國無干涉。8
照會末記「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即光緒八年三月二十八 日」。但美國政府於訂約後仍堅持朝鮮為「自主之邦」,否認中 朝宗藩關係,對上述照會既不予答覆,亦不予正式發表。朝美簽 約後一個月,朝鮮陸續與英、德簽約,朝鮮國王也同樣在約外聲 明朝鮮為中國屬邦的照會。9
6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382 頁。
7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86-87 頁。
8 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三,13 頁。
9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91-92 頁。
(二)、〈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的訂定
1882 年農曆 6、7 月的壬午事變對朝鮮內外各方面的影響至 大,中國在朝鮮的宗主地位固然是逐漸加強,日本的勢力卻也因 之伸張;中國方面誘執大院君而在平亂過程佔優勢,而日本則在 農曆 7 月 17 日與朝鮮訂定濟物浦條約,加強對朝鮮經濟政治的 控制,也強化軍事影響力—日本大使館駐軍。10
同年中國訂定了第一個中朝之間的「章程」,即 8 月 30 日 由李鴻章奏進、9 月 12 日總署覆核奏准的〈中國朝鮮商民水陸 貿易章程〉。11此一章程是中韓關係在條約體制衝擊下,中朝關 係變通發展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至於制訂章程的目的,李鴻章 於奏摺內有如下之陳述:
竊維富強之要,以整頓商務為第一大端。朝鮮僻在東隅,
貧弱已久。臣等前為代籌與美、英、德等國陸續議約,開 埠通商,無非欲使日臻富盛,隱以備俄而抗日。導其風 氣,即所以鞏我藩籬。12
另外,章程的前言亦寫道:「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一切均 有定制,毋庸更易。惟現在各國既由水陸通商,自宜亟開海禁,
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霑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 量為變通」。
〈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共有八條。第一條內容為互 派商務委員:中國由北洋大臣派商務委員駐朝鮮已開口岸,專為 照料中國商民。朝鮮國王也派大員駐天津,並分派他員至中國已 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中國商務委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
朝鮮大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亦以平等相待。第二條是關於 司法案件之處理:凡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發生財產、犯罪 案,一律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然中國人在朝鮮的糾紛,則歸 中國商務委員審斷,若被告為朝鮮人,朝鮮官員應將被告交出,
10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36 頁。
11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1972 年),《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989 頁。
12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987 頁。
會同商務委員按律審斷。第三條為商船停靠,往來規定:兩國商 船可駛入彼此以開口岸,若因船隻擱淺或損壞,則可隨處收泊,
濱海地區漁船也可就岸補給食物,但不可私自以貨易貨。第四條 規範兩國人民在彼此已開口岸租地、租屋、建屋、售賣貨物及進 出貨物納稅等事,朝鮮例准在北京會同館貿易,中國人也准予在 朝鮮楊花津及漢城開設行棧。第五條訂定鴨綠江兩岸—柵門與義 州、圖門江兩岸—會寧、琿春設立關卡,自由往來交易。商品除 紅蔘之外,皆徵收值百抽五之稅,藉此取代傳統官員主持的邊市 貿易。第六條規定禁運洋藥、土藥與軍器,紅蔘入中國值百抽十 五。第七條為中國兵船往朝鮮巡邏並駛泊各港,以資捍衛;令海 禁已開,以後可由海道來往。第八條則規定章程若有須增損之 處,隨時有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13
雖然〈中國朝鮮商民水陸通商章程〉的制定,是兩國傳統關 係的一大改變,但不應以此認定中朝關係已從傳統封貢體制轉為 條約體制。張存武指出,1882 年中朝之間的章程,是一具有中 體西用色彩的文件,以近代西方的商務處理方式,施行中朝間的 宗藩貿易。14從章程的內容及訂定的過程,都可以看出傳統宗藩 關係的呈現。首先,在章程前言即明示:「此次所定水陸貿易章 程,係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國一體均霑之例」。15其次,
章程是由中國方面擬定、奏准後,北洋大臣咨送朝鮮施行,不需 經朝鮮國王批准及換約等手續。再者,在宗藩體制內,朝鮮國王 與中國各部尚書、總督、南北洋大臣地位平行,往來文告用
「咨」,而在章程中,也反映出此位階關係,中國駐朝鮮商務代 表由北洋大臣派定。雙方商務委員遇有重大決斷之事時,北洋大 臣權限尤大過朝鮮國王。16當然,章呈中也有突破傳統往來規則 者,如採用新式關市,允許人民隨時往來貿易、海上通商等。
繼〈中國朝鮮商民水陸通商章程〉之後,中國於 1883、
1884 年分別奏准施行的奉天、吉林朝鮮邊民貿易章程。張存武
13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989-993 頁。
14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56 頁。
15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989-990 頁。
16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56 頁。
指出,此二章程充滿地方色彩,盛京將軍崇綺及奉天府尹松林的 思想觀念貫流其間,如朝鮮對中國必須改稱上國或天朝,遊歷及 內地採購人員行止的約束等。17
濱下武志透過對東亞經濟史的研究提出,以往認為鴉片戰爭 後,中國漸從朝貢體制轉變為條約體制,是中國近代史的開端。
但他則認為即使在條約締結後,中國各地經常有不同的對應方 式,不論通商或傳教問題中都有這種現象。因此,並不能籠統的 說條約締結後,情況便跟著改變了。條約締結後,到底是如何具 體地執行,是必須深入追究。因為傳統的宗藩關係也仍然繼續存 在,我們必須承認條約關係和宗藩關係同時存在。18〈中國朝鮮 商民水陸通商章程〉與其後奉天、吉林與朝鮮的貿易章程,在某 種程度上也印證了濱下武志的論點。章程締結的意義,與其說使 兩國關係從傳統宗藩關係邁向近代條約關係,不如說是首次以條 約的方式表明兩國間的宗藩關係,中國宗主地位因此條約而明顯 提高,在政治上可以名正言順的加以干預控制。例如:代聘穆麟 德為海關總稅務司,以馬建常等相助外交事務,令陳樹棠長駐漢 城,可以說朝鮮因章程而受中國控制。19但另一方面,清廷一改 明朝以來不干預朝鮮內政的態度,積極介入其內政外交,20也是 顯示出宗藩關係面臨挑戰,始有伸張之必要;是故〈中國朝鮮商 民水陸通商章程〉一方面確立兩國宗藩關係,一方面也透露出傳 統宗藩關係的危機。
17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56,165 頁。
18 吳密察,〈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的課題—訪濱下武志教授〉,《近代中國 史研究通訊》(1988 年 9 月),頁 111;許世融,〈書評《近代中國の國際 的契機—朝貢貿易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集刊》(1997 年 12 月),282 頁。
19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384 頁。
20 十九世紀中國的朝鮮政策多由北洋大臣及其幕府所釐訂,林明德將北洋大 臣李鴻章的朝鮮政策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是 1879 年以前,屬於「放任」時 期,亦可說是牽制政策的醞釀時期;第二時期是 1879-1883,因一連串的中日 交涉,尤其琉球問題的影響,逐漸由「放任」而轉變為「牽制政策」,勸導 朝鮮與西洋各國立約通商,以牽制日本,朝鮮與美國的條約即為此時期的產 物,壬午事變的影響更大;第三期為 1884-1894,利用國際情勢的演變,中國 積極強化其在朝鮮的宗主權,李鴻章與袁世凱內外呼應,採取干涉政策,使 朝鮮成為名實相符的中國屬邦,見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85 頁。
(三)、「總辦駐朝鮮各口商務委員」的派遣
〈中國朝鮮商民水陸通商章程〉第一條規定北洋大臣派商務 委員前往朝鮮已開口岸駐紮,照料本國商民。1883 年北洋大臣 李鴻章奏進「派員辦理朝鮮商務章程」,由曾任舊金山總領事三 年的二品銜候選道陳樹棠為總辦駐朝鮮各口商務委員,兼管仁川 口商務,另派分辦元山、釜山口商務委員各一人,在漢城、釜 山、元山各建委員公館一所。21任期為三年一任,由北洋大臣核 敘,各帶定額隨員、書職、聽差、英文翻譯,朝鮮通事。經費按 照「出使外洋各國章程」動用,在各關出使經費項下動支,並由 江海關道撥付。薪資方面,總辦和分辦委員比照駐西洋總領事或 駐日理事官,其他各職,酌照駐日本使署等例核給。在任務上,
除辦理商務及其他疑難事件之外,每年須報告華商人數、近出口 稅數目。22
總分辦專管水路貿易,與奉天、吉林之陸路貿易關卡可以彼 此知照,但不相統屬。在往來禮儀方面,總辦與朝鮮官員公文往 來,自其政府統理衙門以下,均可平行照會。朝鮮公會各國公使 時,中國總辦為賓中之主,應坐於朝鮮官主位之上。23
陳樹棠在 1883 年 9 月 14 日到仁川濟物浦,16 日抵漢城。24 陳樹棠以總辦商務委員的身分在朝鮮行使公務有許多不便,各國 公使以西方通例,以其為商務委員,拒絕與之共辦交涉、理訴 訟,中國一切事務均由朝鮮外署代辦。後來照美國公使之勸,改 換關防,李鴻章改給總辦朝鮮各口交涉通商事務關防。25而在陳 樹棠在任期間,在朝鮮的中日關係又有所變化。朝鮮於 1884 年 11 月發生甲申政變,雖然革新政府因袁世凱迅速出兵干涉而瓦
21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29-31 頁、卷 三,頁 1172,1176;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66 頁。
22 王彥威等纂,《清季外交史料》,卷二十九(台北: 年),9-12 頁。
23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1172-1175 頁;張 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66-167 頁。
24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1314 頁;張存武
〈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167 頁。
25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1477,1490,1471-2 頁。
解,但朝鮮人士對中國、日本的態度已有分化。26更重要的是繼 1885 年 1 月日朝締結〈漢城條約〉後,4 月伊藤博文到中國與李 鴻章簽訂〈天津條約〉,約中明定,朝鮮一旦發生變亂,雙方在 行文知照後,均可出兵朝鮮。這樣的認定無疑承認中國宗主權的 喪失,也種下甲午戰爭的禍根。27
(四)、「駐紮朝鮮總理交涉通商事宜」袁世凱的時代
1885 年陳樹棠因病離任,袁世凱在 9 月受命為「駐紮朝鮮 總理交涉通商事宜」,28此一人事任命案是李鴻章對朝鮮政策積 極化的具體反映,而袁世凱則成為推行這種政策的一個支柱。29 李鴻章並不希望袁世凱只是補陳樹棠總辦商務委員的職缺,單純 照料通商,而欲加強其權力,使能發揮駕馭朝鮮事務的能力。最 初擬給予「總領事」名義,但恐有損中朝宗屬體制,乃變通名 目,稱之為「駐紮朝鮮總理交涉通商事宜」。30除北洋劄委外,
又仿照西方陳例,由總理衙門加給一劄。31袁世凱上任後,認為 元山華商不過數人,將元山分辦裁撤,改派一坐探委員,32原有 人員悉數調到漢城辦公,使公署得以擴充,其後又不斷擴大。
1886 年促進商業,增設龍山分署,1892 年為取締走私,增加麻 浦稽查委員。33
袁世凱在朝鮮的作為,以強化中國宗主權為中心目標,其表 現方式包括強調宗藩體制的名份、對朝鮮進行財經控制與外交干 預。34但 1894 年因朝鮮東學黨農民運動,清朝與日本分別出兵朝 鮮,雙方開啟戰端,日本大獲全勝。1895 年中、日分別委派李
26 參考朱立熙編著,《韓國史—悲劇的循環與宿命》(台北:三民書局,
2003 年),160-161 頁。
27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384 頁。
28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四,1954 頁。
29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23 頁。
30 王彥威等纂,《清季外交史料》,卷六十一,頁 18-20;林明德,《袁世凱 與朝鮮》,127 頁。
31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四,1954-55,1958-59 頁。
32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四,1965 頁。
33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29,132-133 頁。
34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385-386 頁。
鴻章與伊藤博文締結〈馬關條約〉,中國於約中承認朝鮮為完全 獨立自主國家,喪失對朝鮮的宗主權。而袁世凱在 1894 年 6 月 17 日,經屢次向北洋大臣請求返國,以期脫離險惡的局勢。袁 氏後經由仁川返回天津,由唐紹儀代理其職。35同年 6 月 21 日日 軍攻掠總理公署及龍山分署,唐紹儀與署內各員攜帶關防與文 件,經後院民宅逃至英國總領事署暫避。7 月 2 日搭乘德國船隻 赴煙台,7 月 4 日抵天津。36
二、甲午戰後的領館設置
(一)、國與國關係的形成與駐韓使館的成立
甲午戰爭後,清朝勢力退出朝鮮半島,日本與俄國形成新的 權力角逐局面。1897 年 9 月 17 日,韓王改稱「皇帝」,改國號 為「大韓」,並昭告各國大韓為獨立國家。37另一方面,1894 年 7 月以後,中國駐韓公署已無專員照料。雖然在 1896 年 10 月 16 日唐紹儀被任命為朝鮮總領事,並於 11 月 28 日由上海經仁川抵 達漢城,且朝鮮中國總領事館每年經費三萬兩,但在「不立條 約,不遣使臣,不締國書,中國派總領事一員駐紮朝鮮都城,代 辦使事,以存國體」的情況下,38中朝關係始終未明朗化。因此 一直到〈中韓通商條約〉簽訂並換約為止,中國商民和公署的保 護及交涉,都請託英國總領事及英國公使所託海關稅司代為辦 理。39
1898 年 6 月徐壽朋被派為駐紮朝鮮欽差大臣,40並於 1898 年 9 月 1 日擔任全權大使,開始與韓國外部酌議通商事宜,41此是 中國與獨立後的韓國重建新關係的開始。1899 年 8 月 7 日徐壽
35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82 頁。
36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六,3456-57 頁。
37 朱立熙編著,《韓國史—悲劇的循環與宿命》,167 頁。
38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141-142 頁。
39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七,4029,4340 頁、
卷八,頁 5275。
40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133 頁。
41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160 頁。
朋與朝鮮外部大臣朴齊純訂立〈中韓通商條約〉十五款。42〈中 韓通商條約〉既然簽於甲午戰爭後,中國於天津條約認明朝鮮為 獨立自主的國家,其精神自然迥異於 1882 年的〈中國朝鮮商民 水陸通商章程〉。由司法案件的處理規則,即可看出兩者明顯的 差異。〈中韓通商條約〉是兩個國家的平等條約,一掃過去宗主 國—藩屬的氣息,只在第十五款規定:「中韓兩國本屬同文,此 次立約及日後公牘往來,自應均用華文,以歸簡易」,看出兩國 深厚的歷史關連。
由於〈中韓通商條約〉的第十二款規定:「兩國陸路交界處 所邊民向來互市,此次應於定約後重定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邊民 已經越墾者聽其安業,俾保性命財產,以後如有潛越邊界者,彼 此均應禁止,以免滋生事端…。」,是故中韓雙方又訂定〈中韓 陸路通商章程〉二十四條。43此一章程中規定韓國以黃海道義州 及咸鏡道會寧,中國以奉天省安東縣、吉林省琿春,作為中韓雙 方的通商市場。上述四處可設領事官,雙方官員可持送文執照過 境至領事館遞送公文。邊界的商民可以於該地區往來貿易,惟兩 國商民以金銀貨物互相交易,銅錢一項禁止通用。漁船則可將魚 貨就岸販售,超過百斤則按價值百抽五計稅等。〈中韓通商條 約〉第十四款約定最遲以一年為期,在韓國都城互換約文,然後 將此約各款彼此通諭本國官商。1899 年 11 月 13 日,〈中韓通 商條約〉約本於韓城互換,而徐壽朋則成為出使韓國欽差大臣
(原為出使朝鮮國欽差大臣)。44
〈中韓通商條約〉簽訂後,中韓既已建立正常外交關係,旅居韓 國的華人事務亦不便再委託英國總領事代理與保護。然當時中國 在韓國的領事只有漢城一處,無法處理眾多口岸的華人交涉事 務,因此 1899 年 10 月陸續派員恢復、建置領事署。前朝鮮時代 分駐仁川之商務委員一職,改為正領事官,由唐榮浩充領事兼管 木浦群山等處;甄南浦領事則由湯肇賢為副領事官兼管平壤華民
42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227-5234 頁、卷 十一,154 頁。
43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248-5252 頁。
44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285 頁。
事務,釜山領事傅良弼兼管馬山浦事務。45至於漢城總領事一職 在 1899 之前稱駐韓總領事,在 1898 年 9 月唐紹儀回籍奔喪後,
即由湯肇賢代理。1899 年 8 月吳廣霈被指派為漢城總領事,湯 肇賢則赴甄南浦照料華民事務。46元山和龍山地區原為漢城總領 事兼管,至 1902 年 11 月因元山埠華商日增而設立元山副領事,
由懿善充任。47從韓國獨立、清韓簽定商約後,1906 年日本在韓 設置統監府,掌控韓國外交權為止,清廷先後派出三位使韓欽差 大臣,分別為徐壽朋、許台身、曾廣銓(參見表格 2-1)。
表 2-1 清季駐韓使臣表
姓名 任命 到任 呈遞國書 免離 備註 徐壽朋 1899-12-
11( 光 緒 25-11-9)
1899-12- 11( 光 緒 25-11-9)
1900-1-21 (光緒 25- 12-21)
1901-7- 17( 光 緒 27-6-2)免
光 緒 24- 6-26 派徐 壽朋為駐 紮朝鮮議 約全權欽 差大臣 許台身 1901-7-17
(光緒 27- 6-2)
1901-9-15 (光緒 27- 8-3)
1901-11- 12( 光 緒 27-10-2)
1904—12- 7( 光 緒 30-11-1) 免 曾廣銓 1904-12-7
(光緒 30- 11-1)
1905-2-5 (光緒 31- 1-2)
1905-2-13 (光緒 31- 1-10)
1905-12-3 (光緒 31- 11-7)奉召 返國
光 緒 32- 1-10 撤回 駐 韓 使 臣,該館 事務移交 駐日使館 接辦
45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277 頁。
46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八,5218 頁。
47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396-397 頁。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資料處編,《中國駐外各公、大使館 歷任館長銜名年表》(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69 年),頁 11。
表 2-2 清季駐朝鮮(韓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表 領
館
駐 漢 城 總 領 事 兼 管 龍 山 、 元 山
駐 仁 川 領 事 兼 木 浦 、 群山
駐 甑 南 浦 副 領 事 兼 管 平壤
駐 釜 山 領 事 兼 管 馬 山 浦
駐 元 山 副領事
駐 新 義 州領事
姓 名
唐 紹 儀 1896-12- 1898 湯 肇 賢
( 代 ) 1898- 1899.8 吳 廣 霈 1899-8- 1901.5 傅 良 弼 1901-5- 1903-1 吳 其 藻
( 代 ) 1903-1- 1903-4 陳本仁 1903-4- 1905-9 吳 其 藻
(代)
1905-9-
唐 榮 浩 1896- 1902-1 許 引 之 1902-1- 1905-1 周 文 鳳 1905-1- 1905-9 唐 恩 桐 1905-9- 1909 馬 永 發 1909- 1909-9 賈文燕 1909-9- 1911
湯 肇 賢 1899- 1900-12 陸 清 壽 1900-12- 1901-8 吳 允 城 1901-8- 1902-3 唐 恩 桐 1902-3- 1905-9 陳 光 壽 1905-9- 1906-7 張 國 威 1906-7- 1911
傅 弼 良 1899-10- 1901-5 徐 學 伊 1901-5- 1904-5 吳 其 藻 1904-5- 1905-9 姚 煜 1905-9- 1906-10 賈 文 燕 1906-10- 1909-9 王 邦 藩 1909-9- 1911
懿 善 1902-11- 1904 邵家鹿孝 1904- 1906 黎 子 祥 1906- 1909-9 馬 永 發 1909-9- 1911
王 克 均 1911-8
1906.6 馬廷亮 1906-6- 1911 附 註
1905 年 日 本 強 行 「 統 監 」 韓 國 , 清 廷 隨 即 撤 回 駐 韓 使 臣。1906 年 在 韓 設 總 領 事 , 節 制 清 朝 駐 韓 各 口 領 事 事務
清 在 仁 川 初 設 商 務 委 員,1899 改 稱 領 事
1902 年 11 月 1 日 外 務 部 奏 准 在 元 山 設 副 領 事 一 人 , 不 復 由 漢 城 總 領 事兼管
1911 年 7 月 2 日 , 外 務 部 奏 准 在 新 義 州 設 領 事 一 人 , 並 劃 定 領 區 , 以 平 安 南 道 屬 甑 南 浦 , 北 道 屬 新義州
資料來源:根據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福建師範大學歷史系合編,
《清季中外使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頁 79-81 製 作。
另一方面,日本與俄國為了朝鮮與滿州的利益而持續對立,
並在 1904 年爆發戰爭。雖然韓國政府宣佈中立,但日軍還是侵 入漢城,要求韓方提供協助。此外,日本並進一步在 2 月脅迫韓 方簽署〈韓日協議書〉,合理化日本在政治與軍事上的干預,限 定韓國與第三國締結條約的自由,並著手興建京義與京釜鐵路,
佔據通訊網,並取得河海通航權。8 月又簽訂〈日韓協約〉,要 求韓國在各部門設置日本顧問,展開所謂的「顧問政治」。韓國 政府在主權受損的情況下,召回所有駐外公使。1905 年日、俄
簽訂〈樸茲茅斯條約〉,日本接手俄國在朝鮮政治、軍事、經濟 的特權與利益。48接著,日本與韓國又在 1905 年 11 月簽訂第二 次〈日韓協約〉五條,規定韓國外交事宜由東京外務省監督辦 理、日本派駐統監於京城,辦理外交事宜、日本可在各通商口及 日本政府認為必要之處,派駐理事官等。491906 年 3 月日本派伊 藤博文為首任漢城統監,是「統監政治」的開始。
(二)、從中—韓關係轉為中—日關係
1905 年 12 月 23 日韓國正式廢外部,各國原在韓使領館,
在日本統監府設立前一律裁撤。清廷在英、美、法等各國駐韓使 臣均撤退、改派總領事駐紮後,也裁撤所有駐紮韓國使臣,設立 總領事,駐紮韓國漢城。總領事一職由馬廷亮充任。50至此,中 韓關係已正式成為中日關係的一部份。1907 年統監伊藤博文與 韓國總理大臣李完用簽訂〈韓日新協約〉七條,使統監府能涉 入、參與韓國內政。511910 年西曆 8 月 22 日,日本方面的寺內 正毅統監與韓國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簽訂〈日韓合併條約〉並發 表〈日韓合併宣言書〉。52
〈日韓合併條約〉的要點為韓國皇帝將關於韓國全部之統治 權,永久讓與日本皇帝,而大韓帝國全然合併於日本帝國。〈日 韓合併宣言書〉則說明對各國人民及其通商事宜的辦理方針,包 括:韓國與各國條約作廢、日本與各國現行條約在朝鮮亦可照 行、各國領事裁判權暫准續行審判、出入朝鮮商船十年內仍照舊 章輸納、與日本有約之各國船隻在十年之內亦可往來朝鮮各口 岸、朝鮮通商口岸除馬山浦以外之其餘各口仍作通商之用、新開 新義州一處為通商口岸。要之,所謂「日韓合併」後,韓國形同 滅國,成為日本殖民地。中韓關係無論在實質上或名義上,皆不
48 朱立熙編著,《韓國史—悲劇的循環與宿命》,170-171 頁。
49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九,6150-51 頁。
50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九,6243 頁。
51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6492-93 頁。
52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7109-11 頁。
復存在。至於清代結束前,中國在朝鮮領館的變動為 1911 年 7 月,增設新義州領事,由王克均出任。53
表 2-3 北京政府時期駐朝鮮領事名表
朝鮮 仁川 鎮南浦 釜山 元山 新義州 北 京 政
府時期
馬廷亮
— 1912- 12-10) 富 士 英 (1912- 12-10 署—) 富 士 英 (1914-5- 4 任 — 1919-5- 10 假,
王 鴻 年 暫 署 — 1920-8- 31) 馬廷亮 (1920-8- 31 任,
1922-2- 22 至 5- 19 暫調 署日本 一等秘 書,廖
賈文燕(
—1913- 3-14) 張鴻 (1913-3- 14 署—
) 張鴻 (1914-5- 4 任—
1916-5- 28) 張國威 (1916-9- 8 署—) 許范同 (1920-9- 8 任—
1922-6- 28) 吳台 (1922-6- 28 署 12-24 任—
張國威 1913—
1915-9- 26 胡襄 (1915-9- 26 署) 胡襄 (1918-5- 23 任) 陳籛 (1920- 9-17 任)
王邦藩(
—1913- 3-14) 賈文燕 (1913-3- 14 署—
8-17) 柯鴻烈 (1913-8- 17 署) 柯鴻烈 (1914-5- 4 任—
1919-5- 10) 辛 寶慈 (1919-5- 10 署,
1922- 12-24 任—
1926-3- 4) 蔣道南 (1926-3-
馬永發
(清 朝)
副領事 馬永發 (1913-4- 4 署—) 副領事 馬永發 (1914-5- 4 署—) 1921-5- 21 加領 事銜
王克均 (1911—
1913-4- 4) 稽鏡 (1913-4- 4 署—) 許同范 (1914-5- 4 任 1920-9- 8) 胡襄 (1920-9- 8—
1922-6- 28) 許范同 (1922-6- 28 署 12-24 任—
1925-1- 16) 孫蔭蘭
53 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7207 頁。
恩燾 代,一 1924- 11-22) 王 守 善 (1924- 11-22 一)
1928-2- 25) 黃承壽 (1928-4- 19 署)
4) (1925-1- 16 署)
資料來源:「近代中國外交史」入口網站─
http://archms1.sinica.edu.tw/foreign/main/MH2200.html。
自日本在韓國設立統監府到中日事變,中國歷經清朝、北京 政府、南京國民政府的更迭,而在朝鮮地區的領館則只有些微變 動。駐漢城總領事館改稱駐朝鮮總領事館,1932 年 6 月 14 日更 名為駐漢城總領事館,同年 6 月 30 日又改稱為駐京城總領事 館。54駐仁川領事館於 1930 年 4 月 22 日裁撤,55另設辦事處隸屬 駐朝鮮總領事館。同時,另於清津一地設領事館。56
清津位於朝鮮東北海岸,屬咸鏡北道。該道在 1930 年代僑 民眾多,僅次於平安北道。仁川撤領而清津建領為外交部與日方 商討之條件之一,但是清津建領實未取得日方的同意。日本要求 也在某地區設領作為交換,而中國未予承認,因此 1935 年 7 月 清津領事館關閉。57
54 外交部檔案資料處編印,《外交部駐外領館沿革一覽表》(台北:外交部 檔案資料處,1980 年),9-10 頁。
55 外交部檔案資料處編印,《外交部駐外領館沿革一覽表》,9 頁。
56 〈第二次領事會議記錄〉,東洋文庫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汪政權)駐 日大使館檔案》。
57 〈關於在鮮僑民教育狀況與駐京城總領事館的來往文書〉,中國第二歷史 檔案館藏《汪偽外交部檔》,2061/1317;〈第二次領事會議記錄〉,《中華 民國國民政府(汪政權)駐日大使館檔案》。
至於清朝最初為便利簽發船隻證明與保護僑民而設之鎮南浦 領事館,58同樣在清末時改為副領事館,維持至南京國民政府時 期。但在 1927 年時,因外交部經費困難曾奉令裁撤,礙於當地 僑民請求收回成命,經部批准,但經費由當僑民負擔。1929 年 改為辦事處,對外仍沿用副領事館名稱,後來才該辦事處名稱。
59
回顧本節的陳述,清末中國駐朝鮮官員、使節的名稱與建 置,實為雙方關係的變化所牽動。中朝關係在傳統宗藩體制受到 挑戰之初,儘管在形式上發展出條約體制,但在內容上卻是傳統 關係的強化,而未呈現條約體制的平等國交精神。中國派駐朝鮮 官員在當地的權利大於一般的使節。一直到甲午戰爭後,中國與 朝鮮在政治上的傳統關係才結束;1896 年 10 月任命駐朝鮮總領 事,正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1897 年 9 月,韓國正式宣告為獨 立國家,隔年中國派出徐壽朋為全權大使,1899 年 8 月 7 日與 朝鮮外部大臣朴齊純訂立〈中韓通商條約〉,並於年底換約,徐 壽朋任出使韓國欽差大臣,雙方國交正式建立。1906 年日本在 韓設置統監府,中國派駐韓國的欽差大臣一職也不存在,駐韓國 領事建置納入駐日本使館的一環。
唐啟華在北京政府外交行政機構的研究中指出,中華民國成 立後,陸徵祥擔任北京政府首任外交總長,大力整頓駐外使領 館,將駐外使節名稱依世界通例改為全權公使,但在人事上則未 做更動,全盤接收清朝任命的駐外使節。而在北京政府至南京國 民政府的政治變動中,駐外使領館也幾乎全盤接收。60在表 2-2 與 2-3 的內容看來,朝鮮地區領事館在清季至北京政府的變化 中,也有類似的情況,在人事與領館建置上並未呈現斷裂的狀
58 「駐京城總領事館月報駐字第九號」,1942 年 5 月 15 日編,〈汪偽政府駐 朝鮮總領事館半月報告〉,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汪偽僑務委員會檔》,
2088/373。
59 〈第二次領事會議記錄〉,1943 年 11 月 24、25 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汪政權)駐日大使館檔案》。
60 唐啟華,〈北京政府外交行政機構的演變〉,國史館中華民國外交志編纂 委員會編輯,,《中華民國史外交志(初稿)》(台北:國史館,2002 年),頁 225-248。
況。惟無論是清朝政府與北京政府,或是北京政府與南京國民政 府的關係,都不是同時存在的政權,與後來汪政權與蔣介石方面 的重慶政權之關係迥然有別。以下兩節將分別說明汪政權的特質 及其治下的駐朝鮮地區領事館之建置。
第二節 汪政權的性質與僑務組織、施政
中日戰爭期間,日本在中國的軍隊數目約只有一百萬人,而 淪陷區的人口卻有兩億多人,其中有一億人集中於中國最富庶、
發達的長江下游地區—亦即上海、南京、漢口地區與武漢。61日 本在淪陷區內,欲以一百萬的人力,倚靠「點」與「線」—即城 市與鐵路交通的佔據,維持兩億人口的順服,絕非易事,主要還 是透過設立諸多淪陷區政權對中國分而治之,施行間接管控。戰 爭期間,日本在中國成立的許多政權組織,除了以汪兆銘為首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之外,規模較大的有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蒙 疆聯合自治政府、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華民國維新政府。
冀東防共自治政府的成立,源於 1935 年 11 月 25 日。國民 黨薊密區行政專員殷汝耕受關東軍和天津駐屯軍特務機關策動,
在通縣成立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脫離中央,宣佈自治。同年 12 月 26 日改稱冀東防共自治政府,統轄冀東二十二縣。該政權 於 1938 年 2 月 1 日併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621939 年 1 月蒙疆聯 合自治政府是由蒙疆聯合委員會演變而來,轄地包括原察南自治 政府、晉北自治政府,和原蒙古聯盟自治政府;汪政權成立後,
成為汪政權的地方自治機構,1941 年 8 月改組為蒙古自治邦,
1945 年 8 月解體。63
i
61 David P. Barrett, 〝Introduction: Occupied China and the Limits of
Accommodation〞 in David P. Barrett, Larry N. Shyu ed., Chinese Collaborat on With Japan, 1932-1945: The Limits of Accommodation(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2,4。
62 夏林根、董志正主編,《中日關係辭典》(大連:大連出版社,1991),7 頁。
63 夏林根、董志正主編,《中日關係辭典》,9 頁。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1937 年 12 月 14 日在北平成立,宣稱繼 續中華民國年號,以五色旗為國旗,定都北京,以王克敏為首。
中華民國維新政府於 1938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成立,後遷都南 京,由梁鴻志任行政院院長。維新、臨時兩政府於 1938 年 5 月 13 日,成立關稅、鹽稅、統稅協定;6 月 1 日實行統一關稅。繼 之,在日本軍部策劃下,於 1938 年 9 月共同組成中華民國聯合 委員會,擔負起協調日軍佔領區內的一般政務、外事、文化、思 想、海關、鹽稅、統稅、交通、通信、郵務各事。1940 年 3 月 底,以汪兆銘為首的國民政府成立時,維新政府解散,而臨時政 府改組為華北政務委員會,名義上成為汪政權治下的地方政權,
實際上仍保持獨立。64
汪政權與上述日本支持、設置的政權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以 上各政權的統治範圍都是地區性的,而汪政權儘管有效統治的範 圍亦極有限,政令難出二市三省,但在名義上與自我定位上,是 一個全國性的政權。再者,該政權極為強調自身正統性—包括政 統與黨統。從政府組織到意識形態,都高度沿襲前南京國民政 府。儘管對日本政策與當時重慶方面恰成對比,但在對日親善的 論述上,仍特意強調該政策與前國民政府、孫逸仙的言論,有一 脈相承的淵源。在核心成員方面,汪精衛在自重慶出走前,為國 民黨副總裁,其政權核心要角周佛海與陳公博,也是國民政府的 重要人物;前者原為代理宣傳部長,並兼任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 從室的要職,後者曾任實業部長。反觀臨時、維新兩政權核心人 物,則不乏北洋時期的舊官僚、軍人。由於汪政權的成立經過、
背景,並非本節的重點,且已有較完整的研究成果,是故,本節 僅就政權特質進行論述。
汪政權在中央與地方分別設有僑務機構,前者為僑務委員會 與外交部通商司,1943 年 1 月僑委會改組為僑務局;後者有各 市政府僑務局以及僑委會辦事處。名義上,地方機構隸屬中央,
但實際上,業務並未完整地整合。在僑務工作上,汪政權相當重
64 夏林根、董志正主編,《中日關係辭典》,8-9 頁。
視僑情徵集、對歸僑的招待與安置、興辦僑教,以及宣傳視察以 爭取華僑的認同與支持。
一、政權性質
汪政權自 1940 年 3 月 30 日成立,至日本投降後,1945 年 8 月 16 日宣告解散,並於當晚廣播「國民政府解散宣言」為止,
存在長達五年多的時間。65所謂「汪」政權僅是一個方便的稱 法,事實上,汪兆銘在 1944 年 11 月 10 日病逝於日本名古屋,
其後就由陳公博代理政府主席。欲探討汪政權的政權屬性,必須 從以下數點觀察:(1)汪政權如何看待自身?如何自我定位,
並使政權的存在合理化,而這些看法又是如何表達?(2)上述 觀點在實際運作上是否存在落差?(3)將汪政權置於當時國內 外政治脈絡來看,汪政權與其他中國政治勢力關係為何?
(一)、以正統自命
以汪兆銘為首的國民政府,1940 年 3 月 30 日還都南京。
「還都」二字,即宣示出該政權的正統性。〈國民政府還都宣 言〉如是說明:
國民政府根據中央政治會議的決議,還都南京….凡屬公 務人員,自此布告以後,務必於最近期間,回京報到。對 於此等報到人員,一經確時證明,概以原級原俸任用。….
國民政府此次還都南京,為統一全國,使向於實現和平實 施憲政之大道,勇猛前進,全國以內,祇有此唯一的合法 的中央政府。重慶方面,如仍對內發佈法令,對外國締結 條約協定,皆當然無效。所望重慶方面破除成見,亟謀收 拾,共濟艱難 …。66
與之前的淪陷區政權有別,汪政權的自我定位、認知,不是 一個新興政府,而是當時唯一的、合法正統的國民政府。在組織
65邵銘煌,〈抗戰勝利與汪精衛政權覆亡〉,《「紀念抗日戰爭勝利五十週 年」學術討論會論文集》,256 頁。
66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汪偽國民政府公報》(南京市:江蘇古籍出版 社,1991 年影印本),第 1 冊,第 1 號,1-2 頁。
法規上,也承襲前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置,以中央政治委員會為施 政最高指導機關,國民政府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五院以及軍事委員會。所不同者,為行政院下增設宣傳、社會兩 部以及華北政務委員會。政權成立之初,國民政府主席一職,逕 自任命重慶方面國民政府主席林森,以示正統。67一直到 1940 年 11 月 29 日,汪兆銘才宣示就任國民政府主席。68至於國旗,也 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惟在與日本妥協下,加上「和平反共建 國」字樣的三角形布條。
早在政權正式成立、或所謂的「還都南京」之前的策劃階 段,即逐步鋪陳其政統與黨統合法性。1939 年 8 月 28 日,汪兆 銘等人以不中斷法統作為號召,在上海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六次 全國代表大會」。69中國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於 1935 年 12 月在南京召開。1938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2 日在武漢召開一次 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黨章規定代表大會要在首都召開,而汪等人 卻在上海開,汪兆銘對此則解釋,1937 年 12 月,國民政府搬去 重慶的時候,不是遷都,只是換一個地方辦公,況且打仗的時 候,各種情況不能夠同平常一樣,所以這一點,在法理上沒有問 題。對於六全大合法性則有如下陳述:
我們再來看看這宣言內容是怎麼樣呢?內容跟著臨時國民 代表大會來的,就是剛才所說的話,如果和平條件達不 到,我們還是抗戰,如果和平條件達得到,我們就恢復和 平,這是同去年的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一線相沿的。各位看 看,這宣言裡頭,先後銜接,沒有中斷,等於第二次全國 代表大會,對於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一樣。70
在依照「關於收拾時局的具體辦法」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六次 全國代表大會建立了黨統之後,接著就是依照該會議決議,授權 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汪兆銘,以國民黨為中心,網羅各黨派、無
67 邵銘煌,〈汪偽政權之建立及覆亡〉,154 頁。
68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公報》,(南京市:江蘇 古籍出版社,1990 年影印本),第 39 冊,20 期,6 頁。
69 邵銘煌,〈汪偽政權之建立及覆亡〉,109 頁。
70 黃美真、張云編,《汪精衛國民政府成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356 頁。
黨無派及社會重要人士組織「中央政治會議」,以完成建立政權 的準備工作。711940 年 3 月 20 日「中央政治會議」在南京中山 北路的國際聯歡社正式開幕。會中一一通過政權相關的基本規 章,包括政權名稱仍為「國民政府」,首都於南京,國旗、政府 組織、華北政務委員會組織…等。
汪政權強調其延續國民政府正統的性質。除了表現在上述政 府組織與法規的高度複製、以及初期國民政府主席的任命、國旗 及首都乃至政權名稱的選擇上外,在汪政權成立後的政策,也不 無複製南京國民政府的痕跡。在意識形態與精神領袖的尊崇亦是 如此,例如強調對孫逸仙精神的繼承,以孫的言論作為親日的淵 源,合理化與重慶方面迥然有別的對日政策。Barerett指出,這 種強調正統傳承的特質,正是汪政權與其他歐洲淪陷區與敵方的
「合作」政權明顯的差異所在。72
在政策上,汪政權 1941 年底發起的「新國民運動」,與蔣 中正於 1934 年所發起之新生活運動極為相似,都是對精神與意 識形態的強調,期待創造出有紀律、整齊化的人民。另一相似之 處,是蔣、汪二人皆從傳統儒學尋找驗證,也都是對共產黨與落 後物質條件的回應。1942 年元旦,汪兆銘提出八點新國民運動 的基礎原則,前三點就是三民主義的民權、民族、民生。其中,
民族主義被詮釋為大東亞主義,而民生主義則以反共主義來詮 釋、連結。73新國民運動促進委員會還頒佈「國父銅像致敬辦 法」,於 1943 年 10 月 10 日推行,由首都警察總監署義勇警察 指揮處中國青年模範團本部第一聯,以及中華青年團南京特別團 部協助推行;74這也是對正統淵源的強調。汪兆銘在服裝上的形 象塑造也暗示其代替蔣介石的地位,包括以陸軍服、海軍服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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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邵銘煌,〈汪偽政權之建立及覆亡〉,144 頁。
72 David P. Barrett, 〝The Wang Jingwei Regime, 1940—1945: Continuities and Disjunctures with Nationalist China〞, David P. Barrett, Larry N. Shyu ed., Chinese Collaboration With Japan, 1932-1945: The Limits of Accommodat on, pp. 103.
73 〝The Wang Jingwei Regime, 1940—1945: Continuities and Disjunctures with Nationalist China〞,105-106 頁。
74 〈外交部僑務局接到外交部的各種令〉,《汪偽僑務委員會檔》,
2088/487。
其為軍隊統帥,以補充日常平民領導的形象。除了服裝的形象塑 造,汪兆銘的領導地位亦不斷被強化,例如在新國民運動中,汪 被視為導師與領導者。75
至於汪政權與日本合作政策的合理化,一方面訴諸於孫逸仙 1924 年 11 月在神戶高等女學校演講提出的「大亞洲主義」,以 及同日在神戶東方飯店的演講「日本應幫助中國廢除不平等條 約」內容。另一方面則是訴諸歷史經驗。孫逸仙在神戶的演講曾 如是陳述中日關係:「中國同日本是同種同文的國家,是兄弟之 邦,就幾千年的歷史和地位講起來,中國是兄,日本是弟…。」
76在訴諸歷史經驗方面,汪政權則是以元朝的例子說明妥協和解 是一種策略性的智慧。汪也提及蔣介石國民政府在 1931 至 1937 年對日尋求和解的政策,是為了保護經濟政治的利益。對此,汪 兆銘則進一步解釋其自身政權之所以對日和解,是為了保全中國 人民與國家命脈。77換言之,一方面訴諸孫逸仙的大亞洲論述,
強調其為正統國民黨意識形態的傳承,另一方面則以生死存亡的 實際利害關係進行說服,並舉出歷史上也有相似的經驗。
國定紀念日的訂定與施行,是國家對人民灌輸意識形態、國 家觀念的方式之一。1941 年 10 月 3 日中央政治委員會第二十二 次會議通過國家紀念日期及紀念辦法案,送國民政府通飭遵照。
10 月 28 日外交部訓令所屬各機關一體遵照。78在這份紀念日表 中有十一個紀念日,與國民政府革命相關的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其所擬定的宣傳辦法,以講述革命經歷與總理生平、遺囑為多 數,此一做法符合正統承繼的形象。在此十一個紀念日中,只有
「國府還都紀念」與「和平反共建國運動就諸先烈殉國紀念」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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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David P. Barrett, 〝The Wang Jingwei Regime, 1940—1945: Continuities and Disjunctures with Nationalist China〞 in David P. Barrett, Larry N. Shyu ed., Chinese Collaboration With Japan, 1932-1945: The Limits of Accommodat on, pp. 105-106.
76 黃美真、張云編,《汪精衛國民政府成立》,214-215 頁。
77 David P. Barrett, 〝The Wang Jingwei Regime, 1940—1945: Continuities and Disjunctures with Nationalist China, p113.
78 〈訓令〉,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公報》,第 39 冊,16 期,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