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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流血革命的建國過程,使族群多樣性持續影響加拿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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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加拿大的國家建構與族群關係

美國及加拿大在早期歷史中皆為英屬殖民,美國透過「流血革命」,

以獨立宣言建立國家,加拿大雖然獨立,但其思想、歷史卻為英國傳統社 會的延續。沒有流血革命的建國過程,使族群多樣性持續影響加拿大社會。

1988 年,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Canadian Multiculturalism Act,1988)宣示:

「加拿大是一個包容各種文化的國家,多樣性是加拿大歷史的遺產,也是 加拿大國家的特質。」(L. Driedger, 1996:291)。

何種因素讓「多元」成為加拿大社會的根?是否加拿大國家建構過程 的中心基礎,讓族群關係及政策朝「多元」發展?本章從加拿大國家建構 歷史進入,透過歷史脈絡顯現族群多樣性及國家建構的中心基礎,其後說 明加拿大的族群關係及實際族群政策,並歸納加拿大處理族群問題的模式 加以分析。

第一節、加拿大的國家建構

由於加拿大雙文化的國家建構脈絡始於殖民時期英法團體的互動,因 此本節從殖民時期說明加拿大國家建構的歷史過程,並分析其國家建構的 中心基礎及族群多樣性,分為一、殖民時期;二、建國初期-二次世界大戰 結束;三、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四、國家建構之分析說明:

一、殖民時期

加拿大文化、政治發展多樣性脈絡起因於英法兩國在加拿大的殖民爭 奪:

(一)殖民時期的英法關係

早期殖民歷史由英法兩國爭奪殖民地為主,最後英國拿到魁北克,並 管理法國移民及其軍事資源1,宣告殖民地爭奪的結束。

1 英法爭奪殖民地而衝突不斷,1760 年英軍勝利,並簽訂「受降條款」:對法人採寬容態度允許其自由帶 財物離開,留下者也給予人身、宗教自由及財產安全保障。英國拿下魁北克,除了軍事方面優勢外,法

(2)

英國政府本打算用「同化」政策2管理法裔,卻遭到法裔的強烈反抗,

為緩和法裔的不滿情緒,1774 年,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 of 1774)通過,

承認區別的魁北克社會,保證其語言、宗教、社會習慣,提供法裔菁英參 與政治的權力(Young and Dickinson, 1988:59-64)。

隨著英裔人口成為國家整體中的多數;法裔在魁北克地區仍是多數(英 裔在魁北克人口也有成長)的人口發展,讓兩團體的問題浮上台面。因此 加拿大於 1791 年通過憲法法案,將魁北克分為以英語為主的上加拿大及法 語為主的下加拿大。這種人口平衡的轉變,讓英法共同體集中地區的差異 產生新的緊張衝突並更難消除其文化隔閡(D. Maclver, 1999:241)。

雙文化概念於殖民時期就存在於加拿大,由於早期歷史發展的影響,

讓加拿大以不同於美國的3方式處理族群關係。

(二)國家核心基礎發展的脈絡:19 世紀殖民地統合運動

十九世紀初,加拿大各省掀起一連串改革運動。當時的總督Durham(G.

M. Craig, 1963:28,150)認為「單一國家中不應該有兩個基礎民族,區別社 會應該被合作整合的政治權力取代」。他建議上、下加拿大合併,並希望 殖民地仍留在國協中4。合併後,聯省制度(Confederation)(Lipset, 1990:43)

給與兩省(安大略及魁北克)平等的地位及權利5

聯省制度是加拿大國家形成的前身,其中可看出國家核心價值的脈絡:

1.「君主立憲」的原則

國對加拿大不重視也是主因,1763 年巴黎條約結束英法殖民地爭奪,英國取得加拿大(王曾才,

1990:79-80)

2 1763 年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規定魁北克接受英國殖民政府型態,限制語言、信仰,並鼓勵 英人進入魁北克,造成法人不滿(王曾才,1990:86)。

3 如當時美國殖民地時期,族群也是呈現多樣性及鬆散狀態,但卻是由英國為多數優勢,未有兩個團體競 爭,並透過「獨立革命」合眾為一。加拿大殖民時期英法實力就不分上下,當時英國對加拿大並未嚴格 控制,族群態樣也是多樣,又未經流血革命的建國過程,使英法兩團體成為加拿大「多元」的基礎。

4 加拿大留在國協中還有另一個原因,當時美國內戰爆發,加拿大恐懼(特別是沿海地區)若他們從英國 脫離,美國將會趁機侵略加拿大,因而希望留在英國國協,但有自己的政治運作模式。

5 1860 年兩方決定在中央創立「自治領土」:看顧自己的權利,同時給予沿海殖民地政治代表權,並在聯 盟架構中稱「省」:宣示分享的保證。這種差異使兩個國家發展出截然不同的國家中心基礎。

(3)

1865 年,加拿大宣示「聯省」時說明:「聯省是建立在英國皇家(Crown)

之下,英國皇家(Crown)是聯省分享的共同基礎。加拿大不會追隨美國憲 法,我們將保留土地上已存在的:是英國的一部份」(Lipset, 1990:43)。

從此可看出加拿大發展過程中將自己定義為:歷史延續性的國家,以

「君主立憲」為各省分享的基礎6,強調持續歷史的正統性。

2.「傳統保守」的精神

聯省強調的精神為「和平、秩序(Order)、好政府」,以君主立憲體 制下成員對共同體的忠貞及責任,取代個人自由及幸福的追求(Lipset, 1990:43)。這種肯定自己是共同體成員大過強調個人天性的觀念讓加拿大 在憲法中明白保障「集體權及多元文化」,並成為保守、順從及寬容的國 家,也讓加拿大的族群多樣性並未因國家建構而消失,反而讓多元成為加 拿大國家特質。

其次,「好政府」概念代表人民的順從7。因此加拿大社會化過程中,

國家有組織的告訴人民應該做什麼,人民也樂於遵守,因而穩定加拿大自 我形象。這讓加拿大在多元差異下仍能維持和平解決族群問題的基準,也 讓加拿大在多元寬容上保留極大的空間。加拿大是一個保守、傳統、共同 體忠貞勝過個人自由的國家,不似美國具侵略性,因此不論國家形象、領 土擴張等都不明顯,順從及保守是加拿大的國家形象。

二、建國初期

本部分(一)加拿大獨立(二)國家認同的建構(三)憲法發展說明:

(一)加拿大獨立

6 這與美國十分不同,美國建國後急於切斷與英國的連結,透過意識型態建立國家認同。

7 Sondra Gotlieh舉出例子:如 1989 年 4 月 7 日渥太華市中心發生戲劇性搶劫人質事件,在公路追逐、市 區大樓攻堅,持續幾個小時才宣告結束。Charles Gordon期刊主編在全國最大的新聞雜誌上討論該事件 說:「沒有人緊張、鄰近的工商團體或政府部門造常運作,而他們的總理就在鄰近的大樓,電視也沒顯示 目 前 發 生 恐 怖 事 件 」。 這 說 明 這 國 家 的 特 質 : 不 太 表 達 情 感 、 認 為 自 己 是 安 靜 的 北 方 美 洲 人

(Gordon,1989:35)。

(4)

1867 年,英國國會通過「英屬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將完整國家權利交給加拿大,使其成為完全獨立的君主立憲內閣制的國 家。加拿大獨立後,並未切斷與母國(英國)的聯繫8,這種加拿大與英國 持續緊密的關係,讓加拿大慢了美國近百年才正式獨立,獨立也未帶來極 大的刺激,自由、民主的實踐是透過「聯省制度」逐漸發展而達成,這樣 的過程,使加拿大無法提供「統一、繁勝的開始」,「單一性」整合力量 未 出 現 , 也 並 未 產 生 任 何 政 治 信 條 成 為 國 家 系 統 運 作 的 指 標 。 Lipset

(1990:53)認為加拿大是一個沒有「神話英雄」的國家,也因此在培養國 家認同中會缺乏目標及準確度,但這種建國的過程,卻也讓加拿大社會易 於容忍文化團體建立雙重價值,讓加拿大族群多樣持續存在並加強其影響 力。

(二)國家認同的建構

由於多元價值的強調,加拿大的國家認同一直困擾著加拿大,Atwood

(R. Cook, 1977:188-189)說:「如果說美國國家概念是一體性誇張的心理 表達,那加拿大就是一種心理上的精神分裂」。這句話說出加拿大國家認 同的問題,他的歷史多樣性造成了國家認同上的分歧。

當時討論國家認同有兩個模式:兩個民族模式(tow nations model)、

國家統一模式(national unity models)(Maclver, 1999:251):

1.兩個民族模式(tow nations model)

該模式認為加拿大是由兩個族群文化共同體所組成:法裔及英裔

(Maclver, 1999:251)。法裔及英裔對這個認同模式有不同的看法。

(1)魁北克觀點(法裔加拿大人):

8 這從許多行動中展現出來( Lipset, 1990:46):

1.國家行動與英國一致:一、二戰參戰之跟隨。

2.公民歸化:加拿大直到 1947 年都沒有獨立的公民及歸化規則。直到 1975 年前,英國公民仍有權在加拿 大國家性選舉中投票(即使沒有公民權)。

3.司法審判:1949 年前,司法隸屬於英國。若有憲法爭議發生,加拿大律師必須去倫敦。

(5)

魁北克認為加拿大是兩個民族之間的合夥關係,魁北克非「省」的特 別地位是歷史發展的結果(Maclver, 1999:251)。這個「特別地位」對魁北 克人來說除了表現在文化、語言、社會中,更應該表現在政治制度中,因 此魁北克法裔支持政治二元論,並要求在聯邦制度中,與英裔有相同的地 位,非僅聯邦下的一省。

魁北克將加拿大的國家認同定義為「兩個民族認同」並存,並透過這 種認知,除了要求「文化」「語言」權的尊重外,在政治運作的過程中也 要求相同的地位。

(2)英裔加拿大人觀點:

英裔認為肯定「文化二元」可以與「政治二元」分開處理,英裔加拿 大人一般承認兩個民族的存在及兩個文化,但許多英裔加拿大人不支持魁 北克在聯邦體制中獲得特別地位9的要求(Maclver, 1999:252)。因為英裔 認為國家政治制度應該是單一性的管理 ,否則將會危及國家的團結及穩 固。

這個模式主要的爭議不在於「文化」「語言」的承認,而是將「兩個 民族認同」概念帶入政治制度中,要求「政治」上的特別權力。魁北克人 將「兩民族基礎下的國家認同」與政治權力要求劃上等號,英裔卻希望分 開處理兩個問題,他們認為這會過度分離加拿大社會,由於英法對兩民族 模式的意見紛歧,國家統一模式因而產生。

2.國家統一模式(national unity models)

9 加拿大原住民也不贊成。他們認為他們才是加拿大的「第一民族」,並認為魁北克要求政治「特別地位」

沒有根據。其他少數(非英非法)也拒絕兩民族模式,因為排除他們。他們不滿法語有特殊憲法地位,

而他們只能被英語同化失去自己原生語言。他們認為魁北克的特別對待會縮小他們的認同,並認為多元 文化概念能給他們更多保障。其他省政府特別是西部,也不情願接受雙語、雙文化及魁北克特別地位。

他們認為在聯邦中添加權力是不公平。他們宣布每個省都是區別社會及由獨特歷史、文化及族群組成,

不應單獨承認一個。安大略是唯一贊成給魁特別地位的省分(Maclver, 1999:252)。

(6)

英裔認為「兩個民族」的觀點無法呈現加拿大其他多元族群的差異特 質,因而提出「國家統一模式」,稱加拿大為「馬賽克」(Mosaic)國家:

加拿大有許多不同地區、族群背景,卻是一個國家(Maclver, 1999:252)。

馬賽克(Mosaic)觀點認為多元社會中,個人可自由選擇自己的文化 認同,但可合作提升發展與整合,這更能包容差異,加強非英、法裔對加 拿大的忠貞,並提供一般公民資格讓加拿大人(不分種族)創造一個多族 群社會(Maclver, 1999:252)。

英裔認為馬賽克(Mosaic)可以成為國家統一的基礎,並透過國家架 構一個共同體給所有加拿大人共創繁榮(Maclver, 1999:252)。法裔卻不贊 成,因為這個觀念會否定他們原生民族的地位,因而認為國家統一觀點是 文化侵略而非整合。

由上可知,加拿大認同的爭論,透過英、法裔文化、語言到政治權力 的角力,使加拿大無法發展完全的「國家認同」,地域觀念的強烈更表現 在政治上,成為加拿大地方分權的主因。

(三)憲法的發展

「英屬北美法案 1867」10(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加拿大憲法的 起源。新憲發展的早期,傾向中央集權,藉此提升國家的團結,因此規範 政治組織的權利分配上,聯邦政府權力很大11,引起地方的不滿。

當時省政府不斷質疑中央聯邦主義對省的定位及權力分配的問題。省 認為「省職權」是憲法法案明訂的權利(Maclver, 1999:244),有強烈的法 源依據,要求重新分配政治權力的要求。經過不斷協商,「省自治概念」

逐漸產生,加上族群多樣性,使地方分權的爭議浮上台面。

1.加拿大的地方分權

10 也就是現在的憲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1867。

11 如聯邦政府對省職權有司法審查權力。

(7)

地方分權是加拿大鼓勵多元遺產的重要因素。加拿大由五區組成:大 西洋(臨海區域)、魁北克、安大略、西部及北部。每個地區都有其歷史 認同,並在經濟、生活、政治文化架構上有顯著差異。大部分加拿大人認 同他們的地區,透過地區意識認知國家,這引起「地區認同」及「加拿大 團結認同」之間的衝突(G. White, 1991:499-523)。

安大略中心地區及魁北克有省政府保障他們的利益,其他地區卻缺乏 相當的制度保障。北方相對人口較少,由育空及西北部領土組成(Yukon and the North West Territories),該區有相當大的天然資源,因此聯邦政府願意 資助他們。沿海及西部就沒那麼幸運,他們雖然也有強烈的地區認同,但 沿海因為經濟條件不佳,需要依賴中心加拿大(安大略)及聯邦政府,因 此 沒 有 存 在 的 地 區 實 體 來 具 體 化 政 治 權 力 12 ( Bell and Tepperman, 1979:188,195-7)。西部地區因為經濟被中央加拿大菁英不斷剝削13而不滿

(Maclver, 1999:250),要求聯邦政府給予他們地區權力,同時反對魁北克 的特殊地位。

加拿大的地方分權來自於族群多樣利益的衝突,他們認為中央集權無 法達成權力平均的分配,並對魁北克特別地位十分反感,要求每省自治權 力的增強。這讓加拿大不得不進行憲法改革,加速確定多元文化政策,穩 固國家政治運作分配的爭議。

2.憲法改革

由於省堅持聯邦政府不能單方行使權力而對政治權力分配爭議不斷,

1980 年,加拿大總理 Pierre Trudeau 宣示「憲法」是加拿大國家獨立象徵及 認同的基準,同時著手憲法改革。聯邦及省提出不同的改革方式,前者強

12 沿海地區包括許多加拿大老社會仍留在殖民時期生活。

13 由於西部的資源發展,特別是工業稅率、鐵路運輸比例、自然資源的發展,都被加拿大中央利益所控 制,然開發費用及成本由西部支付。西部人感到財富被剝奪及重要資源被中央加拿大經濟所控制,地區 利益被聯邦政府忽略,中央忽略西部發展,但西部卻需要中央支持。(Maclver, 1999:250)

(8)

調雙語、公民權的修改、增強聯邦制度的效力;後者要求省職權的增加,

權力分立及減少中央對省的干預(Maclver, 1999:259)。

聯邦政府透過協議14,最後達成的共識為:聯邦及省政府分享司法、及 政治權力,協議中同時加強對原住民族的尊重,聯邦政府經談判給予原住 民族組成自治政府的權利,包括土地、資源發展的權利及維持獨立政治、

教育、健康的資本,至此所有解決族群議題的提案都必須包含原住民並必 須徵詢他們的同意。

透過憲法改革可知,區域認同、魁北克問題、原住民族等族群多樣性 影響加拿大政治改革,而加拿大使用憲法協商「和平」解決的方式雖然使 加拿大在多元寬容上有極大的空間,卻也造成加拿大「認同分歧」、「政 治分權」的爭論。

三、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

(一)完整主權的獲得

加拿大與英國的緊密關係於二戰結束後產生了變化15,1946 年,加拿 大公民法第一次為「加拿大公民」定義,藉以與英國聯邦公民區別,並在 許多公文中將「加拿大自治領土」一詞拿掉,代以「加拿大或加拿大政府」。

1949 年,議會廢止修改憲法需要英國同意的規定,1982 年,新國旗及

「 加 拿 大 憲 法 法 案 」 使 加 拿 大 獲 得 完 整 的 主 權 ( 黃 鴻 釗 、 吳 必 康 , 1996:74-75)。雖然自此加拿大於政治上完全脫離英國,但英國的傳統及文

14 聯邦政府以三階段,透過憲法解決中央及地方爭議(Milne, 1994):

(1)第一階段:

對西部、沿海省分的要求做出回應,並在修正中定義省的角色及職權。

(2)第二階段

以魁北克問題解決為主。透過領導人 Robert Mulroney 提議,承認魁北克是原生團體的要求。1987 年四月 Meech Lake Accord(密西湖協商)魁北克要求承認他們憲法的特別地位及保護,該協議並未成功。

(3)第三階段

這階段爭議的是原住民的權利。原住民堅持加拿大政府必須給予原住民歷史地位的承諾及保護他們 傳統生活,尤其是自治權利。

15 一方面因為英國在加拿大外資比例降低,一方面是與美國因地區關係逐漸加強軍事、政治的聯繫(黃 鴻釗、吳必康,1996:74)。

(9)

化卻深植加拿大社會,加拿大也依舊遵循以往的規則與習慣建構多元社會。

(二)多元文化主義法案的興起

國家建構的過程中,加拿大缺乏一致性的精神指標,讓差異成為加拿 大族群政治的特徵,這讓加拿大認同成為聯邦政府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Russell, 1993:3-11)。

由於加拿大的國家認同模糊不清,因此政府開始提倡國家認同、普遍 公民資格等建構(Maclver, 1999:254),同時肯定加拿大為多元社會,反對 兩民族模式,拒絕魁北克要求,肯定其他族群團體的權利,同時宣示多元 文化主義的概念,對發展加拿大國家統一及包容差異具有一定的意義與貢 獻(Maclver, 1999:255),至此,加拿大開始全面承認「多元」為國家的特 質,並以建立「包容社會」為國家目標。

1.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發展的過程

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是以「多元尊重」及,「族群團結及歸屬感」

兩部分架構:

(1)多元尊重的部分16

1947 年,加拿大政府宣示多元文化的精神為:「差異是加拿大的基礎 特質」,並透過相關法律予以承認17,希望建立一個「包容的加拿大」,透 過保證個人權利外,支持語言、文化、種族多元18

(2)族群團結及歸屬感部分

加拿大政府宣示聯邦制度以「保障人權、發展加拿大認同、加強加拿 大團結、提升公民參與、鼓勵雙語架構中的多樣文化(Multiculturalism

16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計畫年度報告書 2002-2003(Multiculturalism National Office,2003)

17 如 1969 年英法語並列為官方語地位、1971 年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政策、1988 年國會通過加拿大多元 文化主義法案。

18 多元架構持續延伸,1977 年:加拿大人權法案、加拿大權利、自由法案(CCRF1982)。1986 年,平 等聘僱法案通過,聯邦必須確保族群、可看見少數在工作場合中的權利。

(10)

National Office,2003)」為目標,企圖透過「瞭解及尊重」讓各團體成員 建立伙伴關係,架構國家認同及歸屬。

2.多元文化主義發展的重大年度記事

表 4-1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發展的年度記事表

時間 年度記事

1947 第一個加拿大公民法案(Canadian Citizenship Act)通過:不論是本地或歸化的公民一律 給予平等的公民權。

1948 國際社會譴責種族屠殺的不人道。

1958 國際社會關心少數團體在工作及職業的尊重程度與歧視情況。

1960 通過 Canadian Bill of Rights。

1963 皇家委員會建立雙語及雙文化基礎。

1965 國際間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加拿大於 1976 年同意批准。

1966 國際公約承諾給予一致的公民權及政治參與權。

1969 雙語及雙文化委員會報告中強調雙語及多元文化的加拿大本質 1969 介紹官方語法案(Official Language Act)。

1971 介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政策。

1977 通過加拿大人權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1982 通過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

1984 國會特別保證報告書發表,以平等為多元文化主義法案的基礎。

1986 通過「雇用平等法」(Employment Equity Act)。

1988 通過「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法案」

資料來源:作者以 Multiculturalism National Office (2004)整理編撰.

加拿大目前以「馬賽克」概念,用多元文化社會來架構國家,試圖淡 化差異帶來的衝突,從法案的脈絡可發現,加拿大強調「雙語下的多元文 化」說明法裔對國家實施多元文化政策是一種壓力,這種壓力讓加拿大不 得不宣示國家「雙語」的根基,安撫法裔的不滿情緒。

加拿大認為既然無法維持「強烈的國家單一認同」,「雙文化認同」

又爭論不休,讓「多元」成為加拿大國家特質成為另一種選擇,可藉此加 強各團體對加拿大的團結,完成國家認同的建構。

四、國家建構之分析

透過本節分析可得:

(一)加拿大國家認同:「單一」、「雙文化」爭論

加拿大的國家認同並未發展完畢,透過公民國家建構來看,國家認同 應該是「政治原則」的忠貞及分享認同。關於「政治忠貞原則」雖然沒有

(11)

如美國激烈革命的情緒及強烈,但透過歷史傳統、保守的態度「民主、自 由」的概念卻比美國發展的好,如使用協商、寬容方式處理衝突。但其分 享認同的部分卻也因為沒有流血革命及統一的「民主式民族主義」共同意 識產生,讓殖民時期的族群歷史直接影響了國家的建構,讓英法皆為加拿 大平等地位的特權團體,建立了雙文化的根基。分享語言及歷史在加拿大 國家建構中十分薄弱,馬賽克模式的興起,承認「多元」的根基,也突顯 了加拿大國家認同的問題。

(二)加拿大的多元文化觀:雙語(雙文化)下的多元文化

加拿大對多元文化觀點的轉變並不如美國明顯,主要是因為「雙文化」

爭論成為加拿大國家建構的焦點,其餘的文化實踐,在「雙文化」爭奪下 顯然被忽略。其次 1971 年,多元文化法案明白的宣示「雙語架構的多元文 化」是加拿大的基礎,更為多元文化在加拿大發展更添變數。雖然當時國 會說:「我們承認多元文化是加拿大認同的要素。每一族群團體都有權受 到加拿大的保護及發展自己的文化與價值。我們有雙語不代表我們有兩個 官方文化。沒有任何一個文化會是官方。多元文化政策必須是給所有加拿 大人的政策(Lipset, 1990:180)」,但結果並不盡然,雙文化的概念讓多元 文化遭到法裔的反對,而「英法團體」的相互角力,亦使加拿大產生了許 多問題:

1.文化、語言上

由於加拿大政府將法英語皆視為官方語,企圖緩和英法衝突。然分享 語言的決定,會影響「國家認同」及「文化形塑」的方向。加拿大的「多 元」特質產生了一個問題,由於分享語言是建立共同記憶、歷史的基礎,

雙文化會影響分享語言的建立,沒有分享語言建立「新價值認同」就困難 許多。而英法兩種語言皆在其自身的團體中具有強烈的文化歸屬能力,鮮 明的標出「兩個差異團體」的存在。加拿大為調和英、法兩團體所為的語

(12)

言政策,對多元文化主義的推行及國家單一認同的建立都會產生阻力。

其次,法語的強調及認同,使其排斥「多元文化政策」。這讓許多境 內其他族群(如原住民族)質疑未顧及其他文化的複雜性及貢獻,對法裔 的強硬態度表示不滿。原住民族認為國家的根基若是雙文化,原住民族的 文化更具有原生文化的正當性,為何他們的文化就被放入「多元文化」中。

原住民族認為法裔的要求並不合理,也會讓他們的文化稀釋,甚至消失。

2.政治上

英裔認為文化可以多元,但政治必須一致,才能達到國家穩定的效果。

然魁北克將「文化認同」提升到政治權力的分享,要求有別於省的地位,

這種獨特性,造成其他團體不滿,更加深隔閡。因此,政治權力的分離,

是目前加拿大處理法裔最大的挑戰。

3.社會上

魁北克的要求在早期被接受,原因在於建國初期其為加拿大多數(三 分之一)人口,使加拿大國家建構中必須考慮他們的要求。然隨著英裔人 口增加,近期移民湧入,人口結構逐漸改變。目前加拿大以「看的見少數」

為人數最多的團體。以往的政策勢必需調整適應新來的移居者,社會結構 也隨之改變,魁北克法語地位岌岌可危,這種危機感讓他們不斷要求及宣 示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反對多元文化主義,認為這是同化的陰謀。

確實在多元文化脈絡下,另一個決定性團體:英裔佔有語言及政治控 制的優勢,這是讓法裔最憂心的部分。法裔十分擔憂英裔會藉此消除法文 化及語言,因此多元文化政策成功與否,英裔必須展現誠意,讓法裔安心 及真正給予其他文化實質的尊重才是重點,否則多元文化只有形式,也會 如法裔擔心的多元尊重的結果是英文化成為加拿大的文化。

(三)透過「多元寬容」減低國家建構的阻礙

透過上述可知,加拿大試圖透過「多元尊重」建構「包容社會」,透

(13)

過多元文化的法案來看,這個「包容社會」的實際內涵其實就是「國家認 同」的建構,這說明加拿大直到目前還在努力的建構國家認同中。

加拿大是以歷史持續發展為根基,其「自由、平等」實踐由於「多元 分歧」的遺留,反而更貼近民主原則,透過這種建國過程創造出獨特的雙 文化國家根基,並在其上架構多元族群的關係,希望能達到「和平、秩序、

好政府的包容社會」。基於本節的說明,將加拿大國家建構的內容簡要整 理如下:

表 4-2 加拿大國家建構過程表

殖民時期 統合運動時期 建國初期 二戰結束-至今 時間 17 世紀-19 世紀初 19 世紀初至建國前 1867-1946 1946-now 國 家 中

心基礎

和平、秩序、好政府 1、君主立憲。

2、傳統保守。

3、共同體忠貞大於個 人自由。

包含社會

多樣性 1、英法爭奪殖民地而 對立:雙文化因而產 生。

2、1774 年:魁北克 法案:保證法文化及 語言的地位。

1、雙文化、政治二元 論的爭論。

2、給予沿海殖民地權 利:。

3、開始政治整合。

1、國家認同建構的爭 論:

(1)兩民族模式

(2)國家統一模式 2、強烈的地方分權、

地方意識。

加拿大包含:

1、特權團體。

2、原生團體。

3、可看見少數(移民)

影響 雙文化在加拿大生根 多樣性的遺留讓加拿 大在多元寬容保留極 大空間

1、雙民族建國、地區 意識強烈,使加拿大 開始憲改。

2、原住民權利於憲改 中受到重視。

1、提出多元文化法案 2、多元文化法案被魁 北克反對,為魁北克 獨立運動起因之一。

3、希望透過「尊重差 異」穩定國家團結及 統一。

(作者自繪)

(14)

第二節、加拿大的族群關係

本節說明加拿大的族群關係並分析其問題、衝突。加拿大國家成員可 分為三個主要的群體:基礎團體19(法、英)、原住民族20、非英、法團體

(可看見少數Visible Minorities)21。本節透過各團體所產生的問題分析,

著重於問題的成因及內涵,因此歷史的部分於必要時將以簡略方式敘述。

本節分一、特權基礎團體-英、法;二、原住民族;三、可看見少數:四、

族群關係的問題分析說明:

一、特權基礎團體(Charter Groups)-英法

本部分說明魁北克(法裔團體22)在加拿大族群歷史中的影響及發展:

(一)加拿大魁北克問題之淵源及發展

1.殖民時期(十六世紀-1872 年加拿大國家建立)

英法兩團體殖民時期的互動說明「團體」接觸產生文化隔閡及衝突,

法文化過程中產生了內省能力,並成為其日後魁北克的認同基礎。

19 加拿大的組成十分獨特,包括六百萬法語公民,集中於魁北克,佔全部 23%(McRoberts, 1990: 98; Taylor and Sigal, 1982: 59-70)。他們來自歐洲法語文化及羅馬天主教,並認為自己是區別的民族。

20 原住民占總人口的 3%。包括:

1. 原生印地安人(First Nation)

印地安人分為有身份(Status -Indians)及無身份(non Status -Indians)。有身份的印地安人系指:與政 府有條約關係的印地安人,並有自治土地。無身份的印地安人:沒有進入條約保障的印地安人。

2. 伊紐特(Inuit)

他們是愛司基摩人,住在西北領土,由於地區偏遠,其文化保存比其他地區好,有些地區甚至仍過傳 統生活。

3. 美提斯(Metis)

他們是原住民(印地安人)與法國貿易商混種,有'half-breeds'之稱,食物來源為水牛。起初貿易商並不 以水牛為業,直到毛皮貿易的需求逐漸增加,使他們開始大量獵殺水牛,1885 年,水牛完全滅絕。也使 美提斯人失去食物來源。當鐵路暢通,移居增加,美提斯人開始說法語、信天主教、都市化互婚情況十 分普及(Driedger, 1996:299)。

21 這是由平等聘用法案(Employment Equlity Act)給予「可看見少數」的定義:非原住民、非高加索白 人或非白人的膚色移民,也就是非歐洲白人、非原住民團體的族群就是可看見少數。加拿大 1996 年普查 中有 3.2 億,代表總人口 11.2%。1986 年從 6.4%到 1991 年 9.4%。增加因素是 1970 年代移民潮。近日移 民以是亞洲、迦勒比海黑人為主。1996 年最大宗的可看見少數是中國人(27%),其次分別為南亞(21%)

黑人(18%)(迦勒比海原生)(Bankson, 2000:825)。

22 四百年前,法國發現魁北克,約一萬移民進入St Lawrence River。法國移民起先視自己是「居民」

( Driedger, 1996:101),但之後發展出獨特於法國文化的當地文化系統,並以基礎團體自居。加拿大憲 法法案及加拿大憲章明確說明法裔是「特權基礎團體」與英裔有同等地位,並將法語提升為加拿大的「官 方語」。

(15)

(1)英法接觸:衝突起因

長期以來,法裔為魁北克地區的多數民族。他們雖然從法國移居,承 繼法國文化及傳統,但他們卻不以「法國人」自居,透過在加拿大發展的 過程中創造了自己的文化及社會系統,並以「新法蘭西人」自居。因此當 英裔拿下魁北克控制權並開始思考如何整合法裔時,兩個完全不同的民族 皆面臨了考驗。

法裔由於英國的征服而喪失在加拿大發展成「單一民族」國家的可能 性(Driedger, 1996:101)。英裔在控制魁北克後,百位法裔菁英被送回法國,

留下的大部分是低教育分子23(M. Rioux, 1964: 45),使法裔在加拿大發展更 顯困難。

由於土地、貿易、徵稅問題,1837-1838 年英法爆發短暫衝突。當時加 拿大英裔總理 Durham 認為「兩民族交戰是單一國家形成的關鍵」,並希望 透過戰爭結果,進行同化(Driedger, 1996:103)。但最後由於法人的反抗 加上英國對殖民地改革運動的顧忌,對法裔問題趨於保守,最後透過協商 給予平等的權利(聯省制度),奠定法裔成為加拿大「基礎團體」的地位,

也成為法裔日後要求權利的基礎。

(2)法裔法蘭西人的覺醒

1837-1838 年的反抗,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少數地位,再也非完全獨立 的社會,因而轉向保護其語言及文化(Driedger, 1996:103)。Rioux(1973:263)

稱其為「保守思想體系」(conservative ideology)概念:魁北克放棄其「單 一民族國家意識」,展現維持文化的決心。這使衝突不再以暴力方式出現,

透過協商解決成為英法共識,也使魁北克未被消滅及鎮壓。

法裔在魁北克透過教堂,在人口、宗教或政治上展現了控制力。然英 國人卻控制了當地的經濟與工業(McRoberts, 1990:98-107)。由於先前許

23 1825 年前,超過八成(88%)的法裔住農村,只有百分之十是專業人士。

(16)

多法裔菁英被送回法國,留在魁北克的法裔大部分十分貧窮並受保守天主 教教育,保持文化傳統,因此他們在工作機會、教育水準上都無法與英人 競爭。

這種狀況,讓保守主義受到挑戰。由於經濟因素的現實問題,讓魁北 克不得不思考在保存文化之際如何與英裔合作。教育方面,除保守天主教 教育外,思考如何在教育體系中提升魁北克經濟競爭力,改善英裔經濟控 制的情況。

法國文化得以在魁北克延續,主要原因在於法裔放棄「單一民族國家」

建構的要求,未造成加拿大國家團結的危機,轉而以保存文化為重心。更 由於天主教及法裔文化在此時期早已深入當地,其民族認同建構已經完 成。因此下階段追求經濟、工業化的同時,並未對文化產生危機,反而藉 由他們工業及經濟力量更積極保存語言、文化。

2.國家建立至二戰結束前

這時期英法團體透過經濟、政治、社會各方面交互作用,差異仍然存 在並擴大,因而有下一階段的分離運動產生。

(1)魁北克的經濟力量

二戰期間是魁北克經濟力量發展的關鍵。Rioux(1965:73-84)將二戰 期間稱為「魁北克的春天」。魁北克開始發展工業及都市化。這個時期的 經濟發展影響了 1960 年代的「寧靜革命」--魁北克人開始思考其保守思想 產生的問題。當時由於魁北克農業人口下降,非農業產業快速增加,使魁 北克必須隨社會結構的改變做出調整。其目標轉變為追求保存文化、語言 外,加強與英語市場的競爭(Driedger, 1996:104)。

這個時期的魁北克,透過工業化及都市化,讓他們瞭解除了保存獨特 文化、語言、傳統是不夠的,必須要有獨立的經濟及政治控制,他們才能 提升魁北克的競爭力,讓魁北克擁有獨當一面的能力。尤其是政治上不再

(17)

希望被加拿大其他省控制,分離概念逐漸萌芽(McRoberts, 1990:110-17)。

透過工業化及民族認同逐漸成熟及穩定,讓魁北克有獨當一面的能力,因 而在下階段提出分離要求並付諸行動。

(2)魁北克民族主義—法語發展及魁北克政治自治

二戰期間,高等教育擴張,許多新知識份子開始挑戰魁北克社會的傳 統及英裔在魁北克的經濟力量,並開始思考如何提升魁北克自治及語言利 益(Maclver, 1990:246)。

因此,魁北克開始要求擴張政治決定權,要求加拿大正視其「基礎團 體」的特別地位,建立法語為魁北克官方語並限制魁北克地區的英語學校。

這一連串的要求成為魁北克新民族主義的開始(Maclver, 1990:246)。

魁北克民族主義透過兩個途徑表達:「認同」及「提升法語」,並分 別對聯邦政府要求及本地運作機制兩者進行。途徑及具體措施如下:

表 4-3 二戰期間魁北克法語發展及政治自治具體措施表

聯邦自治的調整(對中央的要求) 魁北克 Party Qebecois(PQ)運作(地方本身 的運作)

1. 官方語地位確定:宣示法語為官方 語,提升雇用機會、接近公眾資源。

(Maclver, 1990:247)。

2.1969 年官方語法案(Official Language Act)通過。(Raynauld, 1990:93-104)。

1.1961 年成立官方 de la Langue Francaise 機 構,其後立法加強法語在魁北克的地位。

2.1977 年Party Qebecois(PQ)宣示Charter of the French Language:讓法語成為魁北克官方 語,使用在教育、商業、工作中24

作者自繪

其中,聯邦自治權的要求,遭到其他族群極大的反對,並認為在聯邦 制度中建立雙文化基礎,會讓法裔在聯邦政府中的力量擴張,將危害加拿 大地方分權的平衡,但最後雙文化基礎仍被聯邦政府接受。對魁北克來說 達成了要求;然對加拿大整體卻造成許多問題。如法語地位的確立,導致 英雇主必須學法語25、限制英語學校。原住民更加反對,因為身為原生團體,

24 1977 年,魁北克宣布法語是魁北克的官方語言,並使用在法院及立法機關(Denis, 1995:167)。此後,

法語成為公共服務的語言,並開始限制英語學校。這讓許多加拿大人不滿,認為既然英語及法語都是官 方語,為何魁北克可以限制英語,英裔認為這也侵害到他們的權益。

25 1960-1970 年代提出語言計畫。理由為第一,法語人口下降,說明魁北克是最後一塊法語飛地。第二,

魁北克本身的出生率過低,若不加強維持法語能力將會滅失。第三,語言自由選擇下,新移民多選英語

(18)

其語言地位卻不如法語,這種不滿使加拿大境內關於聯邦權力劃分更加複 雜。

3 二戰結束-至今

由於魁北克民族主義不斷發酵,多元文化主義興起對法語地位產生挑 戰,加上法裔對政治權力分配不滿意,導致魁北克的分離運動,本部分分

(1)多元文化下法語的挑戰(2)魁北克分離運動(3)魁北克公民投票說 明:

(1)多元文化下法語的挑戰

多元文化興起,英裔強烈要求「國家統一認同」模式並發展「馬賽克」

的族群態樣:希望尊重多元文化,加強非英法團體的忠貞,法語問題在多 元文化政策中引起爭議,主因為:

A、人口結構改變

1971 年「雙文化政策」的產生是為了因應加拿大的人口結構:約半數 使用英語,三分之一使用法語(大部分集中在魁北克)(Maclver, 1990:107)。

二戰過後由於大量移民湧入,人口數量及種類產生變化,英法人口已非多 數,因此國家政策應該超過單一、雙文化基礎,以多元為基礎。

B、特權團體權利基礎的正當性被質疑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加拿大開始追求自由、民主的實踐。質疑「雙 文化」模式的正當性:如果加拿大是單一領土,就必須面對多樣族群的事 實,為何特權團體權利是正當的,為何不能給其他團體?魁北克法語地位 受到嚴重挑戰。

(2)魁北克分離運動

魁北克的分離運動突顯加拿大「多元」特質的問題:容易導致意見分 歧甚至分離:

學校。第四,英語統治商業及經濟活動,因此法語需要更多努力提升(Driedger, 1996:122)。

(19)

A.憲法權力要求的挫敗

(A)1987 年密西根湖協議(Meech Lake Accord)

1982 年的憲法改革,魁北克問題未獲得解決,因而開始另一波協商。

1987 年密西根湖協議,當時魁北克提出五點要求 1.承認魁北克是特別的社 會 2. 對憲法修正案有否決的權利 3.魁北克有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指派的參 與權 4.魁北克有選擇移民的權利 5.給省管轄權限範圍內,限制國會(財政)

開銷權利 (Denis, 1995:178-9),並設通過期間為 1990 年。

許多省對魁北克提出的憲法要求不滿,認為會削弱聯邦權力並讓魁北 克政治權力膨脹,其次,對魁北克語言政策也不滿,認為是魁北克民族主 義 作 祟 , 英 語 系 人 開 始 反 對 , 三 年 期 滿 , 紐 芬 蘭 省 及 曼 尼 拖 巴 省 26

(Newfoundland and Manitoba)未簽署而宣告失敗。

(B)1992 年查落城協議(Charlottetown Agreement 1992)

1992 年 4 月,魁北克繼續協商,8 月聯邦與各省於查洛城達成新的協 議。查洛城協議保留密西根湖協議主要部份,對魁北克「獨特社會」,以 條文明確界定並提交全國公民複決。1992 年舉行的公民投票,卻遭加拿大 十省皆否決此次協議(連魁北克都有約百分之六十的人不贊成)(Novel, 1994:64-80)。

幾度協商的破裂,魁北克人認為只有獨立才能解決與聯邦之間的矛盾 與意見紛歧。

B.多元文化興起的恐懼

社會結構的改變,多元文化概念興起。魁北克卻認為多元文化主義是 英裔同化的陰謀,因此希望透過分離來保存他們的語言及文化。

(3)魁北克歷次公民投票 A.1980 年的公民投票

26 曼尼拖巴省的原住民議員,杯葛該協議。主要是該次憲改中,原住民權利無法獲得平等待對待。因而 有第三階段的憲改運動。

(20)

1980 年的公民投票起因於政治協商未達共識。魁北克提出與加拿大成 為伙伴關係,但給予魁北克特別權力建立制度,該次公民投票被否決(40.5%

贊成,59.5%反對)(詳見附錄二)。但 1980 年公民投票首度將魁北克分 離問題放上台面討論。投票結果為雙方接受及尊重,沒有因為分離而引起 流血暴動,這是加拿大「多元寬容」最大的特色。

B.1995 年公民投票

1994 年,傾向分離的 Parti Quebecois(魁北克自由黨)得勢,促成 1995 年公民投票。公民投票前的民調以單純問題:「你認為魁北克應該從加拿 大中分離嗎?」為民意調查的問題,否決比例會超過反對比例的 10%以上

(見附錄三),但實際投票出來的結果,該次公民投票卻是以極小的差距 否決(50.6%反對,49.4%贊成)。

為何會以如此小的差距否決,主因在於當次公民投票的問題十分模糊 及複雜:「你是否同意在魁北克正式提出與加拿大新經濟、政治伙伴關係 後,魁北克具有主權?」。其中並未提及「分離」,而何謂政治伙伴關係、

主權範圍也未明說。雖然魁北克 1995 年公民投票失敗,但差距僅 1.2%,這 讓魁北克仍有優厚的籌碼為他們未來地區發展向聯邦提出更多的要求。而 魁北克以些微差距獨立失敗,卻讓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及族群關係的未來 更添複雜性。

魁北克分離的因素很多(有文化、語言、政治層面),但最主要來自 政治資源分配問題,由於魁北克無法掌握政治資源及特別權力,讓他們恐 懼自身文化保存的危機,而加拿大使用「和平」方式解決的民主風範值得 學習。

二、原住民團體27

(一)原住民問題的歷史淵源

27 根據 1982 年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第 35 條明訂:「加拿大原住民包括印地安人、美提斯(Metis)、伊 紐特(Inuit)」。

(21)

1.加拿大原住民的現況

加拿大原住民族原為加拿大的多數人口,白人殖民的結果造成他們的 人口不斷下降。1996 年的人口普查,其總數為 470615 人,僅佔加拿大總人 口百分之二不到。

(1) 各類原住民人口比例:

表 4-4 1996 年加拿大原住民人口比例表

名稱 人數 整體原住民 人口比例

有身份的印地安人 292,705 52.1%

美提斯 98.260 22.5%

無身份的印地安人 75,110 21.6%

伊紐特 25,300 3.8%

資料來源:整理 Driedger (1996:65-68)而得。

(2)居住城市及鄉村比例

表 4-5 1996 年加拿大原住民居住城市及鄉村比例表

名稱 城市居住比例 鄉村居住比例

有身份的印地安人 30% 70%

美提斯 60% 40%

無身份的印地安人 70% 30%

伊紐特 20% 80%

資料來源:整理 Driedger (1996:67)而得。

其中有身分的印地安人,大部分住在大草原區鄉村。無身份的印地安 人,居住於渥太華(34.7%)或英屬哥倫比亞(25.4%)。美提斯人大部分 住在大草原都市區(60%),從事皮毛貿易。伊紐特人超過六成居住於育空 及西北地區,其餘大部分住於西魁北克(Driedger, 1996:67)。

透過人口分析可知,加拿大原住民除有身份的印地安人外,無身份的 印地安人大多進入都市工作,美提斯都市化比例也很高,這使聯邦政府給 予原住民自治權利時,引來許多爭議。

以美提斯為例。他們是白人與印地安人的混血,1860 年代美提斯人爭 取權利,要求組織聯合政府,希望透過協商在大草原區建立新省28。1870

28 包括選出司法、地方首長、文官的權利,自由居住的領土,在法庭使用法、英語,並在加拿大政府中 有代表權等要求。

(22)

年加拿大同意讓曼尼托巴(Manitoba)成為加拿大一省。然由於美提斯人於 該地區從事皮毛貿易,英裔也在當地從事皮毛貿易,互相競爭造成衝突不 斷,1885 年,聯邦政府曾派軍隊鎮壓美提斯人,當原生印地安人及西北部 的伊紐特要求其政治代表權及自治權,美提斯也提出同樣要求。

當美提斯提出「自治」概念時,政府認為如果他們是原住民,必須跟 著部落,如果已經都市化,他們就是具「混血」身份的白人。由於美提斯 人都市化情況普遍,因此對於是否接受他們土地自治的要求,爭議不斷

(Driedger, 1996:301),最後,美提斯人以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第 35 條 將其列為「原住民」為法源基礎,要求實現「憲章」精神給予權利,獲得 加拿大政府承認。

從上述可知,加拿大對原住民問題,也是透過憲法協商解決,這讓加 拿大的原住民族比美國幸運很多,也彰顯加拿大其實「民主」實踐比美國 還好,雖然加拿大多元分歧看似複雜,但卻有十分明顯的基礎:民主協商,

透過機制解決族群問題及衝突,成為另一個多族群國家學習的模式。

(二)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權」的爭取

1.早期原住民政策:同化

早期加拿大的原住民政策以「同化」為主,政府以條約允諾照顧保留 區原住民並鼓勵白人進入保留區,如果原住民願意,也可以離開保留區,

取得公民權(Franks, 2000b:234-238)。這種政策看似對原住民族十分保障,

實則不然。1966 年「豪松報告」(Hawthorn Report)指出原住民經濟、教 育、文化等各層面的問題,要求政府正視原住民權利。政府於 1969 年提出

「印地安政策白皮書」回應,但當時政府僅以「反歧視」、「一般平等權 利」為理由,取消原住民特殊地位,並打算將責任推給省政府,原住民領 袖強烈反彈,提出「紅皮書」抗議,政府於 1973 年撤回「白皮書」(施正 峰,2003:123)。並著手於原住民權利保障。

(23)

2.加拿大原住民權利之立憲過程

1982 年,加拿大憲法第 25 條及 35 條明白宣示原住民權益,並定義加 拿大原住民,這使以往不被承認的原住民權利首次擁有憲法法源基礎。由 於其中權利部分仍有爭議29,因此 1983-1984 年舉行四次憲法會議,於 1992 年憲法改革的「查落城協議」第 41 條明白給予「原住民在加拿大境內自治 的權利」。

然該協議交由公民複決時被否決,該次公民複決反對的基本上是魁北 克獨立問題,非原住民自治入憲的問題,該次結果卻使原住民自治入憲無 法實現。直到 1993 年,加拿大政府公佈「原住民自治聯邦政策指導」承認 原住民自治權,並提出具體自治途徑與模式(施正峰,2003:132),原住民 自治權才獲得確定。

從原住民自治權授與,可發現加拿大政府對法裔問題及原住民問題處 理的態度。魁北克語言為官方語,甚至要求「區別地位」,最後還以「公 民投票」解決分離問題。相對於原住民,早期使用「同化」政策,語言非 官方語,直到 1980 年代,權利才獲得保障,自治權更於 90 年代才獲得。

兩個團體不同的對待,讓原住民十分排斥魁北克「基礎團體」地位及權利 要求,這也是密西湖協議被否決的主因。

由上可知,原住民權利在加拿大政府處理英法問題中時常被忽略。又 從其處理法裔及原住民問題不同態度看出,加拿大政府將原住民放在較低 的位階,可以同化的一群,對他們的文化、權利要求「忽視」中含有「歧 視」。但加拿大雖然「忽視」原住民的權利,卻很少暴力對待原住民,「政 治協商」用在處理法魁北克問題,也用於處理原住民問題,讓原住民有機 會透過協商達到權利滿足。

三、可看見少數

29 如第 35 條給予原住民狩獵及捕魚的保護,許多人認為會損及其他人的權利,但原住民認為狩獵是他們 文化遺產並應受到尊重(內政部,1990:21)。此外,許多原住民領袖表達「自治權」入憲的要求。

(24)

當加拿大處理英法問題的同時,另一個族群問題正逐漸萌芽:多元移 民。加拿大移民在 1960 年代前百分之九十為北歐白人(90%),但逐年減 少,到了 1990 年代只剩 20%左右,移民結構轉變為膚色移民為主30(Badets and Chiu, 1994:20),多元移民改變了加拿大的社會結構,也成為加拿大多 元文化政策發展的主要基礎。

(一)加拿大可看見少數的歷史及問題

1、加拿大族群關係之歷史

下表(表 4-7)為加拿大族群關係的大事記,透過下表看出,可看見少 數是加拿大三大群體受歧視對待最嚴重的一群。從其歷史關係可看出,加 拿大透過「膚色」歧視是針對可看見少數,其歧視方式除否定投票權的政 治歧視外,更透過法律限制看的見少數工作的種類,如不准他們獲得專業 執照,這種經濟歧視還包括沈重的賦稅及人頭稅,並逐年加重。社會的歧 視來自於美國種族主義及白人至上影響,種族暴動、衝突不斷。這種歧視 對待於二次大戰後結束有了改變,主要的原因如下:

(1)膚色移民逐漸增加

1990 年代,膚色移民成為移民數量最龐大的一群,早期數量不多,加 上以勞工、低教育為主,因此加拿大政府對他們並未加以重視。近年由於 膚色移民增加,北歐移民減少,英裔不再是多數,當時可以忽略的膚色移 民,如今成為加拿大社會的多數,他們大多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比早 期移民好,並進入加拿大社會各行業工作,使加拿大無法忽視他們的存在。

(2)多元文化主義興起的原因

「可看見少數」於二戰後逐漸增加,二戰結束加拿大瀰漫的自由及民 主思想,同時受到美國民權運動,「人權」問題成為加拿大國家主要議題,

30 一戰前,以中、東歐移民為主(1925-1945 年間佔移民總人口 19.2%)。二戰後以東南歐、南歐為主

(1955-1970 年間佔移民總人口 20%左右)。1970 年代開始改變,亞洲移民成為最大宗的移民人口

(1976-1980 年間佔移民總人口 31.7%,到 1990 年佔移民總人口 49.7%)(Badets and Chiu, 1994:20)。

(25)

「移民」以往的歧視對待被廣泛討論,他們要求政府給予應有的權利,尊 重他們的文化實踐,成為完全的加拿大公民。因而促成加拿大開始多元文 化的提倡。

表 4-6 加拿大族群關係年代表

(A Chronology of Race Relations in Canada)

年份 事件

1600 法國人進入,原住民成為「新法蘭西」(New France)奴隸。

1608 黑奴首次進入加拿大。

1800 中國工人成為加拿大太平洋沿岸鐵路的主要勞力。

1833 加拿大廢除奴隸制度。

1849 加拿大建立分離學校(多倫多分離學校結束於 1955 年)。

1858 在 Fraser Valley 發現黃金,需要大量勞力,提高中國移民。

1875 限制中國人及日本人公民權的移民法通過。

1885 加重中國移民美人人頭稅收 50 元加幣。

1887 中國人在溫哥華大暴動。

1895 否定亞洲人的投票權,不論聯邦或省層級(1947-1948 之間廢止)

1897 通過「聯合勞工法案((Alien Labor Act))」:禁止中國人、日本人在公共場合工作,僅能 從事林礦業。

1900 加重中國移民人頭稅收 100 元加幣。

1903 加重中國移民稅收 500 元加幣。

1905 Khalsa Diwan 基金會在加拿大建立 Sikh(錫克教)寺廟。

1907 排亞的種族暴力活動開始發生。

1907 亞洲移民報到時繳 200 元加幣的報到稅。

1908 限制印度移民,「繼續過渡規則」要求移民直航加拿大中間不得停靠任何地方。

1912 Saskatchewan (薩克斯其萬省)通過立法:亞洲商人雇用白人女性當員工是犯法的行為。

1919 亞洲人報到稅加到 250 元加幣。

1920 Ku Klux Klan(三 k 黨)在加拿大成立。

1923 移民政策歡迎白人國家的移民。

1923 中國移民法案(Chinese Immigration Act)通過,限制中國移民(直到 1947 年)。

1930 移民法( Immigration Act)通過限制亞洲移民。

1931 日裔加拿大老兵獲得公民權。

1932 Ku Klux Klan(三 k 黨)在亞伯汗省獲得省特許。

1939 日裔加拿大人提出同盟的保證,支持加拿大政府在戰爭中的需要。

1942 日裔私人財產被剝奪,並在二戰期間被拘留在兵營。

1967 移民法改變,以「種族中立」觀點出發,焦點放在移民資格。

1970 加拿大政府批准國際公約對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的保證。

1971 加拿大政府通過官方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法案 Multiculturalism Act 於 1988 年通過)。

1973 對打擊種族主義與歧視進行十點宣告。

1982 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法案(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 ):多元文化的保證。

1988 首相 Brian Mulroney 政府補償二次世界大戰受損害的加拿大的日裔。

1990’s 中裔國家協調會(地方議會)要求補償 1885-1923 年強加在中裔的 1 億稅收。

1998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保證使用陪審員確保種族偏見不再發生,Saskatchewan (薩克斯其萬省) 是第一個實踐的省。

資料來源:Bankston(2000:830-831).

2、可看見少數的問題:歧視對待

數據

表 4-1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發展的年度記事表
表 4-6  加拿大族群關係年代表
表 4-8 加拿大自由及權利憲章內容表  加拿大自由及權利憲章--加拿大承認上帝的優越及法律原則  條號  權利形式  內容  第 2-15 條  個人權 1.宗教自由 2.言論自由、通訊自由 3.自由和平集會 4.結社自 由。5
表 4-17 加拿大 2003-2004 年平等聘用計畫內容表  計畫名稱  內容  包含的徵募政策  「平等聘僱法案」下,聯邦政府必須確保被保護團體成員如女性、原住民、殘障、 可看見少數達到平等參與工作的機會,這四個團體被皇家委員會定義為「低特權」: 遭到工作歧視的團體,因此雇主需要提高他們的雇用率,消除聘僱、升遷障礙。  1.公眾服務委員會(PSC):  由國會產生的獨立機構確保公共服務完全代表加拿大人及官方語言並推展平等 聘僱計畫。  2.「展開改變計畫」:  2000 年,政府承認可看見少數,2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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