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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管制類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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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

管制類型的觀點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Prote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A Synthetic Regulatory Framework

研究生:陳彥君

Chen, Yen-Chun

指導教授:張文貞 博士

Chang, Wen-Chen, JSD

二00九年六月

June 2009

(2)

I

誌謝

在著手寫作論文前,就經常聽前輩說道:「論文寫作是一段學習的過程。」

對我來說,撰寫論文的過程不僅僅是學習專業知識的過程,更是鍛鍊自我心性與 態度的生命旅程。在這段旅程當中,有許多人的支持與陪伴,讓我能夠走過這段 豐盛的道路。

首先最感謝的還是支持我最多的爸媽,每次論文遇到瓶頸時,雖然爸媽大 多時間遠在南部,但電話那頭永遠傳來的是關懷和信心。謝謝媽媽每次總是在我 最低潮的時候,鼓勵我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挑戰;也記得那次在林森南路小公園 裡,老爸趁會議午休時間與我分享他面對生活困境時的心情。爸媽雖然都從未寫 過論文,但穿越人生考驗的歷練,總有些共同的地方。感謝爸媽那麼用心地與我 分享你們人生的甘苦和經驗,用心地以最溫暖的方式,伴我走過許多高高低低,

讓我明白距離並未阻隔你們關愛的心。

這份論文,若有任何學術上稍具價值的地方,那麼我想說這一切的功勞必 須歸功於我的指導教授張文貞老師。在法研所的這三年,和老師培養出了深厚的 師生情誼;從香港人道法模擬法庭競賽、助理工作到論文寫作,這一路上感謝老 師為了我的成長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挑戰與要求,但在每一次的挑戰之中,老師的 溫暖卻又從未真正對學生失去信心。老師是一位非常令人尊敬的教練,在她身上 我看到了作為教練,是對球員永遠都有所要求,同時也深信他們的長處與優點,

並且用盡所有方法,激發出每個球員最好的部分。那是一份深切要求卻又無比包 容的關懷。所有專業知識的累積,都必須歸功於老師的成全與用心。是老師讓我 深切明白,態度與承諾是決定一切的根源,能夠在台大法研所遇到老師,真的是 無比的幸福與感激。

同時,也感謝各位口試委員的指導,老師們不論是針對研究取向的問題、

跨國公司與人權發展之間的關係,從各自不同專業的角度,給了我許多的指正與 建言。感謝口試委員們不斷鼓勵與提拔後進,讓我看到自己論文的侷限與不足之 處;也感謝老師們對這份論文稍具價值的部分,慨然給予肯定,讓我明白一份學 術研究固無十全十美,但曾努力過的亦不會如敝屣一般。謝謝各位口試老師讓我 學習到,努力能夠帶來面對自我不足的勇氣。

個人的成果,永遠來自於團隊的努力。論文的寫作固然是個人的努力,但 若沒有一群生命伙伴組成的團隊,我一個人將無法完成這一切。這個團隊裡,有 著舊公衛309研究室裡的研究伙伴、張老師研究室裡的研究團隊,還有在這段過 程中不斷給予我支持和勉勵的許多伙伴們。

最感謝詩薇每次在我低潮時,總是知道如何餵我服下「正確的藥方」;當 我對目標徬徨與困頓時,妳總是餵我一帖溫暖與信任,讓我能夠相信自己;當我

(3)

II

軟弱想放棄時,妳總是餵我一帖愛的冷漠,阻斷我的哀嚎與索取關懷,卻又不願 著手努力的惡性循環;當我過份龜毛又無理地要求完美時,妳總是餵我一帖「瀉 藥」,強迫我趕快把所有的想法形諸文字。詩薇可說是我論文寫作過程中的良醫,

總能治好我所有奇奇怪怪的毛病。而博翔則是我最要好的戰友,謝謝你在我每次 思考打結時,陪著我細述著這篇論文內容的點滴,提供我不少寫作上與思考上的 策略。我得說作為一起寫論文的戰友,你真的是除了給予我指導的師長們以外,

最瞭解這本論文內容的人。雖然你每次都說你是個很不會安慰人的傢伙,每次當 我想太多時,你總能帶我回到論文思考的核心;當你每一次幫我絞盡腦汁一起想 辦法時,是你最能安慰人的部分。

也謝謝允鍾總是不吝給予我時間與幫忙,當我論文糊成一團時,謝謝你在 百忙之中,還願意聽我一次又一次地複述我的想法,我知道很多時候我都是隨便 抓著你就講個不停,但你的耐心和包容,伴我度過不少焦慮的時刻。喬婷和君華 則是309研究室裡的士氣來源,煩悶的論文寫作過程中,總少不了妳們歡樂的笑 聲,一向怕吵的我,反而在妳們嬉笑怒罵的嘈雜聲中,獲得許多溫暖和力量,提 升我繼續堅持下去的士氣。在論文寫作的每一天,每天都期待妳們的到來,打打 鬧鬧的過程中,總能激發我一些想法。另外張老師研究室的伙伴們,雖然大家主 要都是為了研究案與學術活動而努力,但重要的並非是我們一起做過了些什麼事 情,而是彼此互相勉勵的正面積極態度,以及對於每一份工作的全力以赴的衝 勁。在這過程中,我經常能感受到一份共同形塑的強大能量,帶著我衝過許多考 驗。還有許多未能一一言謝的朋友們,真的很謝謝妳們一直以來的關心和溫暖。

放棄,是人生中很容易的選擇;在這份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想 放棄,想放棄完成這份論文、放棄對自己有所要求、放棄聽從老師的要求、放棄 對自己的信任…。自己是個很容易因為看到自身的不足,就會想要放棄的傢伙;

但感謝伙伴們的支持,讓我從未真正放棄過些什麼。曾以為自己是個無比軟弱的 人,但謝謝詩薇說的,一個會讓別人看到自己與軟弱搏鬥一面的人,並不是真正 的軟弱;而勇敢地讓他人看到自己的不足與軟弱,並接受別人的批評與支持,才 是自己與伙伴們一起渡過考驗的證明,也感謝大家為我帶來的勇氣與堅持。感恩 的心情,提醒自己在將來人生的路途上,更應堅持這一份開放的心態。因為一切 的感謝,是看到別人與自己生命互動的過程,一點一滴轉化成生命歷練的每一部 份。我的一切,並非真正是我的。

獻給陪我走過這段生命旅程的每個伙伴。

2009.07.22 於徐州路

(4)

III

摘要

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使得跨國公司在過去數十餘年來獲得強大的經濟力 量,並且威脅各地勞動人權的保障。然而現今國際人權法原則上仍以國家為義務 主體,因此只有各國內國法才是主要拘束跨國公司的法源。但是各國內國法對於 人權保障的規定及落實程度不一,使得跨國公司在各地侵犯人權時,無法管制其 侵害行為。加上跨國公司資本在國際上的流動性,導致管制跨國公司行為的困 境,如何處理此一困境,因而成為本論文之核心問題意識。

過去數十年來許多國際組織均嘗試解決此一困境,然而本論文發現此議題發 展至今,仍處於初步階段。雖然各國際組織已經努力闡述跨國公司所應負起的責 任內涵,也不斷嘗試各種不同的手段以解決此一問題,但至今仍欠缺一套完整有 效之管制機制。面對此未臻成熟的議題,本論文認為欲發展出一套完整的管制機 制,應從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重視及支持的人權下手,國際勞工組織近年來強調的 四大核心勞動基準即為適例。

本文進一步分析解決此一問題的各種主要管制手段,包含貿易手段、公司社 會責任、民事責任與強制揭露資訊四項,並進一步分析個別管制手段所能發揮之 管制優勢及缺失。最後,本論文發現欲有效解決此一問題,必須在不同的具體事 實脈絡之下,開展出不同的管制架構。而公司社會責任則是在所有脈絡之中,均 能發揮管制效能的手段。據此,本論文首先依照跨國公司不同的產業特性,區分 消費性產品產業與原物料產業,以公司社會責任為主軸,輔以最低限度要求的強 制揭露體系,開展出管制重點不同的「基本管制模式」,而得以普遍地適用於所 有跨國公司之上。

另外,針對部分特殊侵害事實,本論文則以此「基本管制模式」結合其他更 合不同脈絡的管制手段,交織成一套「綜合管制模式」,如此便得以完整地解決 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之問題。例如:當跨國公司違反強行國際法 (jus

cogen) 之規定時,應輔以民事責任處理之;當跨國公司與地主國共謀人權侵害

時,應輔以貿易制裁為之;而當地主國政策妨礙人權標準之落實時,貿易優惠措 施將能有助於處理此一問題。最後本文將此「綜合管制模式」適用於四大核心勞 動基準之上,並發現此一模式確實能有效管制跨國公司之侵害行為,甚至能進一 步鼓勵跨國公司積極保障並實現國際勞動人權之要求。

關鍵字:跨國公司、國際勞動人權、管制模式、核心勞動基準、公司社會責任

(5)

IV

Abstract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TNCs) have gained enormous economical power in the past decades due to the elimination of trade barriers in the global market. Such power threatens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enjoyed by laborers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still only applies to states with few exceptions, and thus domestic law remains the major applicable law to TNCs. The problem comes from the various level of legal protection offered by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fluidity of TNCs’ capital, which enables TNCs to escape from any strict domestic regulations. This phenomenon makes it difficult to hold TNCs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vi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law.

Man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ve attempted to solve this regulatory problem, but the progress remains at the initial stage. Efforts have been put to

elaborating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of TNCs and coming up with different solutions. No 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mechanism was successfully

developed.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ILO core labor standards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feasible mechanism since they are highly suppor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are an appropriate start point.

This thesis seeks four major regulatory measures as potential solutions, including trade measur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civil liability and mandatory disclosure. After looking into their functions,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 this thesis finds it necessary to address this issue by different factual context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selected measures. And CSR is the only measure which applies to all circumstances. Accordingly, characteristics of TNCs are divided into consumption product industry and raw material industry. This thesis takes CSR as fundamental regulatory function and argues for an international minimum mandatory disclosure system to construct a “basic regulatory model,” which is designed for different kinds of TNCs.

Meanwhile, in dealing with certain unique factual context, this thesis bases on the “basic regulatory model,” combining with other tailored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further comes up with a “synthetic regulatory model” as a thorough regulatory mechanism. When TNCs violate jus cogen, for instances, civil liability system has its distinctive function for deterring the misconducts; when TNCs are complicit with a host government in labor rights abuses, trade sanctions should be resorted to for stronger regulation; when the policy of a host state hurdles the realization of labor right, trade benefits provide great incentives for improvements. Lastly, the “synthetic

(6)

V

regulatory model” is applied to the core labor standards.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is model offers effective and feasible solutions to the derog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by TNCs and even encourages TNCs directly contributing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ose labor standards.

Keyword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Regulatory Model, Core Labor Standa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7)

VI

簡目

第一章

 

前言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7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8 

第二章

 

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之侵害 ... 11

 

第一節  跨國公司之定義 ... 12 

第二節  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 ... 15 

第三節  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事件 ... 26 

第四節  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之主要原因 ... 31 

第三章

 

國際組織對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回應 ... 42

 

第一節  國際經貿體系 ... 42 

第二節  國際勞工組織 ... 50 

第三節  聯合國人權體系 ... 52 

第四節  世界銀行集團 ... 61 

第五節  現行國際組織回應之綜合分析 ... 66 

第四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主要手段 ... 72

 

第一節  貿易制裁/貿易優惠措施 ... 73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及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 91 

第三節  民事責任-以美國《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為核心   113  第四節  強制跨國公司揭露營運資訊 ... 127 

第五節  小結 ... 134 

第五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各類模式 ... 138

 

第一節  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具體脈絡分析 ... 138 

第二節  依照產業特性相應之基本管制模式 ... 141 

第三節  侵害行為具有其他特殊性之情形者 ... 156 

第四節  「綜合管制模式」適用於核心勞動基準之分析 ... 167 

第六章

 

結論 ... 173

 

(8)

VII

參考文獻 ... - 1 -

 

(9)

VIII

詳目

第一章

 

前言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7 

第四節  研究限制 ... 8 

第二章

 

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之侵害 ... 11

 

第一節  跨國公司之定義 ... 12 

第二節  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 ... 15 

第一款  基本概說 ... 15 

第二款  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 ... 19 

第一目  強迫勞動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 20 

第二目  童工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 21 

第三目  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利相關ILO公約內涵 ... 23 

第四目  消除工作歧視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 24 

第三節  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事件 ... 26 

第一款  跨國公司與強迫勞動問題 ... 26 

第二款  跨國公司與童工問題 ... 27 

第三款  跨國公司與工會、團體協商之問題 ... 29 

第四款  跨國公司與工作歧視議題 ... 30 

第四節  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之主要原因 ... 31 

第一款  地主國政府主動侵害人權 ... 31 

第二款  國家間競爭下政府不願制訂或落實合乎國際標準之法令 .... 32 

第三款  全球化競爭下市場向下追逐  (race to the bottom)  之現象 ... 35 

第四款  小結 ... 40 

第三章

 

國際組織對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回應 ... 42

 

第一節  國際經貿體系 ... 42 

第一款  GATT/WTO卸責之態度 ... 42 

第二款  OECD ... 45 

第三款  其他區域經貿組織 ... 48 

第二節  國際勞工組織 ... 50 

第三節  聯合國人權體系 ... 52 

第一款  跨國公司行為準則草案 ... 52 

(10)

IX

第二款  跨國公司及其他商業體有關人權責任規範草案 ... 54 

第三款  《聯合國全球盟約》 ... 57 

第四節  世界銀行集團 ... 61 

第五節  現行國際組織回應之綜合分析 ... 66 

第一款  現行國際組織之貢獻 ... 66 

第二款  影響國際組織回應成敗之因 ... 68 

第三款  國際組織仍缺乏有效落實機制 ... 69 

第四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主要手段 ... 72

 

第一節  貿易制裁/貿易優惠措施 ... 73 

第一款  概說 ... 73 

第二款  利用貿易手段處理人權侵害問題之先例 ... 77 

第一目  貿易制裁之實例 ... 78 

第二目  貿易優惠措施之實例 ... 81 

第三款  貿易制裁/貿易優惠措施與WTO之關係 ... 82 

第四款  綜合分析 ... 85 

第一目  貿易制裁作為落實勞動人權手段之分析 ... 85 

第一項  貿易制裁手段之類型分析 ... 85 

第二項  貿易制裁作為落實勞動人權手段之優劣 ... 87 

第二目  貿易優惠措施作為落實勞動人權手段之分析 ... 89 

第五款  小結 ... 90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及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 91 

第一款  公司社會責任概說 ... 91 

第二款  以跨國公司自律為核心-公司內部行為準則 ... 95 

第三款  促使跨國公司負起社會責任之因素 ... 98 

第一目  消費者與投資者作為主要壓力來源 ... 98 

第二目  遵守公司社會責任之好處 ... 99 

第四款  促使跨國公司遵守社會責任之方法 ... 103 

第五款  全球生產鏈與公司社會責任之關係 ... 108 

第六款  綜合評析 ... 110 

第三節  民事責任-以美國《外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為核心   113  第一款  概說 ... 113 

第二款  ATCA之構成要件 ... 113 

第一目  管轄權 ... 113 

第二目  不便利法庭原則 ... 114 

第三目  請求權基礎之判定 ... 115 

(11)

X

第四目  個人責任問題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與國家行為理論 

(state action doctrine) ... 116 

第三款  成功案件分析-Doe v. Unocal ... 118 

第一目  基本案例背景及訴訟過程 ... 119 

第二目  法院見解 ... 119 

第三目  小結 ... 121 

第四款  ATCA落實核心勞動基準可能性之分析 ... 121 

第五款  綜合分析 ... 124 

第一目  ATCA落實勞動人權之困難 ... 124 

第二目  ATCA落實勞動人權之優勢 ... 125 

第四節  強制跨國公司揭露營運資訊 ... 127 

第一款  概說 ... 127 

第二款  強制揭露之效果 ... 128 

第三款  強制跨國公司揭露資訊之可能方法 ... 129 

第一目  透過內國法強制跨國公司揭露海外勞動情形 ... 130 

第二目  透過國際強制揭露體系之可能性 ... 132 

第四款  綜合分析 ... 134 

第五節  小結 ... 134 

第五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各類模式 ... 138

 

第一節  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具體脈絡分析 ... 138 

第二節  依照產業特性相應之基本管制模式 ... 141 

第一款  對於消費性產品產業之管制模式 ... 141 

第一目  穿透生產鏈屏障的公司社會責任 ... 141 

第二目  資訊透明度的競爭與最低限度的強制揭露 ... 145 

第三目  以申訴制度確保參與管道 ... 149 

第四目  小結 ... 150 

第二款  對於原物料產業之管制模式 ... 151 

第一目  透過金融市場之力量加以拘束 ... 151 

第二目  強制揭露體系所能發揮的優勢 ... 155 

第三目  小結 ... 156 

第三節  侵害行為具有其他特殊性之情形者 ... 156 

第一款  跨國公司侵害屬強行國際法之勞動人權者 ... 156 

第一目  以民事責任體系為管制核心 ... 156 

第二目  民事責任與公司社會責任相互加成之效果 ... 158 

第二款  跨國公司侵害行為牽涉地主國政治因素 ... 160 

第一目  地主國主動侵害勞動人權者 ... 161 

(12)

XI

第二目  地主國政策妨礙勞動人權落實者 ... 164 

第三目  WTO體系對於落實勞動人權之重要性 ... 166 

第四節  「綜合管制模式」適用於核心勞動基準之分析 ... 167 

第一款  解決強迫勞動問題之具體分析 ... 169 

第二款  解決童工問題之具體分析 ... 169 

第三款  解決集會結社與團體協商問題之具體分析 ... 170 

第四款  解決工作歧視議題之具體分析 ... 171 

第六章

 

結論 ... 173

 

參考文獻 ... - 1 -

 

(13)

1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故事可以從Nike這個全球最大運動用品商講起。Nike在大多數台灣熱愛運動 的人們心中始終屬於運動產品品牌中的名牌,但是對於大部分台灣人而言,除了 熟知Nike本身產品品質聲譽以外,卻鮮少詢問:我所購買的產品,到底是怎麼來 的?Nike集團作為一個跨國公司,主要的企業總部位於美國,產品生產線主要集 中在中國、東南亞、印度、中美洲等地,1而產品本身則行銷全球各地。Nike集 團在全球各地,不論是生產或行銷等投資額度均相當可觀;在大多數台灣消費者 所謂「大公司生產的產品就是好」的心態下,甚少人真正質疑過Nike的聲譽。似 乎對於大多數台灣消費者而言,對於產品品質的評價即等於品牌形象。若非特別 關注社會運動與人權運動者,很少人知道Nike在過去數十年間,其實在美國與歐 洲遭遇到不少抵制的力量;而Nike的品牌形象,可能在人權問題上面是相當有問 題的。

不過五、六年前的光景,2003年9月,Nike公司與一位加州消費者達成為數 一百五十萬美金的和解,以終止雙方的爭訟。而全數和解金捐贈與非政府組織-

Fair Labor Association-以提升Nike公司海外產品製造廠的勞工標準。此案起因 於自1996年起,為數不少的美國消費者團體質疑Nike海外工廠的勞動人權標準

(包括超時工作、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之要求、女性受到性騷擾及勞動場所安全問 題)。Nike為了維護其品牌形象,在各大媒體的公開信中說明其海外工廠之勞動

1 Nike生產線的報告可見:Nike, Nike Contract Factory Disclosure List,

http://www.nikeresponsibility.com/pdfs/BJ08_Factory_List.pdf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14)

2

人權標準均合乎當地勞動法規之要求。然而本案原告Kasky提起公益訴訟控訴 Nike前開言論為錯誤且誤導消費者,已違反了加州「不實廣告法」 (False Advertising Law) 與加州「公平競爭法」 (Unfair Competition Law)。2而在多年纏 訟後,在敗訴可能性的壓力下,Nike最終與原告達成前開和解。3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平常我們所喜愛且熟知的品牌商品,背後很可能 侵害了許多人權後所製成,卻不為人知。而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問題,對於國際 社會而言,早已不是新聞。從過去的案例顯示,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問題主要可 以分成四個類別:a.) 因跨國公司自身維安所生之武裝暴力問題、 b.) 環境侵害 問題、 c.) 產品責任問題,以及本論文所關切的 d.) 侵害勞動人權問題。

關於跨國公司武裝暴力的問題,最著名者以當屬現今知名的石油大廠Royal Dutch Shell(國內名稱為:殼牌石油)的兩大前身Royal Dutch Petroleum與Shell Transport公司,4在奈及利亞所發生的事件為適例。這兩家公司在該國石油蘊藏 量豐富的Ogoni地區,共同投資設立Shell Nigeria子公司從事石油挖掘的工作。因 為對該地人民的土地補償、石油利益分配等問題、探勘造成的空氣污染、油管嚴 重漏油污染土地等問題,Ogoni人民開始著手於捍衛其家園的社會運動,而組成 了Movement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Ogoni People聯盟 (以下簡稱:MOSOP)。然而 悲劇發生在1995年,當地的社會運動受到奈及利亞軍隊無情的鎮壓,MOSOP領

2 Kasky v. Nike, 27 Cal.4th 939 (Cal. 2002).

3 Fair Labor Association.org, Fair Labor Association Receives $1.5 Million in Settlement of Kasky v.

Nike First Amendment Case (2003), http://dev.fairlabor.org/docs/Nike_Kasky.doc (last visited July 12, 2009).

4 兩家石油公司在2005年時已合併成為Royal Dutch Shell,詳細資訊參見:Shell,

http://www.shell.com/; then follow ‘about shell’ hyperlink; then follow ‘who we are’ hyperlink;

then follow ‘out history’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15)

3

袖Saro-Wiwa被軍方處以絞刑。而Shell Nigeria則被控賄賂和資助此一軍事鎮壓;

同時兩大母公司亦被指控提供軍方武器、情資以及交通工具。5

跨國公司造成的環境侵害問題則以1984年印度波帕爾 (Bhopal) 毒氣外漏 事件為最。當年12月3號的晚上,美國化學產品大廠Union Carbide在當地的化學 農藥工廠因儲存槽冷卻系統設計不良使得化學儲存槽中之毒氣外洩,導致兩千多 名村民當場死亡,十五萬人受傷,而累計至今因毒氣致死的人數已累積至兩萬三 千人,而有五萬人因病情嚴重而無法工作。此事件已被公認為世界上最為嚴重的 工業傷害事件。6在2001年時,Union Carbide已被另一家美國化學產品大廠Dow Chemical所併購,成為該集團之一份子。7然而Dow Chemical卻仍完全否認與波 帕爾事件有任何相關,或承受任何Union Carbide之責任。8Union Carbide雖然在 其正式聲明中提及所有的賠償都已透過印度政府為妥善處理,9但從相關社會運 動資訊觀察發現,Union Carbide仍未完全清理該污染現場或已真正完全地賠償當 地居民的損失。10

另外,產品責任的問題則以前一陣子中國毒奶粉的事件,引起全球軒然大波 最為著名。伊利、蒙牛、光明、聖元及雅士利等中國奶製品大廠,被檢驗出產品 當中含傷害人體的三聚氰胺,而這些產品透過全球供應鏈流通到世界各地,並且 其生產的原料更為許多其他國際知名奶製品廠商所購買,而對各地消費者的健康 造成威脅,引起世界對於奶製品消費的恐慌。

5 Wiwa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226 F.3d 88, 92-93 (2nd Cir. 2000).

6 Students for Bhopal, http://studentsforbhopal.org/, then follow ‘what happened?’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7 Union Carbide, http://www.unioncarbide.com, then follow ‘about us’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8 Dow Chemical, http://www.dow.com/commitments/debates/bhopal/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9 Union Carbide, Statement of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Regarding the Bhopal Tragedy, http://www.bhopal.com/ucs.htm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10 Students for Bhopal, http://studentsforbhopal.org/24thToolkit.htm#Background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16)

4

最後在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問題上,除了Nike所引發的爭議外,另外還 有雀巢公司在象牙海岸的可可園中僱用童工,且剝削其勞動力的問題。輪胎大廠 Firestone Tire & Rubber Company在賴比瑞亞橡膠園,強迫勞工超時工作剝取橡膠 的行徑;Wal-Mart公司的僱用政策中,性別歧視的問題層出不窮;以及可口可樂 在哥倫比亞的裝瓶承包商,透過暗殺的方式阻礙當地勞工行使籌組工會的權利。

11

雖然跨國公司的投資對於各地人權狀況造成了許多衝擊,但是跨國公司並非 完全等於新時代人權侵害者的代名詞。跨國公司的投資仍然是許多開發中國家的 重要資金來源,而提供當地眾多的就業機會。例如WTO向來即強調,透過全球 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經濟成長,將能夠有助於推動國際勞動人權的保障。12過去 在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許多跨國公司的投資成為驅動我國加工出口產業的動 能。而在當時我國國內勞動環境當中,工作平等條件較差的年代,許多跨國公司 對女性員工的工作條件的保障(如同工同酬、產假等),反而更優於許多本土企 業,因而能夠吸引許多優秀的女性員工。而這些優渥的保障,喚醒了許多女性勞 動者的平權意識,而成為我國的工作平等議題發展的優良例示。

同時並非所有跨國公司都不尊重國際勞動人權,舉例來說來自於美國知名的 咖啡連鎖店「星巴克」 (Starbucks),在事業草創時期即採取了尊重環境與勞工 權利的商業策略,而有別於上述各家人權記錄不良公司的行徑。13種植咖啡與可 可豆一樣,都是耗費大量勞力且工作內容相當辛苦的產業。但是有別於雀巢公司 剝削童工的行徑,星巴克公司不斷透過公平交易的理念,以作為建立品牌形象的 手法,且獲得許多社會大眾的認同。同時,為了確保咖啡豆買賣的收益能夠回饋

11 此四案例之詳細說明,請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部分,頁26以下之討論。

12 WTO, Singapore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1996),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96_e/wtodec_e.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13 GEOFFREY HEAL,WHEN PRINCIPLES PA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BOTTOM

LINE 13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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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咖啡農,星巴克公司選擇直接向各地的農民收購,也不願選擇批發商或進口商 代理之。透過這樣的方式,星巴克公司確保了農民的勞動力免於剝削,並且提升 了當地的生活水準。14

在此一脈絡下,關於保障國際勞動人權的議題,跨國公司同時可能是促進人 權保障的要角,但一方面也可能扮演著侵害人權保障的角色。而其中核心的問題 出現在,現今原則上國家至今仍然才是國際法上的義務主體;只有在極例外的情 形之下,才將個人 (individual) 作為義務主體(如戰爭罪 (war crime)、違反人道 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與殘害人群罪 (genocide)等)。15因此許多人權規 範對於跨國公司而言,並非直接拘束之法律規範,只有各國內國法才是主要拘束 跨國公司的法源。但是各國內國法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及落實程度不一,使得跨 國公司在各地侵犯人權時,卻無法有效拘束。加上跨國公司得以在全球各地投 資,單一國家的管制無法有效拘束跨國公司的行為。一旦跨國公司在A地發生人 權侵害問題而可能受到制裁的風險時,跨國公司將可輕易地轉投資至B地。因此 各國管制強度上的落差,加上跨國公司的流動性,因而造成國際人權落實機制上 的困境。

因此本論文認為全球貿易自由化帶來跨國公司更為便利地於全球各地投 資,雖然能夠在積極面向上對勞動人權保障有所貢獻。但是本論文主張唯有確保 跨國公司不再成為侵害人權的角色,也才能夠進一步談如何讓跨國公司能夠有效 發揮積極保障人權角色的功能。所以應如何管制跨國公司侵害人權之行為,實屬 確保跨國公司行為合乎國際勞動人權保障要求的核心問題。

欲解決這個問題,則應更進一步具體觀察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現象。而 本論文發現跨國公司侵害人權行為的脈絡,具有相當不同的範疇,在各個範疇之

14 Id., at 134-136.

15 姜皇池(2006),《國際公法導論》,377頁,台北市: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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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最適合的管制模式應各有不同。因此在這之中本論文選取與跨國公司的生產銷 售最直接關連的勞工,作為研究的主題。究竟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應該如何落實在 跨國公司之上?現今各個主要國際組織對於此一問題的因應態度為何?又有哪 些可能管制跨國公司此一議題的管制手段可資使用?並且本論文在探討完相關 落實國際勞動人權標準之機制後,進一步思考究竟何種管制模式又或者管制模式 之間應如何互動,應是最有助於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免於跨國公司侵害者?

第二節 研究範圍

跨國公司所引起的國際人權問題相當廣泛,其中包含了跨國公司自身維安 所生之武裝暴力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產品責任問題以及勞動者權利問題。處理 這些問題的相關管制模式相當複雜,且因各個主要不同的議題而有所差異,例 如:武裝暴力問題若將管制重點放在企業自願性的社會責任議題上,將無法產生 有效的意義。在跨國公司的運作、產品製成、服務的提供上,其中最重要的動力 便是來自於為跨國公司賣力的勞動者們;因此,在眾多的議題當中,本論文選取 與跨國公司最為密切的勞動人權議題,以作為研究國際人權與跨國公司間互動的 主要研究範圍。

同時,在勞動人權的領域當中,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的分類,共有23類之多。本論文僅選取ILO在1998年所提出的 四大核心勞動基準作為研究對象,這四項核心勞動人權是世界上最廣為各國所接 受,且享有高度共識者;但是即便是享有如此高度共識的國際人權,在落實上都 已面臨許多困難,16更遑論其他領域的勞動人權問題。因此本論文嘗試從此四大 核心勞動人權為研究範圍,尋求一套可行且得以有效落實國際勞動人權的管制機 制。

16 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第四款部分,頁40以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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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害主體的部分,本論文以跨國公司為討論的核心,因此國家所應負 起的國際法上的人權責任,並不在本論文探討的重點之內,僅於部分跨國公司侵 害人權的具體脈絡中,與國家有所牽連者,始特別討論之。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採取文獻回顧的方式,並以管制理論作為探討此一問題的研究方 法,而管制理論的部分,則主要可以分成管制環境、管制結構、管制流程、組織 與權限及法令基礎等五大面向。17首先在管制環境的部分,本論文透過蒐集網路 上相關的新聞資訊及學術文獻,提供讀者與核心勞動人權相關之具體案例,並且 說明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主要原因,以建構現今跨國公司侵害相關問題的背 景圖像。再從各國際組織之官方網站資源及正式文件中,整理出此一議題現行國 際組織的因應狀況。

在管制結構的部分,首先需探討管制目的與管制手段之問題。在管制目的 的部分,本論文於文中說明四大核心勞動人權的內涵,以作為管制跨國公司行為 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在管制手段的部分,本論文則是整理國際上學者對於管制 此一議題之觀點後發現,學者們大多分別從個別的管制手段切入,而主要可以分 成四類:貿易手段、公司社會責任、民事責任及強制揭露資訊。因此本論文介紹 此四類主要管制手段,並評析個別管制手段於管制此一議題的優劣之處。同時,

個別管制手段的法源基礎,則於相關介紹中一併說明之。

而在探討完管制環境與個別管制手段後,本論文從跨國公司不同的產業類 型,來分析其所涉及主要利害關係人的相異處,並且從個別管制手段所能發揮的 管制能量,以及管制主體所能發揮的效能,發展出一套相應的「基本管制模式」;

而在透過不同產業類別分析後,本論文另外針對跨國公司侵害(或落實)勞動人

17 葉俊榮(2003),《行政法案例分析與研究方法》,初版二刷,頁34-40,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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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具有特殊性的具體脈絡當中,同樣在參酌不同管制主體與管制手段所能發揮的 管制能量後,立基在「基本管制模式」上發展出一套「綜合管制模式」,以完整 地建構一套處理此一議題之管制模式。並且提供將來案例中,管制流程的具體管 制方向。

在研究取向上,本論文選擇從學術文獻與相關案例出發,來探討跨國公司 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之間的關係;並且在整理出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原因及侵害 類型後,嘗試提出一套能夠普遍適用於所有跨國公司的管制模式。此一研究取向 有別於採取個案探討的角度,調查少數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事實脈絡,以尋求解 決個案爭議的取向。

因此,透過上述研究方法,本論文各章節探討重點如下:首先第二章部分,

界定了跨國公司之定義、說明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與四大核心勞動基準之內涵;

並且介紹近年來跨國公司侵害核心勞動人權之案例,並說明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 權之主要原因。第三章部分,則介紹目前各國際組織對於此一問題之主要回應,

並且分析現行此議題之發展狀況,以及各國際組織成敗之處。第四章部分,則完 整介紹上述四種管制手段,其法源基礎、管制手段之具體內涵,及其對於管制此 一議題的貢獻與缺失。第五章部分,本論文則針對跨國公司侵害問題之具體脈 絡,提出一套完整的「綜合管制模式」,並說明此一管制模式之貢獻及優點。在 最後第六章部分總結本研究之研究成果,並且提出此一管制模式之發展展望。

第四節 研究限制

跨國公司對於國際勞動人權而言,一方面具有侵害人權的威脅之外,跨國 公司亦透過直接投資,而促進國際勞動人權的保障。例如透過外國公司之投資,

使得開發中國家人民能夠獲得更多工作機會,提升其生活水準;又某些人權績效 良好之跨國公司,若能夠在投資當地提供當地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則可對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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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勞動環境產生正面例示的效果。另外若跨國公司願意積極參與社會發展議題 (social development issues),甚至能夠發揮消除貧窮,並提升當地勞動人權情形之 效果。18近年來聯合國在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的議題上,除了重視如何確保 跨國公司尊重國際人權的要求外,19另一重要趨勢即是希望透過結合民間跨國公 司的經濟力量,來促進全球社會發展議題。20

然而促使跨國公司積極參與捍衛與提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議題,與消極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之問題,誠屬相當不同之面向。本論文認為現今管制跨國公司 侵害行為之機制仍未臻妥適,而迫切需要一套有效之管制模式。甚且只有當跨國 公司不再侵害國際勞動人權,才更能開啟跨國公司進一步積極保障各地勞動人權 情況的可能性。21因此受限於論文之篇幅及議題取向的考量下,本論文將無法處 理跨國公司積極推動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面向。

另外,台資跨國公司在全球生產鏈當中經常扮演著中介先進國家買方與開 發中國家生產者之間的角色,我國的企業從過去是單純接受先進國家跨國公司投 資的年代,轉型成接受已開發國家市場訂單,而在第三國生產或採購相關產品的 貿易角色。台資跨國公司在中國與東南亞的投資,和其他西方跨國公司一樣,都 對當地勞動人權產生衝擊。但台資跨國公司相對於西方跨國公司而言,最大的差 異點在於,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面對來自西方跨國公司的議價壓力;西方跨國公司 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必然想辦法壓縮台資跨國公司的利潤;此一強大的議價壓

18 MICHAEL HOPKIN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IS

BUSINESS THE SOLUTION?130-145(2007).

19 參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頁52以下之探討。

20 UN Global Compact Office, United Nations and Private Sector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docs/news_events/9.1_news_archives/2008_09_24/UN_Business _Framework.pdf (last visited July 12, 2009). 此文件中所採用的參與架構乃是,學者Jane Nelson

在2002年所提出者,其提供了一套跨國公司如何參與聯合國發展議題之完整架構,參見:JANE

NELSON,BUILDING PARTNERSHIPS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THE PRIVATE SECTOR (2002).

21 參見本文第五章第四節,頁138以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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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使得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選擇自行吸收,又或者轉嫁到開發中國家的生產者與 勞工身上。在這樣的產業現實之下,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面對的勞動人權保障問 題,必然與西方跨國公司有所差異。22而是否需要另一套有別於一般普遍適用的 管制模式,以處理台資跨國公司此一特殊性,誠屬另一面向之議題。

前述台資跨國公司在全球生產體系當中所面臨的困境,固然是相當重要的 研究議題。然而本論文認為,唯有在提出一套完整且能普遍適用於各類跨國公司 侵害國際勞動人權的管制模式後,才能進一步面對區域性跨國公司的特殊性問 題。因此礙於研究的篇幅及取向的限制下,上述具本土研究意識的區域性與個案 性的研究取向,則非本論文所能處理者。

因此,本論文在研究取向的定位上,屬於一篇致力於提出一套能夠防免所 有跨國公司侵害世界各地勞動國際人權的管制模式,希望為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 議題,提供從管制觀點出發的思考立基點。

22 此一特殊性的說明,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頁35以下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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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之侵害

在上個世紀結束時,美國The Institute of Policy Studies針對跨國公司經濟實 力作了一份研究,在該研究中指出,時至2000年為止世界上前百大經濟體中,共 有51個經濟體為跨國公司;而前兩百大跨國公司合計所生產的收益,比起全球所 有國家(扣除前十名的富庶國家)國內生產毛額 (GDP) ,足足高出2,000倍之多。

23根據「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 2008年《世界投資報告》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8) 顯示,

跨國公司在2007年總服務及產品銷售金額,比起2006年增加了21%(約31兆美金)

之多,顯見跨國公司的經濟實力之大且仍在增加當中。24這些龐大的海外投資額 確實提升了許多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並且提供世界各地勞工許多工作機會,

進而能夠提升各地的生活水準,並能解決世界各地貧窮所帶來的勞動人權問題,

而有助於國際勞動人權的保障。

然而跨國公司於全球經濟活動中扮演著如此舉足經重的角色,其在全球各 地侵害人權之事件卻層出不窮,而唯有解決附隨著海外投資而來的各種侵害問 題,也才能夠真正落實勞動人權的保障。因此本章首先界定本論文中跨國公司之 定義,並說明國際勞動人權之基本概念、內涵與近年來國際勞工組織 (ILO) 極 力推動之核心公約。最後本論文挑選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之重要案例,以 說明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之主要原因,並且作為本論文管制模式所欲回應 的重點。

23 原資料已於The Institute of Policy Studies網站上移除,資訊轉引自Sarah Joseph, Corporations and Transnational Human Rights Litigation 1 (2004).

24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8: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the Infrastructure Challenge xvi (2008). 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 影響,可能導致2008年跨國公司服務及產品銷售額度將有下降之可能,但仍不影響跨國公司 於全球經濟活動上之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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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跨國公司之定義

當提及具國際性之商業營利組織時,除了跨國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的一詞之外,學界上相類似的用語尚有多國籍公司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25多國籍企業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多國籍公司一詞最早出現在美國學者Daviel E. Lilienthal於1960所著的《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一書中。根據該書之定義,多國籍公司係指「該 等公司雖然以某一特定國家為其母國,然而亦在其他國家的法律或習慣下經營其 商業活動」。26雖然此一定義已清楚地點出了國際性商業營利組織,本身常見的 跨國商業活動,但是卻無法包含公司型態以外的商業組織。另外國際性商業營利 組織亦非全然僅以某一特定國家為其母國,亦可能出現由數個依據不同國家法律 所設立之公司而組成的關係企業集團,此一名詞背後所隨之定義,容有無法完全 說明之憾。另外,多國籍公司中之「多國籍」一詞,中文上的理解亦與Lilienthal 的定義有所出入,而似有較為不適之處。

「多國籍企業」一詞的定義,則可參考ILO《多國籍企業及社會政策之原則 三邊宣言》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以下簡稱:《ILO三邊宣言》)之定義。根據ILO 之定義,「多國籍企業係指任何企業,不論是公有、私有或混合形式者,凡擁 有或控制外於其母國的生產、銷售、服務或其他設施者,均屬之。」27同時,

25 如國內法律學界之焦興鎧教授在其〈透過多國籍公司行為準則推展核心國際勞動基準之努力

-兼論非政府組織所扮演之角色-〉一文中,即使用此一詞彙。參見,焦興鎧(2006),〈透 過多國籍公司行為準則推展核心國際勞動基準之努力-兼論非政府組織所扮演之角色-〉,

焦興鎧編,《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頁112。台北市:新學林。

26 “…corporations…which have their home in one country but which operate and live under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other countries as well.” See, PETER T.MUCHLINSKI,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HE LAW 5 (2007).

27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include enterprises, whether they are of public, mixed or private ownership, which own or control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services or other facilities outside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y are based.”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Tripartite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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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 亦採取相類似的定義法:「多國籍企業通常 是由在一個或多個國家建立的公司或其它實體組成,並相互聯繫進而以不同方 式協調業務。儘管其中一個或多個實體能夠對其它實體施加更明顯影響,各實 體的自主權在一個多國籍企業和另一個多國籍企業之間可能明顯不同。所有權 可以是私有、公有或公私混合。」28

另外,「跨國公司」一詞則常見於聯合國相中涉及國際性營利商業組織文 件之中。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草案(Draft United Nations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以下簡稱:《1982聯合國行為準則》草案) 的定義:「跨國公司是指,由在兩個或更多國家的實體所組成的公營、私營或混 合所有制企業,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領域如何。該企業在一個決策體 系下運營,以便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制定協調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該企業 中各個實體透過所有權或其他方式結合在一起,從而其中一個或更多的實體能夠 對其他實體的活動產生實質的影響力,特別是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和責 任。」29其後,在2003年通過的《聯合國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在人權方面的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 22 (4th ed. 2006) [hereinafter ILO MNE Tripartite Declaration].

28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usually comprise companies or other entities established in more than one country and so linked that they may co-ordinate their operations in various ways. While one or more of these entities may be able to exercise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ver the activities of others, their degree of autonomy within the enterprise may vary widely from on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to another. Ownership may be private, state or mixed.” OECD, OECD Declaration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Revision 2000, ¶ 3 (2000), available at

www.oecd.org/daf/investment/declaration, the follow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hereinafter OECD Guidelines].

中文譯文轉自:OECD網站。http://www.oecd.org/dataoecd/61/44/38111435.pdf(最後瀏覽日:

2009/6/4)。

29 “The term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as used in this Code means an enterprise, comprising entities in two or more countries, regardless of the legal form and fields of activity of these entities, which operates under a system of decision-making, permitting coherent policies and a common strategy through one or more decision-making centres, in which the entities are so linked, by ownership or otherwise, that one or more of them may be able to exercise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ver the activities of others, and, in particular, to share knowledge, resources and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others.” U.N. Commission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UNCTC], Informal Paper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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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準則》草案中 (Draft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以下簡 稱:《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我們可以看到對於跨國公司定義上更 進一步的觀察重點。根據該文件對於跨國公司之定義為:「『跨國公司』一語,

係指於不止一個國家中經營的單一經濟實體或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經營的一 群經濟實體—不論其法律形式如何,不論是在其本國還是活動所在國,也不論是 單獨經營還是集體經營。」30因此,觀察經濟實體的活動才是「跨國公司」一詞 中最重要的核心。

由前開各官方文件所顯示出來對於「多國籍企業」或「跨國公司」二詞的 定義,我們不難發現,國際性之商業營利組織本身在全球各地的組織形式並非主 要關鍵核心,各定義毋寧強調其本身於全球各地進行商業活動的統合及執行能 力。然而考量到「多國籍」一詞,直觀文義上似較強調企業體本身組成的國籍特 性,不若「跨國」 (transnational) 一詞更能強調商業體本身活動超越國界的特性,

因此本論文仍將採取「跨國公司」一詞,來指涉國際性之商業營利組織。而在各 個官方文件的定義中,本論文認為《1982聯合國行為準則》草案對於「跨國公司」

的跨國商業活動之定義,最為精細,因此亦從其定義。惟須再次強調的是,「跨 國公司」一詞雖然使用了「公司」 (corporations) 一語,但是「跨國公司」本身 的法律形式絕非此定義所關切之核心;正如同《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

Negotiations to the Complete the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U.N. Doc. E/C.

10/1982/6 (June 5, 1982), reprinted in [1983] 22 ILM 192 (hereinafter U.N. Draft Code 1983).

30 “The term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refers to an economic entity operating in more than one country or a cluster of economic entities operating in two or more countries – whatever their legal form, whether in their home country or country of activity, and whether taken individually or collectively.” U.N. 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raft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 Human Rights, E/CN.4/Sub.2/2003/12 (Aug. 26, 2003), ¶ 20 [hereinafter The Norms].

中文譯文參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官方版本,資料來源:

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G03/153/48/PDF/G0315348.pdf?OpenElement (最後 拜訪日: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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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彰顯的意旨一般,凡觀察特定範疇內的經濟實體群,只要其商業活動屬於跨國 性運作,則均應為「跨國公司」之定義所含括。

第二節 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

第一款 基本概說

國際勞動人權的發展,當屬國際人權體系中最早出現之一環,其以ILO為主 要發展核心,而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國際勞動標準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可謂為國際勞動人權之核心價值。自1919年ILO成立起,即致力於促進世界上勞 動者之權利,而唯有勞工所處之工作環境與所受之工作待遇獲得保障,始能促進 社會正義 (social justice)而保障世界和平,31在現今全球化的經濟體制下,落實國 際勞動標準更是確保全球人民均能受惠於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內涵。32

國際勞動組織在二十世紀設立之初,即明白揭示了勞動條件改善包含了每 週每日最高工時、避免失業、最低生活工資、勞工健康及職業傷害照護、童工及 女工的保護、老年退休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承認同工同酬原則與集會結社自由 原則與促進職業教育之組織等。33此一時期國際勞動人權之關切核心出自於人道 之考量,特別關切長期被剝削之勞工成員,希望透過改善勞工工作環境,以預防 因所得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會動亂。34在1944年時,ILO於美國費城召開第26屆 大會,並通過著名的《費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成為增補該組織 憲章之一部。35於該宣言中ILO重新定義其組織目標,除原先剷除剝削勞工以維

31 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言。

32 ILO,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http://www.ilo.org/global/What_we_do/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Introduction/lang--en/index.

htm (last visited June 4, 2009).

33 Ibid.

34 焦興鎧(2006),〈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焦興鎧編,《國際勞

動基準之建構》,頁51。台北市:新學林。

35 全名為: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aims and purpo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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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社會正義之目標外,更欲引導各會員國之社會、經濟政策,更積極地保障個人 之經濟、社會、文化、民權及政治權利。36

隨著戰後國際人權體系的蓬勃發展,《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成為了「世界」 (universal) 人 權體系的核心;37此三份核心國際人權文件亦將國際勞動權利納入重要國際人權 之一部。《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宣示保障工作權、職業選擇之自由、受公平待 遇、失業保障、同工同酬、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利;第24條則揭示休息權、享有 合理之工作時間之權利;第25條亦宣示失業者應享有確保基本所需之生活水準的 權利。38《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到第10條針對勞動權利定有 廣泛之規定,舉凡要求各國透過職業訓練及指導以實現個人工作權、良好工作條 件、公平工資、工會及罷工基本權、社會安全制度、母性保護、童工及青少年勞 工之保護等,均在公約所保障之範圍;39《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文禁 止奴隸與強制勞動、40保障集會結社自由41及免於歧視之規定。42顯見國際勞動人 權於國際人權體系當中,係屬相當重要之一環。

36 焦興鎧,前揭註34,頁58。

37 HENRY J.STEINER &PHILIP ALSTO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LAW,POLITICS

&MORALS 133 (3rd ed. 2008).

38 《世界人權宣言》(1948),我國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2006),《國際人權法

文獻選集與解說》,頁24,台北市:前衛。

39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6條到第10條,聯合國大會第2200A(XXI)

號決議;中文譯本參考:陳隆志編,前揭註38,頁28-37。

4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8條,聯合國大會第2200A(XXI)號決議,我國 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註28,頁38-51。

4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前註,第22條。

4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前註,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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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普世勞動人權體系當中,43雖然三大國際人權文件中針對各重要勞動權利 及內涵定有原則規定,惟主要國際勞動人權之發展及具體化仍以ILO之公約 (conventions)及建議書(recommendations)為核心;ILO截至2009年2月為止,業已 通過188號公約及199個建議書,44國際勞動人權之具體內涵,該組織依照公約所 涉主題所為之分類,扣除最後條款公約為不涉實體國際勞動人權內涵外,共計有 二十一類之多,其相關之各個公約詳如下表所列:45

編碼 公約類型 ILO公約號

(一) 結社自由、團體 協商、勞動關係

第11、84、87、98、135、141、151、154 號公約

(二) 禁止強迫勞動 第29、105 號公約

(三) 童工保護 第5、6、10、15、33、59、60、77、78、79、90、

123、124、138、182 號公約

(四) 機會與待遇平等 第100、111、156 號公約

(五) 三方諮商 第144 號公約

(六) 勞工行政、勞動 檢查

第63、81、85、129、150、160 號公約

(七) 就業政策、促進 就業

第2、34、88、96、122、159、181 號公約

(八) 職業指導與訓練 第140、142 號公約

(九) 就業安全 第158 號公約

43 普世之意義在於其相關人權文件係開放於世界各國參與,相對於區域人權體系而言。Steiner &

Alston, supra note 37, at 133.

44 參見國際勞工組織網站。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 (公約部分);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recdisp1.htm (建議書部分)(最後拜訪日:2009/6/5)。

45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by Subjec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subjectE.htm#s01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30)

18

編碼 公約類型 ILO公約號

(十) 工資 第26、94、95、99、131、173 號公約

(十一) 工作時間 第1、4、14、20、30、31、41、43、46、47、49、

51、52、61、67、89、101、106、132、153、171、

175 號公約

(十二) 職業安全與衛生 第13、45、62、115、119、127、136、139、148、

155、161、162、167、170、174、176、184、187 號 公約

(十三) 社會安全 第12、17、18、19、24、25、35、36、37、38、39、

40、42、44、48、102、118、121、128、130、157、

168 號公約

(十四) 母性保護 第3、103、183 號公約

(十五) 社會政策 第82、117 號公約

(十六) 外籍勞工 第21、66、97、143 號公約

(十七) 海員 第7、8、9、16、22、23、53、54、55、56、57、

58、68、69、70、71、72、73、74、75、76、91、

92、93、108、109、133、134、145、146、147、

163、164、165、166、178、179、180、185 號和 MLC 公約

(十八) 漁民 第112、113、114、125、126、188 號公約

(十九) 碼頭工人 第27、28、32、137、152 號公約

(二十) 原住民 第50、64、65、86、104、107、169 號公約

(二一) 其他特類勞動者 第83、110、149、172、177 號公約

(二二) 最後條款公約 第80、116 號公約

資料來源: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by Subjec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subjectE.htm#s01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中文資料翻譯:林秀蘭(2008),《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國際法

(31)

19

源析探-以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核心》,頁78-79,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第二款 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

1998年ILO召開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時,特別通過《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 言》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這是該組織自成 立以來第三度正式採納之宣言。該宣言聲明在廣泛之國際勞動標準當中,某些原 則和權利被認為屬於普遍被國際社會承認為「基本公約」(或稱「核心公約」)

46所彰顯者,而成為近年來該組織推動國際勞動人權的重要核心。其分別為:結 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利、消弭強制勞動、消除童工及消除就業歧視;47而該八項 基本公約,則為:

1930年《ILO第29號強制勞動公約》、

1948年《ILO第87號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

1949年《ILO第98號團結權及團體交涉權公約》、

1951年《ILO第100號男女同工同酬公約》、

1957年《ILO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

1958年《ILO第111號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1973年《ILO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46 分別為:「基本公約」 (fundamental conventions) 為該宣言之用語,而「核心公約」 (core conventions) 則為學者常用之用語,參見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修訂三版,頁 82,台北市:自刊;焦興鎧,前揭註34,頁84。

47 ILO,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nd Work, Art. 1 &2,

http://www.ilo.org/declaration/thedeclaration/textdeclaration/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hereinafter ILO Fundamental Principle).

(32)

20

1999年《ILO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48

依照該宣言所示,此四項基本原則和權利不論各會員國是否已批准該八號 相關核心公約,各會員國均應尊重、促進並實現該等原則與權利。49同時,此宣 言特別強調ILO將提供技術合作及諮詢服務的方式,來推廣及執行上述基本公 約。50本論文以下針對此主要四大基本權利內涵分別說明之。

第一目 強迫勞動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廢除,反映了國際社會強烈反對任何形式的奴役制度之 態度。ILO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即通過了1930年《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

而為廢除強迫勞動立下基礎,依據該公約第二條之規定,所謂強迫或強制勞動係 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

然而該公約在同條第二項部分,針對強迫勞動設有許多彈性的例外條款,例如:

依照義務兵役制而純為軍事利益所為之服務、自治國家內的公民義務或社會上普 遍接受之一般公民義務、或因為緊急情況徵調人力之情形等均非屬強迫勞動之範 疇;然而該公約第一條對於廢除強迫勞動的時間表,允許各會員國在「可能的」

最短時間內廢除之,可見本號公約對於廢除強迫勞動政策而言,容有相當大的彈 性。51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時,因強迫勞動普遍被極權政府當作政治壓迫的 手段,戰後國際社會為了回應該等惡行,52於1957年通過《ILO第105號廢止強迫

48 此號公約係自2000年起亦為該組織列入重要核心勞動公約之一。參見,焦興鎧(2006),〈全

球化與基本勞動人權之保障〉,焦興鎧編,《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頁19。台北市:新學 林。

49 ILO Fundamental Principle, supra note 47, Art. 2.

50 Id., at Art. 3(a)-(c).

51 《ILO第29號強制勞動公約》(1930),第1條,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註38,

頁280-85。

52 焦興鎧,前揭註34,頁87。

(33)

21

勞動公約》;該號公約中第一條特別補充強調,強迫勞動不應適用在任何政治壓 迫或政治教育情形,也不能夠做為規範勞工紀律之工具或者作為針對罷工行為之 懲罰,甚且在第二條中簡明有力要求會員國必須「承諾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立即完 全廢除…強迫勞動。」53目前ILO已有182個會員國,54而至今第29號公約已為173 個國家所批准而第105號公約亦為170個國家所批准,55另外在1966年《公民及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亦明文規定廢除奴役制度並禁絕強迫勞動,顯見廢除強 迫勞動以及任何形式的奴役制度乃享有國際社會高度共識之規範。

表2-1 強迫勞動相關ILO公約 ILO

公約 號

公約名稱 ILO 通過年別 已批准之國家 數

生效年 別

29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173 1932 105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170 1959

表格來源:作者製表。

第二目 童工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童工一詞係指未達法定成年年齡的勞動者而言,56而童工問題向來是勞動人 權中另一個重要的面向。雖然這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針對兒童所得工作年齡大多 有所限制,甚至不少國家(如我國)對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均施以義務教育,

53 《ILO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1957),第2條,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 註38,頁286-87。

54 ILO, Alphabetical list of ILO member countries,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country.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55 ILO, Ratificati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newratframeE.htm, then follow ‘By Convention’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 我國亦在1959年批准第105號 公約,雖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仍應算入已批准之國家,故應為170個國家;另外中國迄今 均尚未批准此二號強迫勞動公約。

56 林秀蘭(2008),《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國際法源析探-以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核心》,頁105,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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