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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故事可以從Nike這個全球最大運動用品商講起。Nike在大多數台灣熱愛運動 的人們心中始終屬於運動產品品牌中的名牌,但是對於大部分台灣人而言,除了 熟知Nike本身產品品質聲譽以外,卻鮮少詢問:我所購買的產品,到底是怎麼來 的?Nike集團作為一個跨國公司,主要的企業總部位於美國,產品生產線主要集 中在中國、東南亞、印度、中美洲等地,1而產品本身則行銷全球各地。Nike集 團在全球各地,不論是生產或行銷等投資額度均相當可觀;在大多數台灣消費者 所謂「大公司生產的產品就是好」的心態下,甚少人真正質疑過Nike的聲譽。似 乎對於大多數台灣消費者而言,對於產品品質的評價即等於品牌形象。若非特別 關注社會運動與人權運動者,很少人知道Nike在過去數十年間,其實在美國與歐 洲遭遇到不少抵制的力量;而Nike的品牌形象,可能在人權問題上面是相當有問 題的。

不過五、六年前的光景,2003年9月,Nike公司與一位加州消費者達成為數 一百五十萬美金的和解,以終止雙方的爭訟。而全數和解金捐贈與非政府組織-

Fair Labor Association-以提升Nike公司海外產品製造廠的勞工標準。此案起因 於自1996年起,為數不少的美國消費者團體質疑Nike海外工廠的勞動人權標準

(包括超時工作、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之要求、女性受到性騷擾及勞動場所安全問 題)。Nike為了維護其品牌形象,在各大媒體的公開信中說明其海外工廠之勞動

1 Nike生產線的報告可見:Nike, Nike Contract Factory Disclosure List,

http://www.nikeresponsibility.com/pdfs/BJ08_Factory_List.pdf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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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標準均合乎當地勞動法規之要求。然而本案原告Kasky提起公益訴訟控訴 Nike前開言論為錯誤且誤導消費者,已違反了加州「不實廣告法」 (False Advertising Law) 與加州「公平競爭法」 (Unfair Competition Law)。2而在多年纏 訟後,在敗訴可能性的壓力下,Nike最終與原告達成前開和解。3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平常我們所喜愛且熟知的品牌商品,背後很可能 侵害了許多人權後所製成,卻不為人知。而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問題,對於國際 社會而言,早已不是新聞。從過去的案例顯示,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問題主要可 以分成四個類別:a.) 因跨國公司自身維安所生之武裝暴力問題、 b.) 環境侵害 問題、 c.) 產品責任問題,以及本論文所關切的 d.) 侵害勞動人權問題。

關於跨國公司武裝暴力的問題,最著名者以當屬現今知名的石油大廠Royal Dutch Shell(國內名稱為:殼牌石油)的兩大前身Royal Dutch Petroleum與Shell Transport公司,4在奈及利亞所發生的事件為適例。這兩家公司在該國石油蘊藏 量豐富的Ogoni地區,共同投資設立Shell Nigeria子公司從事石油挖掘的工作。因 為對該地人民的土地補償、石油利益分配等問題、探勘造成的空氣污染、油管嚴 重漏油污染土地等問題,Ogoni人民開始著手於捍衛其家園的社會運動,而組成 了Movement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Ogoni People聯盟 (以下簡稱:MOSOP)。然而 悲劇發生在1995年,當地的社會運動受到奈及利亞軍隊無情的鎮壓,MOSOP領

2 Kasky v. Nike, 27 Cal.4th 939 (Cal. 2002).

3 Fair Labor Association.org, Fair Labor Association Receives $1.5 Million in Settlement of Kasky v.

Nike First Amendment Case (2003), http://dev.fairlabor.org/docs/Nike_Kasky.doc (last visited July 12, 2009).

4 兩家石油公司在2005年時已合併成為Royal Dutch Shell,詳細資訊參見:Shell,

http://www.shell.com/; then follow ‘about shell’ hyperlink; then follow ‘who we are’ hyperlink;

then follow ‘out history’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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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Saro-Wiwa被軍方處以絞刑。而Shell Nigeria則被控賄賂和資助此一軍事鎮壓;

同時兩大母公司亦被指控提供軍方武器、情資以及交通工具。5

跨國公司造成的環境侵害問題則以1984年印度波帕爾 (Bhopal) 毒氣外漏 事件為最。當年12月3號的晚上,美國化學產品大廠Union Carbide在當地的化學 農藥工廠因儲存槽冷卻系統設計不良使得化學儲存槽中之毒氣外洩,導致兩千多 名村民當場死亡,十五萬人受傷,而累計至今因毒氣致死的人數已累積至兩萬三 千人,而有五萬人因病情嚴重而無法工作。此事件已被公認為世界上最為嚴重的 工業傷害事件。6在2001年時,Union Carbide已被另一家美國化學產品大廠Dow Chemical所併購,成為該集團之一份子。7然而Dow Chemical卻仍完全否認與波 帕爾事件有任何相關,或承受任何Union Carbide之責任。8Union Carbide雖然在 其正式聲明中提及所有的賠償都已透過印度政府為妥善處理,9但從相關社會運 動資訊觀察發現,Union Carbide仍未完全清理該污染現場或已真正完全地賠償當 地居民的損失。10

另外,產品責任的問題則以前一陣子中國毒奶粉的事件,引起全球軒然大波 最為著名。伊利、蒙牛、光明、聖元及雅士利等中國奶製品大廠,被檢驗出產品 當中含傷害人體的三聚氰胺,而這些產品透過全球供應鏈流通到世界各地,並且 其生產的原料更為許多其他國際知名奶製品廠商所購買,而對各地消費者的健康 造成威脅,引起世界對於奶製品消費的恐慌。

5 Wiwa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226 F.3d 88, 92-93 (2nd Cir. 2000).

6 Students for Bhopal, http://studentsforbhopal.org/, then follow ‘what happened?’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7 Union Carbide, http://www.unioncarbide.com, then follow ‘about us’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8 Dow Chemical, http://www.dow.com/commitments/debates/bhopal/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9 Union Carbide, Statement of 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 Regarding the Bhopal Tragedy, http://www.bhopal.com/ucs.htm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10 Students for Bhopal, http://studentsforbhopal.org/24thToolkit.htm#Background (last visited June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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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問題上,除了Nike所引發的爭議外,另外還 有雀巢公司在象牙海岸的可可園中僱用童工,且剝削其勞動力的問題。輪胎大廠 Firestone Tire & Rubber Company在賴比瑞亞橡膠園,強迫勞工超時工作剝取橡膠 的行徑;Wal-Mart公司的僱用政策中,性別歧視的問題層出不窮;以及可口可樂 在哥倫比亞的裝瓶承包商,透過暗殺的方式阻礙當地勞工行使籌組工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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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跨國公司的投資對於各地人權狀況造成了許多衝擊,但是跨國公司並非 完全等於新時代人權侵害者的代名詞。跨國公司的投資仍然是許多開發中國家的 重要資金來源,而提供當地眾多的就業機會。例如WTO向來即強調,透過全球 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經濟成長,將能夠有助於推動國際勞動人權的保障。12過去 在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許多跨國公司的投資成為驅動我國加工出口產業的動 能。而在當時我國國內勞動環境當中,工作平等條件較差的年代,許多跨國公司 對女性員工的工作條件的保障(如同工同酬、產假等),反而更優於許多本土企 業,因而能夠吸引許多優秀的女性員工。而這些優渥的保障,喚醒了許多女性勞 動者的平權意識,而成為我國的工作平等議題發展的優良例示。

同時並非所有跨國公司都不尊重國際勞動人權,舉例來說來自於美國知名的 咖啡連鎖店「星巴克」 (Starbucks),在事業草創時期即採取了尊重環境與勞工 權利的商業策略,而有別於上述各家人權記錄不良公司的行徑。13種植咖啡與可 可豆一樣,都是耗費大量勞力且工作內容相當辛苦的產業。但是有別於雀巢公司 剝削童工的行徑,星巴克公司不斷透過公平交易的理念,以作為建立品牌形象的 手法,且獲得許多社會大眾的認同。同時,為了確保咖啡豆買賣的收益能夠回饋

11 此四案例之詳細說明,請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部分,頁26以下之討論。

12 WTO, Singapore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1996), available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96_e/wtodec_e.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13 GEOFFREY HEAL,WHEN PRINCIPLES PA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BOTTOM

LINE 13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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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咖啡農,星巴克公司選擇直接向各地的農民收購,也不願選擇批發商或進口商 代理之。透過這樣的方式,星巴克公司確保了農民的勞動力免於剝削,並且提升 了當地的生活水準。14

在此一脈絡下,關於保障國際勞動人權的議題,跨國公司同時可能是促進人 權保障的要角,但一方面也可能扮演著侵害人權保障的角色。而其中核心的問題 出現在,現今原則上國家至今仍然才是國際法上的義務主體;只有在極例外的情 形之下,才將個人 (individual) 作為義務主體(如戰爭罪 (war crime)、違反人道 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與殘害人群罪 (genocide)等)。15因此許多人權規 範對於跨國公司而言,並非直接拘束之法律規範,只有各國內國法才是主要拘束 跨國公司的法源。但是各國內國法對於人權保障的規定及落實程度不一,使得跨 國公司在各地侵犯人權時,卻無法有效拘束。加上跨國公司得以在全球各地投 資,單一國家的管制無法有效拘束跨國公司的行為。一旦跨國公司在A地發生人 權侵害問題而可能受到制裁的風險時,跨國公司將可輕易地轉投資至B地。因此 各國管制強度上的落差,加上跨國公司的流動性,因而造成國際人權落實機制上 的困境。

因此本論文認為全球貿易自由化帶來跨國公司更為便利地於全球各地投 資,雖然能夠在積極面向上對勞動人權保障有所貢獻。但是本論文主張唯有確保 跨國公司不再成為侵害人權的角色,也才能夠進一步談如何讓跨國公司能夠有效 發揮積極保障人權角色的功能。所以應如何管制跨國公司侵害人權之行為,實屬 確保跨國公司行為合乎國際勞動人權保障要求的核心問題。

欲解決這個問題,則應更進一步具體觀察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現象。而 本論文發現跨國公司侵害人權行為的脈絡,具有相當不同的範疇,在各個範疇之

14 Id., at 134-136.

15 姜皇池(2006),《國際公法導論》,377頁,台北市: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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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適合的管制模式應各有不同。因此在這之中本論文選取與跨國公司的生產銷 售最直接關連的勞工,作為研究的主題。究竟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應該如何落實在 跨國公司之上?現今各個主要國際組織對於此一問題的因應態度為何?又有哪

中最適合的管制模式應各有不同。因此在這之中本論文選取與跨國公司的生產銷 售最直接關連的勞工,作為研究的主題。究竟國際勞動人權標準應該如何落實在 跨國公司之上?現今各個主要國際組織對於此一問題的因應態度為何?又有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