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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會責任及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第四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主要手段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及跨國公司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第一款 公司社會責任概說

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極大化 (profit maximization) 的過程中,對於商業活動 涉及的社會與環境有著許多衝突存在,例如為了追求成本的降低,而污染環境或 剝削勞工之勞動力,而在其營運範圍內對社會產生許多負面的影響。為了處理此 一問題,許多學者提出公司社會責任概念,以回應此一問題;要求公司除了於追 求利潤極大化之外,仍必須對於其商業活動影響所及的層面,負起一定的社會責 任。然而公司社會責任概念的發展,並非一開始即含括到利潤極大化之外的社會 責任範疇,這是因為各方對於公司究竟是為誰而經營的問題爭論不休,而此一論 爭可以追溯到70年代美國「股東利益優先論」 (shareholder primacy) 與「公司社 會責任論」之間的爭執。

主張「股東利益優先論」者以Milton Friedman教授為其代表性人物,此一論 者主張公司所應負擔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自己的利潤,除此之外頂多就是遵守法 律規範的要求。285此一主張最主要是認為,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經營者受僱於 股東自然應向其負責,並且在法令和倫理的規範基礎上謀求股東的最大利益;若 經營者須實踐此一目的以外的任務的話,將經常損及股東的利益。再者,公司經 營者從事社會目的的業務,將使其轉化為類似公務員的角色,卻又不如一般公務

284 參見本論文第五章第三節第二款第三目部分,166頁以下之說明。

285 賴英照(2007),〈從尤努斯到巴菲特-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

誌》,第93期,頁15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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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專業且受到相關民主機制的監督,效率不佳外更有正當性不足的問題;甚且各 方利害關係人(如股東、勞工、消費者及債權人等)的利益經常有衝突的情形存 在,經營者無法兼顧各方利益,導致營運決策上的困難,甚至有可能產生經營者 考量的並非公益而追求私利的問題。因此,公司所應追求的目標應跟只有利潤極 大化而已,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與公司之間的問題,應該透過契約或法令的規定 來處理之。透過契約的規定,能夠調和公司與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衝突問 題;而至於其他契約所無法處理的問題,應該透過法令來處理之,而公司只要遵 守法令,舉凡環境、勞工或消費者權益問題均能迎刃而解。286

「公司社會責任論」者則認為公司當然屬於營利事業固無疑問,只是於追 求股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利益之間,應求取較佳的平衡點。畢竟公司之所以能夠 獲利,並非單靠股東的出資而已,其中還結合了經營者、員工及相關人員合組的 團體,一起努力下所產出的結果;而在這整個營運生產過程當中,公司經營者本 來就是扮演著調和各方利益,並且做出決策的角色,經營者並非毫無能力處理各 方利益衝突的問題。287另外若從追求股東利益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利益有短期的 利益與長期的利益之分別,如果公司從事超出法令要求的最低標準且對於社會有 利行為,或許當下對於股東短期的利益有所減損,但是長期來看若能對公司的聲 譽、形象有所幫助,或者是能夠減低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司的抗爭與抵制的風 險,均是對於公司長期利益有所助益者,並非當然損及股東利益。288

286 賴英照,同前註,頁159-160。

287 賴英照,同前註,頁161-164,2007年。另亦有學者從法人本質理論推導公司負起社會責任的 正當性基礎:從法人實在說出發的學者認為,公司與一般自然人一樣同屬社會上的構成員,

因此有義務扮演對社會負責任的公民的角色 (socially responsible corporate citizen) ,如果公司 的行為對於社會或相關利害關係人造成負面影響的時候,公司自然要負起責任;而從法人擬 制說出發的學者則認為,公司人格是法律所創設且享受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若公司營業 行為對於社會產生負面的影響,為了避免賦予其權利的國家承擔此一不利益,公司也應採取 適當措施回應之。而關於經營者是否侵害股東權益的疑慮上,此一派學者則認為透過傳統公 司法上的「商業判斷法則」 (Business Judgment Rule) 即可處理之。Ibid.

288 參見本論文第四章第二節第三款第二目部分,頁99以下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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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主張「公司社會責任論」者認為,許多大企業在許多方面所掌握的經 濟實力,實不小於國家和政府所擁有者。不論是在訂定價格、投資設廠決策力以 及對於社會整體福祉的影響力,均相當可觀。在此情形下,公司不能只是追求股 東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利害關係人與社會的利益,而應對社會負起一定之責任。

289甚且在法令不備或執法寬鬆的情形之下,公司營運對於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 響,此一社會成本將無法有效地透過法令的落實,反映在公司營運的成本之內,

若在此一情形下仍繼續鼓吹追求股東利益的極大化而漠視社會的利益,無益是鼓 勵公司採取傷害社會利益的營業手段,獲取最大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所應 負的社會責任,是追求股東最大利益」的主張,實非真正對社會負起責任的態度。

如果我們將此兩派論爭放到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脈絡之下,更能突顯 出「公司社會責任論」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現今跨國公司所享有的經濟實力已遠 遠大過許多國家的經濟實力,甚且從本論文第二章的分析可以得知,許多開發中 國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在勞動標準上出現了向下追逐的情形,開發中國 家實在是缺乏有效管制的能力,去處理跨國公司對勞動人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加上國際上現今仍然缺乏有效管制此一侵害問題的機制,因此若僅是要求跨國公 司遵守法令最低要求,實在稱不上是對國際社會負起責任的態度。再者,在全球 市場競爭壓力下,跨國公司的議價能力導致各個供應商違反勞動基準的情形,起 因正是來自跨國公司需要追求最大利潤。因此若欲真正解決此一問題,跨國公司 所應負起社會責任的內涵,絕不能只是「股東利益優先論」者所主張者一般,甚 至必須進一步考量到生產營運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現今對於跨國公司所應負起的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也正是朝著此一方向 發展,從下列國際社會中對於公司社會責任定義,即可窺見一斑。世界企業永續 發展委員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對於公司社會

289 賴英照,前揭註285,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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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之定義為:「公司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 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290歐盟對此 則是定義為:「企業自願性的將社會與環境的考量納入企業運作與股東互動當 中」。291而對於公司社會責任定義最為完整者,則可參考商業管理學界的意見,

其中以Archie B. Carroll教授所提出者,最廣為接受。依據Carroll教授之分類,公 司社會責任包含了四大面向:經濟、法律、道德、慈善。經濟面向指的是公司追 求利潤極大化及維持競爭力的經濟責任;法律面向則是要求公司遵守法律規範;

道德責任指公司應符合尚未為法律所規定的社會標準、社會期待和社會規範;最 後慈善責任是指公司為了回應社會上對其作為一個良好的市民的期待,所作的行 為,而慈善責任與道德責任最大的差一點在於,若公司並未採取該等合乎社會道 德標準的行為,並不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292

因此如果我們從這四個面向來分析跨國公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的問題,因 為現行國際勞動人權仍是以國家為義務主體,除非各國內國法有所規定或屬於強 行國際法者之外,跨國公司仍不直接受其拘束。因此欲落實國際勞動人權於跨國 公司之上,強化其負起社會道德責任誠屬重要之手段。甚且當跨國公司透過轉包 等方式,將可能違犯勞動人權之生產行為轉至供應商身上時,此時違法的主體是 該供應商,並非跨國公司本身,若僅要求跨國公司自己遵守法令,將無法落實勞 動人權基準。因此若能使跨國公司意識到其議價過程中所須負起的社會道德責 任,方能提供解決此一問題的可能性。故此,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套用在跨國公 司侵害國際勞動人權的問題上,我們可以發現問題緣起於公司過份追求其經濟責

29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網站,企業社會責任,2004年。

http://www.bcsd.org.tw/305.htm (最後拜訪日2009/6/6)。

291 HOPKINS,supra note 18, at25. 該書中並整理了其他關於公司社會責任之定義,如ILO將其定義 為:「企業對於超出其法律義務以外所提出的自發行為 (voluntary initiatives) 」;國際雇主 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of Employers) 則定義為:「企業自願自發地將社會與環境考 量納入其商業運作及與利害關係人互動之中。 」

292 Victoria Smith & Peter Langford, 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grams on Consumers, 15 J. MGMT.&ORG.97,9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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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而法律面向無法有效處理此一問題,所以法律責任的部分存在著管制上的漏 洞;違反國際勞動人權,是社會上認為不道德的行為,因此當然非屬跨國公司慈 善責任的問題;故此,跨國公司對於勞動人權所應負起的道德責任誠為討論此一 問題的重要核心。

第二款 以跨國公司自律為核心-公司內部行為準則

公司社會責任是透過訴諸道德力量的方式,讓跨國公司願意負起遵守與落

公司社會責任是透過訴諸道德力量的方式,讓跨國公司願意負起遵守與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