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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之侵害

第二節  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

第一款 基本概說

國際勞動人權的發展,當屬國際人權體系中最早出現之一環,其以ILO為主 要發展核心,而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國際勞動標準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可謂為國際勞動人權之核心價值。自1919年ILO成立起,即致力於促進世界上勞 動者之權利,而唯有勞工所處之工作環境與所受之工作待遇獲得保障,始能促進 社會正義 (social justice)而保障世界和平,31在現今全球化的經濟體制下,落實國 際勞動標準更是確保全球人民均能受惠於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內涵。32

國際勞動組織在二十世紀設立之初,即明白揭示了勞動條件改善包含了每 週每日最高工時、避免失業、最低生活工資、勞工健康及職業傷害照護、童工及 女工的保護、老年退休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承認同工同酬原則與集會結社自由 原則與促進職業教育之組織等。33此一時期國際勞動人權之關切核心出自於人道 之考量,特別關切長期被剝削之勞工成員,希望透過改善勞工工作環境,以預防 因所得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會動亂。34在1944年時,ILO於美國費城召開第26屆 大會,並通過著名的《費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成為增補該組織 憲章之一部。35於該宣言中ILO重新定義其組織目標,除原先剷除剝削勞工以維

31 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前言。

32 ILO,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http://www.ilo.org/global/What_we_do/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Introduction/lang--en/index.

htm (last visited June 4, 2009).

33 Ibid.

34 焦興鎧(2006),〈國際勞工組織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焦興鎧編,《國際勞

動基準之建構》,頁51。台北市:新學林。

35 全名為: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aims and purpo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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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社會正義之目標外,更欲引導各會員國之社會、經濟政策,更積極地保障個人 之經濟、社會、文化、民權及政治權利。36

隨著戰後國際人權體系的蓬勃發展,《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成為了「世界」 (universal) 人 權體系的核心;37此三份核心國際人權文件亦將國際勞動權利納入重要國際人權 之一部。《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宣示保障工作權、職業選擇之自由、受公平待 遇、失業保障、同工同酬、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利;第24條則揭示休息權、享有 合理之工作時間之權利;第25條亦宣示失業者應享有確保基本所需之生活水準的 權利。38《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到第10條針對勞動權利定有 廣泛之規定,舉凡要求各國透過職業訓練及指導以實現個人工作權、良好工作條 件、公平工資、工會及罷工基本權、社會安全制度、母性保護、童工及青少年勞 工之保護等,均在公約所保障之範圍;39《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文禁 止奴隸與強制勞動、40保障集會結社自由41及免於歧視之規定。42顯見國際勞動人 權於國際人權體系當中,係屬相當重要之一環。

36 焦興鎧,前揭註34,頁58。

37 HENRY J.STEINER &PHILIP ALSTO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LAW,POLITICS

&MORALS 133 (3rd ed. 2008).

38 《世界人權宣言》(1948),我國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2006),《國際人權法

文獻選集與解說》,頁24,台北市:前衛。

39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6條到第10條,聯合國大會第2200A(XXI)

號決議;中文譯本參考:陳隆志編,前揭註38,頁28-37。

40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8條,聯合國大會第2200A(XXI)號決議,我國 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註28,頁38-51。

4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前註,第22條。

4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前註,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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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普世勞動人權體系當中,43雖然三大國際人權文件中針對各重要勞動權利 及內涵定有原則規定,惟主要國際勞動人權之發展及具體化仍以ILO之公約 (conventions)及建議書(recommendations)為核心;ILO截至2009年2月為止,業已 通過188號公約及199個建議書,44國際勞動人權之具體內涵,該組織依照公約所 涉主題所為之分類,扣除最後條款公約為不涉實體國際勞動人權內涵外,共計有 二十一類之多,其相關之各個公約詳如下表所列:45

編碼 公約類型 ILO公約號

(一) 結社自由、團體 協商、勞動關係

第11、84、87、98、135、141、151、154 號公約

(二) 禁止強迫勞動 第29、105 號公約

(三) 童工保護 第5、6、10、15、33、59、60、77、78、79、90、

123、124、138、182 號公約

(四) 機會與待遇平等 第100、111、156 號公約

(五) 三方諮商 第144 號公約

(六) 勞工行政、勞動 檢查

第63、81、85、129、150、160 號公約

(七) 就業政策、促進 就業

第2、34、88、96、122、159、181 號公約

(八) 職業指導與訓練 第140、142 號公約

(九) 就業安全 第158 號公約

43 普世之意義在於其相關人權文件係開放於世界各國參與,相對於區域人權體系而言。Steiner &

Alston, supra note 37, at 133.

44 參見國際勞工組織網站。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 (公約部分);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recdisp1.htm (建議書部分)(最後拜訪日:2009/6/5)。

45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by Subjec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subjectE.htm#s01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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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公約類型 ILO公約號

(十) 工資 第26、94、95、99、131、173 號公約

(十一) 工作時間 第1、4、14、20、30、31、41、43、46、47、49、

51、52、61、67、89、101、106、132、153、171、

175 號公約

(十二) 職業安全與衛生 第13、45、62、115、119、127、136、139、148、

155、161、162、167、170、174、176、184、187 號 公約

(十三) 社會安全 第12、17、18、19、24、25、35、36、37、38、39、

40、42、44、48、102、118、121、128、130、157、

168 號公約

(十四) 母性保護 第3、103、183 號公約

(十五) 社會政策 第82、117 號公約

(十六) 外籍勞工 第21、66、97、143 號公約

(十七) 海員 第7、8、9、16、22、23、53、54、55、56、57、

58、68、69、70、71、72、73、74、75、76、91、

92、93、108、109、133、134、145、146、147、

163、164、165、166、178、179、180、185 號和 MLC 公約

(十八) 漁民 第112、113、114、125、126、188 號公約

(十九) 碼頭工人 第27、28、32、137、152 號公約

(二十) 原住民 第50、64、65、86、104、107、169 號公約

(二一) 其他特類勞動者 第83、110、149、172、177 號公約

(二二) 最後條款公約 第80、116 號公約

資料來源: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by Subjec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subjectE.htm#s01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中文資料翻譯:林秀蘭(2008),《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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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析探-以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核心》,頁78-79,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第二款 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

1998年ILO召開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時,特別通過《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 言》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這是該組織自成 立以來第三度正式採納之宣言。該宣言聲明在廣泛之國際勞動標準當中,某些原 則和權利被認為屬於普遍被國際社會承認為「基本公約」(或稱「核心公約」)

46所彰顯者,而成為近年來該組織推動國際勞動人權的重要核心。其分別為:結 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利、消弭強制勞動、消除童工及消除就業歧視;47而該八項 基本公約,則為:

1930年《ILO第29號強制勞動公約》、

1948年《ILO第87號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

1949年《ILO第98號團結權及團體交涉權公約》、

1951年《ILO第100號男女同工同酬公約》、

1957年《ILO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

1958年《ILO第111號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1973年《ILO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46 分別為:「基本公約」 (fundamental conventions) 為該宣言之用語,而「核心公約」 (core conventions) 則為學者常用之用語,參見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修訂三版,頁 82,台北市:自刊;焦興鎧,前揭註34,頁84。

47 ILO,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nd Work, Art. 1 &2,

http://www.ilo.org/declaration/thedeclaration/textdeclaration/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hereinafter ILO Fundamental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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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ILO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48

依照該宣言所示,此四項基本原則和權利不論各會員國是否已批准該八號 相關核心公約,各會員國均應尊重、促進並實現該等原則與權利。49同時,此宣 言特別強調ILO將提供技術合作及諮詢服務的方式,來推廣及執行上述基本公 約。50本論文以下針對此主要四大基本權利內涵分別說明之。

第一目 強迫勞動議題相關ILO公約內涵

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廢除,反映了國際社會強烈反對任何形式的奴役制度之 態度。ILO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即通過了1930年《ILO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

而為廢除強迫勞動立下基礎,依據該公約第二條之規定,所謂強迫或強制勞動係 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

然而該公約在同條第二項部分,針對強迫勞動設有許多彈性的例外條款,例如:

依照義務兵役制而純為軍事利益所為之服務、自治國家內的公民義務或社會上普 遍接受之一般公民義務、或因為緊急情況徵調人力之情形等均非屬強迫勞動之範 疇;然而該公約第一條對於廢除強迫勞動的時間表,允許各會員國在「可能的」

最短時間內廢除之,可見本號公約對於廢除強迫勞動政策而言,容有相當大的彈 性。51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時,因強迫勞動普遍被極權政府當作政治壓迫的 手段,戰後國際社會為了回應該等惡行,52於1957年通過《ILO第105號廢止強迫

48 此號公約係自2000年起亦為該組織列入重要核心勞動公約之一。參見,焦興鎧(2006),〈全

球化與基本勞動人權之保障〉,焦興鎧編,《國際勞動基準之建構》,頁19。台北市:新學 林。

49 ILO Fundamental Principle, supra note 47, Art. 2.

50 Id., at Art. 3(a)-(c).

51 《ILO第29號強制勞動公約》(1930),第1條,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註38,

頁280-85。

52 焦興鎧,前揭註34,頁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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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公約》;該號公約中第一條特別補充強調,強迫勞動不應適用在任何政治壓 迫或政治教育情形,也不能夠做為規範勞工紀律之工具或者作為針對罷工行為之 懲罰,甚且在第二條中簡明有力要求會員國必須「承諾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立即完 全廢除…強迫勞動。」53目前ILO已有182個會員國,54而至今第29號公約已為173 個國家所批准而第105號公約亦為170個國家所批准,55另外在1966年《公民及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亦明文規定廢除奴役制度並禁絕強迫勞動,顯見廢除強

29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173 1932 105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53 《ILO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1957),第2條,官方中文本;收錄於:陳隆志編,前揭 註38,頁286-87。

54 ILO, Alphabetical list of ILO member countries,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country.htm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55 ILO, Ratificati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newratframeE.htm, then follow ‘By Convention’ hyperlink (last visited June 5, 2009) . 我國亦在1959年批准第105號 公約,雖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仍應算入已批准之國家,故應為170個國家;另外中國迄今 均尚未批准此二號強迫勞動公約。

56 林秀蘭(2008),《我國勞動基準法之國際法源析探-以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為核心》,頁105,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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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童工問題在世界上較為貧窮的國家,仍屬相當大的問題;而國際上處理童工

但是童工問題在世界上較為貧窮的國家,仍屬相當大的問題;而國際上處理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