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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產業特性相應之基本管制模式

第五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各類模式

第二節  依照產業特性相應之基本管制模式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現今國際上雖然已有許多與跨國公司勞動人權責任相 關的宣言,但是至今核心勞動人權基準所建構的國際法上義務,除了在某些特殊 的情況下之外,433仍不直接對跨國公司產生拘束力。在此一前提之下,欲管制跨 國公司最可能的手段便是透過公司社會責任來落實之。

對於跨國公司而言,最重要的便是經濟上的營收,因此只要是市場影響力 所能及之處,均可透過公司社會責任來影響跨國公司的行為模式。甚且在複雜的 跨國生產鏈體系中,也只有跨國公司本身是最清楚(也是最有可能得知)整體生 產鏈情況的,因此要求其透過內部監控的方式來落實核心勞動人權,也是在面臨 管制跨國公司困境最有可能達成,也最有效率的方法。故本論文此部分所提出之 基本管制模式,是以跨國公司的公司社會責任為建構核心,並且在不同的產業類 別上開展出不同的著重面向。惟須特別強調的是,原則上公司社會責任處理得到 的範圍,均可透過此一基本管制模式來讓跨國公司落實之。

第一款 對於消費性產品產業之管制模式

對於消費性產品產業的特性而言,因為消費性產品是最直接接近消費者的 產業,而消費性產品之間通常具有的可替代性,也較能強化跨國公司彼此競逐獲 得消費者的支持度,而能夠強化消費者對其之道德壓力。434也因此在公司社會責 任的管制模式當中,是最能夠透過消費者壓力以及跨國公司企業形象之間的競爭 來達到促使跨國公司負起公司社會責任的類別。

第一目 穿透生產鏈屏障的公司社會責任

433 例如強行國際法本身對於跨國公司即可能產生直接拘束的效力;又或者是各國已將此一國際

法上之義務,內國法化至各國的法規命令之中。

434 通常市場上消費性產品,比起原料而言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而消費者在選擇不同的消費性

產品時,跨國公司的企業形象也將影響消費者在選擇相類似的產品間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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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遵守公司社會責任的好處在於,其能夠消極地避免消費者方的抵 制,積極地建構優良的企業形象,以資與其他市場上的競爭者區別,獲得更好的 市場支持度。而透過各相類似跨國公司間的競爭,已透過遵守公司社會責任建立 起優良品牌形象的公司,將能夠對其他公司產生壓力,而促使其他公司也建立起 相類似的品牌形象。因此一旦在同一產業之中,有一家跨國公司已開始採取遵守 公司社會責任的營運政策時,經能夠對整個產業帶來所謂的「領導效應」 (effect of leadership)。而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全球盟約》正是採取此一手段,

積極鼓勵在各個產業之中的領導品牌,與聯合國合作提升其關於勞動人權的公司 社會責任,並且提供許多推廣運動讓其他尚未跟進的產業,進一步學習這些領導 品牌的實際經驗,以透過遵守相關的社會責任來提升其自身的勞動人權標準。435 而在所有確保跨國公司遵守公司社會責任的方式當中,最重要的當屬促使 其採納相關的內部行為準則。行為準則展現的是跨國公司對於遵守勞動人權基準 的承諾,而跨國公司自己對社會大眾的承諾,在公司社會責任當中扮演著重要的 角色。這是因為跨國公司的醜聞及負面消息將造成企業形象相當大的的傷害,若 是跨國公司已承諾社會大眾遵守相關勞動人權標準,一旦被發現有任何違犯的情 勢時,即等於跨國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承諾,對於社會大眾而言是最直白的負面消 息。因此跨國公司的承諾,實屬促使跨國公司主動反省自身行為是否存在著侵害 勞動人權情勢的風險,而能夠積極地在事先避免掉任何侵犯勞動人權的行為。甚 且,核心勞動人權基準可以說是最基本的勞動人權標準,讓跨國公司承諾於服膺 此四大基本要求,並且納入跨國公司的內部行為準則之中,實非相當困難的任 務;而也因為這是屬於最基本的勞動標準,一旦跨國公司發生侵害情勢,其對於 企業形象的傷害自然不容小覷。436

435 U.N. Global Compact, supra note 184.

436 透過遵守公司社會責任的好處本論文已於第四章頁72以下中說明,而這些好處除了能夠回應

消費者方面的壓力之外,亦可以回應投資者方面的壓力。因投資者壓力對於原物料產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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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跨國公司本身(包含任何海外的相關分公司與子公司,甚至是關係企 業)採納內部行為準則,並且遵守核心勞動人權,可以透過前述的方式作為基本 模式。但是更進一步的問題是,那如果跨國公司透過外包 (outsourcing) 的方式 來規避人權責任,而讓侵害勞動人權的風險讓整個上游體系來承擔時,又應如何 處理?

這個部分,就必須透過強調跨國公司在其活動及「影響所及範圍」之內負 起人權責任的概念處理之。此一概念反映出了公司社會責任作為管制跨國公司行 為的優勢,因為如果希望透過直接懲罰跨國公司的侵害行為的話,必然得先界定 歸責的問題;但是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其所重視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是不受任 何法律實體之間的屏障所阻斷的。社會大眾所在意的,是產品整個生產鏈的製造 過程當中是否有任何侵害人權的行為存在,並且這樣的侵害行為是不是在跨國公 司的影響力下所發生的。至於侵害行為與跨國公司的影響力之間,是不需要建立 起相當穩健的因果關係,只要存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社會大眾即可能對於該跨 國公司產生抵制或質疑的壓力。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跨國公司所須在意的不只是自身的行為標準問題而 已,甚至也必須注意到供應商的人權標準問題。而當跨國公司本身重視人權標準 時,其能夠透過契約的方式來要求供應商必須合乎基本的人權標準。因此我們看 到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已經將核心勞動人權基準的要求,納入與供應商的合作關係 協定當中,作為該公司與所有供應商之間互動的伙伴關係行為準則。437一旦供應 商出現違犯人權侵害的問題時,跨國公司即可要求改善,甚至可能斷絕貿易上的

是促使其遵守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誘因;故投資者方的壓力,可以如何影響跨國公司的行為 的問題,本論文將於下一小節中細述之。

437 如Wal-mar, Levi’s-Strauss, Addidas等大型跨國公司,現在都有這些伙伴關係行為準則。

Wal-Mart, supra note 316; Levi’s, Supplier Ownership, available at:

http://www.levistrauss.com/Citizenship/ProductSourcing/Issues/SupplierOwnership.aspx (last visited June 6, 2009); Addidas, Supply Chain,

http://www.adidas-group.com/en/sustainability/suppliers_and_workers/default.asp (last visited June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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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而此一跨國公司與供應商間的伙伴關係行為準則,也為供應商帶來相當程 度的好處;供應鏈上之所以侵害勞動人權,其中一項重要的原因即是在於跨國公 司的議價壓力,一旦跨國公司要求供應商必須負起人權責任,不得透過侵害人權 的方式來減低成本,那麼供應商本身也可以反過來將此一成本反映在與跨國公司 的議價過程之中。如果跨國公司一方面要求不合理的價格,另一方面又要求供應 商必須遵守人權標準,實非屬於在其影響範圍之內負起人權責任的作法,而屬於 值得社會大眾譴責的行為;一旦此一情勢為社會所週知,則將對跨國公司產生負 面的影響。

另外,當跨國公司要求各供應商必須符合人權標準,以作為遵守公司社會 責任的方法時,也能夠讓不同的供應商之間產生前述競爭的效果;確保遵守人權 標準的供應商能夠在市場上繼續生存,而拒絕與違犯人權標準的供應廠商合作,

使其致力提升人權標準,否則將可能無法在市場上繼續生存。因此,透過要求跨 國公司在影響範圍所及之處,負起人權責任確實能夠使得公司社會責任產生穿透 生產鏈屏障的效果,慢慢讓遵守公司社會責任的範圍擴展到上游生產鏈之上。

但是必須承認的是,所謂「影響力所及的範圍」的概念欠缺相當明確的定 義;也因此跨國公司在生產鏈上所需負起人權責任的範圍為何,也就成為重要的 問題。惟本論文認為,正是因為此一問題難以界定,而更能彰顯公司社為責任作 為核心管制手段的優勢。

社會大眾對於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範圍是一種直觀式的判斷,而且標準不 一。舉例來說,如果Nike公司主要的球鞋都來字於台灣某A製造商;而某A廠商 的原料主要來自於中國的B、C廠商。當這兩家廠商均發生了侵害勞動人權的情 勢,一旦媒體揭露出此一生產鏈關係和侵害情勢時,社會大眾自然會去判斷到底 Nike公司在這整個生產鏈過程當中,應該負起的責任到什麼程度;而Nike公司也 會主動對此一問題提出其對於自身社會責任問題的見解;甚至民間非政府組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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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針對此一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民間對話與參與的過程將 能夠有助於形塑在個別具體案例內的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範圍。而透過健全的溝 通及擴大參與的模式,將能夠逐漸去累積跨國公司在生產鏈上所應負擔人權責任 範圍的案例;而這是任何統一的官方標準或定義所無法做到;而這也是現今仍然

會針對此一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民間對話與參與的過程將 能夠有助於形塑在個別具體案例內的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範圍。而透過健全的溝 通及擴大參與的模式,將能夠逐漸去累積跨國公司在生產鏈上所應負擔人權責任 範圍的案例;而這是任何統一的官方標準或定義所無法做到;而這也是現今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