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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際組織回應之綜合分析

第三章   國際組織對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回應

第五節  現行國際組織回應之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國際組織重視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問題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 代,然而自1980年代後期開始,各方國際組織對於此一議題的重視,日益增加。

隨著1998年ILO核心勞動基準的提出,各方對於此一議題之討論、回應更是進入 新的階段;不論是WTO的新加坡宣言、《OECD綱領》及《ILO三邊宣言》因應 核心勞動基準所作的修正以及《赤道原則》與《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 的提出,在在顯示出了此一議題的討論已進入了新的階段。各方國際組織均希望 對於此一議題能夠有所貢獻,然而各種組織不同的處理方式,亦反映出其組織之 特性以及其背後所反應的利益糾葛,始終影響著各組織的成敗,以致於至今國際 組織仍無法提出一套完整且有效的落實機制,顯見此一議題經過數十餘年的發 展,國際組織的關切越來越深,但仍未臻成熟。

第一款 現行國際組織之貢獻

of the Baku-Tbilisi-Ceyhan Oil Pipeline Project, i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HUMAN

RIGHTS: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393 (Olivier De Schutter eds. 2006). 庫頁島油氣案說 明可參見:Andrew Hardenbrook, supra note 214, at 215-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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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雖然並未直接處理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問題,但是其推動國際貿 易自由化以提升各地人民生活水準的提升,促進各開發中國家的財富發達、提供 更多的就業機會確實能夠有助於各地人民享受國際人權所保障的價值。例如:財 富的增加將能有助於充實一國教育之資源,並且提供孩童良好教育已獲得良好更 好之工作機會,能使其下一代之孩子不需繼續從事童工勞動之情形;又或者隨著 財富的增加亦能夠改善工作環境,能夠有助於使得孩童免於傷害其身體及心靈的 惡劣情形,進一步發揮剷除最惡劣形式童工之效果。

而聯合國、OECD及ILO則致力於釐清跨國公司所應遵守的國際核心勞動人 權內涵,為跨國公司在商業運作上提供了所需注意的行為標準。例如:《三邊宣 言》與《OECD綱領》當中,均揭示跨國公司除了不應該介入勞工組織工會與團 體協商的活動外,特別強調應積極提供相關資訊以盡可能落實這項權利的實質內 容;又或者跨國公司應當遵守各國法令;甚至不應該把撤資當作要脅任何勞動權 利落實的可能性。另外《OECD綱領》當中鼓勵跨國公司盡可能與商業上之合作 伙伴一同遵守國際勞動人權,以及《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當中亦特別提到 跨國公司須對活動及影響範圍之內應促進、確保及尊重核心勞動人權。此亦點出 跨國公司所需注意的商業活動範圍不僅僅在自身公司的營業活動之內,亦必須注 意到其供應商或承包商亦可能因議價之壓力,因而侵害勞動人權的問題。這些說 明確實都提供了跨國公司清楚且應遵守的基本內涵。

在管制方法上,此一設立國際標準之功能,誠屬不可或缺。如同世界銀行 貸款給開發中國家的情形中,將相關的落實童工標準內容留給貸款方自行決定,

即產生是否真正能夠達到消除童工問題之效果的疑慮。216ILO及OECD所設下闡 述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的相關程序,以及OECD國家聯絡點對於《OECD綱領》的 推動,都能夠有助於形塑國際社會對於此一問題的落實的共識。同時當核心勞動

216 Erika de Wet, supra note 197, at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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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之內涵,能針對不同情形能夠有更加具體化的解釋與說明,也將有助於將來 能夠提供更加明確之規範基礎。

另外,《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所提出的定期監控,要求跨國公 司定期回報之方法,也提供了另一個管制手段的可能性。透過此一方式,雖然並 非直接對跨國公司侵害人權之行為予以懲罰,但透過強制資訊揭露之方式,將能 夠達成對跨國公司產生商譽上之壓力。而NAALC透過要求會員國確切落實自身 勞動法規之方式,也能夠發揮防堵跨國公司及其生產過程中的合作伙伴侵犯勞動 人權之效果。《赤道原則》則是透過金融體系的壓力,讓希望獲得國際大型銀行 融資的跨國公司能夠盡力遵守核心勞動基準,否則將無法獲得投資者的支持,而 面臨融資上的困難。現今國際上各方組織的回應均致力於提供可能的管制型態,

因而為此一議題將來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發展基礎。

第二款 影響國際組織回應成敗之因

雖然各方國際組織均致力於處理跨國公司侵害核心勞動人權之問題,然而 各組織回應的態樣背後者影響其成敗的原因。從聯合國嘗試在草擬兩份規範跨國 公司行為之國際文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目前的國際共識尚無法達到可以透 過制訂公約之方式,直接對跨國公司課以違反國際勞動人權之責任。但是國際社 會對於針對跨國公司行為提出自願性遵守的行為準則,亦無反對之處;而《赤道 原則》對銀行融資體系提出得自由加入的評估程序,亦未遭受過於強烈的反彈。

但是當「聯合國促進與維護人權小組委員」會嘗試創造一份,以程序性監督之方 式來管制跨國公司時,人權委員會卻無法立即為該份文件背書,並且要求人權小 組委員會不得執行之。因此,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效力程度問題,取決 於各國際組織當中各個不同行動者的態度。而影響國際組織規制跨國公司與勞動 人權互動議題的態度,主要可以從以下兩點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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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在70年代以前從草擬《1982聯合國行為準則》

草案時的態度,可見其主要動機在於希望透過承認對跨國公司的管制時,同時亦 可要求開發中國家對於跨國公司應有的保護或優惠;而在90年代至今,自其多次 於WTO中倡議能夠納入勞動人權標準,似乎是支持全球貿易自由化應同時保障 勞動弱勢者的權利,但此一倡議始終難脫遂行捍衛自身傳統產業之變相保護主義 色彩。因此已開發國家希望透過WTO,對勞動人權問題賦予更強大的管制力,

則甚難獲得國際社會各方的支持。因而若現今於其他國際場域提出相同強度的管 制方法時,亦難脫相同的批評;但是另外一方面有趣的是,從美國與澳洲反對

《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一事,則可以看到部分已開發國家,同樣也面對跨 國公司及商業團體的壓力下的矛盾處境。

f另一方面,正因為開發中國家對於保護主義的疑慮,以及對於國內低技術 產業的保護(亦即保護自身之比較利益),因而自80年代以來即對此一管制問題 採取較為反對或懷疑之態度;而此一態度更是與其在70年代以前,希望透過管制 跨國公司以根除前殖民勢力的經濟影響力,大相逕庭。80年代的財政赤字問題 後,開發中國家對於跨國公司資金的依賴,因而需與其維持一定之良性合作伙伴 關係。在此背景之下,開發中國家自然不願意針對跨國公司的勞動情形介入太 多,以維持自身在國際市場競爭之下的比較利益。但是跨國公司對於其社會之侵 害情形仍然存在,加上開發中國家本身較無力管理跨國公司行為的情形下,對於 採取較為軟性的自願性遵守準則及或者透過定期監控跨國公司的手段,較無強烈 反對的原因。

第三款 國際組織仍缺乏有效落實機制

WTO與其他的經貿組織不斷努力的想要打破全球貿易藩籬,希望促進全球 更進一步的經貿合作;但是卻始終不願意直接回應跨國公侵害核心勞動基準的問 題。如WTO一向宣稱支持核心勞動基準的發展,但是對於如何落實此一議題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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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全卸責給ILO及其他國際人權機構。當WTO在各次的部長會議宣言裡面確認 開發中國家的比較利益,不應該被質疑時,根本就是肯定了開發中國家得以繼續 保持其違反國際核心勞動基準的勞動環境,且對開發中國家落實法令不力的情形 背書;甚至跨國公司在共謀和地主國侵害當地人民核心勞動權利下所製造出來的 商品,亦受到此一比較利益的「保障」。而APEC僅是呼籲跨國公司盡力負起其 公司社會責任,亦無任何其他相關的措施的情形下,更是完全漠視此一問題的嚴 重性。NAALC雖然要求美、加、墨三國必須積極落實自身的勞動法規,但是其 實際運作情形也無法真正督促開發中國家落實國內的勞動法規,以處理跨國公司 侵害勞動人權的問題。

在現行的主要國際組織當中,仍未存有能夠直接拘束跨國公司負起侵害核 心勞動基準之國際公約或規範。《ILO三邊宣言》與《OECD綱領》雖然致力於 闡述跨國公司所應遵守的核心勞動基準的內涵,確實提供了跨國公司清楚且應遵 守的基本底限,而能夠產生一定的勸導及呼籲的效果;但是在欠缺真正落實的機 制底下,這些政策性的呼籲是無法真正保障在跨國公司影響範圍內的勞工權益。

聯合國過去數十餘年的努力,從70年代第一次嘗試草擬《1982聯合國行為 準則》草案,希望能夠訂定直接拘束跨國公司的國際公約,但是隨著草案的失敗,

我們亦無法得知究竟拘束跨國公司的國際公約能夠有何種「直接拘束」的可能 性。所幸聯合國並未放棄繼續提出,得以規範及監督跨國公司行為的想法。惟促 進與維護人權小組委員會通過的《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當中,目前草

我們亦無法得知究竟拘束跨國公司的國際公約能夠有何種「直接拘束」的可能 性。所幸聯合國並未放棄繼續提出,得以規範及監督跨國公司行為的想法。惟促 進與維護人權小組委員會通過的《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當中,目前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