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之主要手段

第五節  小結

428 Larry Catá Backe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ransnational Law: The United Nations' 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s a Harbinger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37 COLUM.HUM.RTS.L.REV.287, 357 (2006).

429 Doorey, supra note 336,at384-86.

430 如本論文第二節第四節第二款部分,頁32以下所述。

135

透過本章前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各種管制手段本身都有其管制上所能發 揮的優點,而亦有其極限存在;在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問題上,單靠上 述任何一種手段都是無法有效拘束跨國公司。如同本論文第二章所述,跨國公司 侵害勞動人權的特性,當中有些部分與開發中國家無法有效落實(甚至主動侵害)

勞動人權有關,但是更嚴重的問題在於,跨國公司透過全球生產鏈的方式,來轉 移生產成本的壓力,而此一成本壓力對於國際勞動人權而言,存在著相當大的威 脅;但是當成本壓力自跨國公司本身轉移出去之後,侵害勞動人權的責任也就會 產生分散的現象。舉例來說,當一家跨國公司所銷售的衣服是向台灣的成衣貿易 商所採購的,而台灣的貿易商是向台灣的成衣廠購買的成衣,並且該成衣廠的鈕 釦是由中國的A工廠所生產的,而衣服的布料是由中國的B工廠所製成的;如果 侵害核心勞動人權的問題,發生在中國的A、B兩家工廠時,侵害人權的責任應 該要怎麼歸咎給上述複雜的各家廠商,甚至是歸咎給最後採購的跨國公司,都是 相當困難的問題。同時,這個例子也突顯出了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問題的 困難度。

首先,上述成衣的例子只是一個簡化過後的案例,在世界上實際的生產過 程是相當繁複且分工分散的;我們所穿的一件衣服,若上溯到最根本的原料(如 棉花的生產、金屬鈕釦來源等等)中間經歷過的國家相當多,而經手的廠商更是 不計其數。在這麼複雜且全球分散的分工體系之下,跨國公司可以相當輕易地透 過轉包、再轉包的方式,稀釋掉自己所必須負起的勞動人權責任;而跨國公司亦 可以輕易地主張,透過全球自由競爭及自由貿易的體系,追求低生產成本是屬於 跨國公司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在這樣的全球流動的經濟體系下,要透過侵權行 為的概念來要求跨國公司負起侵害人權之責任,一旦面臨到歸責問題時,即立刻 面臨難題;而若某個區域的供應商,因跨國公司的成本壓力而侵害勞動人權時,

以貿易制裁禁止該地供應商的產品流動到國際市場,亦是無效且不公平的方法,

136

因為跨國公司永遠可以把他的成本壓力轉移到另一個地區的生產供應商上,而受 到制裁的原供應商不僅失去原訂單,亦承受了不公平的人權責任,因為真正的問 題是在跨國公司的成本壓力上。

再者,也正是因為自由貿易帶給跨國公司在這複雜經濟體制下的自由度相 當的廣大,所以導致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能夠單獨有效地管控跨國公司侵害人權 的問題的。一旦某個國家提升了內國的勞動法規,或者是強化了勞動法規的執法 強度,跨國公司依然可以移轉生產採購重心,因此這也突顯出了,如果要解決跨 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問題,單靠個別國家的努力是不夠的。而全球生產鏈當中資 訊的複雜度也彰顯出了個別國家無力管制的面向,因為即便某一個國家希望強力 控管其國內所有跨國公司的活動,但礙於國家主權疆界的限制,其無法真正得知 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活動資訊,而這也突顯出了,即便只是單純地希望跨國公司的 母國能夠建立起一套強制揭露體系,也無法處理這個問題。因為單一國家是無法 像在自己的國內一樣,能夠直接查核跨國公司在世界上其他近兩百個國家之中的 生產採購情形,而在無法有效查核的情形之下,是無法建構出完整且相當詳盡的 強制揭露體系。

如果仰仗個別國家的努力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話,那麼是否透過一套全 球集中的強制管制體系,將跨國公司當作國際人權法上的義務主體,而直接要求 跨國公司負起相關的人權責任,並對違反該等義務者施以國際制裁或是要求賠償 責任即是可行的方式呢?這個想法似乎是《2003聯合國人權責任規範》草案曾經 想努力的方向。431但是全球生產鏈體系資訊過於複雜的問題,仍將阻礙此一想法 的落實;畢竟當所有生產鏈資訊,只有參與在全球生產鏈體系當中的跨國公司可 以完整得知的情形下,若有一套全球集中的強制管制體系,可以想像的是,這個 機制所要管控的資訊量將是相當龐大且難以鉅細靡遺地運作。甚且若要透過制裁

431 參見本論文第四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部分,頁132以下之討論。

137

的手段來懲罰跨國公司的行為,同樣地也會面臨到歸責困難的問題。一旦跨國公 司假他人之首為侵害之行,即可能輕易脫責;反之若希望放寬可歸責於跨國公司 行為的範圍,讓跨國公司無所遁形,則又會面臨到定義不清、無法操作的困境,

帶來的是跨國公司所應負擔的人權責任範圍不清的問題。

因此,在全球生產自由化的今天,複雜的生產鏈以及跨國公司在生產採購 所享受的廣泛自由度,也解釋了何以時至今日,想要在國際上發展出一套能夠直 接拘束跨國公司所有的行為,並且強制懲罰所有可歸責於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 行為的體系,是相當困難並且在短時間內無法達成的目標;而這也是何以各個國 際組織過去數十餘年來致力於發展相因應的管制機制,直至今日此一管制的問題 仍然停留在相當初階的階段。因此,希望將所有跨國公司的所有可能侵害國際勞 動人權的行為,全部用一套全球性的「命令控制式」 (command and control) 機 制來管制之,無異是緣木求魚。

總括來說,管制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權行為的問題,最直接面臨的困境在 於跨國公司的流動性,導致直接管控的困難度;而此一問題最直接反映在侵害勞 動人權與跨國公司之間的關連性問題上,使得確切在落實管制手段時難以明確地 處理歸責的問題。而這更進一步地指出到底跨國公司所應該負起的人權責任範 圍,應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仍將難以提出一套簡明的官方定義。另外,全球生產 鏈資訊的複雜度,使得非處於生產鏈體系當中的管制者,無法得知相關的資訊,

而此一嚴重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亦使得強制管制的手段面臨一定的難題。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