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的主要目的在透過文獻探討瞭解多面向公民資質的理論內涵,作為本研 究的理論基礎,並藉以建立研究架構。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探討公民資質與 公民資質教育的涵義﹔第二節探究公民資質概念的發展﹔第三節闡述多面向公民 資質理論與多面向公民資質教育的實施﹔第四節論述多面向公民資質與九年一貫
「社會學習領域」課程之關係;第五節探討教學態度與相關研究。
第一節 公民資質與公民資質教育的涵義
壹、公民資質的涵義
我國學者對於"citizenship"一詞有不同的翻譯,有譯成「公民資格」、「公民身 份」、「公民性」、「公民氣質」、「公民素養」、「公民資質」或「公民素質」等。「公 民資格」和「公民身份」著重法律、政治的意義,強調公民的身分地位、權利及 義務的討論﹔「公民性」和「公民氣質」的意義較抽象,泛指公民的心理傾向﹔
「公民素養」和「公民資質」表示公民應具備的素質﹙quality﹚,包括知識、情感、
態度、德行、價值、能力等﹙張秀雄,1999﹕41﹚。
從教育的觀點而言,張秀雄﹙1999﹚認為譯成「公民資質」較為適當,並認 為「公民資質」不宜侷限於政治或法律上著重權利及身分的傳統意義,而應包含 一個健全的公民所必須具備的知識、責任、德行、態度、價值及能力。本研究採 取此一觀點認為"citizenship"為一複合的概念,涵義相當複雜,必須視使用的場合 而給予不同的定義。
一、國外學者對「公民資質」涵義的討論
Turner(1993﹕2)將公民資質視為在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的實踐狀態,
視個人為其社會的一份子,強調實踐的概念,公民資質的概念會隨著不同社會的
法律、政治、經濟、文化之變遷與差異而有所不同。換言之,公民資質是動態的 概念,會因時因地而改變其定義。
Clarke(1994﹕175)認為在不同社會的公民資質有著不同的權利和責任,因 此權利和責任的規定並無普遍的原則來界定。公民資質在社會中是具有發展性並 創造理想公民資質願景,公民資質可以建立在理念、信念和價值的基礎之上。
Barbalet﹙1988﹚亦提出公民資質同時具有身分地位和權利的特質,而某些權 利和義務是需要相提並論,在民主國家中公民資質的基礎是指有能力去參與政治 決策的經驗,透過公民參與實踐選舉權和遵守法律。Barbalet﹙1988﹚認為 Aristotle 將公民資質定義為有效率的參與在權利的審議和實踐,而現在國家的公民資質擴 展跨越了社會的範疇。現代公民資質的產生透過社會制度,意指所有人民是公民,
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因此沒有人民或團體擁有合法的特權。
Cooper(1984﹕144)則認為公民資質是一種地位與角色,其界定了社群中個 別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這種地位與角色,可能是由憲法、法律根據資格、權利與 義務加以正式規定﹔公民資質也可能是由價值、傳統與共識加以非正式的決定。
公民乃是一個特定社群,經由正式或非正式而設定其公民地位的人(引自蕭揚基,
2001﹕130)。
Heater(1990)認為公民資質的內涵是由一個已定義的法律或社會的地位、一 種政治認同的意義、對忠誠及責任的要求、對權利的期待以及對好行為的判斷一 系列相關的意義所構成,此種地位必然附著於主權獨立的國家。
隨著政治制度及社會環境的改變,Marshall(1965)曾歸納英國學者對公民資 質的討論而提出代表性的觀點,他將公民資質區分為三個主要權利範圍﹕
(一)市民權﹙civic rights﹚﹕尊重個人自由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和思 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擁有私有財產權與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市民權是在平 等和法律正當程序的基礎上去保障和維護一個人所有的權利,市民權能讓個人創 造團體、社會和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變遷,這是十八世紀公民資質主要的發展。
(二)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主要是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即公民本身 具有選舉或被選舉的權利,這是十九世紀公民資質主要的發展。
(三)社會權﹙social rights﹚﹕包括了一套從適當的經濟福利和安全到共享文明 社會的遺產與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公民教育、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與老人年金,
是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必需的權利,這是二十世紀公民資質主要的發展。
Marshall(1965)強調公民資質就是權利(rights)的觀念,公民資質是一個身 分地位賦予某個社群的所有成員擁有,基於對權利和責任的尊重,所有具有公民 資質的成員是平等的。公民資質是保證每個人都是完整及平等的社會成員,只有 經由增加人民的權利,才能具有社會成員的歸屬感。
以上學者主要是從自由主義的觀點,將"citizenship"視為身份地位的保障與權 利的獲取。而Oldfield(1990)則從另一個角度來界定公民資質的涵義,認為公民 資質可說是一種身分地位,更是一種實踐行動,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責任。
公民資質的內涵,包括公民對其行為自律與自主性的體認、公民彼此間的友誼與 社會聯繫,以及公民對其社會角色與公共利益的判斷能力(引自張培新,2003﹕
62-63)。Oldfield 視公民資質的內涵為一種地位,是人生而既有的,應受到法律的 認可與保障,免受國家與其他個人的不當侵犯或干涉﹙Oldfield,1990﹕190﹚。
Conover﹙1995﹚則從社群主義的觀點來界定"citizenship",他認為公民資質定 義個人與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間的基本關係,政治社群是由成員與制 度所共同組成的,因此公民資質就是個別公民與制度之間的關係。在這個基礎上,
每個公民必須面臨的問題是﹕我是誰﹖我應該做什麼Conover(1995)指出公民資質 包含三個要素﹙引自張秀雄,2002a﹕6﹚﹕
(一)法律要素﹕指的是成員的法律地位與身份,其規定公民相關的法律權利與 義務。
(二)心理要素﹕指的是公民認同﹙citizen identity),也是一種公民意識(sense of citizenship),公民在該政治社群中經由了解本身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和社群成員間
的關係所產生的一種情感,這種公民認同可以塑造公民彼此關係的本質,創造公 民之間的團結,進而提昇社會的凝聚力。
(三)行為要素﹕指的是有關公民角色在公共領域活動方面的實踐,亦與公民德 行有關。
此外,亦有學者從教育的觀點去探討公民資質的涵義,Kerr(2003﹕5)主張公 民資質包括教育青少年準備成為公民的角色和責任,公民資質從本地、國家和跨 國的層面來教導青少年知識、技能及在社會中扮演有影響力的角色。在個人層面,
公民資質是有關社會的整合,克服平等的障礙,例如﹕挑戰種族歧視主義和制度 上的性別歧視﹔在政治和社會層面,公民資質創造社會秩序去幫助提供安全而沒 有壓抑的社會(Kerr,2003﹕5)。
Audigier(1998)認為公民資質教育是多元化的概念,包括現代民主社會的政治
、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和倫理的層面,其目標在培養民主生活中個人主動和 負責的參與,在不同的民主制度和團體之間,創造公平、團結和社會的凝聚力(引 自Kerr,2003﹕7)。
Eyler&Giles(1999)亦持多元化的概念,認為公民資質包括五方面(引自黃玉,
2001﹕25) ﹕
(一)價值(values) ﹕我應該做( I ought to do) ﹔
(二)知識(knowledge) ﹕我知道做什麼及為什麼( I know what I ought to do and why) ﹔
(三)能力(skills) ﹕我知道如何去做( I know how to do ) ﹔
(四)功效(efficacy) ﹕我可以去做,而且知道我的努力會帶來不同( I can do,
and it makes a difference) ﹔
(五)承諾(commitment) ﹕我必須且會做( I must and will do) 。
另外,John Cogan 亦從多元的觀點去界定公民資質的概念,認為公民資質是 包括一種知識、技能、價值和氣質的意識,公民資質包括五大範疇(Cogan,2000﹕
2-7)﹕
(一)認同感(a sence of identity)﹕國家認同感和愛國心為公民資質的主要要素
。全球化在各國間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帶來全面的影響,傳統只強調 國家認同的公民資質不足以面對二十一世紀的挑戰,換句話說,公民資質教育是 需要採取多面向的途徑,公民資質必須包括國家和跨國的面向。
(二)公民權利和賦權﹕根據 Marshall 在 1950 年所提出的看法,主張公民的權 利有三類﹕市民權、政治權及經濟和社會權。這些權利應該如何延伸?在公與私領 域中,適當平衡的權利是什麼?哪些是個人的權利?哪些是社會整體的權利?這些問 題表示公民資質並非是靜態的實踐,而是爭論、不認同、爭辯、動態及改變的過 程。
(三)義務和責任﹕公民資質包括一系列的義務和責任。公民資質隨著義務表現 某些責任,包括投票的責任、遵守法律、繳稅、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和實踐個人社 會的義務、參與公共事務。
(四)主動參與公共事務 ﹕主動參與公共事務已建立在長久的傳統,可以追溯 到古希臘時期區分一個好人和好公民。一個好人的生活是合於道德和榮譽的,不 需要對參與公共事務有興趣﹔一位好公民在他的私人領域是樂於助人並承諾去參 與公民和公共的生活。
(五)接納基本的社會價值﹕基本的社會價值,包括信任、合作、尊重人權和公 民權利、在法律的規則之內運作等。基本的社會價值可以幫助形成對國家的特殊 認同和創造社會存在的價值。
綜上所述,研究者發現:國外學者對於公民資質的定義分為五個層面,從權 利、責任、對社群的認同、教育的觀點和多元化的角度來定義公民資質,其皆在 探討公民在社會中應扮演的角色、擁有的權利範圍、做到的責任、對社群的認同 程度、教育應培育公民具備知識、態度和能力的範疇,從這些學者的論點,發現 公民資質的定義會因不同時代和社會現況,而形成不同公民資質的涵義。
二、國內學者對「公民資質」涵義的討論
林火旺﹙1994:9﹚對於公民資質的定義為民主社會中的公民,不只是年滿二 十歲、沒有褫奪公權的制裁、有行使公民權利之基本能力,尚得具備對他人平等 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容忍歧見、理性溝通和討論、具有公平意識、尊重公 共規範、履行個人義務等公民德行。
蘇峰山(1996:2)指出公民資質在於強調公民與其建構的體制之間的關係,
民主社會需有一定程度的公民德行和公共精神,公民資質不只是民主社會維持基 本結構的必要條件,更是建立民主社會基本結構的前提,民主社會除了合乎正義 的基本結構之建立,更得形塑具備一定資質、態度和認同感的公民;公民資質包 括三個層面:權利、德行與責任、認同感和尊重、承認差異。
「公民資質」的涵義在強調一個公民本身所應具備的資質或素養,為因應社 會急遽的變遷,公民教育的目的應積極培養公民具有現代民主社會必備的公民資 質﹙劉美慧,2000﹕25﹚。
劉阿榮和林麗菊(2000﹕117)認為「公民資質」主要在說明何種資格﹙資質、
素質)的公民,既能體現其個人意志,成就其個人志業,又能兼顧國家及社會的群 體利益。因此公民資質的培育或公民素養的提昇,成為當前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
甚至是整個國家發展的關鍵。
根據溫明忠(1997﹕5)等的研究,所謂的公民資質係指公民對自身在公共領域 角色的認同感,以及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所必需的德行和知能。
廖添富(1995﹕20-22)認為公民資質是個人參加公共生活時的身分界定,包括 一組確切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某種社會道德和政治道德的實現,如遵守法律、
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具世界觀、尊重別人、容忍異己、對社會正義及權利義務相 對的重視、愛國心等。
張秀雄(2002a﹕6-7)主張公民資質是指個人能展現見識廣博、承擔責任、具有 公民意識、國家觀念及公民參與能力。現代公民資質的涵義,不應侷限於政治或
法律上著重權利(rights)及身份(status)的傳統意義,而係包含一個健全的民主公民所 必須具備的知識、責任、德行、態度、價值及能力,並且表現由自己至他人、社 會(社區) 、國家、世界乃至生態的多層次公民資質。
歸納上述國內學者對於公民資質的定義,研究者發現:公民資質的涵義不只 在權利的範疇,亦從責任和公民德行來形塑公民資質,公民個人的公民德行能進 而產生對公領域的公民認同、公民參與和公民責任的實踐,因此公民資質的涵義 包括權利、責任、認同、參與和德行等層面。
貳、公民資質教育的涵義 一、公民資質教育的內涵
公民資質教育是價值教育(value education),這些價值是廣泛的,包括:道德、
民主價值、人道主義價值(humanitarian values)和政治、社會態度(Cogan & Morris,
2001;Patrick,1997&Print,1999)。舉例而言,這些價值包括:
(一)行動主義(activism)、社會正義、包容和了解不同文化(Print,1999);
(二)尊重和道德判斷(Patrick,1997);
(三)政治信任、政治興趣和功效感;
(四)關懷、關心人類尊嚴和自我發展(Pratte,1988)。
Douglas(2002:105)認為公民資質教育是可被察覺或明顯的力量去發展學生的 知識,透過歷史或目前社會中關於政府、法律和政治的知識,這些知識包括民主 的核心德行。Butts(1988)認為的重要核心德行包括:正義、平等、權威(authority)、
真理、愛國心、自由、差異、隱私權、正當程序(due process)、財產權和人權(引 自Douglas,2002:105)。Bahmueller and Patrick(1999)則擴展上述的核心德行包括:
人民主權的理念、多數決、誠實和開放選舉、經濟的機會和有限的憲政體制政府
(引自Douglas,2002:105)。
另外,Crick(1998)則認為道德價值是公民資質教育的核心(引自 Potter,
2002:61),這些價值包括:
(一)關心社群公共善;
(二)相信人類尊嚴和平等;
(三)包容的實踐;
(四)有勇氣去捍衛某個觀點;
(五)決定表現公平正當的行動;
(六)承諾能有積極主動的公民資質和志願服務;
(七)關心人權和環境。
簡言之,公民資質教育是幫助公民發展價值、知識、道德和民主德行的方式。
二、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
Hung(2002:23)認為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是去幫助學生發展社會知識(social understanding)和公民效能(civic efficacy)。社會知識是關於人類社會世界的知識,
包括:時間、空間、團體生活、經濟現象、文化、宗教和政治制度等。公民效能 指願意去實踐公民資質的責任,包括:參與民主過程、尊重人類生活和促進公共善。
Print(2003:130-131)認為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是去讓未來的世代對進步的政治 承諾契約(political engagement)做準備。Parker 認為在二十一世紀初公民資質教育的 目標是在學校讓學生同時能參與在民主啟蒙(democratic enlightenment)與政治承諾 契約(引自 Print,2003:130);Parker(2001:99)指出政治承諾意指公民資質的行動或 參與的領域,從投票、接觸公共事務、對公共問題的審議(deliberation)、競選活 動、參與公民反對、杯葛、罷工、反抗和其他形式的直接行動﹔民主啟蒙是指道 德品行認知的知識、基準和形成契約的承諾(包括民主生活的理想知識、自由和正 義的承諾等)。
Bahmueller and Patrick(1999,引自 Douglas,2002:105)認為民主公民資質必須 培育的德行和秉性(dispositions)有:
(一)促進公眾福利和社群的公共善;
(二)承認平等道德價值和每個人的尊嚴;
(三)尊重和促進每個人平等擁有權利;
(四)負責和有效地參與在政治和公民的生活;
(五)負責的政府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六)實踐公民德行成為能夠自我管理的人;
(七)支持和維持民主原則和實踐。
歸納而言,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是幫助公民獲得社會生活的相關知識、履行 公民責任、公民參與和公民德行,促進人權、民主和社群的公共善之實踐。
三、公民資質教育的課程主題
公民資質教育與課程相關的主題與趨勢包括(Print,2003:132):民主原則和 過程、民主公民資質的價值、公民的權利和責任、公民主動參與在公民的議題、
政府和習俗制度、歷史和憲法、法律體系、法律規則和司法獨立、人類、政治、
經濟和社會權利、國家認同、全球和多元公民資質等。
Print(2003:130-131)認為公民資質教育包括學習的三種狀態:第一個狀態是以 知識為基礎:關於公民參與、民主過程、國家認同、政治遺產、政府制度和系統、
公民權利和責任、社會正義和法律規則﹔第二個狀態是指公民資質教育一系列的 技能或建立知識的過程:主動的公民資質、批判反省、質疑和合作﹔第三個狀態 是強調民主公民資質和公民社會的價值:社會正義、民主過程、社會凝聚力、相 互文化了解和生態維持。
在學校方面,Print(2003:133)認為公民資質教育計劃以三種層級運作:
(一)正式課程:透過正式課程,學生學習學科事務、技能和價值,正式課程在 公民資質教育通常包括關於政府、公民權利與責任的知識、法律體系等,學生學 習合作、某些價值與態度等;
(二)非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是沒有計劃的學習,學生獲得參與的經驗、技能 與價值,從參與的活動包括:學生會、學校社團、班聯會、特定節日募款、透過 服務學習和社區互動等﹔
(三)課外活動:藉由課外活動,學生能夠成為更社會化和對制度的信任、合作、
參與,例如:服務學習是社區服務的特定形式,是課程的基礎和組織,透過學校 的支援,更廣泛範圍的志願服務跨越學校活動的範圍。
綜上所述,公民資質教育的課程主題包括:知識、技能和價值的層次,透過 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和課外活動而實施課程主題之內涵。
四、公民資質教育的教學內涵
為實現上述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公民資質教育在教學層面應包括下列五項 內涵(Hung,2002:24-25):
(一)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是有意義的教學: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對學生和老師 而言,是指有意義的學習和教學。有意義的學生學習活動是關於基本的民主觀念、
民主過程和發展這些理念以促進理解、欣賞和生活應用。
(二)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是統整(integrative)的教學:公民資質教育整合知識、
技能、信念、價值和行動的態度。公民資質教育亦整合跨校和學校外的資源脈絡,
個人和社群的共同核心價值。
(三)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是價值本位(value-based)的教學: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 陳述爭議性議題,提供學生思慮公共善的知識和社會價值的應用。公民資質教育 亦幫助學生批判性思考和做價值本位的決定。
(四)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是挑戰的教學:當課堂中面臨價值兩難的過程中,
學生期待去挑戰理念、批判性思考、提出良好理由的思辯、證明解決之道的正當 性。
(五)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是主動的教學: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強調真實可信的
活動,鼓勵學生發展反思性思考和做決定。
簡言之,有效的公民資質教育大多是藉由教學方式和策略來達成公民資質教 育的目標,即公民資質教育的目的在養成理想或好公民,這些教學方式和策略包 括:問題解決、做決定、議題中心模式、批判性思考、團體協商質詢和角色扮演等。
參、本節小結
本節根據國內外相關文獻探討公民資質的涵義,公民資質概念會因不同社會 的法律、政治、經濟與文化的變遷而有所改變,研究者探討相關文獻認為,公民 資質的涵義,對個人而言,除法律與政治所賦予身分地位的權利與義務外,尚包 括個人對所屬社群的認同感及參與公共事務實踐的能力、態度、價值和行為﹔對 社會而言,公民資質能培養個人在民主生活中表現公民應有的角色和責任,並在 本地、國家和跨國的脈絡中,創造安全、公平、團結的社會及對社會的凝聚力。
公民資質教育的目標在於學習成為理想公民、好公民、高效能公民,學習的 內涵包括相關的知識、價值和技能,學習的過程應有議題的內容、思慮思辯抉擇 的過程、理論與經驗的並重,公民資質教育並非只是單一學科的課程,公民資質 教育是在整體各學科間的途徑與方法,以使公民成為理想公民、好公民的教育。
第二節 公民資質概念的發展
本節首先分析主要的公民資質理論觀點,並探究全球公民資質、生態公民資 質和文化公民資質的涵義,以做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最後提出「理想公民資質」
(ideal citizenship)的探討,以做為公民資質概念發展之願景及培養二十一世紀良好 公民資質的具體可行之途徑。
壹、主要的公民資質理論
主要的「公民資質理論」包括﹕自由主義、公民共和主義、社群主義及多元 文化主義,這四種「公民資質理論」有些意見相左﹙如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 ﹔ 但也有共通之處,它們都強調公民的主體價值,例如﹕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 公民共和主義的「國家共善」、社群主義的「社群認同」、多元文化主義的「肯認 差異」等,且各自提出公民德行的目標與方法,這些論述稱為「公民資質理論」﹙劉 阿榮、林麗菊,2000﹕117-118﹚。
一、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觀
每個個體對自己的生命具有理想與計劃,希望透過自我的努力達成自我實現
。自由主義展現的正是對每個人自我決定能力的尊重,因此將個人良心自由運用 劃歸私領域,將所有人共同生活層面劃歸為公領域,強調個人權利、法律地位的 平等及最低標準的公民德行,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是﹕承認價值多元、肯定個人 自由、重視人的平等及強調理性﹙劉姝言,1998﹕103-104)。
(一)普遍性的公民資質觀
自由主義(liberalism)對公民身份的定義,只限於符合消極的法律規定,例如﹕
國籍、年齡等,就能夠成為該政治社群的基本成員(林火旺,1996﹕41) ,這些成
員一旦享有公民身份,就享有該政治社群所保障的權利,並負擔共同生活所必須 的義務,所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都是一樣的,因此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觀是一種 普遍性的概念﹙張秀雄,1998﹕85﹚。
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是一種個人的概念,其公民概念的建構是從個體出發,
以個體出發的公民資質是一種普遍性以及法律上的建構,意指個體排除私人身分
,在法律上擁有平等權利﹙Oldfield,1990﹕188﹚。Oldfield 視公民資質的內涵為一 種地位,是人生而既有的,應受到法律認可與保障,免受國家與其他個人的不當 侵犯或干涉﹙Oldfield,1990﹕190﹚。
簡言之,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強調普遍性的概念,從法律的保障,讓個人擁 有平等權利的機會。
(二)權利為本的公民資質觀
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學者T.H.Marshall(1949)以權利的觀點來界定公民資質 (citizenship) ,認為公民資質即權利。Marshall 認為公民資質是用以保障每個人都 是完整及平等的社會成員,只有透過增加人民的公民權利,才能確保他們身為社 會成員的歸屬感。Marshall 觀察英國公民資質的發展,將公民資質分為三種權利 (Turner,1993﹔Kymlicka&Norman,1994﹔蘇峰山,1996) ﹕
1.市民權(civic rights) ﹕著重個人自由的權利,包括言論與思想自由、私有財 產與接受公平審判等司法上的權利,凡是具有公民身份者皆應享有之天賦與權利。
2.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 ﹕主要是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亦即是公民本身 具有選舉或被選舉的權利。政治權即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包括投票權、結社權、
參政權等政治方面的權利。
3.社會權(social rights) ﹕含括一套從適當的經濟安全的權利,到共享文明社會 的文化遺產與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公民教育、醫療照顧、失業保險和老人年金。
社會權利是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享受經濟權利和社會安全利益的權利。
此外,T.Parsons 認為除上述三種權利外,應再增加一項「文化的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所謂文化的公民權即透過教育改革讓公民能自由參與社會文化活動並 享有文化資源的權利(Parsons,1966,1977﹔Parsons&Platt,1973﹔引自張秀雄、
李琪明,2000:9) 。
(三)正義即公平的公民資質觀
John Rawls 認為每一個政治社群的成員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具有不可侵犯 性,所以社會的基本結構必須在尊重每一個成員的自由與平等的前提下設計,使 公平合作的條件與原則可以使每一個公民所接受(Rawls,1971﹕17) 。
Rawls 提出社會基本善(social primary good)的概念,基本善是任何一個理性人 實踐其生命計畫所必須的要素,這些基本善分別是﹕基本權利與自由、遷徙與選 擇職業的自由、在政治與經濟制度中,必須負責之官員的權力與特權、收入與財 富、以及自尊的社會基礎(Rawls,1993﹕181) 。
Rawls 提出兩個正義原則的概念﹕
1.每個人擁有與他人一樣之充分適當的平等自由權利,而且彼此相容。
2.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地位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這也就是機會公平原則。
(2)不平等必須對最差階級都有利,指的是差異原則(Rawls,1993﹕5)。
正義兩原則保障公民最低限度的要求,即平等的基本自由與權利,並為所有 的公民提供自尊的社會基礎,除對自我價值的肯定以外,也對其他公民價值觀的 肯定與尊重。正義原則不只是消極地約束個人公共行為,更重要的是,只有在正 義原則的前提下,個人的平等自由才能獲得保障,正義原則是其他價值實現的先 決條件(劉姝言,1997﹕57-58)。
Rawls 對公私領域的嚴格劃分,一方面是要使得正義原則在公領域能夠被徹底 實踐,維持正義的社會合作﹔更重要的則是希望確保在私領域中,公民平等自由
權可以獲得保障。Rawls 認為「正義即公平」原則清楚表達了公民資質的理想,公 民不只是合作成員,也希望成為理想公民,當公民知道社會的基本結構是正義或 公平時,願意在社會中盡力,同時知道他人也願意這麼做,會表現合作意願,發 展公民的信任與信心(劉姝言,1997﹕61-62)。
Rawls 認為公民具有兩個面向的特點,分別為合理的(reasonable)和理性的 (rational)。所謂合理的是指當人們提議一個相互合作社會的條件與標準,保證自己 和別人都會遵守﹔而理性只應用於一個單一且統一的行為者,它有能力追求自己 的目標和利益(Rawls,1993﹕48-51)。由這兩個面向所推導出來的公民,需要以下 四種特質﹕
1.道德能力﹕指正義感和善概念的能力﹔
2.思考、推理的智力﹔
3.決定何者為善﹔
4.社會成員所需規範和合作的能力(Rawls,1993﹕81)。
簡言之,Rawls 認為公民應是自律的、理性的、合理的、具有正義感、善概念、
足以成為充分合作的社會成員。
(四)最低標準的公民德行
Rawls 認為正義原則儘管強調中立於任何的價值觀,並不預設或排除某種價值 觀,但是為了維繫正義體系的運作,它仍然強調某種形式的道德品格,例如﹕容 忍、禮貌、合理及公平感。這些德行的要求並不企圖塑造個人的全部生活,只是 希望在公領域能發揮作用,維持正義社會的發展(Rawls,1993﹕194)。
維繫憲政民主的德行包括﹕正直、自律(self-discipline) 、非暴力、容忍、相互 尊重、深思熟慮的能力、批判地思考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並有能力參與社會公 共事務(Gutmann,1993﹕8)。
歸納而言,自由主義對公民德行的要求如下﹕願意尊重他人的生活、同理心、
自我批判的反省、願意嘗試與接受新的事物、自我控制、主動及自主的自我發展、
欣賞社會固有的理想、對其他公民的情感甚至是利他的關懷。這些德行不僅有助 於個人在自由社會中發展,同時也有助於實踐個人的公民責任(Macedo,1990﹕
272﹔劉姝言,1997﹕64)。
W .Galston 進一步將公民的德行分為四類(Galston,1991﹕221-222)﹕
1.一般德行﹕某些德行是適用於所有的政治社會,例如﹕勇氣、願意為保衛國 家而戰鬥甚至犧牲生命、守法、忠誠等﹔所謂忠誠是忠誠於社會的核心原則,以 Rawls 的理想來說,就是正義原則。
2.社會的德行﹕公民在自由社會中生活必須具備以下兩種德行﹕獨立與容忍
。獨立是指照顧自己、對自己負責、避免不必要地依賴他人。其次,對於社會差 異存在的事實是容忍的德行,因為自由主義看待每個人的生命計畫都是同樣有價 值的。
3.經濟的德行﹕公民生活在自由競爭的經濟體系中,這種的經濟生活所要求的 德行有三種﹕
(1)倫理(work ethic)﹕公民應該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就是工作倫理觀念,同時 這種倫理也要求個人能夠在經濟生活中獨立﹔
(2)延宕滿足﹕自由主義的經濟依賴消費者慾望之解放,但 Galston 認為長期而 言,某種程度的儲蓄仍是必要的﹔
(3)適應性(Adaptability)﹕當代市場經濟的特徵是快速的變遷,單一的生活方式 很快就會被取代,大部份的個體常會經歷換工作的經驗。接受新的工作在自由經 濟中應該是一種挑戰,而不是威脅(Galston,1991﹕223-224)。
4.政治的德行﹕在政治場域中,分為公民與領導者以及一般的政治德行。
(1)公民身份的德行:自由主義的公民德行不同於公民共和主義下的公民,要 將公益置於私利之上,在自由政體中,公民沒有責任一定要參與政治。但自由主 義下的公民也並非只是私利的追求,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也有其明顯的限制一用
德行來制衡自我實現的發展。換言之,自我實現仍應該以德行來考慮到他人存在 的需求(劉姝言,1997﹕67)。
(2)領袖的德行:首先,政府的領導者應該具有耐心﹕有能力接受行動的限制,
這個行動的限制是來自社會的差異與憲法的制度。其次,自由政府下的領導者,
應該有能力形成共同的目的感,對抗個人以及分裂社會的離心之趨勢﹔第三,領 袖應該抗拒誘惑迎合大眾低俗的要求來獲取民意的。儘管領袖的權威得自民意的 支持,但是,社會的政策不能光從民意的偏好產生。換言之,政府不能為換取選 票,處處討好選民,做出不符合社會公義的決定。相反地,政府的領導人應該設 法縮小民意偏好與明智決定之間的鴻溝(劉姝言,1997﹕67)。
(3)一般的政治德行: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一個前提就是公開性,解決爭議必 須透過公開的討論。因此,不論是一般的公民或是領導者,都應該有能力參與公 共討論,這個德行包括願意聆聽他人的觀點,也包含願意坦誠公正、理智地陳述 自己的論點,作為政治說服的基礎。第二個要求則是,縮小自由主義之理論與實 際的差距(Galston,1991﹕221-227)。
從自由主義的起源及其精神,我們可以發現對於差異的容忍與尊重,是自由 社會得以存續的最重要德行。自由主義將人生活劃分為公私領域,公領域牽涉的 是社會正義的基本問題,每一個公民具有基本的理性能夠瞭解及參與公共事務。
因此,公開討論與理性對話在公共事務的處理上是絕對必要的,跟隨而來的則是 理性批判反省的能力,因為對自由主義而言,政治秩序是透明的,公民必須具備 這種批判反省的能力,政府的一切行動才有可能為人民所接受(劉姝言,1997﹕
67-68)。
(五)小結
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源自 Rawls 提出正義原則的概念,是一種普遍性的概念,
從法律層面的保障讓個人擁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自由主義的公民資質強調
公民的平等性,因此其公民德行在於維持正義社會的發展,故其對公民德行的要 求是對公民最小的道德要求,自由主義的公民德行有自律的、理性的、合理的、
具有正義感、善概念、容忍與尊重的最低標準公民德行。自由主義的公民德行在 於符合正義和公平的原則,讓公民獲得平等權利和義務的機會,自由主義的公民 資質和公民德行是一種促進公領域中公民的權利平等保障的觀念。
二、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資質觀
「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可以遠溯到古希臘 Aristotle 時,他認為 公民的概念有兩個論點﹕一為公民是同時適合於統治和被統治的人,也就是同時 具有制定法律和服從其他公民所制定之法律的特質﹔另一個論點為一個理想的公 民具有將公民利益或公共善置於私利之上的氣質傾向。基本上,Aristotle 認為只有 具有理性討論和增進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適合成為公民(林火旺,1998﹕381)。
(一)排他的公民資質觀
在古希臘時代,Aristotle 提出公民是指具有統治與被統治能力的成員,公民共 同參與決策的過程,尊重彼此決策的權利,並遵守和服從共同的決定。由於公民 要有能力處理城邦中的公共事務,故公民資質是有條件限制。簡言之,要成為一 個公民,必須要有錢和有閒,有錢表示他可以不用操煩私人的民生問題﹔有閒意 謂他有足夠的時間自由地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
因此,公民必須是一個家戶的家長,有奴隸和女人來滿足其生活的需求,使 其可以專心地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故私人的家庭生活和公民的公共生活必須有 所區分。對當時的人而言,重要的是共同自由地參與決策的過程而非公開決策的 內容,公共參與的公民資質本身即有價值。
由此可知,古希臘雅典時期的公民資質是有條件限制,公民必須有具有經濟 和心靈獨立的能力,因而排除許多人成為公民的機會,這種排他性的公民資質觀
和自由主義的普遍性公民資質觀,有很大的差異與分岐的觀點(張秀雄、李琪明,
2000﹕11)。
(二)公、私領域的劃分
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指能夠參與公領域活動的成員,在公領域的活動 中,公民透過和其他公民的互動發展自己的人格,藉由對共同事務的關心建立公 民間彼此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進而奠定個人認同的基礎,故公共生活不僅是公民 達成共同福祉的手段,它本身就是一種目的,唯有參與其中的公民才可體驗到其 中的價值。
因此,一個人如果無法或不願意和其他成員共同參與討論公共事務,則不具 備做為一個公民的資格。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專指從事公領域活動的成員而 言,公領域所涉及的是公民所共同關心的議題和活動,只要是有關於社群成員的 公共議題,都可以算做是公領域的事務,凡是成員所關心的共同事務即是公民活 動的場域﹙彭如婉,1998﹕110﹚。
公私領域劃分所強調的另一個重點是公民的參與,對公民共和主義而言,公 民和私民最大的區別即是能否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和意願是做為 一個公民的先決條件,對於那些有能力無意願和有意願無能力參與公共事務討論 的個人都不算做是公民,公民必須是有能力和有意願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個人﹙彭 如婉,1998﹕110)。經由參與對共同事務的討論,公民才能形塑和追求共同的目的,
進而建立共同生活的理想制度。
(三)公民和公共善的關係
公民在公領域中所形成和追求的共同目的即所謂「公共善」(public good 或 common good),公共善並不是上級與下級之間的一種約定,而是社群中各個成員 間的共同約定,它是合法的約定,因為它是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它是公平的約定,
因為它的約束對一切的成員都是一樣的﹔因為它所考慮的是公共的幸福而非個人 的私利(Rousseau 著,何兆武譯,1975﹕47-50)。
公民追求公共善的目標,就等於追求自己的目標,為公共善所做的努力,即 是為自己的利益努力,公共善不但是出自公意,也具有「共享」的事實(Taylor,1989﹕
170)。
由於公共善是公民經由公共討論所決定的,因此它是基於公意所建立的,具 有公共的約束力,也是公民企圖達成的公共目標。公共善是以社會契約為基礎,
為達成公共善,個人必須以公共善為其行為的最終考量,盡量避免和公共善相衝 突的行為發生,故個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公共善應優於個人私利。但這並不意 味公民共和主義不重視個人自由,相反地,公民共和主義不但重視個人政治的自 由和自主,更努力地促使公民的自由和自主可以真正實現(彭如婉,1998﹕45)。
(四)實踐共善的公民德行
公共善的維持和實現需要公民對公共善具有強烈的公民責任感,公民共和主 義的基本假設是﹕一個好人有足夠的能力成為一個好公民。一個好人成為一個好 公民的先決條件是擁有公民德行,公民德行即一種公共的精神,它是一種每個公 民都需要具備的潛在能力,這種潛在能力使得公民願意服膺於公共善,並支持與 維護社群的自由,個人的自由才可以得到保障。公民共和主義所強調的公民德行 包括﹕愛國心與勇氣、人性尊嚴、認同感、隱私權、自主性、關心他人、關懷社 會、包容、公民服務以及主動參與等(Pratte,1988﹕53-78)。
1.愛國心:為保障國家能自由的生存,讓公民有自由的生活方式,一個國家須 具備能夠抵禦外敵的能力。故國家需有軍隊組織,公民需接受軍事訓練並有保衛 自己國家的勇氣,保衛國家的勇氣稱為愛國心,愛國心能讓公民對自己的社群有 共同的命運感,並能團結社群中的成員,使得公民願意共同為社群的公共善而努 力,而非僅顧自己的私利。公民會企圖調和個人和公共善間的利益,並願意為公
共善犧牲個人的私利(彭如婉,1998﹕112)。
2.主動參與公領域的活動:讓個人自由能真正的實現,達至公共善,公民應主 動積極地參與公領域的活動。透過公民共同的參與,才能共同形成和追求社群的 共同善。參與的意願和能力是做為一個公民的一種表現,同時也是公民之所以為 公民的必要條件。
公民共和主義不僅強調公民德行的培養和訓練,更重要的是公民實踐公民德 行的意義。主動參與公領域的事務是公民資質的必要條件,不能實踐做為一個公 民身份的人便不能算是公民,因此公民共和主義所強調的是公民的責任。個人的 自由必需在和社群公共善的調和狀況下才有可能真正實現。透過公民的主動積極 的參與過程,公民自然會對社群產生認同和歸屬感,進而形塑社群的公共善,並 願意主動的維護和促進公共善的實踐。公民共和主義所形塑的公民,是一種透過 公民德行以實踐社群公共善的觀念。
對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而言,實踐公民權利比公民權利本身更具有意義。故 主動積極地參與公領域的事務是公民資質的必要條件,不能實踐做為一個公民身 份的人便不能算做是公民,因而公民共和主義所強調的是公民的責任﹙彭如婉,
1997﹕28-31﹚。
(五)小結
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資質觀源自古希臘Aristotle 的主張,古希臘雅典時期的 公民資質是有條件限制,公民必須有具有經濟和心靈獨立的能力,因而排除許多 人成為公民的機會,這種排他性的公民資質觀和自由主義的普遍性公民資質觀,
有很大的差異與分岐的觀點。
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指能夠參與公領域活動的成員,一個人如果無法 或不願意和其他成員共同參與討論公共事務,則不具備做為一個公民的資格。對 公民共和主義而言,公民和私民最大的區別即是能否參與公共事務,參與公共事
務的能力和意願是做為一個公民的先決條件,公民必須是有能力和有意願參與公 共事務討論的個人。
公民在公領域中所形成和追求的共同目的即所謂「公共善」(public good 或 common good),公共善所考慮的是公共的幸福而非個人的私利。公民追求公共善 的目標,就等於追求自己的目標,為公共善所做的努力,即是為自己的利益努力,
公共善不但是出自公意,也具有「共享」的事實。公共善是以社會契約為基礎,
為達成公共善,個人必須以公共善為其行為的最終考量,盡量避免和公共善相衝 突的行為發生,故個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公共善應優於個人私利。
實踐共善的公民德行包括﹕愛國心與勇氣、人性尊嚴、認同感、隱私權、自 主性、關心他人、關懷社會、包容、公民服務以及主動參與等。公民共和主義所 形塑的公民,是一種透過公民德行以實踐社群公共善的觀念。
三、社群主義的公民資質觀
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工具性的社群觀並沒有提升公民的文化,反而產生一個 專營私利的社會,許多人沒有共同奮鬥的目標與共同的價值,傳統社群的價值和 功能幾乎喪失殆盡。因此,公民共和主義試圖將公民德行的實踐和共善政治相聯 結的主張再度受到重視。強調公民德行和公共善之主張,正是社群主義
(communitarianism)企圖恢復的思想。
然而社群論者並不完全贊同公民共和主義傳統的所有主張,他們企圖恢復公 民共和主義的主張,但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這些主張不可能全然重視。公民共 和主義強調公民的犧牲、絕對的忠誠、極端的政治參與和一個單一的社群,對現 代人而言,這些主張顯然遭遇比自由社會更大的問題。雖然社群主義承襲公民共 和主義,但兩者所強調的層面非常不同(張秀雄、李琪明,2000﹕13)。
社群主義有以下之基本主張﹕
(一)自我乃是植根於社群成員中所擁有的共同信念與價值,這些信念與價值並
非個人自主的選擇。
(二)社群的本質是人類追求良善生活過程中,基本且不可缺少的因素。
(三)我們無法脫離文化及歷史的脈絡之下去理解道德﹔判斷道德的來源及標 準即是社群的規範(陳俊宏,1995﹕344)。
社群主義的公民資質強調一種社群整體性和公共善,在此社會中的成員必須 相互地承諾(mutual commitment),個人願意為社會整體或社會其他成員的福祉,從 事必要的犧牲,社群主義的公民是建立在對公共善的認同﹙劉阿榮、林麗菊,2000﹕
120﹚。
(一)凝聚社群意識
社群主義的公民是專指從事公領域活動的成員而言,但公領域所涉及的不只 是政治生活,它應包括公民所共同關心的所有議題和活動,這些共同議題也許只 和一些人有關,也可能和整個社群有關,但無論牽涉的人數是多少,只要是有關 於社群成員的共同議題,都可算做是公領域的事務(Taylor,1995﹕190)。
根據M.Walzer 的研究指出,我們目前正居住在一個非常不穩定且解體的社會 中,這個現象可從社會的四種流動來說明﹕
1.地理的移動﹕是一種自願的遷徙,即從一處遷移到另一處,容易造成居民區域歸 屬感的消弱﹔
2.社會的移動﹕指人們越來越少繼承其父母的階級地位、收入、教育、觀念或生活 信念,不再敘述和父母相同的故事和經驗﹔
3.婚姻的移動﹕指家庭關係的破裂或婚姻的變動,如離婚或再嫁娶等,使得小孩無 法從其家庭生活中得到一致性或連貫性的認知﹔
4.政治的移動﹕個人對特定的政黨、候選人的支持和忠誠不穩定,且也較少依從其 父母的選擇為選擇,個人更是常常採取不同的政治立(Walzer,1990﹕11-12﹔
彭如婉,1997﹕62-63)。
從這四種流動指出,人與人間的社會關係不但不如從前親密,個人對特定的 社會文化的認同感也漸漸消弱,社群主義面對現今公民的失落感,企圖恢復傳統 中對社群意識的重視,提升公民對社群的認同感,凝聚社群意識(彭如婉,1997﹕
63)。
(二)實踐社群共善
社群主義認為公民的自主不是一種個人偏好的選擇,它應該是一種能力,一 種可以形成參與的共識並在公領域發揮影響力的能力,透過這種能力,公民得以 自由地追求和實現社群的公共善,真正實踐自治的權利,而不只是聽命於別人的 治理(Taylor,1975﹕178-179)。社群主義的公民資質觀不只是一種法律上的形式身 分,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參與公領域活動的公民身份。
社群論者主張政治社群的公共善須從地方性的小社群做起。整個大社群的重 建計劃必需先從小範圍的地方社群開始。透過社群成員對自己所屬地方社群的參 與和認同,我們才能進一步凝聚社群成員對整個大社群的認同和歸屬,也才有可 能達成整個政治社群的公共善(彭如婉,1997﹕57-58)。
社群主義的公民資質觀不但重視公民的參與,也特別強調達成公共善所需的 公民德行和公民認同,社群主義強調「實踐」的公民資質觀(Oldfield,1990﹕188)。
對社群主義的公民而言,實踐公民的權利比公民權利本身更具有意義。故主動積 極地參與公領域的事務是公民資格的必要條件,不能實踐做為一個公民身份的人 便不能算做是公民,因此,社群主義所強調的是公民的責任(Oldfield,1990﹕161)。
對社群主義而言,公民資質本身即是一種目的,它不是達到個人私利的手段,
因此,透過公民主動積極的參與過程,公民自然會對社群產生認同和歸屬感,進 而形塑社群的公共善,並願意主動的維護和促進公共善的實踐。(彭如婉,1997﹕
57-58)。
(三)強調社群認同
社群主義者主張,每個人都是歷史社會脈絡的一部分,不同的文化擁有不同 的價值和不同的社會型態,每個人一生下來即是在一個特定的關係網絡中,每個 人都是某個特定社群的一個成員,著根於和別人共享的文化傳統中,且承載著特 定的文化和傳統,社群文化的特殊性不但構成個人認同的重要部分,個人也會對 社群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
對社群主義而言,公民認同的重要性在公民資質的定位中,所扮演的應是一 種道德上的要求,而不僅是法律上的約束(Sandel,1983﹕179)。對一個社會成員而 言,對於良善生活的構思是透過自我探索的過程來發現,也就是去理解他們所發 現的歸屬感,以追求一個自我性格與社群規範結合的生活(Sandel,1982﹕58)。
M.Sandal 將社群分為三大類型:第一種是工具式的社群(the instrumental view of community),在其中每個成員都是私利至上的個體主義者,人人以他人及社會建制 為自己實現欲求的工具,以傳統西方自由主義所建構的契約性社會為代表。第二 種社群是情感性社群(the sentimental view of community) ,John Rawls 的「社會聯 合體」(social union)代表這種觀點。在情感的社群中,人人彼此有一定的善意,也 會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係,但是它只能產生某種關連的人際關係,卻不能建立真 正互相依存的社群。只有第三種「構成式的社群」(the constitutive view of community) 可以讓人們去建立相互依存,在這種社群中,社群成員形成共同體和分享參與,
而集體屬性則演變成共同歸屬。Sandal 認為這才是真正的社群(引自江宜樺,1998﹕
79)。
公民認同即是一種同時包括情感和認知意義的心理狀態。社群主義認為個人 其實是在整個社會文化的氛圍下,才得以成長,個人的自主無法擺脫所處的歷史 文化,在社群主義看來,獨立於個人之外的公共善優於個人的自主性。在公民資 質方面,社群主義認為每個人,無論是隸屬於地區性的團體,或是整個國家,都 具有共通的公民身份,社群主義強調公民對團體的認同與承諾(簡成熙,2002﹕
34-35)。
當公民對其所屬的社群具有深切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時,我們才能企求公民展 現其對社群成員關心關懷、誠實、正義和勇敢的態度,並進而願意主動參與公共 事務,以提升社群的公共善。社群主義者強調一種重視實踐的政治理想,透過教 育的歷程,恢復公民對其所屬社群的認同感和社群意識,並主張藉由參與社群的 公共活動,讓公民實踐做為一個公民的身份,並養成一個具有完整德行的公民資 質(彭如婉,1997﹕91)。
(四)強調參與的公民德行
社群主義認為一個好人有足夠潛力成為一個好公民,而使一個好人成為一個 好公民的條件是擁有公民德行(Pratte,1988﹕40)。公民德行即是一種公共的精神,
社群論者認為它是每一個公民都需具備的潛在能力,因為這個潛在能力才使得公 民願意支持維護並達成公共善,公民的自由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社群主義的 公民資質觀強調義務和責任(Skinner,1990﹕303﹔引自彭如婉,1997:68)。這些義 務和責任包括﹕
1.愛國心:愛國心可以說是一種對自己所屬社群的認同感,指平時願意增進公 共福利,危急之時則願意表現勇敢捍衛其社群的一種精神。愛國心不是一種普遍 的對每個人都一樣的情感,它是專指對某一個特定的政治實體所產生的認同感。
透過共同參與在這個共同的政治實體中,公民感受到和其他公民間有團結一致的 連結感(Taylor,1989﹕166)。
C.Taylor 認為在社群生活中,透過共同的對話過程,對於社群的社會規範便產 生共同的意義,也建立共同的理解(Taylor,1975﹕182)。由於共同的社群生活,使 得社群成員有共同的道德規範,也形成共同的倫理生活,脫離這個共同的社群生 活,個人將無法找到其道德根基,也喪失做判斷的立足點。由於有共同的生活,
使社群成員對其所屬的社群產生特殊的情感,因此,愛國心不僅僅只是一種政治
的認同或忠誠,也表現了公民對社群成員的情感。由於個人是由社群所構成,個 人和社群憂戚相關,社群主義所強調的愛國心是公民體認到社群及其成員間的一 種共同命運感,使公民自願對其社群展現一種勇敢捍衛社群生活的精神(Taylor,
1989﹕171)。
2.參與:參與的意願及能力是公民資質的一種表現,同時也是公民資質的一種 必要條件,藉由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服務,個人才能具體展現作為一個公民的角 色。因此對一個公民而言,公民的參與和公共的服務,不但界定了公民的身份,
也是維持一個政治社群所必需的,故保護和維持政治社群的發展是公民的責任和 義務,這些責任和義務不是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一旦不再實踐這種責任,則個 人便不再是公民(Oldfield,1990﹕146)。
3.其他的公民德行:愛國心和參與外,社群主義所強調的公民德行,尚包括誠 實、正義、勇敢、人性尊嚴、自我發展、關心關懷等(彭如婉,1997﹕87-90)。從 社群主義的觀點,公民德行的實踐是檢驗公民資質的指標。社群主義所強調的公 民德行和公民共和主義有相當類似的重疊部分,但對實踐公民德行的理由和動力 則有所不同。公民共和主義實踐公民德行的目的是為達成國家最高目的,因此,
國家可以強制人民遵守,公民德行的實踐可能成為國家控制人民的工具﹔而社群 主義的公民德行是產生於自發性的實踐,這種自發性來自於公民體認到「群我」
關係的共同命運感和公民對社群的認同感及歸屬感(張秀雄、李琪明,2000﹕17)。
(五)小結
社群主義的公民是專指從事公領域活動的成員而言,只要是有關於社群成員 的共同議題,都可算做是公領域的事務。現代社會中,人與人間關係逐漸疏離冷 漠,個人對特定的社會文化的認同感亦漸消弱,社群主義面對現今公民的失落感,
企圖恢復傳統中對社群意識的重視,提升公民對社群的認同感,凝聚社群意識。
社群主義的公民資質觀不只是一種法律上的形式身分,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參與公
領域活動的公民身份。
透過社群成員對自己所屬地方社群的參與和認同,我們才能進一步凝聚社群 成員對整個大社群的認同和歸屬,也才有可能達成整個政治社群的公共善。對社 群主義的公民而言,實踐公民的權利比公民權利本身更具有意義。故主動積極地 參與公領域的事務是公民資質的必要條件,不能實踐做為一個公民身份的人便不 能算做是公民,因此,社群主義所強調的是公民的責任。透過公民主動積極的參 與過程,公民自然會對社群產生認同和歸屬感,進而形塑社群的公共善,並願意 主動的維護和促進公共善的實踐。
社群主義的公民德行是產生於自發性的實踐,這種自發性來自於公民體認到
「群我」關係的共同命運感和公民對社群的認同感及歸屬感。社群主義強調參與 的公民德行,包括﹕愛國心、參與、誠實、正義、勇敢、人性尊嚴、自我發展、
關心關懷等。
四、多元文化主義的公民資質觀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基本主張,就是強調國家與個人間,還有一 個極為重要的單位,就是各個不同的群體,例如種族、社經階級、文化、宗教、
性別及殘障者等。這些群體的認同對於群體成員的生活意義有重大影響,不應在 公共領域中排除或忽略群體的差異性(黃學聖,2002﹕45)。
(一)差異的公民資質
自由主義主張普遍公民資質的理想,基於理性、平等的概念,表現於政治、
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僅能保障個人形式上的平等,無法根絕現實生活中,所存在 諸多不利於弱勢族群的情況,如「岐視」的問題,雖在政治、法律層面訂定反對 歧視的原則,卻無助於社會中普遍既存的歧視現象的消除,造成族群成員心理的 傷痛,進而產生無力感或仇恨感,無助於社會和諧的運作,因此Young 提出「差
異公民資質觀」(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 的理念(Young,1990﹕40-42) 。
I. M.Young 認為將所有人納入或參與公共生活中,並不需採用一個將所有特殊 性、族群親近性去除的普遍化公民資質觀的觀點,反而需將這些差異納入公共討 論中(Young,1990﹕105),即是差異公民資質觀的理念,在肯認個人與族群差異的 前提下,確保弱勢族群在一個大型的社會中,享有更開闊的生活空間(Young,
1990﹕104) 。
多元文化主義認為將族群文化差異排除的公民資質,僅是保障個體在法律、
政治的形式平等,對於弱勢族群不利的處境,無法獲得有效地改善,並且在實際 上充滿不同文化經驗的社會背景中,反而造成族群間的衝突與矛盾。因此多元文 化論者主張,以差異公民資質觀的理念,從政治或司法的制度面上,賦予族群權 利,以解決族群遭受壓迫所導致的衝突(Williams,1995﹕67-68﹔Glazer,1995﹕
135﹔引自章玉琴,1998:45) 。
多元文化主義者主張差異公民資質,是希望使差異政治的理想成為可能,族 群成員能確保其獨特的利益與權利,減緩社會中因文化多元分岐所造成的族群衝 突(Taylor,1992﹕38﹔Young,1990﹕166﹔引自章玉琴,1998:45)。茲將差異的公 民資質之內容敘述如下﹕
1.特殊權利
Young 提出以族群差異為基礎的特殊權利(special right),以去除族群所受到的 不公平現象,並且進一步肯認族群差異的價值。如矯正歧視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的提出,是為修正對少數民族或女性等的歧視所採取的措施,特別是指經由政府 干預或法律規定,對大學錄取率、企業的雇用或職業訓練班加以設定保留名額(王 桂秋,1990﹕15﹔引自章玉琴,1998:48),主要是為了彌補少數族群基於過去的歧 視差異,所造成之傷害的補救措施。因此,特殊權利的提出其目的乃是以受壓迫 的差異族群作為思考的主體,由其表達並決定其獨特的需求,強調的是對各種獨 特的生活方式的積極肯定與尊重(Young,1990﹕174) 。
另外,W.Kymlicka 認為當代國家所存在的社會文化分歧且多元性的實際情 況,瞭解到以個人為出發點的公民身份的考量,並無法解決個人因族群差異所造 成的不利。Kymlicka 認為除了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外,亦需針對族群提供少數族群 權利以減緩當前社會中族群的衝突(章玉琴,1998﹕50-51) 。
2.族群代表權
從Young 的觀點認為族群代表權(group representation)能確保差異族群的文化 經驗、生活觀點等能夠確實且有效的表達,以擴大平等對待原則下差異族群的公 共發言的空間,並且能對公共政策發生一定的影響力。族群代表權賦予族群優先 發言的機會,使族群獨特的經驗為大眾所知之外,並且透過族群代表權的落實亦 能突破主流文化宰制社會資源的狀況﹔另外,確保受壓迫族群之發言權,也使各 種不同的需要與利益能在公開討論的過程中受到重視,且不會發生忽略的情況。
族群代表權鼓勵差異族群基於對正義的訴求下,充分表達不同觀點與看法,並且 由於各種意見、看法、觀點的充分公開討論與表達,亦能使公共政策更能符合多 元社會的需求(章玉琴,1998﹕48-49) 。
族群代表權是為了反映各種受壓迫群體的觀點,讓差異能夠在公領域獲得表 達的空間,以利異質性公眾的形成(黃學聖,2002﹕65)。族群可以透過下列三種活 動來落實族群代表權﹕1.族群建構一個自治組織,讓其成員能夠形成集體力量,在 社會中真實反映群體的經驗與觀點﹔2.族群對社會中所形成的政策具有發言權,使 政策的決定者必須將族群的觀點納入考量之中﹔3.族群擁有否決權,特別是直接關 於族群的特殊政策,族群應有否決權(Young,1990﹕184-187) 。
而 Kymlicka 則提出特別代表權(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的相似看法,特別 代表權是為了破除在政策的機制中不利於少數族群觀點或利益的障礙,特別是屬 於非族裔族群(non-ethnic social groups)在一般的社會機制中所受到的不正義對 待,如勞工團體、婦女團體等,因此特別代表權可透過兩種方式達成﹕一為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