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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責任在 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前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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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動準則(Operational principles),當一個軍事干涉行動經過了上述三個原則 的評估與檢驗而決定進行之後,當此軍事干涉行動進行之中也還是必須符合幾個 行動準則。

首先任務部隊應該擁有清楚得任務目標,同時擁有能夠達成任務目標的授權 與資源;再者在任務進行之時也應該完全遵守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並且以保 護平民而非打擊該目標國軍事力量作為軍事行動的主要任務,同時任務進行之時 也應該盡可能的與人道救援組織共同合作以保護平民98

透過以上關於 2001 年「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保護責任》報告的介 紹之後,本研究有一些個人看法。本研究認為《保護責任》報告的基礎可以分為 幾個不同的部分來理解,首先是主權意謂責任的法理基礎,強調主權國家在享有 主權所帶來的權利與權力之時也肩負起了保護人民安全與提供社會、經濟穩定等 良善治理的責任與義務。再者才是《聯合國憲章》與眾多人權保護公約、條約的 國際法基礎,強調主權國家與國際組織在國際法下肩負起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 平、安全的責任;最後則是區域組織與國際組織的過去實踐,在《保護責任》報 告之中,「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提出了許多國際實踐的案例來佐證支持 前述的兩個法理基礎。

而當主權國家無法肩負起保護的責任之時,由於《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的 規範,使得這個責任轉由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來共同負擔。並且在《保護責任》

報告中,統合了包含人權保護、國際人道法與預防外交等在內的國際法條約、宣 言與報告,試圖建構一個完整的保護責任與行動準則。

而對於此倡議於 2001 年被提出之後,國際社會是如何回應《保護責任》報 告,為何國際社會的回應是如此?《保護責任》報告解決哪些的問題?又帶與帶 來哪些新爭議?將會在下一節的部分討論。

第二節、《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

一、保護責任在 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前的發展

在 2001 年《保護責任》報告之中,「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提出了關 於保護責任的基本原則,只是很不幸的由於發生在 2001 年 9 月 11 日的恐怖攻擊 使得全世界的目光都放在打擊恐怖主義與由美國所發動的對阿富汗、伊拉克進行 的軍事行動上面。

98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p.cit., 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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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護責任的倡議依然在國際法學界獲得一定程度的重視與討論,而在實 踐上首先將保護責任的倡議納入國際法體系的則是現在的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 AU),非洲聯盟的前身是成立於 1963 年 5 月 25 日的非洲團結組織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並於於 2002 年 7 月 9 日改組更名為非洲聯 盟。非洲聯盟目前共有 54 個非洲會員國,其中除了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國,

因為摩洛哥因為反對其擁有會員國的資格外,非洲聯盟幾乎包含了所有的非洲國 家,並且期望能夠在未來發展成為一個於集政治、經濟和軍事於一體的全非洲性 的政治實體99

而在建立非洲聯盟的新憲章(Constitutive Act of the African Union)之中,首度 將保護責任的概念放到了《非洲聯盟憲章》之中,其中在憲章第四條 H 款明確 規定了:「當會員國內部發生戰爭罪、屠殺與違反人道罪等嚴重情況之時,聯盟 有權力根據大會的決議對該會員國進行干涉。」100這是保護責任的倡議被首度放 到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之中,而之後保護責任的倡議也逐漸茁壯。

而最具有代表性的里程碑則是聯合國於舉行的 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於會 議結束後所發表的《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中也將保護責任的倡議納 入其中。而在《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正式發表以前,聯合國已經於 2004 年與 2005 年年初各發表兩篇報告,為保護責任的倡議營造聲勢。

首先是 2004 年 12 月,由「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s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 Challenges and Change)向聯合國祕 書長提交《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的共同責任》(A more secure world: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的研究報告。而此份報告之中,「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 組」呼應了保護責任倡議的核心概念。

首先關於主權意謂責任的看法,此報告中提到無論從索馬利亞到盧安達、科 索沃等案例之中,真正的爭議點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是否在人道危機與屠殺等 行為享有的主權豁免,或是其他國家是否有干涉的權利(Right to intervene)等問 題。而是一個主權國家對於其國內的人民與國際社會都負有責任,也因此只要是 一個主權國家無論都應該肩負起國內面向或國際面向的保護責任101,而如果一個 國家無能力或無意願保護其國內人民之時,這個責任自然而然的就由其他的國家 與國際社會所承擔。

99 “Vision and Mission,” African Union,< http://www.au.int/en/about/vision >

100 非洲聯盟憲章全文可參見“Constitutive Act of the African Union,” African Union,

< http://www.au2002.gov.za/docs/key_oau/au_act.htm >,(July 11, 2000).

101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s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

<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gaA.59.565_En.pdf> (December 02, 2004), Para.201 pp.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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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關於《聯合國憲章》中不干涉內政的規範,此報告則提出了國際法上不 同的見解,依據《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的規定,締約國家同意102:無論是戰時與平 時所進行的屠殺與滅絕都是國際法上的犯罪行為,同時面對此一罪行,國際社會 必須共同採取行動以便預防與懲治。

因此主權國家並不能援引不干涉原則做為保護,而在國家內部進行種族滅 絕、種族清洗或是大規模違反國際人道法等行為。同時這些行為也可能造成對於 國際和平與秩序的威脅而使得聯合國安理會能夠透過《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程 序正式來介入處理103

最後此報告支持並擁護(endorse)保護責任的倡議,並且認為國際集體保護責 任(Collectiv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確存在於國際法體系之中,並 且此責任主要是由聯合國安理會來行使。

而「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報告後的隔 年,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於 2005 年 3 月 21 日,在第 59 屆聯合國大會,發表

《 更 大 的 自 由 : 全 人 類 的 發 展 、 安 全 和 人 權 》 (In larger freedom: Towards Development,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專題報告。

安南秘書長對於由「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所發表的《保護責任》

報告與由「威脅、挑戰和改革問題高級別小組」所提交的報告進行了肯定,並 且呼籲,各國與國際組織應該盡快行動起來。其中寫道:「我們必須承擔起保護 的責任,並且在必要時採取行動。這一責任首先在於每個國家,因為國家存在 的首要理由及職責就是保護本國人民。但如果一國當局不能或不願保護本國公 民,那麼這一責任就落到國際社會肩上。」104

這是自從 2001 年保護責任的倡議被正式提出以來,聯合國秘書長首次正式 將保護的責任的基本含義傳達給各國,並請各國給予認真的考慮,至此保護責任 的倡議終於成為了國際組織中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安南秘書長在 2004 年,也設立了防止種族滅絕罪行特別顧問辦 公室(Office of The Special Adviser on the Prevention of Genocide )並且委任了阿根

102 條約全文可參閱「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法治世界網,<http://goo.gl/Ft2Xm >。

103 “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s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 op.cit., Para.199-200 p.65.

104 Kofi Atta Annan, “In larger freedom: Towards Development,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 ,”

UN/A/59/2005,<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gaA.59.2005_En.pdf>

(March 21, 2005), Para.135 p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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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籍的曼德斯(Juan Méndez)擔任第一任的聯合國秘書長防止種族滅絕罪行特別 顧問(The Special Adviser on the Prevention of Genocide),並在 2007 年委任蘇丹籍 的鄧氏 (Francis Deng)接替曼德斯的工作。

根據當時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給安理會主席的信表示105,他設立防止種族滅 絕罪行特別顧問辦公室,主要負責的工作包含了:收集國際間有關大規模侵犯人 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與資訊,以便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供早期預警的相關資 訊,並且透過聯合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當地的情勢與建議採取的行動。

而在 2008 年,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防止種族滅絕罪行特別顧問辦 公室之中,又增設了聯合國秘書長保護責任特別顧問(The Special Adviser 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這個職位,並且委任美國籍的法學家路克(Edward Luck) 來擔任這個職位。而在潘基文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中表示106,設立聯合國秘 書長保護責任特別顧問這個職位的主要用意是,希望此顧問能夠負責保護責任概 念的發展與改進,並且與其他會員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就實現保護責任的概念,

進行磋商與保持持續性的政治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