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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wish for peace, understand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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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陸章 結論

If you wish for peace, understand war.

~ B. H. Liddell Hart (1895 AD- 1970 AD)

筆者在第一章對於保護責任倡議提出了四個問題,現在我們已經用前面五章 的篇幅來討論這幾個問題了,那麼筆者對這四個問題的回答到底是什麼?我們應 該如何看待保護責任倡議無論在國際法學界或是實務界的發展?筆者將在這最 後的一章,對於前面的四個問題提供一個簡短精要的回答。

首先關於第一個問題:保護責任的倡議被提出的背景為何?筆者透過第二章 的研究回答了這個問題。保護責任倡議提出的背景主要是聯合國與聯合國安理會 在冷戰結束之後必須面對接踵而至的內戰與種族衝突,但是例如在盧安達或是索 馬利亞等案例之中,由於許多時候聯合國安理會也是第一次處理這些情況,因此 世界各國與安理會在面對各種不同情況的時候也只能勇於嘗試並且在錯誤之中 學習,因此聯合國安理會運作的結果,並不是總能夠按照理想的情境來運作。相 反的面對這些人道危機,安理會反應太慢、決議授權不足甚至根本無法達成協議 的問題,逐漸浮現出來。

而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 1999 年的科索沃危機,當時北約在沒有獲 得安理會的授權之下,就自行發起人道干涉行動,對當時的南斯拉夫聯邦共和 國,進行空中攻擊。北約發起的這次單方面人道干涉行動,使得主權與人權的爭 議再度被凸顯出來,因此為了有效解決人道干涉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的爭議,「干 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在 2000 年聯合國的千禧年高峰會議上正式成立,並 於在 2001 年 12 月,該委員會向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交了《保護責任》的 報告,正式提出了「保護責任」這個的概念。

而關於第二個問題:保護責任的倡議其概念為何?保護責任的倡議從 2001 年提出之後概念的轉變為何?筆者則透過第三章的研究回答了這兩個問題。首先 關於保護責任倡議的概念內涵方面,2001 年「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發 表的《保護責任》報告,首次將保護責任的核心概念完整的介紹給世人。其中最 重要的兩個部分就是:主權意謂責任與保護責任的轉移這兩個概念,「干涉與國 家主權國際委員會」認為在內戰、叛亂、鎮壓或是國家權力瓦解而導致一個國家 的平民遭受極大的傷害之時。如果發生問題的國家無意願或無能力中止或避免此 種情況繼續發生之時,國際的保護責任優先於不干涉原則。並且將保護責任分成 預防、反應與重建三個不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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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的《保護責任》報告中的內容,並沒有 完全放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相反的《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的核心內容雖然強調國家有責任對抗種族滅絕、戰爭 罪、種族清洗和違反人道罪等四項國際罪行,但是其餘的內容主要還是圍繞在《聯 合國憲章》的規定之內,因此保護責任倡議所主張的設立人道干涉行動的統一標 準與保護責任的轉移這兩個概念,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 與接受。

如第三章所述,2009 年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於第 63 屆聯合國大會,發表 了《貫徹保護責任》專題報告,在此報告之中潘基文秘書長闡述了他對於有效貫 徹施行保護責任倡議的相關想法,並且在接下來的幾天,聯合國大會也對這份報 告和保護責任倡議進行辯論,而這個辯論的最後結果則是在當年 9 月 14 日由聯 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保護責任決議文》。而在此決議文之中的主要內容還是強 調尊重《聯合國憲章》並且回顧重申《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第 138 和 139 段的內容,並且強調繼續研究(considering)保護責任,因此我們從此可以 發現,保護責任的倡議經過了 2005 年與 2009 年這兩次由聯合國會員國廣泛參與 的大辯論之後,《聯合國憲章》與《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依然是這個 議題的最大公約數。

而關於第三個問題:保護責任的概念從 2001 年提出至今,國際社會如何實 踐保護責任的倡議?這個問題筆者透過第四章的所檢視與研究的案例,得出了一 個結論。保護責任倡議的實踐主要有三種不同情況,首先第一個就是如同蘇丹達 爾富爾與肯亞、利比亞這些案例一樣,由於各國與國際組織有效的實踐了保護責 任倡議,使得衝突能夠逐漸緩和,並且逐步開始和解與重建。另外一種情況則是 如同緬甸的案例一樣,雖然法國主張緬甸當時的情勢應該適用保護責任倡議,但 是這個主張卻沒有得到其他國家與聯合國的支持與附和,因此最後還是採用傳統 外交斡旋與道德勸說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而最後一個情況則是,應該適用保 護責任,但是國際社會卻沒有採取行動。例如:在冷戰結束之後索馬利亞長年陷 入無政府狀態,並且軍閥割據導致該國陷入長年的內戰並且造成了無數平民的死 傷與饑荒,因此索馬利亞的情況完全符合適用保護責任倡議的條件。但是與利比 亞的案例比較起來,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與聯合國安理會在實踐保護責任上 的強度、力度與速度等都遜色許多,使得索馬利亞至今都還陷於軍閥割據的狀態。

而最後一個問題:保護責任的倡議在國際實踐上面對了哪些問題與挑戰?面 對這個問題,筆者試圖透過第五章的研究成果來回答這個問題。在檢視過保護責 任倡議提出的背景、保護責任倡議提出的概念內涵與保護責任倡議的實踐之後,

筆者認為未來實踐保護責任倡議的問題與挑戰在於:保護責任倡議目前還並非是 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因此在時至今日在國際法上,各國並沒有法律義務要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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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責任倡議,如同所提到的目前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中通過的所有與保護責任 倡議相關的決議文,其主要的內容主要還是在強調包含《聯合國憲章》、《日內瓦 公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等國際條約 的規範。

而且由於保護責任倡議目前正處於規範散佈的階段,因此在保護責任倡議在 發展未來繼續發展的時候,會不會遇到如同聯合國大會在 2005 年討論保護責任 倡議時,為了要獲得更多的國家支持《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而進行 概念修正?還是相反過來由於國際實踐與價值觀的逐漸變化使得國際社會中的 各個國家能夠全盤接受「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在《保護責任》報告中的 主張230。關於保護責任倡議在未來會朝哪個方向發展這個問題,可能還需要我們 繼續的觀察才能找到答案。

但是即使如此保護責任倡議對於國際人道法與人權的保護依然有正面的影 響,保護責任的概念從 2001 年提出至今,安南與潘基文等兩位聯合國秘書長,

總共提出了五份研究報告討論保護責任的倡議與執行231,並且在聯合國的組織體 系之中也增設了防止種族滅絕罪行特別顧問辦公室,下轄聯合國秘書長防止種族 滅絕罪行特別顧問與聯合國秘書長保護責任特別顧問這兩個職位,協助聯合國秘 書長處理相關議題。而在聯合國大會方面,聯合國大會在 2005 年和 2009 年分別 通過了《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與《保護責任決議文》承認國家有責 任保護人民免於遭受種絕滅絕、戰爭罪、種族清洗與違反人道罪等國際罪行的侵 害。雖然這兩個決議都沒有創造新的國際法規則,只強調要更有效的落實現有的 規則,但是這兩個決議畢竟代表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承認保護責任所追求的這 個目標,是國際社會應該努力的方向,並且使得個別國家、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學 界繼續思考保護責任倡議未來發展的可能走向。但是這個「政治承諾」(political commitment),如同所有的政治承諾一樣,許多時候由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因素與 現行國際組織制度上的問題232,使得這些承諾無法化為有效的行動,就如同今日 的索馬利亞與敘利亞的情況一樣。因此如何將這個政治承諾法律概念化,並且成 為一體適用並且有拘束力的國際法,或許是保護責任倡議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上所 必須面臨最大的挑戰。

230 Carsten Stahn,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1 No.1 (January 2007), pp.99-120.

231 安南秘書長在 2005 年發表了《更大的自由:全人類的發展、安全和人權》專題報告,而潘基

文秘書長則在 2009-2012 年照順序發表了《貫徹保護責任》、《早期預警、評估與保護責任》、《區 域與次區域安排在執行保護責任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保護責任-及時與果斷的行動》等四份與 保護責任相關的專題報告。

232 例如安理會無法達成協議,或是採取的行動無法有效解決當地情勢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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