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戰與種族、宗教衝突的情況下時常發生,因為很多時候主權國家的政府對於該國 內部敵對的派系、種族與宗教從根本上就視為是政府的敵人,因此鄧氏主張如果 在此種情況下,國際社會應該要肩負起填補權力真空的責任83。
而「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的《保護責任》報告則以鄧氏主權意謂責 任的概念為基礎,從三個不同方面來論述主權意謂責任,首先主權國家必須保護 其所屬的人民生命安全與提升人民的生活福祉;再者主權國家除了對國內人民負 責之外,如同傳統國際公法所關注的一樣,也承擔了由國際習慣法、條約法所規 範的國際法義務。最後國家權力的行為者(The agents of the state)必須為其行為負 起責任(Accountablity)84。
在《保護責任》報告中「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提出了新的觀點與途 徑,使得圍繞者國家主權、不干涉原則這兩個方面爭議許久的人道干涉議題,有 了不同於以往爭論的面貌。該報告認為主權並非無限上綱的權力,當主權享有對 國內事務排他性的管轄權之時(sovereignty as control),也對於其領域內的國民與 國際社會肩負起對國內事務進行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的責任,而掌握國家 權力的人也必須爲其所做所為負起責任。因此保護人民的責任主要還是該主權國 家應盡的義務,但是如果該國無法或無意願肩負起這個責任,則保護人民的責任 便應該由國際社會其他國家與國際組織來承擔。
而「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在《保護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幾項支持保 護責任的基礎,其中除了主權意謂責任的概念之外,還包含了《聯合國憲章》第 二十四條第一款中提到:「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 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並同意安全理事會於履行此項責任 下之職務時,係代表各會員國。」85
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必須負起維持國際安全與和平的任務,
因此在此邏輯之下,安理會也有責任要介入處理威脅到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武裝衝 突,無論這個衝突的結果是否有造成大規模的人道危機。除此之外《保護責任》
報告也列舉了許多人權保護的公約與國家的實踐,做為支持保護責任的基礎86。
二、保護責任的責任要素
在《保護責任》報告之中提到,保護責任的責任要素主要是由三個部分所構 成,本研究將分別敘述如下:
83 Ibid., p.223.
84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p.cit., p.13.
85 關於憲章二十四條全文可參閱:《聯合國憲章》第五章:安全理事會。
86 “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op.cit., XI.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預防的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event)87,預防的責任所強調的是主權國 家與國際社會應該解決導致大規模人道危機的的直接或間接原因,以期望能夠根 本性的解決導致衝突問題。
在《保護責任》報告中「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提出了一個新的看法,
認為預防衝突的責任,不應該只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內部事務,而國際社會也應 該負起預防衝突的責任。因為當一個國家或地區有衝突發生之時,其所造成外溢 (Spilled Over)效應也會影響到該地區的國際安全與區域穩定,再者如同在盧安達 案例中的情況一樣,許多時候要成功的預防可能發生的衝突,其實需要外部國家 或國際組織的強力支持或介入,才有可能在種族、宗教衝突已經根深蒂固或是中 央政府權力不彰的國家進行有效的衝突預防。
而預防的責任則由三個不同的部分來所組成,首先國際社會必須了解到哪些 國家與地區由於其歷史背景或社會結構而極有可能會發生衝突,進而導致大規模 的人道危機,因此除了對該地區的情況要有充足的背景知識之外,更應該要建立 早期預警(Early Warning)機制,防範衝突與人道危機於未然,因為很多的族群、
種族衝突與內戰其實在歷史背景之中都是有跡可尋的。
絕大多數的衝突來源在於,由於過去殖民時期歐洲殖民母國通常採取分而制 之的方式來管理殖民地,並且在各殖民地獨立之時,也未考量該地區原本的歷史 背景,使得在一個由剛由殖民地獨立成新的主權國家之中,不同種族與族群在社 會地位、財富分配與政治資源分配之間的顯著差距,或是在歷史上彼此敵對的種 族、部落由於國界的劃分而被放入相同的國家,進而成為衝突的根源88。
而預防的責任除了早期預警機制的建立之外,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也應該從 結構上幫助這個國家無論從社會、教育、法律與安全層面建立一個相對平等與公 正的政治體系,並且鼓勵各方的對話與和解,以期望能夠建立一個寬容的政治文 化。最後如果在情勢惡化,而極有可能發生導致大規模人道危機的武裝衝突之 時,國際社會不但應該對該國進行武器禁運,更應該進行派遣維和部隊進行預防 性部署89。
(二):反應的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react),反應的責任所強調的是當一個主權 國家內部已經發生大規模人道危機之時,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不能置身事外,而
87 Ibid., p.19.
88 Robert Gellately and Ben Kiernan, The Specter of Genocide: Mass Murder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374-375.
89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op.cit., p.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必須要採取行動回應這個危機,必且在需要時採取包含經濟制裁、禁運甚至是軍 事行動等強制性措施。
在《保護責任》報告中「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認為,反應的責任是 在緊接著在預防的責任之後。如果當衝突預防失敗,而由於衝突所導致的大規模 的暴行與人道危機即將或正在發生中之時,國際社會必須對這些暴行做出回應,
雖然理論上防止與解決這個問題的發生,應該是該主權國家的責任,但是當該國 家無能力或是無意願解決此問題之時,國際社會就應該承擔起反應的責任,當然 這個反應包含了經濟、政治、法律與安全等不同方面的介入,而在最極端的情況 之下,當然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也可能使用強制性的軍事干涉的方式做為其反 應,但是這一部分由於其所牽涉的議題較為複雜,所以將在本節第三部分再詳細 討論。
而非強制性軍事干涉的反應則有經濟制裁、提供經濟援助與誘因(Economic incentives),或是透過國際刑事法院起訴犯下戰爭罪的個人,派遣維和部隊建立 安全區與禁航區、施行武器禁運、並且提供人道援助物資等方式來進行。
(三):重建的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rebuild),重建的責任所強調的則是當國際 社會與國際組織進行干涉,使得此人道危機得以解除之後,國際社會必須和該主 權國家共同合作,使得該國家能夠透過國際社會的協助,逐漸復原、和解與重建,
使得該主權國家能夠重新走上軌道,並且在該國逐漸恢復的過程之中,逐漸減少 對於國際社會與國際組織外部支持的依賴。
在衝突後的和平建立對於該主權國家的未來至關重要,因為衝突後的和平建 立其過程就如同回到上述第一項預防的責任,唯有在成功的完成衝突後的重建之 後,才可能使得該主權國家不會再次發生武裝衝突。而重建的具體內容與預防的 責任也很類似,主要都是希望在國際社會的幫助下和該主權國家合作,以便建立 安全的環境90、並且建立能夠提供良善治理的政府、強調衝突各方人民與領導精 英之間的和解與正義,以便能夠在該國建立一個安全與友善的環境使得其他經濟 與社會面向能夠有效的發展。
總結以上我們可以發現,保護責任倡議的責任要素其實比單純的軍事干涉或 是人道干涉還要寬廣許多,保護責任的責任要素除了牽涉軍事干涉與人道干涉的 反應責任之外,還包含融合預防外交與和平建立等概念另外兩個責任要素。
90 Ibid., p.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