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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道干涉的定義、發展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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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第二節所提到的四個案例其實就是最好的證明,如果一個國家處於內 戰與大規模人道危機,甚至有陷於失敗國家的風險之時,一般來說,此情況會被 提交到聯合國安理會進行討論,如果安理會做出決議認定此一情勢構成對國際和 平與安全的威脅,則安理會便可以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介入處理此一情 勢,並且決定後續的處置措施,其中包含依據當時的情況決定是否部署維和部隊 執行任務,以及維和部隊的任務目標與權限等。

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聯合國维和部隊或是區域組織所採取的行動都符合聯合 國第七章的規範,從國際法的面向來看也並不存在法律上的爭議。然而如果聯合 國安理會並未認定該局勢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而不介入處置時國際社 會又該如何處理?或是如同盧安達與科索沃的案例,當安理會已經做出決議認定 該局勢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且依據憲章第七條介入,但是對於是否 派遣維和部隊、任務目標與授權等相關事項,卻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之時,面對已 經發生或是預見將要發生或惡化的人道危機,國際社會又該如何處理此一問題?

這個問題將由下一部份來討論。

二、人道干涉的定義、發展與爭議

現代的國際法學者對於人道干涉的所下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面向:

(一) 人道干涉為一國或數國以軍事部隊進入其他國家,保護目標國的人民免受 重大人權侵害70

(二) 人道干涉是由一國、多國家或國際組織,以保護目標國之人民免於被大規 模剝奪其被國際承認的人權為目的,而對目標國威脅或使用武力71

(三) 人道干涉是由一國或多國為防止或終止本國人民以外的個人,其基本人權 遭受到大規模與嚴重之侵犯,因此在非經目標國允許的情況下,對目標國威脅或 使用武力72

從上述的幾個定義中,我們可以整理出來當我們在討論人道干涉之時,所包 含的幾個面向,首先人道干涉是由一個國或數個國家,在目標國的人民有可能或 是已經受到重大人權侵害之時,所採取的保護行動。而這個行動無論有沒有得到

70 Anthony C. Arend&Robert J. Beck,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se of Force (London: Routledge, 1999), p.113.

71 Sean D. Murph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United Nations in an Evolving World Order,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6), p.11.

72 J.L. Holzgrefe and Robert O. Keohan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Ethical, Legal and Political Dilem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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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授權,其目標國都未同意。再者採取行動的國家或聯盟,在進行人道干 涉的行動之時,牽涉到了國際法之中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問題。因此一國 或是多國聯盟出兵保護僑民的軍事干涉,或是得到目標國同意而進行的救援物資 運送等行為,嚴格來說並不屬於國際法學界所討論的人道干涉。

人道干涉的正當性一直是國際法學界,所關注與討論的議題。當然人道干涉 並不是在冷戰結束之後,才被提出來的新概念。根據學者菲尼莫爾對於人道干涉 的研究,在十九世紀,歐洲國家採用人道主義作為訴求,對其他國家進行干涉的 案例便有四個,其中包括了希臘獨立戰爭、黎巴嫩與敘利亞的宗教衝突、鄂圖曼 土耳其帝國對於保加利亞地區的武力鎮壓和該國對於國內亞美尼亞裔基督徒的 屠殺。而菲尼莫爾透過檢驗這四個案例,認為人道主義的訴求的確成為主要強國 在考量其外交政策與戰略時的因素之一,但是各主要強國在考慮是否採取行動之 時,其最優先的考量依然是該國在國際政治與地緣政治上的利益73

實際上從 1648 年西伐利亞(Westphalia)條約正式確立,以主權國家作為國際 政治上的國際法主體,同時對內擁有至高的主權開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應不 受外國干涉變已經成為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當時的國際法體系與 規範,並未禁止武力的使用,也沒有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來處理或是制裁違反國 際法原則與條約的國家,因此在一時期,對於外交決策者而言,其核心的考量依 然是國家利益與權力的均衡(equilibrium),因此對於許多違反人道的事務與暴 行,在現時政治的考量下時常被容忍或是視而不見。

而隨著時代的演進,如同本章第一節所討論的,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殘酷 與納粹大屠殺(Holocaust)等令人髮指的暴行,使得當代的國際法體系增加了許多 關於禁止使用武力與關於人權保障的公約。但是在實際的國際政治上,即使國際 法體系增加了關於禁止使用武力與人權保護的規範,但是在二戰結束後的冷戰時 期由於內戰因素或是執政者的暴政,而導致數十萬甚至上千萬不等的人民遭到屠 殺、飢餓或是流離失所等嚴重違反人權的情況。而且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情況由 於東西方冷戰的因素,如果發生人道危機的區域或地方牽涉到美國與蘇聯兩大陣 營各自的重大利益之時,聯合國安理會就比較難做出一致的決議,進而採取行 動。再者由於二戰後,許多前殖民地與託管地逐漸獨立的熱潮,使得主權國家的 數量快速的增加,而這些新獨立的主權國家,在迎來期盼已久的獨立之後,也將 不干涉原則視為其對抗其殖民母國或其他國家的護身符。

因此發生在冷戰期間與人道主義相關的軍事干涉,干涉國大多都傾向使用保 護本國僑民,作為採取軍事行動的藉口,其中包含了 1960 年比利時在干涉剛果

73 袁正清、李欣譯,Martha Finnemore 著,干涉的目的:武力使用信念的變化(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9),頁 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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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局勢與美國在 1965 年干涉多明尼加與 1983 年出兵格瑞那達等。另外一個行動 的理由則是援用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自衛權,主張由於發生在別國的衝突與 危機影響到了本國的安全,因此該國才進行軍事干涉。其中主要的案例包含了越 南對柬埔寨的干涉、坦尚尼亞對於烏干達的干涉等案例74

而在冷戰結束之後,人道干涉則如同本章第二節所述,大多都是透過安理會 的決議而適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然後才進行維和部隊的派遣,或是授權 國家與區域組織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所進行的人道干涉,無論是合法性 (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都沒有問題。但是如同科索沃的例子,如果個別國 家或是區域組織在安理會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採取軍事行動進行人道干涉,則此 一軍事行動就違反了不干涉原則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因此當一個國家或聯盟的 人道干涉行動,並不具備合法性之時,則此一行動是雖然可能具備道德上的正當 性,但是卻還是破壞了國際法的相關規範。

而這個問題剛好在科索沃的案例之中,重新被提出來討論,因為在科索沃的 事件之中,當時的情況正好符合這個兩難,首先聯合國安理會已經依照聯合國憲 章第七章介入處理,但是還沒有明確的授權個別國家或區域組織可以使用武力來 進行人道干涉,然而在此同時極有可能發生大規模的人道危機與種族屠殺,在此 背景之下,北約決定採取軍事行動對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進行空襲。

而各界對於北約干涉科索沃行動的反應,更使得國際法學界對於人道干涉的 未來有更多的爭論與想像。首先由於安理會之中否決權的制度,使得俄羅斯透過 安理會提出,譴責北約非法使用武力的提案以 3 票贊成 12 票反對未能通過,所 以北約的空襲行動,就「技術上」來說並未被聯合國安理會譴責為違法行動。在 此同時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向國際法院控告參與空襲行動的十個北約國家,但是 國際法院也並未對北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做出判決75,反而是用不具備管轄權回 絕了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的要求,而前任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大會上的發 言,也對北約的行動表示理解與支持76

此外參與此次軍事行動的北約國家也並未主張其具有人道干涉的權利(Right to Intervene)相反的各國都強調其行動與安理會的決議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在 安理會還未能做出授權之前,採取行動以防止人道災難的持續與擴大,但是國際 法學者凱賽斯則認為,雖然各國在此次行動中提出了許多的不同面向的法律見

74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op.cit., p.25.

75 “Annual Report of ICJ 1999,”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ttp://www.icj-cij.org/court/en/reports/report_1998-1999.pdf> (August 26, 1999), Para.236-248.

pp.66-70.

76 Kofi A. Annan, The question of intervention: state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1999),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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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但是這次實踐的結果,依然沒有使人道干涉具備國際法上的合法性77

第四節、小結

在本章筆者回顧了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規範的建 立,透過聯合國以及許多的國際條約,當代的國際法體系確立了不干涉原則、禁 止使用武力原則等核心法律原則,同時也開始注重個人人權的保護。而冷戰期間 為了防止衝突擴大而在實踐中出現的維持和平部隊在冷戰後的任務從最早期的 維持和平,逐漸轉型肩負起預防外交、強制和平、製造和平與重建和平等其他任 務。

由於以上兩個因素,因此當冷戰結束之後,當內戰、種族屠殺等大規模人道 危機發生之時,國際社會處理這些難題的方式都是透過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當 聯合國安理會確認此一局勢構成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之時,便能夠適用聯合國

由於以上兩個因素,因此當冷戰結束之後,當內戰、種族屠殺等大規模人道 危機發生之時,國際社會處理這些難題的方式都是透過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當 聯合國安理會確認此一局勢構成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之時,便能夠適用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