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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責任倡議在利比亞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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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達費本人一度逃避追捕,直至 10 月 20 日在蘇爾特被射殺162。10 月 23 日,「全 國過渡委員會」宣告全國解放,戰鬥結束,並且將在舉行選舉之後將權力轉移給 民選的政府。

二、保護責任倡議在利比亞的實踐

本研究認為保護責任的倡議在利比亞的案例之中,得到了快速而且有效的實 踐,首先當利比亞情勢逐漸惡化之時,聯合國安理會全體一致通過了第 1970 號 決議,透過實際的行動制裁格達費政府關於違反人道罪與戰爭罪的行為,此一行 動非常符合《2005 年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其關於保護責任的內容與聯合國 安全理事會在 2006 年第 1674 號決議中,強調國際社會對於保護平民所應承擔的 保護責任。

而在利比亞的案例之中,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第 1970 號與第 1973 號決議也 都強調利比亞政府有保護其人民安全的責任。首先在安理會第 1970 號決議中強 調 :「 利 比 亞 當 局 有 責 任 保 護 其 人 民 」 (Recalling the Libyan authorities’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its population),而在第 1973 號決議中,安理會也提到了:

「重申利比亞當局有責任保護利比亞民眾,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 方式確保平民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Reiterat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Libyan authorities to protect the Libyan population and reaffirming that parties to armed conflicts bear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to take all feasible steps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s)163

因此我們從這兩個決議文可以知道,國際社會與聯合國安理會的確認為利比 亞的案例與保護責任倡議有關,但是保護責任的倡議在利比亞的實踐之中比較具 爭議性的部分則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第 1973 號決議與後續其他國家的作 為。在此決議案表決之時參與投票的十五個國家中,中國、巴西、印度、德國和 俄羅斯等五國家認為,在考量是否進行軍事干涉之時應該考慮到軍事干涉極有可 能帶來預料之外的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因此必須審慎的評估164。因此 最後在此決議案之中表示棄權。

其中俄羅斯代表在安理會申明,交戰各方任何侵犯國際人道法與人權的行動 都應該立即且無條件的停止,俄國政府不能夠接受對於平民進行武力鎮壓。但是

162 Gabriel Gatehouse, “Muammar Gaddafi's death: NTC commander speaks,” BBC,

< http://www.bbc.co.uk/news/world-africa-15412529>(October 22, 2011).

163 聯合國安理會 1970、1973 號決議,前言部分。

164 “Security Council approves No-Fly Zone over Libya, Authorizing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civilians by vote of 10 in favour with 5 abstentions,” United Nations Press Release Security Council 6498th Meeting, <http://goo.gl/FbUIT>, (March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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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同時,俄國代表也認為目前解決利比亞問題所需要的是透過和平手段在格達 費政府與反抗軍之中進行外交的調停與斡旋。而非立即的進行軍事干涉,因為外 部軍事干涉可能會使得情況更糟,同時此決議文之中,對於由誰進行干涉、採取 哪些干涉的行為和手段與行動的限制等關鍵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因此俄國代 表最後決定投下棄權票。

而中國代表則在安理會中強調,中國一貫的立場是尊重各國領土主權的完整 與統一,同時和俄國代表一樣認為此決議太過模糊,但是由於考量到阿拉伯聯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與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都希望聯合國能夠進行干涉的 立場,因此決定投下棄權票。

而德國代表則認為利比亞人民希望能夠建立民主政府的期望應該得到國際 上的支持,但是聯合國安理會在此情況下主要的目標應該是促成雙方的政治協商 與停止目前的暴力。德國代表認為不應該輕忽軍事行動之中可能造成的風險與人 命的損失。同時目前的情況,如果進行軍事干涉也有可能會導致國際社會面臨另 外一場持久的軍事衝突,進而擴散影響到整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因此德國選擇 棄權並且不會將德國的兵力投入之後採取的行動165

而印度代表則認為,雖然安理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授權各 國執行保護利比亞平民之行動符合《聯合國憲章》,但是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資訊 來確認是否真的需要動用軍事干涉的方式來介入利比亞的情勢,因此應該優先考 量到透過政治方式來解決此問題166。巴西代表則表示,巴西代表對於 1973 號決 議的棄權不應詮釋為巴西對利比亞當局侵害其平民的縱容,同時也認為軍事干涉 反而會使得利比亞的情勢更加惡化,因此也主張透過對話的方式解決衝突。

但是與此同時另外十個國家則認為當時利比亞的情勢非常嚴峻,如果國際社 會沒有採取必要的行動,則如果格達費反攻成功,則反對派的利比亞人民可能陷 入極其危險的境地,因此必須立刻採取行動防止可能發生的暴行。

本研究認為透過各國代表在安理會中討論第 1973 號決議的過程之中,我們 可以發現,在討論決議的過程之中,關於如何有效的保護利比亞的平民,各國代 表對於下列幾個問題有著不同的看法。首先究竟在何種情況之下國際社會才應該 進行軍事干涉?再者是如果要進行軍事干涉,則應該採取何種行動?

165 “Security Council approves No-Fly Zone over Libya, Authorizing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civilians by vote of 10 in favour with 5 abstentions,” United Nations Press Release Security Council 6498th Meeting, <http://goo.gl/FbUIT> (March 17, 2011).德國代表 Peter Wittig 發言紀錄。

166 “Security Council approves No-Fly Zone over Libya, Authorizing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protect civilians by vote of 10 in favour with 5 abstentions,” United Nations Press Release Security Council 6498th Meeting, <http://goo.gl/FbUIT> (March 17, 2011).印度代表 Manjeev Singh Puri 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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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本研究認為聯合國安理會在討論第 1973 號決議時的相關爭 議,其實是保護責任倡議在實踐中很明顯的問題。因為如第三章所述,保護責任 的倡議主要的核心概念將保護責任分成預防、反應與重建等三個部分。但是在實 務上我們卻很難明確的劃分這三個責任。

從利比亞的案例來看,我們很難去區分聯合國授權的軍事干涉是屬於預防的 責任,還是反應的責任,如果國際社會不授權進行干涉,在政府軍攻佔反對派的 大本營之後是否一定會對反對派進行屠殺與清洗?這個問題其實在屠殺與清洗 實際發生之前,是無法回答與確定的,我們只能從格達費過去的言行與行為去推 測,他極有可能採取這樣的行動。

因此回答這個問題困難的地方在於,如果國際社會善盡預防的責任,在屠殺 實際發生之前,就出兵進行軍事干涉,預防可能發生的屠殺,其出兵的正當性很 自然的就會受到一定程度的質疑;但是如果在實際屠殺發生之後,國際社會才願 意肩負起反應的責任出兵干涉,則又會使得原本應該可以避免的人道悲劇,再度 發生。因此聯合國安理會如何衡量是否應該授權進行軍事干涉的尺度,變成為關 鍵的問題。在此案例之中,有十個國家認為根據格達費過去與現在的言行,聽命 於格達費的政府軍在目前與反對派的交戰中已經犯下了許多戰爭罪與違反人道 罪,如果讓政府軍攻佔反對派的據點之後,有可能進行更大規模的清洗,因此國 際社會應該採取行動,以作為對目前格達費政府軍暴行的反應,同時也預防未來 可能發生的暴行。

而另外五個國家則認為,格達費政府軍暴行的確違反了很多國際人道法與戰 爭法的規範,但是目前利比亞的情勢是否意謂聯合國安理會要馬上授權採取軍事 行動則還有帶商榷。但是儘管如此這五個國家也不敢投下反對票或是動用常任理 事國的否決權來保護或是支持格達費。因為一旦格達費真的在攻佔反對派的根據 地之後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與清洗,則當初投下反對票或動用否決權的國家,雖然 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一定會面對到國際社會極大的輿論壓力與指責。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由誰進行干涉與採取何種干涉行動,這個問題雖然沒有後 續的討論,但是本研究認為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值得思考。在利比亞案例的實踐之 中,實際上是聯合國通過第 1973 號決議授權個別國家與區域組織可以使用武力 保護評之後,由個別國家和區域組織來進行軍事干涉的。國際社會對利比亞的軍 事干涉首先是由美國、英國與法國等個別國家發動軍事行動,然後在 2011 年 3 月 28 日上述幾個國家分別把利比亞軍事行動的指揮權交給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由北約進行統籌的指揮167

167 「北約全面接管利比亞軍事行動指揮權」,BBC 中文網,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1/03/110328_libya_nato.shtml> (2011 年 03 月 27 日)。

(Operation Unified Protector)在利比亞作戰期間總共進行了超過九千七百架次的 空襲行動,擊毀格達費政府軍數百輛裝甲車輛與數千個軍事目標168。由於北約空 軍大力支援的結果,也使得格達費的政府軍在與反對派的地面作戰中節節敗退,

使得最後「全國過渡委員會」能夠擊敗格達費的政府軍,而形成一個「政權更替」

(regime change)的結果。而除了北約的大規模空襲行動之外,法國也公開承認,

其透過空投的方式提供反抗軍武器與軍事物資的補給169。而據美國的媒體記者報 導,美國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CIA)也透過其他國家秘密提供 武器給反對格達費的反抗軍170

168 “Operation Unified Protector Final Mission Stats,” NATO, <http://goo.gl/eAJCo>, (November 02, 2011).

169 “Libya conflict: France air-dropped arms to rebels,” BBC,

<http://www.bbc.co.uk/news/world-africa-13955751>(June 29, 2011).

170 James Risen, Mark Mazzetti and Michael S. Schmidt, “U.S.-Approved Arms for Libya Rebels Fell Into Jihadis’ Hands,” The New York Times, <http://goo.gl/z70iY> (December 5, 2012).

凍結的資產,並且正式設立「聯合國支持利比亞特派團」(United Nations Support Mission in Libya, UNSMIL)172協助利比亞未來的重建。

而在格達費被確認死亡,並且「全國過渡委員會」在 2011 年 10 月 23 日正 起訴利比亞領導人格達費、格達費的次子塞義夫(Saif Al-Islam Gaddafi)與利比亞 政府情報部門負責人塞努西(Abdullah Senussi),並且對這三人發出逮捕令175。其

而在格達費被確認死亡,並且「全國過渡委員會」在 2011 年 10 月 23 日正 起訴利比亞領導人格達費、格達費的次子塞義夫(Saif Al-Islam Gaddafi)與利比亞 政府情報部門負責人塞努西(Abdullah Senussi),並且對這三人發出逮捕令175。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