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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際社會希望能夠幫助這些國家脫離失敗國家的行列,則除了國際社會必須 防止種族滅絕、種族清洗、戰爭罪與違反人道罪等國際罪行的發生之外,還必須 進行如同保護責任倡議中所強調的預防的責任開始做起。
二、國家與國際社會行使保護責任的策略與成效分析
在了解問題的根源之後,我們接著思考如何採取有效的行動,讓保護責任倡 議能夠真正的發揮效用。「干涉與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的聯席主席、前澳洲外 交部長埃文斯在他所撰寫的專書《保護責任》之中,將保護責任倡議的實踐分成 政治外交措施、經濟社會措施、憲政法律措施與安全部門措施等四個方面做為分 析架構,分析在不同的措施如何有效實現保護責任倡議中的預防、反應與重建的 責任。同時埃文斯也將四個方面的措施分成結構性(structural)措施與直接性(direct) 措施,使得各國與國際組織能夠在不同時機,使用不同的措施與手段來達成實踐 保護責任的目標。
筆者接下來就分成預防的責任、反應的責任與重建的責任三個面向來討論,
如何透過這些措施與手段達成保護責任倡議的目標。
(一)預防的責任:預防的責任如同第三章所提到的,其主要所強調的是主權國家 與國際社會應該解決導致大規模人道危機的的直接或間接原因,以期望能夠根本 性的解決導致衝突問題。
而為了成功達到預防衝突的目標,在政治外交措施方面各國與國際組織應該 協助該國建立良善治理的能力,甚至透過國際組織或區域組織影響力與實際參與 讓該國了解到進行良善治理的重要性,而當可能有衝突發生之前,各國與國際組 織也應該採取預防外交的手段來化解衝突,甚至在必要時進行制裁。而在經濟社 會面向,各國與國際組織應該支持該地區的經濟發展與教育,並且透過社區和平 建立(community peace building)等方式使得不同種族或是宗教之間的衝突能夠化 解,而經濟社會面向能夠使用的直接手段則包含了:提供經濟誘因、威脅進行經 濟制裁與有條件的提供該國經濟援助等手段。
同時各國與國際組織也應該協助該國的憲政與法律體系能夠建立起公平的 憲政安排、依法行政的態度與打擊該地的貪腐行為,並且提倡透過法律和平的解 決爭端與追訴犯下那些犯下種族滅絕等罪行的罪犯。而在安全部門方面則包含軍 事安全體系的改革、提倡文人領軍或是透過管治武器的流向與軍事禁運等手段使 得武器取得更加困難,進而減少可能的衝突222。
222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op.cit.,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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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oolbox),因此各國與國際組織在實踐預防的責任之時,還是依照各個不同的 案例,採取較為有效的方略(statecraft)以便能夠達成預防衝突的目標。例如剛果 吉(Mwai Kibaki)達成和解。相反的在利比亞的案例之中,由於利比亞反對派與格 達費的政府軍並無法也無意願達成談判,在考量到利比亞政府軍極有可能攻破反223 “EU Commission: Start Serbia membership talks,” BBC,
<http://www.bbc.co.uk/news/world-europe-22245931>(April 23, 2013).
224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op.cit.,p.107.
225 「肯亞選舉爭議加重了人道危機」,BBC 中文網,
<http://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7170000/newsid_7171800/7171813.stm>
(2008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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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重建的問題上面,必須特別著重在解決結構性的問題,其中主要的措 施與手段包含了戰鬥員的復員、難民的返回與政治、司法、經濟體制與系統的重 建等226。而類似的行動則如同第四章的案例之中,當蘇丹達爾富爾的衝突結束之 後,各國在卡達首都杜哈召開「援助達爾富爾重建與發展會議」以便協助達爾富 爾地區的重建與未來的發展。
當然上述這些行動,雖然在言語上看起來簡單,但是如果真的要有效實踐在 需要改革的地方卻是非常困難,因為如同本節第一部份所提到的,冰凍三尺非一 日之寒,許多的失敗國家之所以會淪落成為失敗國家都有根深蒂固的問題,但是 我們還是要強調一點,或許這些問題無法馬上的解決,但是各國與國際社會還是 應該盡力避免種族滅絕、戰爭罪、種族清洗和違反人道罪等四項國際罪行的發生。
而保護責任倡議從提出至今十餘年的過程之中,其概念的內涵與實踐的成效 其實還在不斷修正的過程之中,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 2009 年向聯合國大會提 出的《貫徹保護責任》報告之中,強調各個國家應該和各聯合國的附屬機構與國 際性的非政府組織共同合作來對抗這四個罪行。其中主要的概念就是希望在保護 責任倡議逐步發展的過程之中,能夠逐漸修正朝向較狹義的適用範圍邁進,以便 讓對保護責任倡議抱持疑慮的國家能夠願意接受保護責任倡議。而在此同時也將 與保護責任倡議相關的行為者(actor)擴大到聯合國相關的附屬機構與國際性的 非政府組織,以降低其他國家擔心被強國援引保護責任而進行干涉的疑慮227。而 這個強調適用範圍較狹窄但是各方更深度參與(narrow but deep)的策略,後來在 聯合國獲得廣泛的成功,使得聯合國大會在潘基文秘書長發表《貫徹保護責任》
報告之後於 2009 年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保護責任決議文》228,重申《2005 年 世界高峰會議成果文件》的內容。至於保護責任倡議在未來能否更有成效的實 踐,雖然筆者個人抱持著樂觀的態度,但是這個問題其實還是要考量到在各個不 同的情況與案例之中,各個主要強國所保持的態度與國際政治的現實情況。
第四節、小結
在本章中,筆者從三個不同的面向,回顧檢視了保護責任倡議從 2001 年被 提出至今的發展,進而整理出幾個重點。首先在保護責任的國際法定位方面,筆 者強調到目前為只保護責任倡議並沒有創設新的國際法規則,因此目前保護責任
226 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op.cit.,p.150.
227 Alex J. Bellamy,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Five Years On,”op.cit., p.147.
228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United Nations,
< http://responsibilitytoprotect.org/Resolution%20RtoP(2).pdf> ,(September 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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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倡議的國際法效力主要還是建構在《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公約》、《防止及懲 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等目前已經生效的國際公約上 面,但是這些現有的法律基礎,並不能夠使得保護責任倡議的全部概念,自動生 效成為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因為正如本章第一節所強調的,目前保護責任倡議 正在處於規範散佈的階段。
因此保護責任這個新興的規範雖然目前得到了各國或國際組織的普遍承 認,但是關於保護責任倡議這個規範的概念內容與如何適用,其實目前各國與各 國際組織也都還在繼續進行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從自保護責任倡議 2001 年 提出以來,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通過的決議文發現這一點。在聯合國大會與安理 會中通過的所有與保護責任倡議相關的決議文,其主要的內容主要還是在強調包 含《聯合國憲章》、《日內瓦公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與《國際刑事 法院羅馬規約》等國際條約的規範。而且由於保護責任倡議自身的概念內涵目前 也還處於不斷轉變的過程之中,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還需要各國與國際組織對 於保護責任倡議更多的討論與實踐,才可能在未來使得整個保護責任倡議成為國 際法的一部份。
再者關於保護倡議與現行國際法體系的衝突與合作方面,筆者在本章第二節 指出保護責任倡議與現行國際法體系的衝突,主要是由於保護責任倡議意圖設立 一個明確的行動標準將人道干涉行動規範化,而導致了保護責任倡議有違反不干 涉原則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等絕對法的疑慮,再者保護責任倡議之中,保護責任 倡議所主張在國家無能力或無意願保護該國平民的生命安全之時,保護該國平民 責任就會轉移到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組織身上。但是關於這個問題是否真如保護責 任倡議所主張的一樣?筆者認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足夠的國際法基礎支持保護 責任倡議的這種見解。
但是國際法院在適用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一案所做的判決裡面指 出,由於《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中條文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根據條約必 須遵守原則,所有的締約國都負有預防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的法律義務,再者國 際法院認為關於種族滅絕罪行在國際法上具有「對一切的權利與義務」這個性 質,因此各國都有法律義務要預防與懲治這種國際罪行。
國際法院的這個見解使得《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的締約國有法律義 務要去預防與懲治發生在境外的種族滅絕行為,這個嶄新的觀點與保護責任倡議 強調國際社會有責任要採取行動的觀點不謀而合。同時已經在聯合國大會決議通 過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也認為當有國家嚴重違反了一般國 際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之時,其他國家也應該採取行動終止這種狀況的發生。因此 目前國際法的這個趨勢都為保護責任倡議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許多正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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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本章之中,筆者借用了政治經濟學與歷史社會學的視角檢視了一個國 家會淪落成為低度發展國家,甚至失敗國家的根本原因,在檢視完根本原因之後 再檢視各國與國際組織實踐保護責任倡議的策略與成效。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
最後在本章之中,筆者借用了政治經濟學與歷史社會學的視角檢視了一個國 家會淪落成為低度發展國家,甚至失敗國家的根本原因,在檢視完根本原因之後 再檢視各國與國際組織實踐保護責任倡議的策略與成效。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