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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額及待遇規定

(一)員額

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2007)

規定,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每班至少置教師 1.5 人;國民中學教師 ,每班至 少置教師 2 人,但學校得視需要 ,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 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國民中小學 運動教練,得依國 民 體 育 法 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直 轄 市、縣(市 ) 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 ,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

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 就職員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不受限制。

依據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 (2003)規 定每班置教師 2 人。國立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2006)規定工業 、 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類群科:每班置教師 3 人;商業、家事職業類群科 : 每 2 班置教師 5 人。但教育部得依政策及預算之需求,調整員額之核給。

教育部於 93 年 訂 定國立大專校院員額請增及管控原則,其中規定 國立大學校院預算員額數, 由教育部在行政院核給之總量範圍內,審核 學校所提用人需求核給 ,並預控部分員額(約 3﹪至 5﹪)作為大專院校 年度專案需求時, 調配運用之人力(教育部 ,2004 )。

立法委員徐中雄於 96 年 9 月 21 日針對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名額不足 與高雄特殊教育學校因師資不足 ,必須減班超額編班的問題,在立法院 召開「弱勢的特殊教育 ,怎容兩手的政策— 如何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

權益」公聽會,邀集教育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國教師總會及殘障 聯盟等民間團體進行討論, 會中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說,人事行政局為因 應少子化趨勢,對國立高中職採取教師員額總量管制,無法依法聘足每 班 3 名正職教師; 人事行政局表示,教育部有權調配員額運用 ,不需向 該局報備,且高中職可聘教職員總額 25,764 人,但今年度教育部只聘請 24,647 人 , 中間還有一千多人的空缺並未補足額, 加上現在 就學人口減 少,各 學 校 都 在 縮 減 班 級, 教師員額應該足夠(立法院,2007b)。

94 年 9 月 12 日教育部公布「國立大專院校申請增聘專任運動教練 員額審核原則 」,由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於未來 5 年內,每年成長 2﹪員 額中,提列一定運動教練員額,提供給國立大專院校聘用,95 年 1 月 23 日教育部召開員額審核會議,96 學年度核定國立體育學院、國立臺灣體 育學院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花蓮教育大學等 4 校以外加員額方式 聘用柔道種類等 8 名 運 動 教 練(教育部 ,2006b )。

(二)待遇、加給及生活津貼

自 75 年度起教育部、省市及縣市政府所聘任之現職專任教練,係依 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 定辦理,薪 點 自 280 起薪( 每一薪點係依據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96 年 度折合新臺幣 117.6 元)。體委會接管輔導後於 87 年 10 月 22 日召開研 商學校專任教練定位等事宜第 2 次會議 ,規定高中職、專科畢業者,應 扣除改為聘用之 2 年基本服務年資,最 高 晉 至 376 點,大學畢業者,最 高晉至 424 點,研 究 所 畢 業 具 碩 士 學 位 者,最高晉至 472 點。其服務有 特別績效者,得 專 案 辦 理 考 核,不受上開學歷及最高薪點之限制(體委 會,1998)。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2004)規定 ,教師薪額分為 36 級,教 授薪級為第 9 級 至 第 1 級,薪額本薪 475 至 680,年功薪 710 至 770;副 教授薪級為第 13 級至第 4 級,薪額本薪 390 至 600,年 功 薪 625 至 710;

助理教授薪級為第 17 級 至 第 8 級,薪額本薪 310 至 500,年功薪 525 至 650; 講師薪級為第 21 級 至 第 10 級 , 薪 額 本 薪 245 至 450, 年 功 薪 475 至 625;中學教師薪級為第 30 級 至 第 10 級,薪額本薪 150 至 450,年功

薪 475 至 625;國 小 教 師 薪 級 為 第 33 級至第 10 級,薪 額 本 薪 120 至 450,

年功薪 475 至 625。中 、小學合格教師 ,如具有碩士學位,最高薪得晉 至 525,年功薪 5 級至 650;如具有博士學位,最高薪得晉至 550,年功 薪 5 級至 680。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2006)規定,運動教練薪額 分為 28 級 ,國 家 級 運 動 教 練 薪 級 為 第 17 級至第 1 級,薪額本薪 310 至 680, 年 功 薪 710 至 770; 高級運動教練薪級為第 21 級 至 第 8 級 , 薪額 本薪 245 至 500,年 功 薪 525 至 680;中級運動教練薪級為第 25 級至第 10 級 , 薪額本薪 200 至 450,年功薪 475 至 650; 初級運動教練薪級為 第 28 級 至 第 10 級 ,薪 額 本 薪 170 至 450,年功薪 475 至 625。

為符合績效制精神 ,教育部所規劃運動教練制度,已草擬「 各 級 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其中國家級運動教練比照教授之學術研 究費標準支給;高級及中級運動教練比照副教授、助理教授、公立中小 學教師本薪 475 以上之學術研究費支給 ;初級運動教練比照中小學教師 本薪 475 以上,230 以下標準之學術研究費支給(教育部 ,2007 )。

行政院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 給給與辦法等有關規定 ,訂 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2007),

共分薪俸、加給、生活津貼(含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2007)針 對 教 育 部 於 96 年 5 月 10 日立法院朝 野協商 國民體育法 第 13 條條文修正案時所提「建置永續發展之各級學 校績效制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說帖 」內容表示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第 7 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 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 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因此,該說帖所規劃「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專 業 加 給 表」( 草案) 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 效獎金發給辦法」(草 案) ,並未事先徵詢本局意見,且軍公教員工待 遇事項 係 屬 行 政 院 之 主 管 權 責,故在行政院未同意上開相關草案前,仍 請注意權責問題, 俾避免滋生不必要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