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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教練任用法源的發展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期 間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任 用 方 式 聘 期 法 規 類 別

73年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訓 介 聘 實 施 要 點 草案

計算,曾 獲 中 正 或 國 光 體育獎章者,免 參 加 甄 試,得直接儲訓。

3.儲 訓 : 須 參 加6個 月 專 業訓練,合格者,發 給 結 業 及 教 練 證 書 並 列 冊候用 。

4.待遇:依 約 聘 人 員 規 定 安其學歷訂定支付,經 費 由 原 指 定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撥付;其 任 職 期 間 參 加 勞 工 保 險,其 服 務 學 校 須 編 列 差旅 費、提 供 教 練 獎 勵 金、福 利 金,差 假比照教師 。

5.職責:受 服 務 學 校 訓 導 處 體 育 組 督 導,其 工 作 如下:

(1)發 掘 及 培 訓 指 定 運 動 項 目 之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事宜。

(2)協 助 辦 理 學 校 運 動 社 團 及 校 內 外 運 動 競 賽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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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期 間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任 用 方 式 聘 期 法 規 類 別

74年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施 計 畫

(3)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獲 中 正 或 國 光 體 育 獎章者 。

2.甄試:

(1)學 科 測 驗:

s一 般 科 目 佔 60%( 國 文、英文、體育行政、

運 動 科 學)。

s專業科目佔 40%(分科 訓 練 與 指 導 法、分 科 規 則 與 裁 判)。

(2)術 科 測 驗 : 含 一 般 基 本體能 25%,專 業 技 術 75%。

3.儲訓: 經甄試錄取者,

須 參 加 專 業 課 程 訓 練,訓 練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發 給 學 校 專 任 教 練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並 列 冊 候 用。

4.待遇:

(1)專 任 教 練 之 津 貼, 按 其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比 照 公務人員月俸額 2.5 倍 標 準 核 定,經 費 由 原 指 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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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期 間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任 用 方 式 聘 期 法 規 類 別

74年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施 計 畫

關編列預算支應。

(2)差 旅 費 由 所 服 務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3)任 職 期 間 之 差 假 比 照 學校教師標準辦理。

5.職責:專 任 教 練 應 受 服 務 學 校 訓 導 處 體 育

(衛)組織督導,負 責 辦理下列各項工作:

(1)發 掘 及 培 訓 指 定 運 動 項 目 之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事宜。

(2)協 助 辦 理 學 校 運 動 社 團 及 校 內 外 運 動 競 賽 事宜。

(3)應 接 受 有 關 單 位 舉 辦 之在職訓練 。

(4)有 關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及 學 校 指 派之 運 動 訓 練 事宜。

6.考核:

(1)由 各 專 任 教 練 服 務 學 校辦理考核 。

(2)各 專 任 教 練 表 現 優 異 者 ,由 直 屬 教 育 行 政 機關訂定辦法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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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期 間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任 用 方 式 聘 期 法 規 類 別

87年

學 校 專 任 教 練 定 位 會議

1.專任教練之定位:短 期 比 照 約 聘( 僱)人 員 各 項規定辦理;長 期 應 協 調 教 育 部 研 究 於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設 置 運 動 教 練 之 可 行 性,並 研 究 於 修 正 國 民 體 育 法 時,於 條 文 中 明 訂 其 身 分 為 具 有 單 項 教 練 資 格之體育專業人員。

2.專 任 教 練 短 期 如 仍 確 定 比 照 約 聘 ( 僱) 人 員,有 關 薪 資 待 遇 等 應 確 實 比 照 約 聘 僱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自 89 年 度 起 經 年 度 考 核服務成績優良者,依 所具學歷按年晉級。

4.有 關 專 任 教 練 之 任 用,應取得法源。建 請 教 育 部 於 修 正 相 關 法 令時,將 專 任 教 練 任 用 有關事項予以納入,俾 解決其定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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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 動 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續表 4-2- 1 運動教練任用 法規之演進

期 間 相 關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任 用 方 式 聘 期 法 規 類 別

97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績 效 評 量 組 織 及 審 議 準 則

明 定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每 滿 3年的績效評量方式 。

授 權 法

97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職 務 等 級 標 準

各 級 運 動 教 練 之 薪 級 、

薪額及職務名稱。 尚未施行 廢止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運動教練任用制度之 分 析 討 論

由表4-2- 1分析資料可知,運動教練的前身為專任教練,而 當 時 專 任 教練聘僱的依據, 係教育部於 73年首訂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訓介聘 實施要點草案」,經 過 相 關 部 會 討 論 多 次,復於 74年 訂 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教練實施計畫」 作為 專任教練招聘之依據 。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規定專任教練的資格需年滿 20歲,

未滿40歲(男 性 須 役 畢 ),學 歷 區 分 為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科 系 及 高 中 畢 業 需 有合格教練或或體育獎章者 ,就資格條件來說, 係以體育 科系畢 業 生 及 優秀運動選手的就業輔導為目的。

在甄試方面則強調學、 術科並重, 甄選後為使專任教練融入學校,

並 提 昇 教 練 指 導 技 能 , 辦理為期3個 月 的 專 業 課 程 訓 練,再 經 過 考 試 後 方列冊候用, 顯見當時對於專任教練的培育相當重視 。惟 因 聘 用 的 法 源 與學校員額編制等問題,原計畫 待遇希比 照 公 務 人 員 月 俸 額2.5倍 標 準 核 定,無法落實,只 能依照約聘人員有關規定支給。

75年 至 82年間 辦 理 專任教練招 考 儲 訓聘 用 合計 436 人 , 但 至 今 在 體

委 會 聘 用 的 僅 餘171人 ,流 失 教 練 人 才 265 人, 其 原 因 關 鍵 就 是 聘 任 制 度,法規的不周全 ,專任教練無法獲得充分保障。基 此,體 委 會 召 開 專 任教練的定位會議 ,擬定專任教練法制化的策略。然 而,讓 政 府 機 關 增 加編制,困難度相當高,惟透過立法委員主動提案,是唯一可行的作法。

從表4-2- 1分析資料可知,專任教練於 89年至 92年 間,國民體育法 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經過多次修法 ,立法委員對於運動教練職業有高度的 認同,主動提案多次修法,但往往因修一法而漏掉其後續之相關法規的 配合,主 因 在 於, 運動教練並無單獨之母法,其所依循之法規, 皆 為 授 權 法,不 像 學 校 教 師 所 依 循 的 教 師 法, 學 校 職 員 依 循 的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運動教練並無獨立訂定的人事制度 ,其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附 加 在 其 他法規或需重新訂定, 運動教練能真正走馬上任,仍在期待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