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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權益事項

(一)權利與義務

教師法(2006)第 16 條明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對學校教學及 行政提供興革意見 ;享 有 待 遇、福利、 退休 、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 及保障 ;參加在職進修 、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教師組織 ,並參與

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 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師之教 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得拒絕參與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第 17 條明 定教師負有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依有 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 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 修;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 及社會教育活動;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擔任導師 ;其他依 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體委會所訂專任教練聘僱用契約書所規定之工作內容包括規劃推動 基層選手發掘、培 訓、 比賽及實施;規劃推動地方及各級學校發展特色 運動;規劃辦理各級學校課後訓練;規劃辦理寒、暑假假期訓練;其他 運動訓練委託辦理等事項( 體委會,2007)。

教育部( 2007)依據行政院 95 年 9 月 5 日召開會議決議擬定「各 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草案 」,其 中 第 3 條明定運動教 練之職責為推動服務學校之運動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事宜;協 助辦理校、內外運動競賽活動及指導運動社團事宜。 第 4 條明定運動教 練享有對學校運動訓練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享有待遇、福利、退 休、撫卹、資遣、 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參加在職訓練、進修及體育交流 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對學生之運動訓練及輔導,依法令及 學 校 章 則 享 有 專 業 自 主 ; 得 拒 絕 參 與 指 派 與 運 動 訓 練 無 關 之 工 作 或 活 動;其他依本辦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5 條明定運動教練應遵守 聘約規定,維 護 校 譽; 積極維護學生( 選手)接受運動訓練之權益;依 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訓練課程 ,實施運動專長訓練;積極訓練及輔導 學生,為國、為校爭光 ;從事與運動訓練有關之進修;嚴守職分,本於 良知,發揚教練犧牲奉獻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

工作、社會教育及社會體育活動 ;不得洩露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其他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律應盡之義務。

(二)請假與差勤

教師法(2006)第 18 條之 1 明定教師因婚 、喪、疾病、分娩或其 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教師請假假別、日 數、請假程序 、 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由教育部定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004)及教師請假規則 (2006 )分 別 在 第 3 條 及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及教師之假別有事假每年准給 5 日、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病 假, 每年准給 28 日、婚假 14 日 、 產前假 8 日 、娩假 42 日 、 陪產假 2 日 、 喪假 ( 親屬關係分別給 假)、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以及由機關視實際需要給 予公假 。

專任教練聘僱用契約書規定專任教練事假,每年 5 日,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病假,每 年 准 給 14 日、婚假 7 日、產 前 假 6 日、娩假 42 日、陪 產 假 2 日、喪假( 親屬關係分別給假)、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以及服務年資滿 1 年者,自第 2 年起准給慰勞假 7 天,滿 3 年者,自 第 4 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 14 天(體 委會,2007)。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草案 」第 6 條規 定 運 動 教 練 應 依 服 務 學 校 規 劃 之 訓 練 課 程 執 行 訓 練 工 作 ,不 得 遲 到 早 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運動教練每週服勤時間不得 少於 40 小 時。第 8 條規定運動教練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務單位 首長核准 。在上班時間內兼課 ,每 週 併 計 不 得 超 過 4 小 時(教 育 部 , 2007)。

(三)進修與申訴

教師法(2006)第 22 條明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 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3 條明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 、

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草案 」第 9 條規 定運動教練於服務期間應主動參與與運動訓練有關之研習進修 。服務滿 2 年者,最近 2 年考評分數均在 80 分以上者,在不影響訓練工作之原則 下,得向服務單位申請在職進修 (學位或學分),所進修之類別科目應 與運動訓練相關, 惟不得從事教育實習 。在上班時間內每週進修時數不 得超過 8 小時(教育部 ,2007)。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2002)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初任公務人員、升 任 官 等 人 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第 8 條規定公務人員進修 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 並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 時進修行之。第 12 條明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 助,可分為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 予相關補助;自行申請 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 同意其前往進修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 其期間為 1 年以內;其進修成績 優良者 ,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 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 進修且成績優良者 ,得 給 予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教師法(2006)第 29 條明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 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 31 條明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 2 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 者,得提起再申訴。第 33 條明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 申訴、再 申 訴 決 定 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 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 求 救 濟。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服務及績效考核辦法草案 」第 17 條 規定運動教練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向運動教練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

19 條規定運動教練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 2 級。 不符申訴決定者,

得提再申訴。第 21 條規定運動教練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 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 保障法律 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教育部 , 2007)。

體委會為輔導與管理所聘任之現職專任教練 ,訂有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輔 導與管理辦法 (2003) ,其中第 4 條 規 定 聘 僱、差假、薪給、保險、離 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 (僱)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 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 休假或事假)手 續。 第 7 條規定專任教練應出席 服務單位相關體育活動之會議或集會, 其上班時間由服務單位視培訓工 作等需要訂定之。 上班時數比照約聘人員規定辦理。 第 8 條明定專任教 練不得兼職。在 公 私 立 學 校 兼課者,應經服務單位首長核准,並報地方 政府送體委會備查 。在上班時間內兼課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 4 小時。第 9 條規定專任教練得應訓練工作需要, 經服務單位首長同意, 參加各項 短期之專業訓練、 研究及觀摩等課程。第 10 條規定專任教練服務滿 2 年,最 近 2 年考評分數均在 80 分以上者 ,在不影響訓練工作之原則下,

得向該地方政府申請在職進修,所進修之類別科目應與運動訓練相關,

惟不得從事教育學程或教育實習 。在上班時間內每週進修時數不得超過 8 小時 。

第五節 我國公教人員績效考核之措施 一、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是各級管理者管理屬員的職責之一, 也 是 管 理 實務上最棘手的問題之 一。因為管理人員對績效考核的處理很容易根據個人的成見及判斷來決定,而不易 獲得客觀的正確性 。近年來,雖經管理學者不斷地研究 ,但是由於考績本身所具有 的複雜性及高度的屬人性,迄今尚難得到一種絕對客觀可行的科學考核辦法 (鐘金 玉, 2000)。

績效考核之定義 ,國內外的管理學者或專家都有其不同的說明解釋,而 「績效 考核」名詞的運用不論是公部門、 私部門都有其考核制度的建立發展,目的無它,

只為組織創造更好之績效及管理效能, 並對公務人員或是企業員工的工作情形,進 行一套有系統的評價及制度化、結構化的標準。而員工 的績效考核也是一種執行的 過程,是公務部門或企業組織用來評核 (鑑),某一段時間 (日、週、月、季、年 終)的工作表現。簡單來說,就是強調員工在工作上的實際表現,並可藉由其之機 制協助員工成長,提高工作效率( 周 萬 祥, 2006) 。

考核之目的可以從兩面向說明,其一為對工作表現好的員工在投入於工作中的

考核之目的可以從兩面向說明,其一為對工作表現好的員工在投入於工作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