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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權利義務之比較

表 4-4- 3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權利義務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法 源 教師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法

權 利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 ,依有關 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 學及行政事項 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

撫卹、資遣、保險等權 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 、研究及 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 ,並參與 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 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 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 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 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 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 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無明確規範

續下頁

續表 4- 4-3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權利義務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權 利

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 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 應享之權利。

義 務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 約外, 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

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 導 或 管 教 學 生, 導引 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 健全人格。

五 、 從 事 與 教 學 有 關 之 研 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 於 良 知,

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 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 育活動。

八、非 依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洩 漏 學 生 個 人 或 其 家 庭 資 料 。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 規定應盡之義務。

無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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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 4-3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權利義務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職 責 無

第 15 條: 運動教練之職責 :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

手之發掘、 培訓 、比 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或績 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 科訓練 。

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 運 動 訓 練 事 項。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 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 受 學 校 指 派 協 助 地 方 運 動 訓 練 及 發 展 事 項 。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 訓練、 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權利義務之 分 析 討 論

由表4-4- 3資料中瞭解教 師 法第16條明文規定,教師獲聘後可以享有 待遇等保障,亦可以對學校提出興革意見,並有教學自主權與進修權利,

若學校措施有所不當更可以拒絕或依法提出申訴等有關權利事項。第 17 條也明定教師除聘約規定外 ,對於 學生受教之權益、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學活動安排及教師專業精神等也訂有應盡之義務。教育是百年大計,

教師法對於教師的基本權益有所保障。

反觀運動教練,在教育部公布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 (2008)第15條所訂盡是規範運動教練職責的工作項目,對於教師所 享之權利,如 對 學 校 興 革 意 見、組織、 損害權益得申訴、專業自主、拒 絕無關之工作等, 均未提及 。因此,運動教練與教師在工作要求,以及 法律所賦予的保障有很大不同,希望教育部對於運動教練工作的權益保 障應與教師等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