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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 織 定 位之比較 表4- 3- 3 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織定位

項 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本 職

工 作 教學與課程規劃設計 運動團隊組訓與參賽

兼 任 工 作

1.大學法第 14 條規定:國 立 大 學 各級行政主管或副主管,得 遴 聘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 由 職 員 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2.專科學校法第 13 條規定 :專 科 學校應設教務、學生事務、總 務… 等單位,各行政主管,除 人 事、會計單位主管外,應 遴 聘 教 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 由 職 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3.高級中學法第 13、 20 條規定 :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 務 3 處,各 置 主 任 1 人,由 校 長 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秘書、組 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

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無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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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3- 3 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織定位

項 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兼 任 工 作

4.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 :國 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酌設教務處、

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 務 處,各 置 主 任 1 人及職員若干 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職 員 由 校 長 遴 用,均 應 報 直轄市或縣(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關核備。

工 作 時 間

1.大專院校

大學、二 專 及 五 專 4、5 年級:

教授每週授課時數 8 小時、副 教 授 9 小時、 助理教授 9 至 10 小 時、講師 10 小時為原則。

s 五專前三年:教授每週授課時數 10 小時、副教授 11 小時 、助 理 教授 11 至 12 小 時、 講師 12 小 時為原則。

s 兼任行政職務者,得 依 職 級 核 減 授課時數 2 至 4 小時。

2.高中 :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18 節 , 體 育 班 16 節。兼任行政職務,

以訓育、生活輔導組長為例,依 班級數可調減為 9 節 至 0 節。

3.國中:健 康 與 體 育 19-21 節,兼 任行政職務,以組長為例,依 班 級數可調減為 8 節至 2 節。

教練之服勤時間 ,不分寒暑假 ,由 服務學校依其工作屬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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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3- 3 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織定位

項 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時 間

4.國小 :科任 21 節 ,兼 任 行 政 職 務,由學校視可彈性運用節數,

經校內行政程序得酌予減授每 週授課節數 。

組 織 參 與

1.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大 學 設 校 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 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 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 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 員代表組織之。

2.專科學校法第 19 條規定 :專 科 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 校 長、教 師 代 表、學術及行政主 管、職員代表、全 校 性 學 生 會 代 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成 員 總人數,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3.高級中學法第 23 條規定 :高 級 中學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各 單 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 組 成之。

4.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 :國 民 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由 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 成。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

無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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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3- 3 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織定位

項 目 體 育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組 織 參 與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行 政 關 係

1.教師自主 , 教學獨立 。 2.授課時間外 ,自 由 運 用。

3.受託兼任行政或主管 工作 ,有 談判空間。

4.各項法規措施, 保障教師權利 義務。

5.與學校夥伴合作關係 。

1.運動團隊組訓須學校支持、 教師 及家長同意 。

2.學 生 上 課 時 間 以 外, 才能執行訓 練工作 ,學生上課時間亦無規定 是否能自主安排 ,且服勤時間時 數 由 學 校 主 導。

3.學 校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未明文規定 是否可兼任 。

4.考核制度等同監督制度 。 5.屬 於 學 校 附 屬 角 色。

6.各項運動訓練後勤支援須視學校 重視程度有所差異。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組 織 定 位之 分 析 討 論

由表4-3- 3有關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在學校的定位之資料顯示,兩者 之本職工作,其 屬 性 完 全 不 同,但實質上卻互相牽連,體育教師負責學 生運動潛能開發, 運動教練從中選才, 體育教師建立學生運動基本運動 能力,培 養 學 生 運 動 興 趣, 帶動校園運動風氣,運動教練培訓運動代表 隊,提昇學生運動技能 ,兩者共同肩負學校體育發展的推手。

由表4-3- 3資料發現,在本職工作以外,法律明文規定學校重要的行 政職務,處室主管或副主管均僅由教師兼任,賦予相當重要職責的工作,

但其他行政工作則未規定由誰擔任,教育部所訂運動教練相關法規亦沒 有規定其本職工作以外是否得以兼任其他職務,以學校組織運作來看,

涉及教育的專業職務, 由教師擔任非常適切 ,但其他行政職務運動教練

應可兼任,主要係運動訓練工作均為非上課時間,在沒有安排運動團隊 訓練以外的時間, 運動教練應該也可以兼任參與學校行政事務 。

令人擔心的事,以現行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訂辦法,通過資格審定 的各級運動教練, 雖然在教練領域的專業知能具備,但是有關學生輔導 及行政管理的專業知能 ,顯 然 欠 缺 與 不 足。在各級學校聘任運動教練之 前,教育部未能在各級學校實施聘任運動教練前,訂定職前訓練的相關 辦法,給與運動教練必要的輔導及管理之專業知能訓練,將是未來學校 的隱憂 。

從表4-3- 3的工作時間可以發現,國小體育教師每週上課節數為21節

(每節課為 40分鐘 ),國 中 為20節(每節 45分鐘),高中為18節(每節為 50分鐘 ),就授課時間而言,大致相同;然而在大專院校體育教師,則視 其級職 ,而 有 所 不 同。 依教師法規定, 教師除教學外,尚須從事研究及 輔導工作。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之餘 ,必須針對教學方法與教材教具 進行研究,輔導學生也是教師的義務。 但是運動教練並無此規範,主因 是,運動教練欠缺這方面之專業知能, 這也是未來聘用學校擔憂的事。

雖然各級學校體育教師的授課時間有不同,但與運動教練相比,運 動訓練就一般的認知, 大都在學校每天上課前與下課後,而且寒暑假也 沒有中斷,因運動教練工作屬性不同, 基本上並沒有問題,但在學校聘 任後所牽涉的上班時間與時數、差 勤 管 理、加班費等問題,學校與運動 教練雙 方 須 共 同 討 論 取 得 共 識。

學校的組成以教師為主軸,各類型的組織教師為當然代表,目前各 級學校的校務會議組成除校長、教師、 各單位主管、家長會、職員外,

其他人員如運動教練、 軍訓教官 、校護等屬於另一類型的代表 ,是否能 參與校務會議並未明定 ,既然學校要聘任運動教練,有關涉及學校決策 或發展的會議,運動教練應為會議成員之一 。

比較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與學校的關係來看 ,體育教師享有的自主 權力很大,只要教學沒有安全上的問題 ,教學品質好壞無法客觀衡量,

也因為法規保障及賦予的行政工作非要教師擔任,與學校之間屬於夥伴 關係;運動教練係因學 校要發展提昇某一專項運動而聘用進來,所面對

的是學校所有師生的期盼, 籌組運動團隊,常面臨導師或家長反對,訓 練、比 賽 時 必 須 犧 牲 假 期, 早出晚歸, 運動績效的表現與學校支持度有 很大關係,與 學 校 屬 從 屬 關 係,不希望因從屬關係限縮 影響運動教練發 揮空間 。

現今社會環境的職場相當競爭,運動教練在學校的表現,將會被視 為運動界的整體素質, 目前各級政府與學校都願意給予運動教練機會,

陸續規劃開出編制員額 ,可想而知,運動教練的工作壓力相對增加,未 來運動團隊籌組與訓練時間安排調和、 經費籌措、運動競賽成績表現、

運動團隊成員課業與輔導工作,或 者面臨學校體育政策轉變,運動團隊 支援減少或解散等問題 ,都將逐一克服 ,也關係運動教練在學校的身分 與地位 ,因此,運動教練除充實本身的專業素養外,如何善用本身的條 件與能力,展現服務熱忱與活力 ,成為校園不可取代的職位,將改造運 動界生態。

第四節 我國教育人員運動 教 練之聘任制度

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 2項,明定:「 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 教練」, 然 學 校 要 如 何 遴 選 運 動教 練任職, 因 為 牽 涉 到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用 人 的 相 關 規 定,任用後之聘雇關係 ,因此,本節擬就運動教練任用之有關學校員額、待遇、權 利義務等方面與教師來比較,如表 4- 4-1至表4- 4-6。此外,針對當初立法過程爭論不 休的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探究教育人員之學校教職員與比照約聘僱方式聘用 的體委會專任教練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異, 如表 4- 4-7至表4-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