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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動教練績效評量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公教人員 與運動教練其他績 效 考 核之分 析 討 論

由表 4-5- 4 分 析 資 料 可 知,平時考核除大學教師未有訂定外,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公務人員及運動教練均訂有獎懲的內容與標準 ,平時考 核亦做為年終考核的給分依據。至於專案考績部分,則只有公務人員有 所規定 。在文獻探討曾提及目前體委會訂有專任教練之專案考評,其中 對於專任教練曾經擔任啟蒙 、階段或指導在亞奧運獲得獎牌之選手,均 可獲記 2 大 功 與 晉 級; 反觀取得合法聘任之運動教練,教育部只求服務 達到標準,作為續聘的依據,卻沒有對有優異訓練成績表現的運動教練,

作任何實質激勵措施, 實應檢討改進, 以提昇運動教練工作士氣。

五、運動教練績效評量

(一)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 1.組職與任務之規定

表 4-5- 5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組織與任務

項 目 內 容

法 源 s 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第 3 項 及 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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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5-5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組織與任務

項 目 內 容

法 源 s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設 置 機 關

s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s 專科以上學校。

專科以上學校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委員產生 方式、任期及其運作等事項之規定 ,由各校定之。

任 務

s 訂定有關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之作業程序及時程。

s 訂定有關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之給分基準 。 s 評量有關運動教練之訓練或指導績效。

s 其他有關運動教練評量事項之審議 。 人 數 委員 11 至 15 人

委 員 資 格

s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首長或首長指定 1 人為主任 委員,綜理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副主任委員 1 人,襄理 會務,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s 其 餘 委 員 由 主 任 委 員 遴 聘 具 有 體 育 專 長 及 相 關 實 務 或 學 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

任 期

s 3 年 ,期滿得續聘之。

s 委 員 於 任 期 間 出 缺 時 ,應 予 補 聘 ,其 任 期 至 當 期 屆 滿 為 止 。

會 議

s 以每學期召開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s 應有全體委員 2 分之 1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s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 有 3 分之 2 以上委 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s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s 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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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5-5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組織與任務

項 目 內 容

會 議

s 進行審議時,得邀請受評量人、關係人、學者專家、受評 量人服務學校或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到會說明 。

s 績效評量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運動教練績效評 量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代表為之 ,並 於 會 議 時 報 告。

s 委員於績效評量程序中,除經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決 議外,不得與受評量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 程序外之接觸。

s 績效評量委員會對於評量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 守秘密。

資 料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2.組職與任務之分 析 討 論

由表 4-5- 5 分析資料可知,運動教練除每學年接受成績考核外 , 每 3 年必須再接受績效評量,績效評量委員會的組織, 中等以下學校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由各校自行設置 。該 委 員會得主要任務包括訂定績效評量之作業程序 、時 程、 給分基準、 評 量運動教練之訓練或指導績效及其他評量事項之審議; 此外並明定委 員人數、任期與會議審議的決議方式。

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由各校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績 效 評 量 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大專以上學校之績效評量委員會審議 ,兩 者 審議目的均為考核運動教練在服務學校的工作表現 ,未 來 考 核 結 果 若 有不同,運動教練應該何去何從。以目前各公務體系的公教人員, 沒 有如運動教練有 2 種考核制度來決定續聘或解聘的規定 ,實 在 不 瞭 解 教育部對教職員人事制度已有多年經驗,為 何 對運 動 教 練 採 取 歧 視 方 式,而且已往學校訓導處之「管理組」也已調整為學生事務之訓育與 輔導,現在教育部以管理學生方式來對待運動教練 ,心態可議 ,也 由

此可見,運動教練制度實施多年仍無法獲得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的信 任,運動教練的表現也應予檢討。

(二)運動教練績效評量方式 1.績效 評量方式之規定

表 4-5- 6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方式

項 目 內 容

時 間

運動教練每服務滿 3 年,應依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 第 3 項規定接受績效評量;經轉換學校者,其服務期限應合 併計算。

類 別 及 配 分 s 訓練或指導績效, 占 80%。

s 年 度 成 績 考 核,占 20%。

訓 練 指 導

績 效

積 分 計 算

s 運 動 教 練 訓 練 或 指 導 之 選 手 參 加 下 列 比 賽 獲 獎, 並檢 具證明文件者計算 :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教練 :

(1)國際正式比賽。

(2)國內正式比賽。

(3)直轄市 、縣(市) 正式比賽 。

2.國民中學運動教練 : 選 手 參 加 下 列 比 賽 獲 獎 , 或銜續 於高級中等學校繼續接受訓練,著有績效者 :

(1)國際正式比賽。

(2)國內正式比賽。

(3)直轄市 、縣(市) 正式比賽 。

3.國民小學運動教練 : 選手參加下列比賽獲獎 ,或銜續 於國民中學繼續接受訓練, 著有績效者:

(1)國際正式比賽。

(2)國內正式比賽。

( 3)直 轄 市 、 縣 ( 市 )正 式 比 賽 , 且 參 賽 學 校 達 6 校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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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5-6 運動教練績效評量方式

項 目 內 容

訓 練 指 導

績 效

積 分 計 算

s 上 列 給 分 項 目,列計為績效積分者, 以 1 次為限。

s 同 一 選 手 參 加 國 際 正 式 比 賽 獲 獎 , 其 給 分 項 目 依 得 列 計 為 運 動 教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積 分 者 , 其 各 階 段 之 培 訓 運 動教練均得列計。

訓 練 指 導 績 效 積 分 採 計 方 式

s 團 體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團 隊 之 績 效 或 個 人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選 手 之 績 效, 於運動教練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高 1 次 給 分 基 準 核 計。

s 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按前項給分基準累計 。 s 個 人 運 動 種 類 同 一 選 手 依 競 賽 規 程 同 時 參 加 個 人 賽 及

團 體 賽 獲 獎 者,擇 一 採 計。

s 團體運動種類之績效,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 1 至 3 倍核計 。

s 給 分 基 準 依 競 賽 等 級、 運動種類、 參賽人數 、獲 獎 名 次分別核計 。

s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所 列 之 給 分 項 目 與 運 動 教 練 專 長 項 目 不符者 ,不得採計 。

評 量 標 準

s 績 效 評 量 委 員 會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給 分 ,並 應 於 一 年 前公布 。

s 績效評量不通過之基準,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專 科以上學校定之。

資 料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2.績效 評量方式之 分析討論

由表 4- 5-6 分析資料可知, 運動教練不論是否調校 ,每服務滿 3 年必須接受績效評量,評量分為「訓練或指導績效 」及 「年 度 成 績 考 核」2 類。 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計算係以運動教練所訓練或指導之選 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國內正式比賽、直轄市 、縣 (市 )正 式 比 賽 獲

獎為限,另針對國中、小運動教練增列銜續於高中 、國 中 繼 續 接 受 訓 練,箸有績效者列入積分,此外並規定各給分項目 ,列 計 為 績 效 積 分 者,以 1 次為限 ,而針對同一選手國際比賽獲獎, 除列計指導績效積 分外,其各階段之培訓運動教練均得列計。

針對績效積分採計規定,同一團隊或同一選手之績效於運動教練 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高 1 次給分基準核計之,不同選手得累計 給分;

同一選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擇 一 採 計; 團體運動種類 乘以 1 至 3 倍核計給分; 訓 練 或 指 導 績 效 與 運 動 教 練 專 長 項 目 不 符 者,不 得 採 計。給分基準得由績效評量委員會視實際情況調整 ,並 應 於 1 年 前 公 布。而不通過之基準,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專科以上 學校定之。

表 4- 5- 5 及 表 4- 5- 6 係教育部所訂定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的相關規 定,基本上 ,政府機關學校進用人員,都希望能發揮個人工作專業價 值,尤其是現今公教人員體系龐雜 ,對於新進用的運動教練在管考方 面較為嚴謹無可厚非,但就所訂定的績效評量與成績考核互相牴觸 , 又互相牽制 ,且授權各主管機關或學校自訂, 沒有一套客觀標準, 如 同屬田徑專長的運動教練分別在不同縣市服務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的 給 分標準即有所不同;又同一縣市不同專長的運動教練, 因各縣市運動 種類發展有其強弱項,給分標準要如何拿捏也是一大學問,因 此, 教 育部所訂的績效評量,似乎 未考慮目前國內競技運動整體環境與現況。

我國競技運動發展的選手來源均在學校,為提昇我國競技運動實 力,並將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分離 ,致使政府才會在學校設置運動教 練,期望各個學校能發展國家推展之重點運動 ,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 同 時 兼 顧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就 業 輔 導 ,此 一 政 策 乃 希 望 學 校 普 設 運 動 教 練,厚植基層競技運動人口,然以目前教育部所訂的績效評量 ,在 高 中、國中、 國小均訂定國際競賽成績,且給分標準列為最高, 殊 不 知 競技運動人才的培育非一蹴可即,此 一 辦 法 公 布, 未來可預見揠苗助 長之風又將盛行。

又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在高中以下運動教練應該以發掘、培育 、 輸送運動選手為主,但很遺憾教育部只以運動成績為最高目標 ,要 求 各個運動教練都要在國內外、全國及地方的大小比賽獲得前 3 名 者 才 有可能通過績效評量,或許這也是教育部為活化運動教練職缺 ,以 3 年來汰換運動教練,讓每一個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 ,都 有 機 會 爭 取擔任運動教練 。

(三)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指標

(三)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