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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職員與體委會聘用專任教練撫 卹 之 比 較 表 4-4- 8 學校教職員與體委會聘用專任教練撫卹規定

項 目 學 校 教 職 員 體 委 會 聘 用 專 任 教 練

法 源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無

撫 卹 條 件

第 3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 二、因公死亡者。

撫 卹 給 與

第 4 條: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s任 職 未 滿 15 年者,給與 1 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 卹金。 任職每滿 1 年,

給與 1.5 個基數,尾數未 滿 6 個月者 ,給 與 1 個 基數,滿 6 個 月 以 上 者,

以 1 年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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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 4-8 學校教職員與體委會聘用專任教練撫卹規定

項 目 學 校 教 職 員 體 委 會 聘 用 專 任 教 練

撫 卹 給 與

s任 職 15 年 以 上 者,除每 年給與 5 個 基 數 之 年 撫 卹金外,其 任 職 滿 15 年 者,另給與 15 個 基 數 之 1 次撫卹金,以 後 每 增 1 年加給 0.5 個 基 數,尾 數 未 滿 6 個 月 者 , 不 計;滿 6 個 月 以 上 者,

以 1 年 計,最 高 給 與 25 個基數。

s基 數 之 計 算 , 以 教 職 員 最 後 在 職 時 之 本 薪 加 1 倍 為 準 。年 撫 卹 金 基 數 應 隨 同 在 職 同 薪 級 教 職 員本薪調整支給之。

第 5 條:因公死亡人員:

s除 按 第 4 條 規 定 給 卹 外,並 加 1 次撫卹金 25

% 。其 係 冒 險 犯 難 或 戰 地 殉 職 者, 加 50%。

s任 職 未 滿 15 年者,以 15 年 論; 冒 險 犯 難 或 戰 地 殉職者任職 15 年以上未 滿 35 年者,以 35 年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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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 4-8 學校教職員與體委會聘用專任教練撫卹規定

項 目 學 校 教 職 員 體 委 會 聘 用 專 任 教 練

年 撫 卹 金 給 與 年 限

第 10 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 職 員 死 亡 之 次 月 起 給 與,年 限 規 定:

s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 10 年。

s因公死亡者,給與 15 年。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給與 20 年。

s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

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 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s給 卹 年 限 屆 滿 而 子 女 尚 未 成 年 者, 得 繼 續 給 卹 至 成 年 ;或 子 女 雖 已 成 年 ,但 學 校 教 育 未 中 斷 者 ,得 繼 續 給 卹 至 大 學 畢業止 。

準 用 人 員

第 18 條: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 關 服 務 人 員 之 撫 卹 ,準 用本條例之規定。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學校教職員與體委會聘用專任教練撫 卹 之分 析 討 論

由表4-4- 8分析資料可知,教育人員的撫卹是依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 例 (2000),該 條例 對 於 教 職 員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或 因 公 死 亡 者, 遺族可 依教職員任職年限支領 1次撫卹金或年撫卹金。撫卹金計算係以教職員最 後在職時之本薪加 1倍為1個基數 ,並規定遺族年撫卹金支領的年限。另

對於獨子(女)之 父 母 或 無 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可支給終身,又子 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至大學畢業為止。

教職員退休後有退休金可支領,若死亡也有撫卹金給遺族,而體委 會的專任教練在撫卹的保障是完全沒有 ,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 人員之撫卹,可以準用該撫卹條例。由上表的對照下,即可知道運動教 練爭取納入政府公教體系, 退休與撫卹應該是最重要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