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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進修之比較 表 4-4- 5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進修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法 源 教師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授權教 育部訂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法

內 容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進修、研 究,

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 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 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 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 等活動。

第 17 條: 運動教練因訓練工作之 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 作之推動下,經服務學 校同意,得參加各項專 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 課程。

第 18 條: 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 極 進 修 研 究 與 其 訓 練 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 修時數每年至少 18 小 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

方 式

第 4 條:

帶職帶薪:

s全 時 進 修、研究:保留職務與照 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無明確規範

續下頁

續表 4- 4-5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進修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方 式

s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利用 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

參加之進修 、研究。

s休 假 進 修、研究:公立專科以上 學校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 修、研究。

s公 餘 進 修、研究:利用假期 、週 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留職停薪:

教 師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保 留 職 務 與 停 止支薪參加進修 、研究。

無明確規範

給 假 時 數

第 5 條:全 時 進 修、 研 究 給 予 公 假 。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8 小時 為 限。

無明確規範

補 助

第 8 條:

s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

研究,給與全額補助。

s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 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 究,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

給與半數以下補助。

s前 項 進 修、 研究費用,包括 學

無明確規範

續下頁

續表 4- 4-5 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進修

項 目 教 師 運 動 教 練

費、雜費、學 分 費 及 學 分 學 雜 費。

s進修、 研究結束後,憑成績單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 目,不 予 補 助。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國 外 進 修、研 究 費 用, 由 服 務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理。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學校教師與運動教練進修之 分析討論

由表 4-4- 5 分 析 資 料 可 知 , 教 師 進 修 訂 有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2004),進修研究包括學分、學位、研習、專 題 研 究 等,並得以帶職帶 薪「全時」、「部分辦公時間」、「休假 」、「公餘」等4種 方式進修、研究 , 或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 、研 究。教師進修時可以給予公假,若在辦公時 間每人每週有8小時的公假 。進 修 補 助 方 面,分有「全額補助 」與「半數 以下之補助」2種;補助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等 。

至於運動教練進修 ,則規定 「因訓練工作之需要 」、「不影響本職工 作」、「 經學校同意 」,始得參加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並要求進 修時數每年至少18小時以上 。由 表4- 4- 5資料發現,教師的進修可以以充 實專業的研習活動,亦可修讀學分或學位,進修的方式與時數均有明定,

且還可以申請費用補助 ;但對運動教練的進修則有諸多限制,沒有修讀 學分或學位的規定 ,也沒有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公假等方式進修,更 沒有任何費用補助 。

任何工作職場,都鼓勵個人,必須不斷充實自我,展現專業與創新 , 而政府為培養與留住人才, 也提供各種管道讓工作者隨時充電進修,因 此,教育部在要求運動教練進修的同時 ,應該提供多元的進修機會與課 程,並能比照教師有相同的進修方式、 公假時數與費用補助,而非僅消

極的要求基本進修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