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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國教練分級之概況 1.美國

美國在 2006年 大 約 有85萬專職和兼職的教練被美國各類大學和中學 聘用,另有大約350萬教練服務於社區和基層運動俱樂部,其中大多數是 志願者 。美國在教 練培訓方面缺乏一個統一管理的培訓體制。教練培訓 工作主要由各國家級運動單項協會以及有關的組織分別承擔,培訓經費 基本上也自行解決 。目前還未有一個機構或社團組織全面負責教練的教 育和培訓工作,也未有全國統一的教練教育與培養的法律法規及全國統 一的教練證書授予制度 。在教練等級的設置方面沒有統一規定 ,導致有 的協會只設置1個 等 級,有的協會卻設置 5個等級 (中國教練員培訓委員 會代表團,2006)。

2.德國

從薛立、陳寧( 1995) 的研究了解 ,德國運動教練從低到高分別為 C、 B、 A、 D四個等級 ,每級教練都有相應的資格和業務要求 :

C級: 要有從事運動團隊或運動選手訓練至少 2年經歷,年齡為 16歲以上 者, 其 教 練 資 格 可 由 體 育 俱 樂 部 或 有 關 體 育 團 體 核 准。他 們 主 要 是根據事先制訂的計畫,著手訓練工作 。

B級 : 要有從事C 級 教 練 工 作2年以上的教練經歷 , 他們做為教練助理或 技術指導 ,組 織 具 有 較 高 要 求 的 訓 練 課 程 ,並 指 導 和 督 促 一 組 參 訓者。

A級: 具有從事 B級教練 2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主要職責是指導監督一組 或多組參訓,協調調度運動隊中幾位教練之間的工作。

D級: 是指具有體育運動專業文憑, 並在完成 A級 教 練 培 訓 後 有2年以上 實際教練經歷 , 在 運 動 訓 練 中 具 有 出 色 業 績 及 有 關 體育團體推薦 他 們 作 為 高 級 教 練 或 高 級 技 術 指 導, 負 責 高 水 平 運 動 選 手 的 訓 練 工作 ,籌 劃 及 評 價 有 關 的 教 練 計 畫, 並 制 訂 實 施 與 之 相 關 的 管 理 計畫。

3.日本

日 本 教 練 分 為 初 級 (C)、中級 (B)、高級( A)3個 等 級 ,對教練 的要求 ,首先是具有專項運動的基本技術及提高專項技術水平的指導能 力,隨著教練等級的提高,對教練有更高的標準要求,以高級教練為例 , 在資格中規定高級教練的職務包括培養 、指導初級教練,要求具有對新 技術的研究、研發能力 ;高 超 的 技 術 指 導 能 力,對國內外選手競技水平 的分析能力,對戰術和戰術的研究、研 發 能 力,並要求對提高國際競技 水平做出貢獻(薛 立、 陳寧 ,1995)。

4.中國

中國教練的崗位培訓制度分為初級 、中 級、 高級,按教練職務條例 可分為國家級、高級、1級、2級、3級,國家級和高級對應崗位培訓的高 級,1級對應崗位培訓的中級,2、3級對應崗位培訓的初級。每個項目對 各等級的教練要求大體一致 。各級教練要保持相對應業務水平 ,需要工 作一段時間後,進行集中的系統培訓。 中級教練要晉升高級教練,則必 須通過高級崗位培訓班的培訓,初級教練要晉升中級教練則必須通過中 級崗位培訓班的培訓( 陳寧,1996)。

5.中華民國

我國現行教練制度可分為兩類,一為教育部為落實體育運動紮根工 作,建立學校教練制度,於民國 75年根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辦法 》

及《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 》,所辦理的學校專任教練。一為全國各單項

續表 4-1- 1 各國教練分級

續表 4-1- 1 各國教練分級

續表 4-1- 1 各國教練分級

度實施準則」來實施。至於 B、C級教練,則由直轄市體育會及縣市體育 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即可 。此 外,部分運動團體,如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 會、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中等學校學生棒球聯盟,亦各自舉辦教練 講習與發證。因此,目前除 A? 教練由中華體總審核、發證與登錄外,B、

C級教練或其他教練證 ,大 部 分 仍 有 各 地 方 體 育 會 之 單 項 委 員 會 或 運 動 團體報主管機關核備即可發證,造成我國教練空有分級制度,但各自行 政。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與中華體總只能管控 A級 教 練 ,此一現象所牽涉 之法規面及執行面 ,有待主管機關關注及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