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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教師、職員及運動教練任用 程序之比較

任何機關或學校在聘用相關人員, 所有甄選資訊與過程應公開,以 讓有機會應徵者參與,而 有 關 教 師、職員及運動教練在任用程序的法規,

如表4-2- 4。

表4- 2- 4 學 校教 師、 職員及運動教練任用程序

對 象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任用 條 例

第26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 本 公 平、 公正 、公 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下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

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 究 所 教 師,學校 應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刊 載 徵 聘 資 訊 後 , 由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就 應 徵 人 員 提 經 系

(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 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第5條: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及考試及格人員之分 發任用程序,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 第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條、第 18條規定辦理。

職 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2條: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 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考 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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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4 學校 教師 、職員及運動教練任用程序

對 象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職 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人數,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 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 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 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

第20條: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

科 ,接受訓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給 證 書,分 發 任 用。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者 , 由 分 發 機 關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發。其 訓 練 程 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

運 動 教 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3條:各級學校為辦理運動教練之遴聘及成績考核 , 應 設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委員 5人 至7人 組 成,其 成 員 應 包 括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體 育 專 業 人 員 代 表、 家長( 會) 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

前項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 關 事 項 之 規 定 ,由 學 校 擬 訂,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運動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自 行 辦 理 ;高級中等以 下 學 校 運 動 教 練 之 遴 選 , 除由各校所設之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自 行 辦 理 外 ,得委託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接 受 前 項 之 委 託 辦 理 運 動 教練之遴選,應設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其委 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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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4-2- 4 學校 教師 、職員及運動教練任用程序

對 象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運 動 教 練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之規定,在中央由教育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 府 定 之。

第5條: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運動 教練之遴選:

一、擬訂遴選所需運 動 教 練等級、學 經 歷、證照 資格等條件、遴選方式、成績配分比率及符 合學校發展需要等相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

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委託學校校 長聘任。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二)學校教師、職員及運動教練任用 程序之 分析討論

由表4-2- 4的資料可以瞭解教師的聘任程序可分為 :公開甄選、用人 單位初評、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校長發聘 。職員的部分,則需參加各 等級考試錄取,按 錄 取 類、 科,接 受 訓 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 給證書 ,分發任用 。在任用的程序上, 也實施多年,辦理方式 ,各單位 的分工 、權責,相 當 清 楚 明 確,較 無 爭 議。

以遴選方式來看, 運動教練的遴選 ,可由學校「 運動教練評審委員 會」自行辦理,高中以下學校亦得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受託 教育行政機關須另 行 成 立「 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該委員會之任務、組 成、運作等規定須另訂 ,遴選方式與教師遴選略有不同。就辦理運動教 練遴選工作,對各級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都是首次嘗試,委託辦理對學 校較能節省人力、 時 間 及 經 費,也避免人情包袱,但是否能符合學校的 用人需求,恐 有 落 差。 不過不論是自辦或委辦的遴選方式,給予學校有

相當的彈性。

就教育行政機關「 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受託辦理運動教練遴選的 程序方面,首先學校需確定聘任運動教練的資格等級、學經歷、證照資 格等基本條件,再就遴選方式及成績配分比率與學校特殊需求等要件,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後公告實施, 若有必要亦可辦理專業學科及術 科甄試 ,通過錄取名單 ,送委託學校校長聘任。 就學校遴選組織「 運動 教練評審委員會」 來看 ,委 員5人至 7人組成 ,對象包括學校、體育專業 人員、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包括各不同屬性的人士,對運動教練 遴選是否公平並具專業有待檢驗 。由於運動教練現在尚無任一學校開始 辦理聘任,現階段尚無資料可知各學校遴選運動教練的程序。

就「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2008),以法規所訂的 任用程序相當複雜,尤其是「遴選」及「評審」委 員 會, 2個組織容易混 淆,且在學校「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尚須負責運動教練成績考核,尤 其是體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屬校外人員,如何評核運動教練聘 任後平時工作的表現, 該辦法之修正, 似乎過於簡略,不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