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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專業團隊服務之法源基礎

(一)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法令依據

美國於 1975 年通過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PL94-142)即 94-142 公法中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童之個別需 求及增進教學成效,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童免費且適當的公立學校教育及發展專業 團隊的支援服務;此項規定主要目的是在於依據學生的教育需求做適當的調整,

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童的受教權及教育品質的維護(莊妙芬、陳采緹,2002)。在該 項法案中所指的支援服務,包括:語言病理和聽力服務、諮商服務、早期篩檢、

只作診斷和評量的醫學服務、物理治療和職能治療服務、家長諮商與訓練、心理 服務、休閒活動(包括治療性的休閒服務)、學校健康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及 交通,等十三項主要相關服務(周天賜,1994)。表 2-1 就上列十三項相關服務內 容以加以說明。

表 2-2-1 美國 94-142 公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十三項支援服務

表 2-2-1(續)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 法案,又稱 101-476 公法),將 相關服務項目增加了社工服務及復健諮商,並強調轉銜服務(吳亭芳、孟令夫,

2000)。而 1997 年 IDEA 修正法案(即 105-17 公法)更增加了定向行動服務(Turnbull

& Rainbolt,1997)。

由上述法案規定可看出,美國為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除提供了免費的公立學校教育外,更對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的相關服務項目有明確 之規範,足見美國對專業團隊服務之重視。

(二)專業團隊組織成員之相關法令

美國 IDEA(1997)規定,針對出生至未滿三足歲的嬰幼兒服務的早期療育,

提供服務的主要專業人員包括特殊教育教師、說話與語言病理學家、聽力師、職 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醫生、社工人員、護理師、營養師、家庭治療師、

定向行動人員、小兒科醫生及其他專科醫師等;針對三到二十一歲身心障礙學生 所提供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員則包括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員及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1997 年 IDEA 修正法案指出符合接受特殊教育的障礙者必須有個別化教育方 案。而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參與者有家長、個案管理員、教師、助理人員及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Auxter, Pyfer & Heutter,1997)。

由此可看出美國在專業團隊成員組織上,其涵蓋之專業領域範圍廣泛,因此 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相關服務,可依障礙學生鑑定、評估能力結果及教育需求等 方面提供之,並能充份落實團隊合作之功能。

(三)專業團隊行政制度相關之法令

美國在 1975 年通過的 94-142 公法中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和評量 工作,應由多種專業人員組成的團隊(multidisciplinary team)來執行

(Turnbull,1993)。在這個法案要求前題下,安置的決定權從學校心理學家轉移到 團隊上,教師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也因此發展出正式的合作關係(Thomas, Correa,

& Morsink, C. V., 1995)。

美國教育部在行政體制上,為因應身心障礙兒童的特殊需求以提供適當的教 育,設置「特殊教育及復健服務司」,其下設置有「特殊教育局」、「國立身心障礙 及復健研究所」及「復健服務行政局」三個單位。在學校體系內,則安排身心障 礙學生所需專業人員的編制,如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學校心 理師、諮商員、語言治療師、護理和其他相關醫療相關人員等(Thomas et al., 1995)。 此外美國國會在 1997 年修正通過的 IDEA 法案,強調州政府及地方政府應該 運用補助款,加強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支援網絡的建立(Turnbull, Rainbolt, & Buchele-Ash, A.,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