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以上對台灣與美國對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依據、團隊成員組織及與特殊 教育行政相關之專業團隊法令之探討後,將台灣與美國在專業團隊相關之法令分 類列於表 2-2 並加以說明,以瞭解兩國在法令依據、組織及行政制度上之異同。
表 2-2-2 台灣與美國專業團隊相關法令之比較
表 2-2-2(續)
表 2-2-2(續)
行政制度
「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 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 教育學生之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 援服務。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 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 教育行政支援系統。
1997 年 IDEA 法案,強調州政府及地 方政府應該運用補助款,加強教育、
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支援網絡的 建立。
根據表 2-2,就台灣與美國在專業團隊在提供服務之依據、團隊成員與組織及 與特殊教育行政相關三方面的相關法案綜合比較如下:
(一)專業團隊提供服務之依據
我國在專業團隊提供服務法案的制定上,雖比美國發展較晚,但從專業團隊 提供服務的必要性及範疇來看,大致上與美國的做法相差不遠,可見國內行政單 位及專家學者,對專業團隊服務在特殊教育工作推動中的重要性之重視。
(二)專業團隊成員與組織
根據美國及台灣法規所規範之專業團隊組織成員,大致上並無太大差異,且 均以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特殊教育教師等團隊成員為主要服 務提供者。美國法規特別針對出生至三歲兒童所需之相關專業人員另行規範之,
除可看出美國對於早療教育之重視外,更了解到為因應不同階段的身心障礙兒童 之需求,對專業團隊成員組織成員要求也有不同。因此為使專業團隊服務能符合 不同階段及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需求,專業團隊之組織成員間除需充 分合作、溝通及整合外,更應符合彈性調整之原則。
(三)專業團隊之行政制度
在行政制度上,美國由教育部下所設「特殊教育及復健服務局」專門負責有 關特教研究、復健及行政業務之處理,台灣於「特殊教育法」中規定,由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專責單位,執行特殊教育相關工作。此外台灣與美國法令均 提及身心障礙學生相關之行政服務工作,如鑑定、評量及安置等,應以相關專業 人員所組成之團隊來執行;在人員任用上台灣法令也特別強調應以專業人員為優 先,並強調由教育、醫療、衛生及社服單位組成之支援系統,應提供教學及行政 上的支援服務。
由以上綜合比較可看出台灣的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在法令、組織及行政制度之 發展起步雖較美國晚,但近年來政府對專業團隊服務之推行,從法令修正、專業 團隊支援服務系統的建立及對組織成員的保障等方面,均可看出行政機關對專業 團隊服務上之重視,可見專業團隊所提供全面且統整性的服務,對整個特殊教育 工作之重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