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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道德危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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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TIF 管考機制與捷運建設財務自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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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分析

前述第一節描述臺灣目前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方案推動捷運建設出現的美 化財務問題,歸納出捷運建設財務規劃未來可能發生的道德危機。第二節透過分 析美國 TIF 制度各階段道德危機案例,說明具自償性的 TIF 制度隱含的道德危機 及影響的層面,證明管考機制的必須性。第三節則以美國愛荷華州的管考機制為 個案分析,歸納 TIF 道德危機後續因應措施及中央政府在管理 TIF 制度可行的手 段,進而呈現未來制定管考機制的方向。本節綜整美國道德危機態樣進而反思因 應作為,並對應我國捷運建設財務規劃援用美國 TIF 制度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美國道德危機的反思

美國的道德危機使政府、納稅人及整體社會付出高度成本,同時也造成第三 方損失。許多州輿論反應 TIF 應限制運作時限、限制投資項目、禁止招商惡性競 爭、限制財產比例、限制 TIF 額度、檢討 TIF 允許項目、加入審查和複審過程,

並結束「永久」的 TIF 計畫改為支持「方案型」的 TIF 計畫(Thornton, 2012:12),

為避免地方政府濫用 TIF 引發民怨,州政府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禁止城鎮間惡性商業競爭

各州立法機關已開始制止城市間零售活動的惡性競爭,在明尼蘇達州規定 TIF 經濟開發區僅可用於特定類型產業,例如製造業、倉儲、工業園區研究和發 展,即不能用轉作零售、辦公室或類似的商業發展(Lefcoe, 2011:453);在伊利 諾州規定 TIF 資金不能為贊助新入駐的零售業,而使鄰近城市的類似設施關閉

(Lefcoe, 2011:454)。

(二)增加保障稅基作為

許多州開始頒布各種辦法來保護學校和縣的稅基。例如:州政府授權以其他 稅款替代向學校、縣和其他客體徵稅。部分州政府設計補助公式,彌補地方學區 財政收入的損失。TIF 轉移稅收時,通知受影響的學校、縣或其他地區,使其有 機會提出異議,部分學區及郡等課徵主體可參與 TIF 共同檢討委員會,另佛羅里 達州、肯塔基州和紐約州學區的財產稅禁止被轉用。一些州允許學校、郡和其他 有徵稅權的課徵主體,可選擇加入或退出任何再發展和經濟發展計畫以決定是否 分享租稅增額(Lefcoe, 2011: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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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強制公開 TIF 運作情形

愛荷華州為增加 TIF 透明度,於 2009 年增加追蹤各 TIF 區內稅收情形相關 法律規定和獨立報告(Thornton, 2012:4-7)。

(四)增加民眾參與機會

Gaventa (1980:21)引申 Lukes(1974)對權力的見解,以權力三面向說 明缺乏權力者,乃是源自擁有權力者不斷運作的結果。愛荷華州立法院在 TIF 法 案開議時已經舉行數場監督委員會、改善方案委員聽證會,並制定 450 號法案

(House and the Senate. House Study Bill, HSB 450),該法案提出分階段淘汰州政 府補助學區的 TIF 損失,同時賦予學區和郡的公民將有投票可否決新的 TIF 計畫,

要求市府所提出 TIF 計畫需經重要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同意(Thornton, 2012:13)。

(五)明定 TIF 的計畫年限、使用目的及範圍

上開 450 號法案建議限制 TIF 計畫的年限為 10 至 15 年,且計畫項目必須是 具體而非籠統的計畫,同時禁止使用 TIF 稅蓋住宅或進行零售計畫並嚴格限制將 TIF 用於商業或工業發展,並限制 TIF 的地理範圍以削減約翰遜郡(Johnson County)內大量泛濫的 TIF 計畫(Thornton, 2012:13)。

(六)避免私人開發商施壓,立法禁止贈與式補貼

Lowi(1979)曾提出鐵三角理論(Theory of Iron Triangle)說明美國政治中,

利益集團聯同國會委員會和行政機關形成「鐵三角」,創造「政策壟斷」情形。

Lefcoe(2011:467)批評 TIF 制度使政府過度補助私人開發商並對納稅人隱瞞財 政現況,疏於運用「若非測試(but for test)3-31」篩選計畫。地方官員偏好挑選 可作出符合政府期望的專家進行評估,以達成擴大公共支出的目的。有時部分地 方官員堅持嚴格審核不負責任的顧問公司評估報告,然而私人開發商指責不通過 專案會嚇走發展機會或造成巨大的損失(Lefcoe, 2011:469),現已通過立法禁止 贈與式補貼,如法院審理政府興辦事業公益性、必要性的個案,將加強評估是否 有相關不公平、不合理的或濫用裁量權的證據(Lefcoe, 2011:470-471)。

3-31 「若沒有 TIF 制度協助,該計畫所提議之發展或成長就無法達成」(蘇偉強,2009:3-11)。

Lefcoe(2011:473-474)認為 TIF 制度缺乏透明度之部分原因,是由於政府 有意迴避公眾監督,政府主觀認為相關監督報告無閱讀市場,是浪費精力和金錢 作的作為,並給予民眾根據揭示資料追究決策者之機會。Lefcoe(2011:4754)認 為理想情況下,地方政府應揭露 TIF 計畫之財務可行性及每年審計已實現專案的 支出和收入。美國有幾州如佛羅里達州、密蘇里州、威斯康辛州等要求當地重建 或經濟發展機構其活動的年度報告以增加透明度,美國證交會要求從債券發行人 向債券持有人年度報告(Lefcoe, 2011:478-481)。

由美國個案歸納出 TIF 制度各階段所可能發生的道德危機及相關因應措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 Thornton(2012:2-15)、Lefcoe(2012:42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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