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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二、管考機制的分工

關於各級政府執行管考機制的單位,本研究透過專家訪談討論後產生共識為

「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自主管理」等 2 種面向,再依建設財源 的不同,將管考機制的分工為「中央:國家發展委員會監督地方非自償性經費」, 而「地方:財主單位自主管理自償性財源」,分述如下:

(一)中央:國家發展委員會監督地方非自償性經費

觀察給付建設經費過程,在建設期間中央給付地方非自償性經費,地方借貸 自償性經費,本研究將給付建設經費視為管考機制的誘因,如圖 5-2 三角型區塊 所示,由中央監督地方並依地方建設成效給付補助款,而地方需要中央的補助,

即會依配合中央規定提報計畫執行成效,故建設期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政府 較可能發揮管考機制的效果。本研究建議中央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管理者監督 各級地方政府建設期程及非自償性經費執行狀況。至建設計畫完成後,由行政院 主計處協助統計各級地方政府捷運營運績效,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地方政府 相關報告資訊公開程度。

綜上,本研究建議中央執行管考的單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單位為各地 方政府;協辦單位為行政院主計處。

(二)地方:財主單位自主管理自償性財源

捷運興建完成進入營運期後,中央已完成給付非自償經費,地方政府則需要 開始以自償性財源償還借款,此時地方已失去自中央獲得補助的誘因,償還貸款 的利息壓力才是推動地方政府提升自償性經費的推力,地方為償還貸款即會積極 創造自償性財源,如圖 5-2 矩型區塊所示,營運期宜由各地方政府自主管理。本 研究建議地方管考宜由財主單位以市府立場擔任報告單位,將各權責單位負責的 自償性經費資料,如財政局之租稅增額資料、捷運局之票箱收入資料、都發局之 增額容積收入資料進行彙整,並定期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檢討。

綜上,本研究建議地方執行管考的為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報告單位為地方 財主單位;協辦單位為各類自償性經費的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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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期管考時機

經專家訪談產生共識,建設期的管考時機為每次中央補助前設定 check point 檢驗工程進度,中央即可依工程進度判斷下年度補助經費的多寡。

(三)營運期管考時機

營運期的管考時機本研究認為可分為 2 種,其一為地方每年舉辦公共債務委 員會,提報自償性經費年度績效,其二為中央每 5 年設定 check point 命令地方 通盤檢討捷運建設營運綜合成效及相關地區或其他公共建設財務受影響程度。

(四)全生命週期管考

本研究專家訪談中提出全生命週期之管考,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 ISO 9000 建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之品質管理系統,探討促進捷運建設財務永續作 為。因捷運建設納入跨域加值策略後,自償性收益係於營運期回收,本研究建議 採納全生命週期觀點,提供財務規劃管考制度新的著力點,賦予各建設階段不同 的任務,維護建設全生命週期品質。為達成捷運建設財務永續,建議管考機制中 設計更新或更生評估時點,假設捷運財務規劃中設定捷運生命週期為 30 年,於 期末進行捷運建設資產價值的估價和相關效益的總檢討,準備更新相關設備,設 計下一個營運週期的經營策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30 年

審議期 建設期 營運期

更新或再生 中央:補助前 地方:每年/中央:每 5 年

圖 5-3:管考時機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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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構捷運建設財務規劃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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