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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地方政府預防財政排擠之管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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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地方政府預防財政排擠之管考措施

參與者對於討論議題中「地方政府預防財政排擠之管考措施」問項的看法統 計結果如表 4-7(可複選),本研究綜合各選項統計情形及各參與者在焦點團體訪 談及個別訪談中提供之口頭意見分析如下:

表 4-7:參與者對於地方政府預防財政排擠之管考措施看法摘錄統計表

預防地方政府運用自償財源投入捷運建設時,發生財政排擠問題,請問您認為地 方政府需要哪些管考措施?

A 控制面:使地方政府運用自償財源用途符合政策目的 合計 比率

A1 地方政府定期公布捷運營運效益 6 86%

A2 地方政府定期檢討、揭露自償經費收支情況 5 71%

A3 地方政府定期檢討稅基成長情形 3 43%

A4 地方政府每年公布地方稅收總額及分配結果 5 71%

A5 地方政府定期揭露租稅增額財源計畫地區受影響程度 4 57%

A6 地方政府分階段提出租稅增額財源計畫受影響地區補貼政策 1 14%

A7 其他

專家 B:地方政府每年公布所有重大計畫經費配置及相關已營運 計畫之營運財務報表

專家 G:應將所有自償財源收支納入基金或專戶專款專用

2 29%

B 管理面:使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使用自償財源 合計 比率

B1 審計部不定期辦理財務查核 3 43%

B2 公民團體組成自償財源用途監督委員會 0 0%

B3 其他

專家 B:由中央政府、stakeholder(利害關係人)、地方政府、

有清望之退休專家及組成自償財源用途監督委員會,定 期公布監督報告。

專家 C:定期檢討施政報告及配套作業執行績效。

專家 D:依公共債務法成立債務管理委員會,監督自償性經費可 否實現,如喪失自償能力即轉為債務。

專家 G:設立基金或專戶

4 57%

C 規劃面:提昇自償財源收入

a 票箱收入 合計 比率

Ca1 地方政府定期依物價指數檢討訂價策略 4 57%

Ca2 地方政府定期檢討轉乘優惠政策 3 43%

Ca3 地方政府定期提出提昇大眾運輸使用率策略 5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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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兩個都會查」。專家 C 則建議:「定期檢討施政報告及配套作業執行績 效」,專家 G 另建議將自償性經費設立基金或專戶。另「公民團體組成自償 財源用途監督委員會」無專家認同,專家 F 認為:「公民團體沒有打勾的原 因,因為像軌道基金本來就有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不外乎是政府機關 代表或是專家學者,協助我們對基金收支做一些管理和建議。…自償性收益 本來就要拿去還款,有多出來的錢用就會回到政府的預算公庫中,政府再拿 去做其他的建設,再透過議會、民意代表去監督,由公民團體去監督預算,

在權責上是否具有合法性是需要考量的。如果是讓民間的專家參與軌道基金 委員會,使他們了解建設經費支用的情形,或許可以此角度切入」,專家 B 則建議:「由中央政府、stakeholder(利害關係人)、地方政府、有清望之退 休專家及組成自償財源用途監督委員會,定期公布監督報告」,專家 D 另建 議:「依公共債務法成立債務管理管理委員會,監督自償性經費可否實現,

如喪失自償能力即轉為債務」。

三、在規劃面提昇自償財源收入的作法中,參與者意見如下:

(一)票箱收入

在票箱收入部分「地方政府定期依物價指數檢討訂價策略」及「地方 政府定期提出提昇大眾運輸使用率策略」等 2 項措施,獲得參與者過半數 認同。專家 F 說明:「訂價的策略或是優惠的策略,都是要在營運之前要 先想清楚的。所以我倒覺得你們在規劃面,定期公布自償性收入,應該是 說確保自償性財源收入能夠挹注的這件事情是地方政府應該要去作的。…

這會直接影響到建設期的時候我們借貸的款項能不能夠還,所以縱使不列 在管考我們自己會比中央來得急。因為沒有這些收入進來,我們利息是每 天利滾利在滾」。另專家 G 補充票箱收入無法提升的原因:「因為我們現 在民粹的思考,使得我們沒有人敢調票價。政治人物不會作忤逆選票的 事…我應修正為『依物價指數檢討運價並依據策略訂定合理價格』」。

至於「地方政府定期檢討轉乘優惠政策」未獲過半數參與者認同,專 家 G 說明:「其實轉乘優惠政策檢討一次就好,為什麼要定期檢討,是因 為我們現在的轉乘優惠策略是錯的。現在只有公車和捷運之間有轉乘,公 車和公車轉乘之間沒有優惠,公車和火車之間沒有,捷運和火車之間沒有,

這是不公平的,因為你要鼓勵轉乘,大眾運輸才是有效率的,可是轉乘會 增加時間成本,所以你要在票價上給優惠」。

此外,專家 B 建議:「地方政府定期公布依物價指數檢討訂價策略及 提昇大眾運輸使用率策略之評估結果,做為申請相關計畫經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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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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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屬事業收入

在附屬事業收入部分,參與者全數認同「地方政府定期檢討附屬事業 出租率、租金」措施,另有過半數參與者認同「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廣告行 銷策略」措施。其中專家 G 建議捷運建設附屬事業收入應擴大附屬事業 類型,非僅出租或廣告。

(三)土地開發效益

在土地開發效益部分,參與者全數認同「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土地開發 計畫」及「地方政府定期揭露聯合開發標的收益情形」等 2 項措施,另有 過半數參與者同意「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增額容積計畫」措施。專家 C 說 明:「規劃年期有的是 10 年、有的是 30 年,像 TIF 是 30 年,土地開發可 能是 10 年,你是要 10 年每 5 年做 1 個 check point,還是說你要在 30 年 完成之後你再作 check point,其實跟現在計畫管考是不一樣的,因為以前 的管考機制是說計畫完工之後就結算、報完工,然後就 1 個結案報告,那 這個管考機制就結束了,以後的狀況是不一樣的」。

(四)稅收增額

在稅收增額部分,參與者全數認同「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大眾捷運建設 稅收增額專戶績效」措施,另有過半數參與者認同「避免地方政府過度使 用租稅增額,增加保障稅基作為」及「地方政府定期檢討大眾捷運建設特 種基金績效」等 2 項措施。專家 E 表示:「中央或是理論上都認為計畫核 定完了之後地價稅就會開始漲,所以應該計畫核定開始就會有 TIF 的東西 進來了」,另專家 F 表示:「捷運這麼貴,若完全用公務預算去做就會完全 排擠其他建設,而且根本不可能做大建設,租稅增額的概念是讓一些財源 沒有那麼好的地方政府去有一些創新性的建設是好的,但需要控管」。

四、在課責面參與者對於反應民意的各項措施的看法中,僅有「中央明訂捷運建 設財務規劃管考機制結合績效預算」獲得過半數參與者認同。專家 C 認為:

「要『中央明訂捷運規劃管考機制結合績效預算』,這到底是對本案還是對 他案?是有交叉嗎?還是沒有交叉?是同一個計畫還是不同個計畫?我看 這個問題就會有這個疑慮,因為同一個計畫之間執行年期 30 年,其實已經 來不及了,錢已經補完了,所以理論上應該是一個交互補貼的概念,一定時 間內會去稽核,當然不可能到 30 年再去稽核,就像○市捷運都蓋完了,他 可能是 5 年或 10 年,對執行績效去看,第 1 個案子已經核定執行了 5 年,

那他接下來申請的案件,有沒有按照他原來的方向在做,那其實是可以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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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的績效控管,那如果說單一計畫可能很難」,另專家 F 補充:「捷運自償性 經費一定是由軌道基金先借,那我借款一定有本金有利息,等到財政局真正 收到稅收增額的時候,那個稅收進來我們是去做還款,沒有所謂績效的問題」。

而「議會審查自償財源運用情形結果據以增刪預算」未獲過半數參與者認同,

專家 F 說明:「議會沒有辦法增加我們的預算,不能提要辦什麼計畫。建設 計畫由地方政府編列,議員會監督說我提的方向有沒有納進來,若沒有我就 砍你的預算」。至於「中央訂定終止籌措租稅增額法源」無專家認同,專家 F 建議:「若是終止的原因是怕債留子孫愈留愈大,而不是在於說我已經實 現租稅增額增加的稅收再拿出來用,我覺得是不一樣的。我的感覺是用控管 的而不是用終止,比如公債法中有規定可舉借的額度,也可以說租稅增額的 總額如高過你的政府的歲入的百分比的時候,就不能再用租稅增額去辦公共 建設,或許可以朝向設計使用上限的方向」。

綜合以上意見,參與者普偏認同地方政府於管考機制中,應定期公布或定期 檢討自償性財源的措施,但「地方政府定期檢討轉乘優惠政策」及「中央訂定終 止籌措租稅增額法源」及「議會審查自償財源運用情形結果據以增刪預算」與現 行規定不符且實現性有待思考,因此參與者多數未認同該等上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