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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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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根據捷運建設財務規劃訪談結果及研究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管考機制之執 行建議:

一、短期建議

(一)將管考機制法制化

現行制度中未將跨域加值公共建設方案管考機制納入規範,致辦理相關捷運 建設營運期未有明確的管考措施,因此,建議將捷運建設財務規劃之管考原則法 制化,或將相關項目列入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管理事項,賦予管考機制明確法源,

使中央及地方有辦理相關事宜之依據,以降低中央及地方協商、決策與執行之交 易成本。

(二)培訓管考人員

業務單位為捷運計畫經費的執行者,會計及審計單位則為監督者,二者角色 不同,推動捷運建設財務規劃之管考機制所列管考事項時,建議分別對業務單位、

會計及審計單位跨域加值策略進行教育訓練,業務單位加強對預算及財務管理規 定的知識,而會計、審計單位則加強對跨域加值業務的了解,以強化彼此的互相 理解,避免因雙方認知不同,影響相關計畫管考的詮釋方向。

二、中長期建議

(一)進行自償性經費實證

「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自 2012 年實施至今已 3 年,運用該方 案之捷運建設皆處於規劃或建設階段,尚未有完工進入營運期的路線,運用跨域 加值策略的捷運建設完工後,建議針對其自償性經費實現情形進行實證,並彙整 實證結果作為規劃後續類似計畫之參考。

(二)建立績效衡量指標

本研究係以管考機制的執行面進行設計,如運用跨域加值策略的捷運建設數 量如達到一定規模,或進行到營運階段,建議可由中央設計管考機制衡量績效指 標供地方政府參考,並根據此統一的量化標準進行審議及管考,以提升相關管考 作業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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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計全生命週期管考制度

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出之系統係針對施工品質所設計,相關概念運 用在捷運建設時財務規劃之管考時,建議進一步思考營運期的管考措施,或是思 考在 TIF 運作 30 年後,估算捷運營運期滿的價值之方式,並評估更新捷運設施 應投入的成本效益,以延長捷運營運期、促進捷運財務永續。

(四)增加政府報告可讀性

本研究認為捷運建設經費涉及財稅、都市計畫、地政、工程規劃等專業,相 關資訊對於一般民眾較為艱澀,因此爾後製作捷運建設自償性經費年度績效報告 時,應該加註簡易說明增加資訊的可讀性。另可參考媒體製作之評鑑指標,較官 方自行評估項目貼近民眾觀點,且媒體寫作方式較官方文件淺顯易懂,可作為製 作官方績效報告參考,便利民眾監督政府。

(五)更新政府報告傳播方式

本研究認為媒體為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爾後製作捷運建設自償性經費年度 績效報告時,如可藉由媒體提供社群網路、網站、報紙、雜誌等介面,以更即時、

更全面的傳播方式推播相關成果,相較傳統官方報告及學術論文,新型態的傳播 方式更容易發揮監督地方政府的力量。

(六)賦予公民規劃自主權

本研究第三章愛荷華州的管考案例中,部分受影響的學區政府,為降低 TIF 計畫產生之財政排擠效果,可參與 TIF 計畫決定加入或退出計畫,居民對於相關 規劃具有自主權,似可扭轉權力不對等情形。本研究認為,捷運建設納入跨域加 值理念後,相關計畫可能忽略原課稅區域內公共財源需求成長,捷運受益範圍內 租稅增額專款專用長期可能使原課稅區域財源不足,產生財政排擠的負面效果。

本研究認為在理性的公民社會為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思考賦予受影響地區範圍內 之公民有機會參與捷運受益區域規劃,有權瞭解該區域之稅收流向,或更進一步 決定加入或退出計畫,以維護受影響地區範圍內之公民之權益。

(七)建立跨區互相管考機制

建議納入跨域治理或空間治理的概念,發展跨區互相管考機制,意即有相關 建設之各地方政府權責機關可運用自評或他評的程序,例:六都互考、南區北區 互考,多元化的方式執行管考機制,增加競爭機會,促進相關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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