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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TIF 管考機制與捷運建設財務自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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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由地方分攤再藉稅基增加而受益,易受地方政府操控預算或濫用(Man, 1999:2-6)。1995 年明尼蘇達州政府修法減少 TIF 計畫市政府補助款並嚴格限制 TIF 計畫的審核標準,包括「明定窳陋定義、提高計畫適用標準、改變稅金增額 評估方式」等(吳佳如,2001:65);加州最高法院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California Redevelopment Association v. Ana Matosantos 案判決宣布解散現有再發展機構

(Suppeme Court of California, 2011:1-3),另愛荷華州及伊利諾州運作 TIF 亦產 生許多弊端,致 TIF 制度之道德危機愈來愈受重視。

貳、TIF 道德危機

道德危機(moral hazard)指各相關單位為了合乎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的新 設算方式與門檻需求,而承諾的財務條件,於計畫核定後違反原來承諾之現象(馮 正民,2012:44)。儘管 TIF 制度同時兼具有財務、土地開發、投資的功能(賴 宗裕、蘇偉強,2012:188),然而該 TIF 制度並非完美無缺,O'Toole(2010)

曾批評「TIF 不是免費的錢」3-16意即使用 TIF 有潛在風險。本研究藉由以下案 例,提出美國實施 TIF 制度產生之負面效應,凸顯實施 TIF 應注意道德危機可能 性,並整理美國州政府因應是項道德危機後續反思及改進作為,作為本研究研擬 TIF 制度管考機制之參考。

一、

加州聖克拉拉郡

為因應加州財政排擠引發之財政危機,2011年夏天,加州立法機關制定了兩 項議案,通過減少或消除社區再發展機構挪用學區財産稅收入的措施,穩定學校 的經費。加州再發展協會(California Redevelopment Association)等不服,以加 州財政局長(Ana Matosantos,任期2009-2013)為被告,向加州最高法院提出訴 訟(California Redevelopment Association v. Ana Matosantos)。案經加州最高法 院判決結果加州政府終止現有的再發展機構(Suppeme Court of California, 2011:

1-3)。

有關上開兩項議案,分別為第26號議會法案(Assembly Bill 1X 26)及第27 號議會法案(Assembly Bill AB 27),第26號議會法案防止再發展機構從事新業 務,並命令它們解散,第27號議會法案提供了另一個選擇:如果創建再發展機構 的市縣同意付款挹注州政府的學區和特區基金,再發展機構則可以繼續運作。加 州再發展協會、加州城市聯盟和其他受影響人士(統稱協會)即於該院請求特別 救濟,認為以上法案皆違憲,尤其違反加州22號提案(Proposition 22)3-17,該等

3-16 TIF is Not “Free Money”。

3-17 加州 22 號提案(Proposition 22)立法目的為修訂州憲法限制州政府為其利益要求再發展機

構付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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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發展機構認為,根據憲法一旦創建及從事再發展計畫,再發展機構法定解散或 受保護的權利存在不受立法機關拘束,另再發展機構與他們的贊助者有不支付各 種基金予學校及特區繼續營運的權利。關於第26號議會法案,加州政府認為行使 解散措施是一種由國家憲法賦予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這種權力對於被創建的實體

(如:再發展機構)具權威性,立法機關有權建立或解散那些實體。加州第22 號議會法案,州憲法修正係對立法機關的財政權力施加新的限制,削減立法機關 解散再發展機構的權力。州憲法第16條授權再發展機構的物業稅的收入分配將損 害立法機關權力。加州政府希望以第27號議會法案協調再發展機構,額外支付機 構的社區贊助商、受益學校和特殊地區的國家資金。而加州第22號提案明文禁止 立法機關作出此類付款要求。加州財政局長則認為該付款要求是有效的,因為再 發展協會自願付款是TIF持續運作的基本要求。判決結果第26號議會法案合憲而 第27號議會法案違憲,因此加州政府終止現有的再發展機構且該等機構不可藉由 每年捐贈換得繼續存在。由以上案例可知加州實施TIF制度遭遇以下問題:

1.財政排擠效果

TIF制度使再發展機構挪用原屬學區財政稅收,投入再發展目的事業計畫,

將排擠其他公共事業財政預算,如校務基金等可能因TIF制度而產生赤字。

2.TIF 難有退場機制

由以上判決可發現,TIF 再發展機構營運受其他法令保護,如有未及時付款 或營運不善情形,亦難使該機構退場,須以判決終止再發展機構或特許公司,才 得將 TIF 收益強制回歸市庫。

二、愛荷華州約翰遜郡

愛荷華州的 TIF 相關法令最早制定於 1969 年(Thornton, 2012:6)市區重建 法(Urban Renewal Law)(廖子強,2003:100),2011 年該州有 2,125 個運作中 的 TIF 區,其中有 1,527 個產生 TIF 稅,約 309 個無 TIF 稅或尚在基期階段,全 部的 TIF 稅入總計有 2.797 億美元(Thornton, 2012:7)。Thornton(2012)以科洛 威爾市 TIF 區(Coralville TIF)3-18為例,提出當地政府以 TIF 為經濟發展融資工 具時面臨以下問題:

1.政府輕忽財務風險

TIF 以增加的稅收償債具有自償性,主政者廣泛認為 TIF 是一個「封閉的完

3-18 科洛威爾市 TIF 區位於愛荷華州約翰遜郡(Johnson County)內的科洛威爾市(Coralville),

係為促進該州最大的購物中心 Coralridge 商城發展而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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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TIF 管考機制與捷運建設財務自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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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財政自主系統」,地方政府認為 TIF 不影響所有權人的財產稅,因為 TIF 是「免 費的錢」(Thornton, 2012:4),忽略 TIF 區可能不是市場機制下產業發展的最適區 位,因而存在財務風險。

2.涉及裙帶資本主義3-19使資源錯誤配置

TIF 使少數人可以簡單地決定這筆錢的用途或引誘親信企業經營(Thornton, 2012:12),導致城市與私營部門資源可能偏向市長、議會等主政者屬意的飯店、

辦公室等商業大樓(Thornton, 2012:4),而非民生必需的公共建設。

3.政策透明度不足欠缺監督機制

TIF 制度缺乏民眾參與機制,政策透明度不足(Thornton, 2012:13),另外 TIF 投資項目的融資或核准無納稅人監督(Thornton, 2012:12)。

4.適用標準不明確

TIF 標準過於籠統及不明確,使地方政府開始將 TIF 廣泛運用於各式各樣的 方案(Thornton, 2012:7),部分地區未達「衰敗」的程度即進行 TIF。地方政府 將 TIF 區域作為永久的搖錢樹,將 TIF 稅資助至與城市營運經濟發展無關的項目

(Thornton, 2012:12)。

5.稅收轉移 TIF 區以外地區變相增稅

原本稅收會進入科洛威爾市的一般基金,用於服務整個城市而不僅僅是 TIF 區域,然而應稅財產集中於在 TIF 區的趨勢愈來愈明顯,部分社區學校預算產生 短缺(Thornton, 2012:11),為了維持學區的基本運作,大部分從地方轉至 TIF 的 稅收,不足的經費將由愛荷華州政府補助,州政府個人課徵的所得稅中分配更多 的稅去填補財務缺口,使得稅率有提高現象3-20(Thornton, 2012:9)。

6.TIF 區不保證經濟發展

根據 Thornton(2012:9)的觀察,愛荷華州 32 個獲得最多 TIF 稅的城市中 僅有 22 個可課稅價值成長高過州平均,13 個 TIF 區稅收成長在州平均以下,且 其中有 8 個事實上在下跌。因此 TIF 機制不保證經濟發展成功(Thornton, 2012:9)。

3-19 裙帶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最初指某人因自己妻子或其他女性親屬的關係而獲得官職。

後泛指因血親、姻親和密友關係而獲得政治、經濟上的利益,以及政治領導人對效忠者、追 隨者給予特別的庇護、提拔和獎賞。或可譯作權貴資本主義、關係資本主義、朋黨資本主義、

密友資本主義(MBA 智庫,2014)。

3-20 愛荷華州近 20 年中類此金額快速增加,1992 年只有 500 萬美元,到了 2011 年補助的金額已 超過 4 千 5 百萬美元(Thornton,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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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鎮間惡性商業競爭產生零和遊戲效果

1998 年,愛荷華州 Coralridge 商城開業時,J.C. Penney 和西爾斯(Sears)離開 愛荷華市至 Coralridge 商城設點。2011 年,科洛威爾市運用 TIF 融資「誘惑」位 於愛荷華市的 Sycamore 購物中心中的 Von Maur 百貨公司至不到五英里遠的新 愛荷華河畔設址,導致 Sycamore 購物中心 2013 年 6 月倒閉而科洛威爾市需給 付該購物中心搬遷的違約金(Thornton, 2012:10),城鎮間剽竊性的招商形成惡性 競爭及公共資源浪費。Man(2001:5)認為地方政府吸引企業赴當地投資,隱含 該企業自另一地區撤離。以州整體觀察,TIF 機制將使投資增減效果相抵銷,致 整體淨效果不彰產生「零和遊戲」疑慮。

三、伊利諾州芝加哥市 1.TIF 長期效益不彰

2002 年鄰里資本預算小組(NCBG)研究 36 個芝加哥 TIF 區的發展和稅收 的歷史發現,所有 TIF 區在結束前,財產稅率連續上升 5 年(Thornton, 2012:5),

另有研究發現,雖然芝加哥在整個 TIF 期間斥資 16 億,經過 23 年實際產生只產 生 3 億元新稅收(McGraw, 2006 )。

2.缺乏監督過度借貸

Man(2011:10-11)指出 2008 年芝加哥前市長3-21將該市 75 年停車費收費權 以 11.5 億美元出租予摩根士丹利,該公司再將權利賣給阿布達比,然而約 1 年 市政府就將權利金花費殆盡。其批評地方政府透過類此抵押未來價值的增額稅收,

是迴避分類為債務的作法,另外芝加哥的 TIF 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度, 不受市民監 督,地方政府難以抗拒的使用 TIF 收益應付短期的需求,增加過度借貸的機會。

參、小結

綜合以上案例,本研究歸納美國 TIF 制度各階段面臨的道德危機分別為,初 期準備階段適用標準不明確,而稅收用途未具公益性、必要性;規劃構想及申請 與核定階段,地方決策不透明,裙帶資本主義使少數主政者決定 TIF 投資項目,

以及過度借貸的問題;改善與執行階段增額被轉用非公益用途、增額不如預期、.

稅收分配過程缺乏監督、忽略原有公共需求仍會成長以及財政排擠問題;估價與 終止階段,則面對 TIF 不斷展期無法結束欠缺退場機制,長期或整體效益不如預 期、其他非營利公共事業財源枯竭、使政府間接調升稅率或轉用其他稅源問題。

3-21 理查·邁克爾·戴利(Richard Michael Daley)是芝加哥前市長,在其任內(1989 年 4 月 24 日

至 2011 年 5 月 16 日)芝加哥預算赤字達到歷史新高(Wikipedia,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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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TIF 管考機制與捷運建設財務自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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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美國愛荷華州 TIF 管考機制案例

壹、美國愛荷華州 TIF 管考機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