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三、各級政府間補助制度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2-10

第二節 理論基礎

壹、 財政分權理論 一、財政分權之意義

財政分權係透過分配地方政府財政支出權力或賦予地方課稅權,提供地方政 府更多財政資源(徐仁輝、鄭敏惠,2011:57)。Oates(1999)從經濟學角度指 出財政分權理論(the theory of fiscal dicentralization)是在不同政府層級間合理配 置政府職能及財政工具(蘇偉強,2009:2-4)。Tiebout(1956:416-424)認為 消費者會透過「以腳投票(voting by feet)」的方式,遷徏至公共財及租稅負擔最 適其偏好的地區。財政分權未有一定衡量方式,學者多以地方政府歲出(或歲入) 占全國歲出(或歲入) 之比例來衡量財政分權(林秀娟,2010:1)。

二、權限劃分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權限劃分原則,主要係規定於憲法第 10 章,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列舉中央、省、縣立法及執行事項,其權限分配原則如憲法第 111 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

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權限劃分主要目的是要確立經費分攤「責任」,並據以作為稅源分配之基礎

(陳儷文,2000:12),然而,地方自治權及財政自主之內涵及範圍,憲法只有 基本架構,具體規範仍有待法律予以形成(高美莉,2006:52),故有關財政分 權理論係以「中央統籌分配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實現地方政府負責自主財 政之精神。

權限劃分主要原因在於資源配置、所得分配及經濟穩定與成長等政府三大財 政功能達成效果,除資源配置可視公共財效益範圍而定,依 Tiebout 理論基礎,

地方政府執行所得重分配政策將導致稅基減少,故所得分配及經濟穩定與成長等 總體經濟目標,宜由中央政府負責(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2012:532-533)。

三、各級政府間補助制度

(一)補助金制度之意義

補助金制度通常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支助(徐偉初、歐俊男、謝文 盛,2012:537),是政府間縱向的移轉支付(intergovernmental transfers),主要 目的在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財政垂直不均(vertical fiscal imbalance)及各 地方政府間財政水平不均(horizontal fiscal imbalance),以滿足各地方政府基本

偉初、歐俊男、謝文盛,2012:538;鄔仁信,2006:8),詳如圖 2-2:

補助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2-12

1.各級政府財政困窘

關於各級政府未償務額詳如表 2-2,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對於稅源劃分、稅 基、稅率的立法均屬中央政府的權限,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差短普遍、自有財源偏 低、人事經費比例偏高,公共債務快速累積逼近公債法上限,而中央政府亦連年 赤字自顧不暇(徐仁輝、鄭敏惠,2011:59-63),顯示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困窘 情形逐年加劇。

表 2-2:各級政府未償債務額(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一覽表

說明:自 100 年 1 月起,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原臺北縣升格新北市,原臺中縣與臺中市合併升 格為臺中市,原臺南縣與臺南市合併升格為臺南市,原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升格為高雄市

資料來源:財政統計資料庫 2014 年發布資料 2.縣市改制直轄市問題

因應「地方制度法」2009 年 4 月 15 日修正,臺北縣升格改制為新北市、臺 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桃園縣則於 2011 年元月升格 為準直轄市。合併升格之直轄市所分配到的中央普通統籌分配款會增加,有助自 有財源提升,而經合併後之縣(市)原有債務也將納入升格之直轄市管理範圍,

中央政府將賦予直轄市更多的財政資源與支出權責,依「中央對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如提出計畫型補助需求上限為 50%,而縣(市)政 府的上限為 90%,改制後直轄市計畫型補助上限調降(林思廷,2012:67-69),

因計畫型補助事項係涉及都市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及建設(鄔仁信,2006:8),形 成地方爭取重大建設經費之挑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13

3.補助款制度問題

學者曾形容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具有高低不平等的父權心態,意即地方政府倚 賴上級補助、不願積極開源節流的心理,造成各級政府權責不清的弊病,不利責 任政治的落實(蘇彩足,1999:54)。相關文獻批評,我國一般性補助款制度於 改革後實施上仍受政治現實牽制,補助款分配由主計處主導掌控地方政府沒有決 定權,另由補助公式觀之,公式化分配隱含特定偏差且公式設計使地方政府缺乏 開源節流誘因,此外,中央實施優先指定辦理項目對地方施政造成一定程度的限 制,中央對地方財政績效考評結果不具獎優懲劣效果,使得補助款分配制度仍有 檢討修正空間(林順裕,2011:45-46)。因此,本研究認為中央政府應以財政總 量管制的構想改善補助款制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