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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禮為本,禮刑相濟之禮法思想

在文檔中 魏晉荀學 - 政大學術集成 (頁 1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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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之本,莫尚乎正心。心正而後身正,身正而後左右正。左右正而後朝 廷正,朝廷正而後國家正,國家正而後天下正。故天下不正,修之國家;

國家不正,修之朝廷;朝廷不正,修之左右;左右不正,修之身;身不正,

修之心。所修彌近,而所濟彌遠。禹湯罪己其興也勃焉,正心之謂也。 139

傅玄由心正而身正、家正、國家正、天下正的主張,實與〈大學〉的八條目相同,

而「正心」可謂是〈大學〉的核心理念之一。據劉又銘的研究,《禮記‧大學》極 有可能是荀子思想一系的論著140:「基本上,〈大學〉並不是宋明理學主流觀點那 種內聖優位或者說以內聖決定外王的型態。它一開始就以家國天下現實情況的

『止於至善』也就是外王實踐的目標來帶出內聖的實踐,這是不諱言外王,直接 在外王的脈絡中做內聖工夫的型態。」141以家國天下實現為目標,做外王實踐的 理路型態,不啻間接印證了傅玄喜談禮教治國、富國安民的思想性格?基於這樣 的認識,從正心到正身,再到國家正、天下正,傅玄的「正心」的確與荀學有著 內在理路上的聯繫。142

三、以禮為本,禮刑相濟之禮法思想

如前所述,傅玄重視人事之能為,以求建構一個有井然秩序、人文化成、和 諧統一的社會。也因此傅玄所嚮往的,不會只是徒具規範而已,更還要有人文風 俗之美,所以他高舉禮教,希望為人文化成開展出厚實的基礎:

能以禮教興天下者,其知大本之所立乎!夫大本者,與天地並存,與人道

139 《傅子‧正心》,《全晉文》卷四十八,頁 491-492。

140 參見劉又銘:《大學思想──荀學進路的詮釋》(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5 年)。

141 劉又銘:〈大學思想的歷史變遷〉,收入於黃俊傑編:《東亞儒者的四書詮釋》(台北:台灣大 學出版中心,2005 年),頁 13。

142 劉又銘論證〈大學〉「正心」工夫與荀子相通,而〈大學〉「正心」概念極有可能是荀子思想 所醞釀出來的。見氏著:《大學思想──荀學進路的詮釋》(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5 年),頁 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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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設,雖蔽天地,不可以質文損益變也。大本有三,一曰君臣,以立邦國;

二曰父子,以定家室;三曰夫婦,以別內外。三本者立,則天下正;三本 不立,則天下不可得而正。天下不可得而正,則有國有家者亟亡,而立人 之道廢矣。143

以「禮」奠定人倫秩序,頗有以禮教興天下的意味,他重視國家社會、尊卑秩序 的健全穩定,所以他的大本之論,是植基於君臣、父子、夫婦的綱常倫理上來說 的。「大本」是人倫綱常的規範,人倫秩序的律則,可見他對於禮教綱常的維護 與尊重。不過不僅如此,他還高舉了「禮」與天地並存,這似乎隱然含了他對禮 之哲學的主張。我們可上溯自荀子的「禮」來了解傅玄為何將「禮」視為「大本」。 荀子的禮,也由人倫推舉到天地:「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始則終,終則始,

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夫是之謂大本。」144荀子重視君臣、父子、夫婦的人 倫關係,將之視為倫理「大本」。如此始則終,終則始,一代又一代,與天地同 其久,與天地同其理。可見,傅玄與荀子在內在理路上有其一致性,而我們也發 現,他們並非只是把「大本」放在人事禮教上,而是共同將禮推到內在精神上,

同於「理」去詮釋的,所以會說與天地同理,與天地並存。那麼,傅玄的禮之大 本說,實脫胎於荀子:

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

無天地,惡生?無先祖,惡出?無君師,惡治?三者偏亡,焉無安人。故 禮,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145

荀子認為「禮有三本」,上以事天,下以事地,尊敬先祖,崇隆君師,這是禮之

143 《傅子‧禮樂》,收於《全晉文》卷四十七,頁 486-487。

144 《荀子‧王制》,頁 193。

145 《荀子‧禮論》,頁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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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從出的三個基本。146也就是,天地生物以養人為生之本,先祖為人類之本,君 師為社會安定之本,此三本,就是禮之大本。荀子論禮也重視倫理道德以及人間 秩序,並且將禮的本源回溯到自然天地之中,這無疑是擴大了禮的思考,將禮賦 予理的意義:「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147、「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時以序,

星辰以行,江河以流,萬物以昌,好惡以節,喜怒以當,以為下則順,以為上則 明,萬變不亂,貣之則喪也。禮豈不至矣哉!」148、「禮之理誠深矣,『堅白』『同 異』之察入焉而溺;其理誠大矣,擅作典制辟陋之說入焉而喪;其理誠高矣,暴 慢恣睢輕俗以為高之屬入焉而隊。」149可以說,在荀子那裡,作為人的本質的、

社會原則的「禮」,和作為整體世界秩序的「理」,具有相同的意涵。

從上述可知,傅玄有以禮教作為治國根本,以禮治國的理想,魏明安、趙以 武就指出:「傅玄嚮往的『聖人之治』,是取法於荀儒的」。150不過在當時的社會,

只憑禮教治國,恐怕也是不夠的,傅玄深明於此,所以主張治世不能只講禮,還 要大談刑法。傅玄在《傅子》中,特立一篇〈法刑〉:

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法者,所以正不法也。明書禁令曰法,

誅殺威罰曰刑。天地成歲也,先春而後秋;人君之治也,先禮而後刑。治 世之民,從善者多,上立德而下服其化,故先禮而後刑也。亂世之民,從 善者少,上不能以德化之,故先刑而後禮者。《周書》曰:「小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然則心惡者,雖小必誅;意善過誤,雖大必 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也。151

146 參見李滌生:《荀子集釋》(臺北:學生書局,1979 年),頁 422。

147 《荀子‧王制》,頁 193。

148 《荀子‧禮論》,頁 420-421。

149 《荀子‧禮論》,頁 421。

150 魏明安、趙以武:《傅玄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 年),頁 164。

151 《傅子‧法刑》,《全晉文》卷四十七,頁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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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國家上,除了以「禮」教化人民樹立良好道德品行之外,還需要「法」的 制定來維持國家基本規範,以實施刑罰的方式,將惡人繩之以法。不廢刑法,那 麼究竟是先執行法,還是禮?為此,傅玄看到了法的因時制宜。也就是說,治理 一國之民也須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規範,倘若是治世之民,善民較多,

就用禮多於刑的方式;相反的,如果是亂世之民,那麼刑罰便是先於禮治的有效 實施了。禮與法刑,是治國施政上因應時局之不同所產生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上溯自荀子,也有相同的觀念:「聽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 待之以刑。兩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賢、不肖不雜則英傑至,是 非不亂則國家治。」152明賞罰、明是非,賢與不肖有所分別,這是處理政事的要 領、關鍵。因此,傅玄與荀子雖然皆強調禮制教化,但他們也同樣不廢刑法。

重視刑法,在這點上,就使傅玄遠於孟而近於荀。孟子主張以「由仁義行,

非行仁義」的人性本善的立場,實施「仁政」,期望實現「不認人之心,行不忍 人之政」的推恩進路,因此較不強調刑法的意義。究其原由,是對人性認識之不 同,所產生的歧異。傅玄與荀子對於禮、法刑的主張,立基點是在於人性有惡的 現實處置上,因此我們可以說,荀學對於禮法思想的提倡,的確是有其務實性,

與現實意義。賞、罰是治理國家必要的措施,可以樹立國家的德、威,而德、威 一旦樹立,便可同天地一樣長久。不過傅玄似乎多了一份現實的關懷,幽暗的意 識,使禮與法刑各自著重、兩者同行,主張「禮刑相濟」:「禮法殊塗而同歸,賞 刑遞用而相濟矣。……末儒見峻法之生叛,則去法而純仁,偏法見弱法之失政,

則去仁而法刑,此法所以世輕世重,而恆失其中也。」153一味專任偏用刑罰,導 致民生痛苦、民不聊生,國家便動盪不安,但是反過來,若一味以弱法治世,只 強調仁德,也是無法長治久安,因此在實施上禮、法要遞用相繼、相輔相成。照

152 《荀子‧王制》,頁 176-177。

153 《傅子‧法刑》,《全晉文》卷四十七,頁 48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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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傅玄似乎有意將刑法的地位提高,而有援法入儒的傾向。不過仍須注 意到的是,傅玄雖然認為亂世要用重典,但對於刑罰罪名的成立,則必須要從「心」

來定罪,這就回到前面所引的原文:「然則心惡者,雖小必誅;意善過誤,雖大 必赦:此先王所以立刑法之本也。」154對傅玄來說,惡,是那些心生歹念,動機 不良的人們,而那些以邪心所造成的犯罪行為,就必須用刑罰來嚴懲。反過來說,

若人們心善意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觸犯刑法,那就應該減刑甚至赦免。由此可 見,傅玄不逕以犯罪行為來考量有無犯法,而是依據犯法的「心意」來定罪,也 就是以道德定罪的意思。看的出來,傅玄以德定法的色彩相當濃厚,這絕非法家 所提倡。

韓非法家認為:「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 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 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155、「賞之譽之不勸,罰之 毀之不畏,四者加焉不變,則除之。」156韓非主張君主要確實執行賞罰二柄,使 群臣畏諸罰而利慶賞,這是君主統治臣子的方法,若然臣子不畏於賞罰,那就只 好誅除了。韓非可謂是用賞罰嚴格控管臣民,為君主取得至高無上的權力,以及 絕對的權利。尊君抑民,可謂至極。157可是荀子則不然,荀子認為的法是「義法」:

「之所以為布陳於國家刑法者,則舉義法也;主之所極然帥群臣而首鄉之者,則 舉義志也。如是,則下仰上以義矣,是綦定也。綦定而國定,國定而天下定。」

158我們在前一節論杜恕時,已闡明荀子的法,是以情理入法,以禮為主體性,便 符合這裡講到的義法。也就是基於義的法,才是荀子心目中完美的法,所謂刑法

154 《傅子‧法刑》,《全晉文》卷四十七,頁 487。

155 《韓非子‧二柄》,見〔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3 年),頁

155 《韓非子‧二柄》,見〔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13 年),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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