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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廳苗疆法律治理政策—苗例的確立

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第一節 三廳苗疆法律治理政策—苗例的確立

壹、康熙、雍正時期:從「土流兼制」到「否定苗俗」

以臘爾山區為主的苗疆區域,在清代典籍中多被稱為「紅苗」,一般 被認為其性情彪悍、難以馴化,也被稱為是「生苗區」。臘爾山苗區自明代 以來就已是大小動亂不斷,朝廷始終難以找到根本性方法來管理。入清以 來,康熙皇帝初期也由於忙於應付吳三桂勢力,對於臘爾山苗區發生的動

亂,也暫時只能「任苗出劫」,朝廷也無暇處理這些亂事。然在康熙二十年

(1681)平定吳三桂的勢力後,對於臘爾山苗區的管理才出現新的轉折。

當時雖說臘爾山苗區是生苗區,但其仍設置兩處長官司以向北邊的永 順、保靖兩個土司履行「擔承」義務。這個制度起源自明代,表示雖然這兩 大土司城難以深入山地苗區,但仍有表面上的臣服管理,朝廷也據此向這兩 大土司要求負責該地安寧。這兩個長官司分別是五寨長官司以及筸子坪長官 司,而其所在地都稱為鎮筸。鎮筸區域所統轄的苗寨被編為十里,下四里是 靠近筸子坪長官司所管轄的區域,上六里則是無一長官司能管理的深山苗 區,也被認為是民風最為兇殘、剽悍的「生苗區」。因此,對於清廷而言,

有土司行政管理的五寨長官司、筸子坪長官司就是可同時兼顧開闢臘爾山、

進逼永順土司的切口。

康熙二十八年(1689)再度有「紅苗出劫鎮溪所」,此時的朝廷已不 再是聽任其為所欲為,而是派兵進剿苗寨,揭開清廷開闢臘爾山苗區的序 幕。自後,康熙對於臘爾山區的苗變採取舉兵進剿的措施,而為了配合新的 軍事行動,原本的軍事武力部署也有所更動。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朝 廷升鎮筸為鎮,將總兵駐紮地移至鎮筸的五寨長官司旁:

今沅州鎮標額兵一千九百五十名,存城兵一千三百名。沅州係黔楚孔道,

承平日久,不必重兵彈壓。請將沅鎮總兵張大受撤,帶本標將一千一百名 移駐鎮筸。10

將主要兵力移至五寨長官城也預告了日後朝廷兵力投射對象的調整,

也開啟了後續由地方流官總領苗疆軍事事務的原則。對當時負責該地軍務的 偏沅巡撫趙申喬而言,在一份康熙四十二年(1703)的奏摺中認為當地秩序 安寧與否和「紅苗」是否被武力馴服有密切關聯:

10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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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苗雜處窮山深菁……如有就撫實情,臣等親赴苗疆,面加慰撫,並就 近相度情形會疏,提報上請聖裁,指授善後方略;倘其自絕生機,罔知 悔悟則當請兵合剿,殄此苗頭。11

就此而言,清廷與這批久居山中「紅苗」之間的關係,顯然必須有個 最後的處理:不是順服地加入清廷的管理,就是清廷運用優勢武力強勢進 取。在批准這份奏摺同年,朝廷便指派禮部尚書席爾達、副都統圖思海、偏 沅巡撫趙申喬統領鄰近各省軍隊以「鎮筸紅苗侍險出沒」12為由來進剿各苗 寨。這次軍事行動在雙方軍力不對等的情況下相當成功,也分別在同年與隔 年設立鳳凰與乾州二廳。原有的筸子坪長官司與五寨長官司也就順勢被奏請 裁撤。這兩個小土司被裁撤後,給了清廷一個進一步進入深山區以及進攻永 順、保靖兩大土司的立基點。對於北邊的上六里生苗區以及永順土司之武力 進取,則是要等到雍正年間伴隨更具規模的改土歸流政策才有進一步的舉 動。

而在朝廷進入臘爾山區到雍正大規模進剿的這段時期,朝廷流官與長 官司小土司皆為同城辦公,官員們一開始就碰到該如何適用內地律例的問 題。對於這個問題,趙申喬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的「題苗邊定例九款 疏」中認為:

苗民盜竊等案及搶奪殺傷等事,俱應照內地州縣命盜案件之例,具題也。

查從前苗土命盜等罪,律未明而蠢苗搶奪殺傷,視為泛常。今紅苗既已 歸誠,披剃納糧,與民無異。嗣後有犯,情罪重大者,應照常例詳報發 審具題。按律例從重究擬。13

趙申喬認為鳳凰、乾州兩地的紅苗既然已成為清廷版圖,日後有重大 犯罪的情況當然就須照律例辦理。而在隔年的康熙四十四年(1705),湖廣 總督喻成龍也反對讓苗人犯罪能透過自行處理的方式來解決:

11同上引。

12 段汝霖,《楚南苗志》

13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 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俱不准折贖。14

雖然兩個地方官都希望能用內地律例的準則來處理地方糾紛,但中央 刑部的意見顯然則認為要能穩定管理,仍須依賴同城辦公的長官司小土司協 助:

嗣後除苗有犯輕罪者,仍聽土官自行發落外,若有犯殺死人命、強盜、

擄掠人口、搶奪財物及捉人勒贖等情,許被害之苗赴道廳衙門控告,責 令土官將犯罪之苗查拿,解送道廳衙門,照律從重治罪。15

由於這段時間朝廷於當地的行政能力只具雛形,仍需兩套體系同城辦 公才能讓朝廷官僚有效的治理。因此,這段康熙時期的法律管理是配合於不 同官僚系統而運作,就成為「土流兼制」(謝曉輝,2013)的面貌,具體言 就是朝廷仍必須相當程度容忍生苗區的習俗實踐(Zhang, 2016)。

原本相應於存有不同行政系統而浮現的兩套法律管理系統,在隨後更 大規模的武力進取以及改土歸流之後便產生相應的改變。雍正五年(1727)

列舉了土司三大罪狀16後,署理湖廣總督的傅敏開始進取裁撤規模較小的保 靖與桑植土司。其後,在鄰近且勢力最大的永順土司自知唇亡齒寒後,只好 自報呈請改土歸流。在處理完北邊的大土司之後,清廷才有心力以此為基礎 包夾民風最為剽悍的上六里生苗區。三年後,到了雍正八年(1730),辰沅 永靖道兼副將王柔奉命「化誨六里紅苗」17而最終於此設置永綏同知一名,

與康熙年間開闢成立的鳳凰、乾州二廳合隸於辰州府。這「一府三廳」的新 闢疆域就在清廷從康熙到雍正年間,改土歸流與武力進取並用的手段下成為 當時主要的「新疆」。

臘爾山區的主要生苗聚居處此時都已成為朝廷版圖,而雍正本人看待 苗疆與苗人與康熙相比較,更傾向認為漢土苗疆並無二致:

14 馬建石、楊育棠主編,1992,《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5,〈刑律 盜賊下〉,頁 745-746。

15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16 雍正五年(1727)列舉的三大罪狀,也成為改土歸流的緣由之一,分別是:「擾亂地方,剽掠行 旅」、「彼此互相仇殺,爭鬥不休」、「於所轄苗蠻,任意殘害」。《雍正朝〈聖訓〉聖治》,卷 六,頁 29。

17 周玉衡等纂修,《永綏直隸廳志》(同治七年刻本),卷二,〈剿撫〉,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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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撫有四海,內地苗疆,皆朕版圖,漢土民人,皆朕赤子。18

在原本為生苗區的地區之中,既然已無其他小土司的辦公處所,自然 也沒有維持兩個法律規範的必要性了。雍正因而早在完全開闢臘爾山區之前 的雍正三年(1725)就將康熙四十四年喻成龍的奏摺附律,而在完全開闢之 後,在官法層次中自然也沒有按苗俗處理糾紛的空間。然而,規範層次的改 變或許反映了雍正自身對於統治理想的表達,但這套「否定苗俗」(謝曉 輝,2013)的語彙卻不必然真實落實到實際法律實踐之中。

在雍正「改土歸流」的政策中,雖然多數都以朝廷流官來管理,但並 不意味著此時的官僚能力比起康熙時期就能完全擔負地方事務。雍正五年

(1727)駐紮在五寨司的總兵官李佛保就上奏抱怨道:

近年以來兇苗未結命案尚有一十一宗,其餘捉人、趕牛等案不勝枚舉。19 可見當時官員連處理重大命案的能力都不甚完全,更遑論處理偷盜搶 劫等案件。案件數繁多、官員能力不足的現實,使得趙申喬、喻成龍按律例 處理的理想始終無法落實。雍正十年(1732)鎮筸總兵楊凱就說:

一苗民盜殺勒贖等事,至今未照「九款」之例究擬也。……有司從不認 正(真),但圖目前無事。……且有偷盜百姓之牛馬衣飾,捉拿內地之 邊界人民,而控告於巡道同知通判衙門,亦不過轉飭百戶、寨長,草草 追贖完結……按律抵償者實不可得也。20

在這份觀察中,聽任苗人說法、用苗俗處理民苗糾紛反而才是地方上 審理的實際面貌。因此,即便官法上否認苗俗效力,但實際上仍是苗俗活躍 程度壓過內地律例的面貌(謝曉輝,2013)。而這個觀察,並不隨著時間推 演而消失,反而在日後苗例推行後,在地方官員眼中日漸成為三廳苗疆區中 造成苗、民之間人群衝突的主要問題。

18 《雍正朝〈聖訓〉愛民》,卷十五,頁 29-30。

19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輯 26,〈鎮守湖廣鎮竿鎮總兵官駐紮五寨司臣李佛保奏〉,頁 500。

20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輯 20,〈敬陳苗疆積弊摺〉,頁 451。

在完成臘爾山區「一府三廳」的行政格局設置的康、雍二朝之間,官 員與朝廷都是企圖將內地律例的準則帶入這方「新疆」之中。這個理想雖然 在雍正初年成功在官方規範中完成否定地方習俗,但從地方官員實際從審理 實踐之中的觀察,卻看到一個在早期官員討論中忽略的問題慢慢浮現。雖然 有著朝廷流官管理的理想,但行政投射能力的現實卻使得官員必須向苗人習 俗妥協。就楊凱在雍正十年的觀察來說,這個妥協就導致了「聽其(兇苗)

索銀取贖」、「捉拿內地邊界人民」等等容易引發人群衝突的導火線。

自康熙到雍正在官法層次上的變化,歷經了從「土流兼制」到「否定

自康熙到雍正在官法層次上的變化,歷經了從「土流兼制」到「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