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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區域、使用材料與章節安排

第一章 導論

第三節 研究區域、使用材料與章節安排

壹、研究區域說明

現今所稱的湘西,乃指目前中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該地 於 1952 年設立湘西苗族自治州,1957 年才改為現名。雖然本研究涉及區域 多數位在湘西州範圍內,但不意味本研究即機械式的採用當代行政區劃標 準,而是將回到清代具體時段、事件脈絡中還原區域版圖治理的語彙與張 力。清代並不會使用湘西一詞來指稱特定地域,而就清代對湘黔苗疆一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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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殖歷程來說,當時的湘西尚包含了現在的張家界市、懷化市及部分貴州、

湖北交界處。就清代行政區劃來說,大致就是隸屬於當時的辰永沅靖兵備 道,包含辰州府、永順府、沅州府、古丈坪直隸廳以及本研究直接涉及的乾 州、鳳凰、永綏三個直隸廳。

無論是清代的辰永沅靖兵備道,或是當今中國的湘西州,其內部的地 理與人文條件都有複雜的差異性存在。廣義來說,湘西位於雲貴高原東端延 伸部分的武陵山區,四周多山且水道複雜,是一交通折衝要地。本研究具體 討論的則是位於湘西地區當中的西半部,該地則主要是武陵山區當中的臘爾 山台地。該地為今日湘西苗族主要聚居區之一,而在清代文獻中,則是被形 容為深居山中,桀驁難馴的紅苗區。該區也是附近苗疆中最晚被清廷進剿經 略的地方,直到雍正年間綏靖各地苗疆土司後,才舉兵進入臘爾山苗區。而 在十八世紀的清代中國當中,臘爾山苗區與後來被劃入貴州的松桃、銅仁的 雷公山區,是當時苗變發生的主要區域。足見,現被稱為「湘西苗疆」的區 域中,隨著帝國拓殖歷程、地理條件等等的差異,仍有高度的異質性,這是 單純用行政區分的區域觀點無法掌握到的張力。

然而,就本研究觀點來說,恰恰是帝國行政力量的投射讓毗鄰的地理 區域產生相異的人文景觀。早在清廷進入當地之前,明代中葉就已經開始在 該地進行邊牆築造的工程,進行苗漢的區隔。民國初年到湘西考察的凌純 聲、芮逸夫便注意到湘西苗族之所以深居臘爾山附近,就與漢人移民從明代 開始移入後,加以築邊牆區隔,便造成此一居住格局。此外,湘西一帶在進 入帝國版圖時,又同時因社會制度差異,清廷採取的是「改土歸流」與「開 闢生苗區」並行的手段,也導致被劃分為土司區、熟苗區、生苗區的治理措 施有所差異。6而在苗例的例子中,也並非被清廷認為是「苗」的地域都一 體適用。在清代官僚的爭辯中,苗例最終只適用在湖南苗疆,而在其成為定 例,頒行於律典之後,官員們卻又多次力陳其只能適用在「三廳」苗疆,也 就是當時剛開闢不久的乾州、鳳凰、永綏三廳。如此多重的治理手段深入廣 袤的湘黔苗疆之後,開始讓各個區域的歷史發展產生不同的面貌,因此進行 所謂「湘西苗疆」的研究時,不能不注意到研究者指涉的區域是在一個特定

6 類似的湘西內部區域差異比較,可參謝曉輝(2013)。

的脈絡下所生成的概念。因而,本研究雖然研究區域位於當前中國行政區劃 中的「湘西苗疆」,但筆者更偏好運用清代行政區劃的名稱,如湖南苗疆、

三廳苗疆等,以凸顯治理空間的生成過程。

貳、研究材料說明

本研究主要研究文獻來自官員奏摺、公文書、司法個案、文人私人紀 錄等,而這多數都是已被既有研究使用過的材料。首先,在官員治理奏摺方 面,主要來自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的《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當中的子集〈乾 隆年間治理湖南苗疆史料〉。收錄其中的奏摺大量集中在乾隆初年,這正好 是清廷於該地進入苗例治理的時期。這些奏摺不僅集中在乾隆朝治理轉折發 生的年段,他們討論主題也相當集中在苗例、貿易、通婚等主題。透過對這 些奏摺的集中解讀,得以討論官員們眼中的苗例施行與其他治理議題是如何 產生關聯,探討苗例於此時奠下的苗疆社會基礎。而至於乾隆時期之外的文 書,由於目前尚無類似史料彙編,筆者只能仰賴散落在地方誌、官員個人文 集以及由台北故宮博物館彙編的康熙、雍正二朝宮中檔奏摺等史料。透過結 合康熙、雍正與乾隆三朝奏摺文書的整理,可了解此段時期清廷湘西經略的 梗概。

除了行政類奏摺之外,本研究側重的糾紛個案、司法文書奏摺則主要 來自《湖南省例成案》、《清代前期苗民起義檔案史料彙編》、《刑科題 本》等文獻。目前中國法律史研究中,受制於地方司法檔案的匱乏,因此多 數地方法律運作的研究集中在檔案保存狀況良好的台灣與四川巴縣一帶。至 於《湖南省例成案》雖然留有幾個紀錄詳細的個案,但其本身性質並不是像 台灣淡新檔案一樣的法律檔案,而是提供當時清代官員治理地方時可供其參 考的地方法律行政指南。省例成案是清代中前期開始出現的地方法規編纂活 動,為了因應各地方省分的實際治理情況差異,將律例規範具體應用到各地 地方事務。因此,湖南省例成案就是歷任湖南官員對於律例規範如何應用到 湖南地方特殊情況的意見彙編,供日後到職湖南的官員參考。

湖南省例成案內容就應對中央朝廷官制,對應地分成吏、戶、禮、

兵、刑、工以及關於整部省例成案核心規範的名例律等部門,其中再輯錄相 關的奏摺、判決等。這七個部門的內容,總共收錄約近千餘份的奏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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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每個部門都有涉及到苗疆、苗人的部分,而最主要則是集中在名例律、

戶律、吏律、兵律。而其中,由於本研究關注朝廷三廳苗疆治理梗概以及實 際糾紛處理的樣態,因此名例律、戶律、兵律將是本研究主要使用文獻的來 源。

名例律主要收集到任湖南官員必須要知曉並且有約束力的行政奏摺,

而其中對於苗疆事務的規定主要在〈化外人有犯〉項下,有三份奏摺,都主 要集中於雍正末年到乾隆中期。這三份奏摺對於了解清廷此段時期的治理流 變有所助益。至於戶律則是輯錄關於婚姻、貿易、田宅等相關的規定與個 案,而當中的「婚姻」則是大量集中於討論苗疆地區婚俗的革除、狀況等,

成為管窺當時苗疆婚姻與家庭生活的渠道。後續章節也將呈現「婚姻」作為 進入理解官員、文人教化慾望與地方生活衝突的起點,有利於本研究對於法 律禮儀手段與社會生活關係間的討論。至於兵律案件的運用,則是本研究剛 開始最始料未及的文獻。兵律的文獻當中相當高比例的集中在士兵於苗疆的 行為準則,如不准妄拿苗人牛隻、不准擅入苗地等規範,顯示了湘西苗疆中 士兵與苗人關係的緊張。而整部湖南省例成案當中記錄最詳細、篇幅最長的 苗例個案就是出現在兵律當中〈擅入苗地妄拿苗人案〉。因此,戶律與兵律 將是本研究勾勒糾紛處理下社會轉變的主要文獻來源。至於同樣有涉及苗疆 地區規範的吏律與禮律,由於前者主要談論的是苗疆地區官員增補、輪替的 問題;而後者則是禮部對於苗疆祭祀、節慶事宜的討論,目前與本研究主題 暫時無涉,因此將不在主要使用的史料範圍內。

除此之外,本論文所使用《湖南省例成案》的版本,主要是由兩位中 國學者,楊一凡、劉篤才所編纂的《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但該 版本中缺漏了相當部分的兵律內容,因而就此部分,筆者主要就仰賴中央研 究院傅斯年圖書館收藏,複印自東京大學圖書館館藏的《湖南省例成案》。

尤其,前述的〈擅入苗地妄拿苗人案〉,便是出自該館藏版本。

除了司法行政文書彙編的《湖南省例成案》之外,《清代檔案史料叢 編》也是主要的輔助來源。這份史料集收錄了乾嘉苗變本身及之前等清代中 前期,於湘黔苗疆一帶發生大小苗變的處理過程當中的官員審訊紀錄、奏摺 往返、善後意見。而一般認為是施行苗例主因的雍乾苗變以及其後於湘西的 城步、綏寧苗亂之相關奏摺往返、善後意見,也都在這份史料彙編當中。這

些文件替乾嘉苗變前的苗疆社會留下了官員紀錄以及苗人的口供紀錄,提供 另一個觀察當時官員治理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視角。

除了司法行政文書之外,本論文使用的湖南苗疆糾紛個案的來源,將 以中央研究近代史研究所圖書館以膠卷形式保存的《刑科題本》〈婚姻姦情 類〉、台灣國立故宮博物院纂藏的雍正、乾隆兩朝《宮中檔奏摺》以及《湖 南省例成案》為主。如同前述,湖南苗疆並沒有留存完整的地方司法檔案,

因此難以對案件作出整體量性的估計。但本論文從中揀選的七個案例,時間 跨度從雍正末年到乾隆末年,正好提供本論文檢視不同時段官員審理差異的 渠道。7此外,由於這些案件不是由於情節重大而上呈中央,就是需要提供 給繼任官員作為審理參考,因此在案情紀錄上較為詳細,且記述了許多口供 資料,以及較為複雜的審理意見。這樣的特性,給予本論文探究官員在不同 法律準則間的猶疑、不同人群法律手段的運用之可能。

除了司法文書與奏摺之外,許多官員、文人都對當時的湘黔苗疆留下 個人的紀錄與見解。其中,在乾隆初年擔任過永綏同知一職的段汝霖,他留

除了司法文書與奏摺之外,許多官員、文人都對當時的湘黔苗疆留下 個人的紀錄與見解。其中,在乾隆初年擔任過永綏同知一職的段汝霖,他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