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第四節 苗例、苗疆與苗民
第四節 苗例、苗疆與苗民
從本章對苗例的提出、討論、調整再到最後的律例管理的過程中,可 以發現苗例本身即便沒有過重大修正,但卻歷經一段曲折的「法律生命 史」。透過這段生命史的過程,可以看出苗例有著單純「因俗而治」無法涵 括的內容與效果。
在「因俗而治」的概念中,官員們與朝廷是先對於苗疆之苗人的習俗 有一套觀點,再行之於法律體系當中。然而,從這段生命史的探討中卻可發 現更複雜的圖像。首先,雖然苗例的確是高其倬對於乾、鳳、永三廳的習俗 觀察而提出,但在適用情況、具體內容等方面卻不是苗疆當地習俗來決定,
而是在行政官僚的認定上而定。這與 Frédéric Constant(2007)透過對於清 代蒙古法的研究來重新討論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相似。無論是蒙 古貴族或是苗疆土官對於怎麼運用自己的習俗其實沒有制定的權力,而是必 須擁有朝廷官僚體系的認可。只是,同樣的法律程序,卻造成相異的法律化 治理之效果。
在湖南苗疆缺乏一套如蒙古一般有階序分明的組織體系,因此苗例的 運行並非是保留特定貴族權利,而是在苗、民混處的社會中釐清「誰是 苗」。因此,苗例的最初效果是身份之劃界,形塑出苗與民區分的身份建 制。而隨著其後治理的深入、案件的增多,更逐漸演變成「民—奸—苗」的 三重身份格局。在苗疆成為清帝國版圖的過程中,人群的劃分與界定成為法 律化治理過程中的核心。
而這個格局的產生並不是「因俗而治」概念中苗例去反映一個既有人 群與疆界的圖像,反而是苗例出現後產生的效果。從高其倬構想的提出、馮 光裕對於苗疆案件審理的觀察再到徐德裕、蔣溥之間的論爭可以看出這個
「(公)民的建制」的浮現與細緻化。從原先的苗、民,到「奸」的浮現,
再到最後是湖南「三廳」苗疆的明確化。原先廣泛出現於湘黔一帶的苗例最 終限定在「乾、鳳、永三廳」,法律在此扮演的角色,就是人群與地域劃界 的手段。這段法律生命史的演變也呈現了原本身份認定的苗例,有其外溢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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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為了落實身份的區份,官員們試圖透過市場的隔離以及居住地區的隔離 來達到這個效果。事實上,苗例的治理作為一種邊界性的治理,已離開了透 過土司而進行中介的治理,已經開始往乾嘉善後的屯田治理移動。可以說苗 例管理替日後湘西的人群互動、土地管理奠下重要的社會基礎。
而使得苗例與苗疆管理有更明確的制度性規劃,正式被納入清廷系統 當中,最重要的人就是陳宏謀。他透過讓律例的滲透與官員切實介入來讓苗 例更融入內地體系當中。將這套理想具體落實到個案處理中的人,是他的繼 任者喬光烈。喬光烈成功地將原本處理兩造皆為苗人命盜案件的苗例,轉變 為只處理「其餘細事」的律例體系下的一環。經過二十餘年的轉變,三廳苗 疆才在法律層次上成為帝國律例的版圖。換言之,陳宏謀的擘劃以及喬光烈 的落實,讓透過苗例而明確的苗民與苗疆得以被管理,湖南三廳「苗民與苗 疆」就以別於他地苗區的形象出現於帝國的眼光之中。而這套在湘西版圖化 過程中的法律治理及其所形塑出來的「(公)民的建制」就開始有其自身的 歷史變化過程。
這段法律生命史所揭露而出的身份認定建制化過程,有其階段性演 變。不同階段的司法過程都有其不同的案件處理方式,而當中行為者的操作 與看法也都有所不同。這段歷史過程,也揭示了過往單純以「法律多元主 義」看待苗例的不足。過去常以「習慣法」、「非成文法」等源於西方殖民 帝國或現代法學的概念來看待苗例,但透過本章的討論,更可發現苗例的內 涵與張力,必須在清廷官僚如何面對湖南苗疆治理難題、清廷邊區治理方針 轉變的背景下,才能加以理解。
但,苗例到底在治理什麼?身份認定為何在當時的苗疆是主要議題?
如果說苗例核心就是骨價,他又是在處理哪種類型的問題?為何骨價的糾 紛,會與身分牽涉在一起?官府在骨價紛爭中,遇到哪些無能為力的困難,
才需要聽其自便?Sutton 的研究,藉由婚姻系統所建構起來的苗疆社會秩序 提供了一個極好的立足點去理解骨價的紛爭。下一章將釐清苗例涉及的內涵 是什麼?官府承認其效力,又反應了何種治理特性與苗疆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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