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轉化骨價:從復仇到審判
第一節 官員教化的開始
清廷在湖南苗疆的設治初期,就已有許多官員提出多份的地方治理章 程,內容多圍繞在管理層出不窮的苗疆地方暴力。而苗例,一般都被認為是 雍乾之際的苗變後,官員無力處理頻發的苗疆衝突,才採取較為寬厚的隔離 治理手段。然而,苗例與官員對地方暴力的管理,並非彼此互斥。從前面兩 章勾勒的苗例政策變遷、內容規範,以及本章即將討論的諸多個案當中,可 以發現官員的教化欲求並沒有因為苗例的出現而中止,反而是更積極地將教 化論爭集中在「受骨價」此一苗疆暴力現象的核心原則。因此,本節將先從 設治初期的官員「正義」推展計劃討論起,了解此一身份教化計畫的前半 生。
壹、官員「正義」推廣的進程
120一、打擊地方暴力
清廷設治後,官員們提出各種規章、戒約,試圖規範層出不窮的地方 暴力,並讓苗疆能服膺於官員們的治理。在這些規章中,對苗人的態度鬆弛 不定,但大抵都不出兩個範疇:打擊路邊捉人取贖、嚴禁地方私藏軍火。最 早提出治苗戒約的是康熙四十二年(1703)的提督俞益謨,他提出的八點建 議的其中四點,都圍繞在這些範疇中:
一不許擄人畜婦女,以圖取贖。
一殺內地一人者以兩人抵命,搶內地一人者,以全家償還。
一有首報殺內地他寨擄劫者,重償之。
120 使用「正義」一詞來稱呼這裡提到的官員治理章程,並不是說筆者認為這些規定相當公正或能 實踐當代社會理解的「正義」。筆者透過本章中的案例,勾勒出的是一幅紛爭處理邏輯的轉變,
而這轉變與清代官員試圖在三廳苗疆推廣一套朝廷認可的制度規範有關。因此,這些規章的要點 都與官員們的教化努力密切關聯,背後都有一套價值系統作為支撐。為了凸顯出紛爭邏輯、價值 規範的差異,筆者才使用帶引號的「正義」,作為描述這一套計畫的詞彙。
一軍器既繳,不許再製,拿獲誅之。121
這份「戒苗條約」被另一湖南苗疆重要地方官,偏沅巡撫趙申喬抨擊 過於嚴苛,因此兩年後的康熙四十四年(1705),於進剿紅苗後,旋即提出
「苗邊九款」以為替代。這九條建議,比起俞益謨用嚴酷的刑罰打擊苗人,
更提出許多行政管理的建議來治理湖南苗疆。但他所要規範的行為,以及核 心要旨,和「戒苗條約」,並無太大差別:
一苗邊文武之事權宜專。
一苗民竊盜及搶奪殺傷等事,據應照內地州縣命盜之例。
一紅苗捉人勒贖之例宜嚴。
一土官責成宜專。122
這兩則相差僅兩年的治理規章,在對於應當打擊何種行為的問題上,
其實是有所共識。「擄人取贖」都是他們不約而同提到的問題,並指出這是 屬於該地「紅苗」的行為,對民人安全、官員治理,已經造成嚴重干擾。此 外,他們也都企圖讓這些紅苗,能夠信服官僚的權威,只是在手段上有所差 別。俞益謨採用的是「加重彈壓」的手段,試圖強行革除這些造成地方不安 的暴力行為;而趙申喬雖也針對「擄人勒贖」一事,認為應該嚴厲處罰,但 基本仍是希望用內地律例管理地方的暴力紛爭。趙申喬除了提出了異於「加 重彈壓」的苗人行為管理方式之外,還擘劃了地方的行政管理系統。他認為 應當區分地方文武官的職權範圍,同時還保留了原本處理當地事務的土官,
以和初到苗疆的官僚相互配合。而這個建議也在稍晚,形成了「百戶寨長」
的體系。康熙年間,成立鳳凰、乾州兩廳後,康熙始終以「地方只以安靜,
百姓自然受福」123鎮靜為宜作為指導方針,對於進一步的設官治理以及更積 極的治理方針,就得等到雍正初年,才算成形。
雍正年間,湖南苗疆正式形成三廳的行政治理格局。在這看似嶄新且 更具野心的治理架構下,地方官員對於如何約束地方暴力行為,其實並無二
121 嚴如熠,《苗防備覽 藝文下》卷二十一,頁 963。
122 趙申喬,《題苗邊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卷二,頁 68-77。
123 《康熙朝漢文朱批奏摺彙編》,第二冊,《署理偏沅巡撫王度昭奏地方情形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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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在雍正五年(1727),由湖廣總督傅敏呈請,而被兵部批示「俱應如所 請,從之」124的「苗疆要務五款」,成為朝廷官員治理的基本態度:
一嚴禁苗民互為婚姻。
一嚴禁奸民與苗借債鬻產。
一嚴禁奸民勾引凶苗掘人墳墓,掠人牛畜,為己報仇泄憤。
一凶苗拒捕,責令營弁協拏。禁止苗民私藏軍器,販賣火藥。
一凶苗越界搶掠,責令鄰省文武官弁協力捕緝。125
這五點建議,基本揭示了官員在管理這塊新納版圖,嚴身份與地界之 別,成為官員教化的核心宗旨。跨地界、跨人群的往來,被傅敏認為是地方 不安的來源,因此強力禁止人群的婚姻、商貿往來,而只要有任何越界的情 事發生,地方武力必須隨時待命彈壓。從康熙年間,到雍正時期,許多事情 被官員反覆提及,一再強調必須嚴加禁止,諸如:擄人畜取贖、禁止民間私 藏軍器等等。然而,這恰好意味著官員們的努力似乎沒有多大成效,否則也 不會過了接近二十年的管理,仍然需要提及管理這些行為的必要。雖然並沒 有獲致太多實質的成效,持續提及約束苗人行為的必要,也反映了這些官員 仍然持續他們的教化理想。革除苗人的地方暴力,獎勵他們接受官僚、律例 的「正義」,大抵是這段期間的基本方針。
二、獎勵報官
雍正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的鳳凰廳龍鄂營126,走進一名苗人要向把總 李建忠舉報自己居住的馬頸潭來了一位不知是誰的婦女。這名苗人是馬頸潭 苗人龍有的弟弟,龍黑。龍黑向李建忠舉報兩天前,也就是二月二十五日,
有一名婦女突然走到了龍有家中。龍黑問她是從何而來,女子自陳是麻陽縣 滕家的媳婦,公公是滕元興,丈夫是滕夢生,是因為往回娘家的方向走的時 候,不小心迷了路才來到龍有家中。
124 《清實錄》,第七冊,《清世宗憲皇帝實錄(一)》,卷五十五,頁 834。
125 同上引。
126 本案案情整理自《雍正朝宮中檔奏摺》,第二十二輯,《奏報獎賞送還漢民妻子之苗人龍有情 形》,頁 764。
李建忠獲報,馬上遣人把龍有跟婦人傳喚到案,先行詢問這幾日婦人 的食宿問題是如何解決的,婦人答道全由龍有家提供後,才將全案送由鳳凰 通判處理,同時曉諭麻陽縣調查境內是否有婦人走失的情況。
數日後,來自鳳凰舒家塘的民人張元興來報,表示他長男張夢祖與來 自箭塘林家的媳婦蓮英吵架後,媳婦負氣外出,隨即不知去向。張元興聽說 馬頸潭苗寨收留了一個走失婦女,想看看是不是他家媳婦。總兵楊凱旋即將 龍有與婦人傳喚到場,並詰問婦人口供的真實性。婦人當場招認起初到官 時,由於一時的害怕、恐慌,才編造出了第一版的口供,以免惹禍上身。楊 凱與其他官員確認婦人身份無誤後,隨即將其與龍有各自放回。
上奏的楊凱並不在乎這些人彼此間的人際關係,就直接按照這些人的 口供行事。他給雍正皇帝的奏摺中,真正關切、在乎的是「苗人報官」這件 事。他認為在禮法不入的苗地當中,苗人龍有居然能向官員舉報來逃的婦 人。這個行為比起內地民人懂得拾金不昧來說,更加難能可貴。因此,楊凱 希望朝廷能夠嘉許此行為,賞以苗人龍有「花紅銀布鹽牌」。
對於現代讀者來說,這起案件中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可能更引起我們 的興趣。這名婦人是否真的是臨時迷途?她宣稱是一時編造的麻陽滕家又是 否真是信口胡謅?龍有、龍黑兄弟跟婦人之間的關係又是為何?這些問題,
至少就這份奏章來說,楊凱基本在所不問,他關心的是苗人懂得報官,值得 稱許。獎勵報官、努力革除官員眼中落後的暴力行為,大抵是這段期間地方 官的主旋律。然而,在崇山峻嶺當中,這些地方要員難以時刻接受苗人的報 案並即時審理,因此就必須仰賴地方基層組織的合作。康熙年間,由趙申喬 提及的「土官」,就更具體的形成「百戶寨長」的體系,以期他們扮演在地 方上協助官員教化的推展,並隨時向官員匯報地方糾紛的處理情況。
三、官員教化的基層協力:百戶寨長
在康、雍年間的開闢生苗區與改土歸流政策落實後,如何在民、苗混 處的環境中,規劃一套便於治理又不需花費過多行政成本的架構,一直困擾 朝廷與地方大員。在為了要善後乾嘉苗變而設立苗官制度之前,在三廳苗疆 基本已百戶寨長制度作為地方基本行政架構。這個建議最早來自康熙四十三 年(1704)征討五寨長官司的席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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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苗寨內各選設寨長一名,命其催徵糧米,並酌設土百戶,令其約束 寨長。此設寨長百戶之處亦與該督撫提選苗眾推服之人,酌量委用。127 這套百戶寨長的體系,在雍正初年成立永綏廳後也在該地推行這套體 系。有別於永順、桑植、保靖一帶,在改土歸流後推行保甲制度,來重新整 編地方秩序。在乾、鳳、永三廳則是挪用了原有「寨」的體系,並由寨中苗 人推舉寨長,並受由地方官指派的百戶所監督,而百戶一職多由漢人擔任。
在這樣的行政擘劃當中,官府實際能做的只有指派百戶來管理寨長,而實際 苗寨事務或到底寨長呈上的訊息是否真確,官府實際無從查起。
這套制度,理想上顯然是希望透過漢人百戶約束苗寨長來管理地方秩 序,也透過兩套地方基層制度,來達成雙方互相監督、合作的管理系統。但
這套制度,理想上顯然是希望透過漢人百戶約束苗寨長來管理地方秩 序,也透過兩套地方基層制度,來達成雙方互相監督、合作的管理系統。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