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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第二節 民、苗、奸身分的浮現

壹、法律與身分:馮光裕的觀察

高其倬在乾隆三年(1738)離任湖南巡撫後,留下了尚未完全平定的 湘西苗猺騷亂以及重新改變當地法律治理的「苗例」給他的繼任者處理。為 了接手持續騷動的湘西,清廷調任當時擔任貴州巡撫的馮光裕來接替湖南巡 撫一職。隔年的乾隆四年(1739),馮光裕到三廳苗疆整編苗寨時,對於當 地苗、民關係的劃分在審判過程中造成的影響就有立即的觀察。他在乾隆四 年的奏摺當中,提到苗、民雙方在地方糾紛審理當中的不對稱關係:

地方官每遇漢夷角口涉訟者以為生事,不論是非曲直,間有將漢民責處 安慰苗人,以為鎮靜息事,此非息事之法,實釀禍之端也。38

就馮光裕的實地觀察,在許多的糾紛處理當中,偏袒苗人以求苗疆安 定是地方官處理的方式。但他認為這只是追求短期的安定,長期偏袒苗人只 會埋下漢民不滿的種子,將導致日後更大的禍端。對他來說,偏袒苗人的處

38 楊一凡、劉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湖南省例成案〉第二冊〈名例〉頁 79-80 。

理方式顯然與苗例的通行有關。在乾隆四年,一份馮光裕回報朝廷整編苗寨 的奏摺當中,他提到:

是定例:止苗人與苗所犯命盜等案,不欲追抵者,准照苗俗完結耳。並 未將與民人相盜、相毆案件,及苗人不願照苗例完結之事,亦一概准照苗俗 完結也。39

顯然在當時的三廳苗疆,高其倬的苗例已經是地方官員處理案件的準 則。只是在馮光裕實地走訪中,反而發現即便事涉民人,地方官為求簡便都 偏袒苗人,給予苗人特殊對待。在奏文當中,他簡單記錄了當時好發在乾鳳 永三廳苗疆的幾種案件:苗人糾眾劫掠駐兵營房、捉人抵償、中途埋伏綁架 等等。這些案件都不是兩造為苗人的情況,都涉及了民人、士兵、客民等不 同人群,理論上應該按律追抵,但顯然地方官都按苗俗處理:

該地方官只如鄉里和事息爭之者,約喚齊兩造,勸諭。聽勸者,稍釋。

不聽者,縱放,名曰排解,實乃養奸。借安靜以掩其玩縱。殊非經理苗 疆之道。40

在馮光裕眼中,高其倬的苗例被地方官濫用在許多不允許使用苗例的 案件中。而馮光裕對於此政策也有所保留,這個允許不按律例而進行「排 解」的政策,在他眼中則是「殊非經理苗疆之道」。因為這以「排解」為名 的措施,在地方官的實際審理中,反而造成受害漢民、士兵無法得到應有的 賠償,這長遠來看不利地方秩序的穩定。在尊重苗例已經附律的情況下,馮 光裕除了要求地方官必須嚴守高其倬當時的主張,也就是「苗人與苗所犯命 盜等案,不欲追抵者,准照苗俗完結」,也試圖矯正苗例施行後帶來的首要 社會後果:苗、民在審理上的身份不對稱:

倘有畏懼苗民、枉責漢民事情,亦即處實,自行檢舉詳明改正,如敢諱 匿,詳該司即列揭詳。……凡近苗寨地方官若有類此情事,一體通報,

39 同上引。

40 馮光裕〈前撫都院馮公原奏及奏准部文〉,輯於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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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候調劑。41

他要求地方官必須自行改正「畏懼苗民、枉責漢民」的情事。這個想 法被收入為日後湖南地方官查閱、遵守的「湖南省例成案」之中,對於日後 湖南官員有一定影響力,顯見朝廷也意識到若是過度偏袒苗人,反而易生事 端。但在馮光裕另一份回報整編苗寨的奏摺當中,他則認為對於少數性格頑 強的苗寨,則應該審明正法,才能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臣愚以為:頑苗不可姑容,良民亟宜拯救。除已前之事無庸追究。已解 之案不復深求,即現在有可以苗俗完結者,俱令廳道酌量辦理外,惟是 栗林、鴉蘇、盤若等數寨,當此履行不法之時,正宜聲明其罪,指名兇 首,勒令擒獻,審明正法,庶各苗知所儆懼。42

在這裡,馮光裕再度對立「頑苗」與「良民」這兩個身份。這兩個身 份的浮現並不只是單純的文明偏見,也不只是軍事行動下的征服語彙,更是 在實際法律案件審理中,由於苗例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身份建構。原本想在 民苗雜處環境中穩定苗、民關係的苗例,反在地方官的姑息之下,不僅遭到 浮濫利用,反倒還讓民人受到損害。

馮光裕甫到任就掌握到高其倬離任後留下的身份界定衝突,及其造成 的社會影響。如何在原本管理「民」的律例體系當中處理苗,並不隨著苗例 出現而各安其事,反倒出現一定的張力。馮光裕在乾隆五年(1740)旋即調 任赴京後,此事並未解決,反倒隨著案件逐漸增多、官員介入程度日漸加 深,原本只涉及苗、民的問題又變得更為棘手。官員們彼此間對於這些議題 的討論,代表原本「苗、民」身份認定的案件審理產生新面向,而官員們分 歧的認知與態度也逐漸將三廳苗疆推向新方向。

貳、苗例與苗疆治理的討論

在馮光裕之後的湖南與湘西官員當中,對於苗例的施行與苗疆治理有 更進一步討論的是乾隆八年(1743)與乾隆十年(1745)擔任湖南巡撫和湖 南按察使的蔣溥、徐德裕。從他們的討論中,可以進一步看出「民/苗」區

41 同上引。

42 同註 36 引。

分的身分體系又如何隨著管理的深入進而指認出湘西其他法律身分的活動。

而這個法律身分的指認又是相應於清帝國在西南、台灣邊區治理時辨認動亂 來源的行動,也就是「漢奸」的管理與浮現。

對於漢奸一詞的研究,許多研究者(王柯,2004)都不約而同地指出 該詞最早於清中葉的出現,但並無後來指涉聯絡外國人而背叛中國的國族主 義色彩,而是一群在清帝國邊疆挑撥漢與非漢關係的人。至於漢奸在西南地 區活動的研究,鹿智鈞(2014)從西南各省對漢奸的描述出發,認為漢奸在 各地的內涵都不盡相同,難以給予定性的描述,因此不能單純從「族群」的 角度去看待漢奸一詞。張寧(2012)則是專注於從法律史角度切入湘黔苗疆 一帶的「漢奸」,她爬梳了「漢奸」一詞於地方志與朝廷批文當中形象的轉 換。她認為在一開始官員在指認誰在苗疆為亂時,「漢奸」是官府重要的打 擊對象,但隨著治理的深入,官員慢慢發現「苗人」已經開始學會作亂,因 此「漢奸」就慢慢從官員奏摺當中消失。張寧認為「漢奸」從開始被司法辨 認而打擊,到最後慢慢退出法律打擊的變化,便是反應出清廷在當地治理漸 次深入的過程。

對官員們來說,所謂「奸民」就是熟知漢民、苗人彼此的語言、生活 型態的人,因此得以透過挑撥訴訟、捏造謠言等方式從中操弄雙方的關係。

對於三廳苗疆而言,「漢奸」早在明代文獻當中即已存在。明代的城步縣知 縣諶廷錦就曾認為「苗之出作入息,自給非難,所苦者漢奸之挑釁,軍建之 需索耳」43。然而,入清之後,三廳苗疆對於「漢奸」的防範討論,則是要 到乾隆初年之後才開始大量出現。對於康熙、雍正時期管理這塊新納版圖的 官員來說,他們注重的是如何使苗、民能各安其事。即便到了雍正末年、乾 隆初期的高其倬、馮光裕等人,他們關心的仍是苗、民關係的問題。而高其 倬的苗例可說是這段時期討論的代表性治理措施。

到了乾隆初年,湘西苗疆伴隨著雍正末年出現的黔東南苗變也發生一 連串的騷亂。雖然歷經幾位地方大員的軍事行動而成功平定,但乾隆苦於缺 乏一套能徹底解決苗疆騷亂的解方,因此責陳地方官詳細研究,「漢奸」就 是在這樣力圖善後的情況下被指認為需要管理的對象。在乾隆希望熟悉地方

43 鄭之僑,《寶慶府志》,卷七十六,〈藝文 馭苗議〉,乾隆二十八年刻本,輯於《湖南地方誌少數 民族史料》,頁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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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情的官員能提出長治久安之道後,包含在乾隆八年(1743)擔任永綏同知 的王瑋、湖南巡撫的徐德裕以及乾隆十年(1745)擔任湖南按察使的蔣溥都 提出不同的管理方針。

乾隆八年的永綏同知王瑋認為三廳苗疆苗、民雜處的環境自然容易產 生紛爭,因此認為應該清查居住於三廳的漢民,除了已安置財產者外,應該 勒令其搬出,且應統一集中管理:

近聞漢民鑽入甚重,以致苗民混雜,每多爭差滋事。所有各里居住漢民 自應逐戶挨查,開造姓名並原籍地名以便稽查辦理,合行查造。為此,

仰廳官吏照文事理文到立即轉飭各該管百戶,查明所屬地方立將六里住 居漢民逐戶開造姓名及原籍地名,並係誰人招徠分晰註明,編造冊籍,

以便臨時查驗。44

嚴防奸民趁機混入苗境是王瑋認為首要的任務,這點也得到朝廷的支 持。於此,擾亂苗疆的潛在因素既不是向化未久的苗人,也不是遷入苗疆開 墾的民人,而是那些居心叵測、介乎其中的奸民。因此,許多既有行政或法 律政策的調整,都是針對防範「漢奸」而來。與王瑋同期在湖南任職的湖南 巡撫徐德裕對於如何綏靖苗疆提出了四點建議,第一點就是針對漢奸而來

「漢奸滋釁苗疆,應請立法稽查」:

歷觀往事,苗人之滋釁釀禍,實漢奸為之厲階。此漢奸之出入苗寨,所 當嚴為稽察禁絕者也。查湖南有苗府廳州縣地方,往往有遠近漢民小販 經紀,或將鹽布或將針線零星物件入苗寨貿易者。其中固多樸實之人,

止圖賣售貨物以博蠅頭,亦有奸猾詭祕之人藉端滋事,或為苗人代寫詞 狀,教唆控告,或誘苗人潛伏搶奪,偷竊牛馬,且或聳令仇殺報復,以 及綁賣人口,甚或煽惑不法,苗人借釁蜂起,勢如寇盜,為害邊隅,於

止圖賣售貨物以博蠅頭,亦有奸猾詭祕之人藉端滋事,或為苗人代寫詞 狀,教唆控告,或誘苗人潛伏搶奪,偷竊牛馬,且或聳令仇殺報復,以 及綁賣人口,甚或煽惑不法,苗人借釁蜂起,勢如寇盜,為害邊隅,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