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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轉化骨價:從復仇到審判

第三節 法律、身份與族群

至此,苗例作為教化計畫的效果,就已經超越「走向化內」(黃國 信,2011)還是「維持邊界」(謝曉輝,2013)的問題討論。苗例的政策精 神,看似服膺了乾隆皇帝以及高其倬本人的隔離主義要旨,透過人群的區 隔,來達成地方穩定的治理目標。然而,在後續官員針對地方實際情況的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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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區隔人群身份反倒成為吸納他們進入律例管理途徑的渠道。因此,前 述兩種研究觀點幾乎可說並不互斥。維持邊界確實是朝廷與地方官的初衷,

但隨著內地民人的大舉移入,官員不可能不理會民苗互動的地方現實,因此 教化苗人反就成為乾隆中期以後在案件中常見的現象。對人群身份的區分、

界定與吸納,和對三廳苗疆因為復仇手段帶來層出不窮的地方暴力革除,有 密不可分的關係。

除了重省看待苗例治理思維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具體澄清了不同法 律手段的關係,並將其放在從「復仇」到「審判」的教化歷程來看待。過去 切入苗例的個案研究,多半都從各自研究者視為苗俗核心的段落切入。然 而,本章將苗例視為清廷在湖南苗疆設治以來,正義教化計畫的一環,提供 了一個重新思考苗疆糾紛中不同法律手段間關係的途徑,且探究了手段的轉 化與身份改變之間的關係。

隨著官員平定雍乾之際苗變的同時,他們也指認出各地苗亂的起因。

而相互仇殺,就被官員們認為是三廳「紅苗」的主要特徵,仇殺的革除與三 廳地方秩序的安寧聯繫在一起。正是在這個情況下,「排解」與「開廟吃 血」成為官員介入苗疆糾紛採取的手段。於此意義下,「骨價」、「排 解」、「吃血」、「律例」等彼此間的關係,就不再只是謝曉輝(2013)急 欲重構出的「連續體」(Katz, 2009)的關係。在案情的發展中,三廳苗人 對於官員排解、吃血的要求並不是他們首要遵守或尋求救濟的對象,反而是 官員們急欲革除的復仇方式,仍享有高度的正當性。苗人的報官,更大程度 上是為了規避在復仇正義下他們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或是藉由官員的權威,

來創造它們自身的利益。162

但無論兩方的正義追抵模式有著怎樣的差異,苗人訴諸官員體系的救 濟,多少反映了苗人已經開始熟悉官員在當地出現的身影,也開始熟悉百戶 等官府基層組織。也因此,在陳宏謀的擘劃之後,清廷在湖南苗疆的官僚治 理,展現出了相當的自信。在其後的案件審理上,官員都開始直接用律例來

162 然而,並不是指「排解」、「吃血」等儀式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沒有作用。而是指出湖南苗疆的宗 教信仰系統當中的天王信仰,仍值待釐清其地位後,才能進一步探討這些法律手段中「信仰」所 發揮的作用。尤其是,天王信仰,與多場苗疆動亂中發揮組織村寨網絡作用的「苗王」傳說之間 的關聯。

審理苗人的案件,將苗人帶往王朝子民的體系中。雖然這個教化歷程中,官 員不在意苗人的正義追抵是否落實,畢竟他們在意的「案件」,都不是苗人 得「糾紛」;而對苗人來說,報官也只是為了無法在既有方式中所獲取到的 利益。但這看似以失敗告終的身份轉化,卻也已經深刻烙印在案件中當地人 自我表述的方式中。法律身份區分的痕跡,也已經鑄鑿在三廳的社會地景之 中。

在 Hostetler(2001)的研究中,她試圖以貴州為例,將大清帝國對於西南 邊地人群描述、分類的繁複化,視為與同期西方殖民帝國產生的民族誌、製 圖學知識類似的文類。然而,她似乎忽略了清廷對貴州、湖南一帶苗人細緻 化的區分,並不只是單純知識上的問題,更是伴隨了殖民擴張的治理脈絡而 產生的現象。以十八世紀湖南苗疆為例,對「苗」的區分與官員平息動亂的 過程密切相關,可以說是官僚治理的深入,才引出了對於苗人認定的細緻 化。而苗例的出現,更是清廷讓湖南苗疆身份區分制度化的第一步,更重要 的是,身份的法律化,也讓當地人面對官員時,有了自我表述的依據。

在這些案件中,自稱是苗家、小苗,已經是他們面對官員時所使用的 表述語言。在殺嬸案中,龍老柳就直言苗家復仇是常見的事,不足為奇;而 在偷羊案中,龍長受表示懊悔時,也自稱「如今小苗們懊悔不已」。當然已 經無法得知這些人到底如何標定自己,或許也沒有敘述自己的必要。但跟官 員打交道時,自稱苗家、小苗,卻是讓官員可以聽懂他們話語的方式。就如 Gros(2014)強調人群區分的族群標籤,更是地方人群在區域間相互溝通、與 國家對話的重要語言,更像是多層級下的均衡點。

苗例,以糾紛處理手段轉化為核心下的身份教化計畫,看似以一場苗 疆動亂而失敗告終。然而,人群區分的法律化,給予特定人群的身份標籤,

卻意外深烙在苗疆之中。官員想教他們做「民」,卻也教他們做「苗」,讓 他們以「苗」的身份跟官僚對話,甚至發起動亂。當時的清廷,並不一定是 基於知識上的興趣,去描述各種的苗,而是基於平亂、統治的需求,將許多 區隔人群的用語,逐一地刻畫在各區域上。這些用語,也讓日後的民國與中 國,有了區隔族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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