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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第三節 苗例的管理—律例與苗例

壹、陳宏謀的管理架構

學界目前看待苗例的方式仍是將其視為「平行於」律例的規範,僅有 黃國信(2011)注意到了內地律例實則在實際審理中不停地介入苗例的運作 之中,並不只是單純的平行雙軌體系。然而,中國內地律例更強力介入苗例 體系是在乾隆希望更制度性管理苗疆秩序的期待下,由陳宏謀擔任湖南巡撫

期間提出的政策。然在黃國信的研究中並沒有注意到這段苗疆治理歷程的轉 折,也就未能在分析司法個案時意識到不同時期個案的處理方式之差異。

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陳宏謀於乾隆的要求下,第二次匆匆到任 湖南。朝廷希望倚重這名資深且治績卓著的地方要員的能力,能提出一個徹 底安定湖南苗疆秩序的解方。在乾隆的敦促下,陳宏謀總結性地提出「乾鳳 永三廳苗人彈壓治罪各條款」。在這份奏文中,許多先前徐德裕的期待得到 落實,並且還提出比起徐德裕更全面與徹底的治理措施。

陳宏謀(1696-1771)是雍正、乾隆時期最重要的地方省級官員之一,

也是清帝國官僚體系當中最受後世尊崇的官員。他在任期間的治理經驗與訓 誡都被後世認為是地方治理的典範。根據羅威廉(William Rowe)對於陳宏 謀詳實的傳記研究(陳乃宣等譯,2016)指出出身廣西的他,與清代主流官 場文化保持一定距離。對於鋪張的官場禮儀、繁瑣的經書考據等,他都感到 懷疑,唯有「有用的實學」對他來說才是真正有價值的學術也才能裨益於實 際治理。

在他漫長的官宦生涯當中,他在雲南、廣西與湖南等地為官時所留下 的成績最為後人津津樂道。尤其是湖南,他曾先後兩度出任湖南巡撫,都曾 大力擘劃湖南地方建設、教化與整頓行政系統。陳宏謀在西南地區最為人注 目的貢獻就是他對於教育的推廣(Rowe, 1994),他認為將夷變漢,即可讓 他們知道其自身利益是與朝廷利益一致,最終能綏靖邊區秩序:

人性皆善,無不可化誨之人。漢夷一體,無不可轉移之俗。55

而他對治理湖南苗疆所提出的意見是其二度出任湖南巡撫時所提出。

在這份奏摺中,他充分地展現其「實學」的治理哲學。他首先提出五點建 議,要求地方官員與兵丁能落實管理苗疆的責任:

一苗寨地方應令地方官定期巡查也。

一苗人案件應令廳員親辦,不得檄行轉委也。

55 陳宏謀,〈查設義學第二檄〉。《雲南通志 藝文》,卷二九。

doi:10.6342NTU201902131 43

一苗人案件案件分別重輕,詳報立案也。

一苗人犯事拒捕,應嚴加究懲,不容寬縱也。

一苗人恃眾兇鬥,應責令汛弁兵丁協力阻止查拿也。56

他不僅要求地方官員要親自辦理苗人案件、詳實記錄之外,還要求他 們必須定期在苗疆巡查秩序。於此而言,地方官就必須直接介入於苗疆案 件,就不再有轉委地方百戶等人的空間。而若要詳實紀錄,地方官只能更謹 慎的適用律例,不能再藉口苗例而用苗俗的機會。為了確保地方官員能深入 苗疆,體察案件,陳宏謀也藉機修正過去成為地方推諉案件藉口的苗例。就 此,過去被蔣溥譏為沒能掌握治苗機宜的徐德裕主張,又悄悄回到三廳苗疆 之中。

他認為苗人性情「睚眦之仇誓必報復……而地方官不能即時捕獲」57因 而導致苗寨間無止盡相互報復。然「苗人素畏官長又不向識字」58因而無法 投官告訴,乃令「各廳所屬苗寨地方,一季之內巡查一次」59,主要負責仇 殺、兇鬥等聽解,「其餘細事,即令百戶寨頭隨時調解,照苗例分別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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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苗例的規範,按照高其倬的期待,是事涉苗人的命盜案件等能聽 其自便,官府最好不要過度介入。然而,經過二十餘年的演變,到了陳宏謀 重新規範下,苗例已經喪失自為法律的功能與地位,成為被大清律例管制的 對象而已。因為陳宏謀所要求的是原本可由苗例自行處理的命盜案件,必須 由地方官嚴格聽且與審查,而「其餘細事」再由苗例完結即可。大清律例的 邏輯,在這裡已經完全取代苗例的邏輯,成為地方官判案時的首要準則。

若要求地方官員嚴加審理,那麼苗人犯案拒捕的情形只會日益嚴重。

因此,陳宏謀主張嚴懲犯案拒捕的情況:

應請嗣後苗人犯事,除本應照定例擬抵外,其餘應照苗例完結之案,如

56楊一凡、劉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湖南省例成案〉第二冊〈名例〉頁 93-112。

57 同上引。

58 同上引。

59 同上引。

60 同上引。

有負隅拒捕,縱不致傷人,亦應於本罪上再加枷杖以示懲儆。61

這意味著陳宏謀在已可用苗例完結的情節中,卻再用律例的懲處來處 理。苗例到此,不止在適用或效力上,都已經被律例更深地介入與管理。而 對於陳宏謀相關建議,刑部基本都支持,甚而還說無論是官員應詳報立案或 是兵丁積極查拿等建議都早已立法,只是「皆由該管官辦理不善,並非立法未 脩」62

就這份意見來說,陳宏謀提出了新一套湖南苗疆治理的規範:企圖讓 官府與律例更介入苗疆村寨的衝突。而這套體系也讓官府成為糾紛協調過程 中的重要玩家,不僅打破原本高其倬所期待的兩造各安其事,也讓苗例所形 塑的苗民與苗疆更被內地官僚與律例體系所吸納。就此來說,原本以「受骨 價」為核心的賠償體系就開始被內地律例所介入,而過去以「骨價」作為人 群區分標準的做法也不被官府所接受。因此,以「骨價」而組織、運作的社 會體系就受到改變。

因而,陳宏謀所提出的這套架構,不只是重新整頓湖南苗疆的地方行 政體系,更是藉由官府與律例的力量去打造三廳苗疆的人群與地景面貌。也 使得此時期許多案件處理方式又產生轉變,官府與朝廷的力量愈發重要。從 過去的以排解之名而實則袒護苗人,到現在是否受骨價卻必須受到官府肯 認,這就確實地改變糾紛調解過程中的行動網絡。這套由陳宏謀立下的框 架,短暫地解決了乾隆苦於找不到一套方法綏靖苗疆的苦惱,卻也將湖南苗 疆推向與朝廷有更激烈衝突、摩擦的下個階段。

貳、喬光烈的落實

由於陳宏謀在隔年就馬上被調升北京,他湖南巡撫的第二個任期只有 短短一年左右。因此,他對於三廳苗疆乃至於其他湖南苗疆的重新擘畫,還 必須仰賴其繼任者的遵行。緊接其後的湖南巡撫是喬光烈,在他任內,他透 過一則案例的審理,不僅達成陳宏謀所預期的官員勤加介入的理想,也根本 性地更動高其倬原本的苗例規劃。喬光烈是乾隆二十八年(1763)到任湖南 巡撫,而他在處理一則乾隆二十七年(1762)鳳凰廳的一起命案時,將陳宏

61 同上引。

62 同上引。

doi:10.6342NTU201902131 45

謀對於官府律例深入苗疆的要求,加以落實。喬光烈對於該案的處理也隨即 附例,與高其倬苗例的奏摺成為三廳苗疆主要的官僚文件。

乾隆二十八年時,鳳凰廳苗人龍尚保為了報復永綏廳苗人龍老尾姦淫 他的妻子,在尚保的妻兒先後病死後,隨即率眾約二十餘人摸黑到老尾處鬥 毆、焚屋、殺死老尾並劫走老尾的老婆、嫂子與姪兒。原本老尾姪子龍老潭 表示願意兩造按苗例究處即可,但喬光烈考慮到本案情節重大,有不同的想 法:

查 例 載 凡 黔 楚 兩 省 相 接 , 紅 苗 彼 此 仇 僨 聚 眾 搶 奪 者 , 照 搶 奪 律 治 罪。……今龍尚保雖與龍老尾同族同省,並非兩省,其糾眾亦只二十一 人。但因被挟凶搶致殺三命與殺一人之情罪較重,自應嚴加懲創。龍尚 保應請比照紅苗聚眾五十人以上殺人例。63

喬光烈除了對於本案不聽苗人自便,援用苗例,而是利用律例來處理 外,他同時建議一併更動二十餘年前高其倬苗例的適用原則:

湖南乾鳳永三廳所屬苗人性情愚悍,雖與別處苗人稍異,今向化已久,

未便任其縱肆。其尋常鼠牙雀角鬥毆人命等事,情節本輕者,仍照乾隆 二年奏准之例賠償完結外,至挟仇穴鬥搶殺多命,若一概拘泥舊例,刑 威不及,恐桀驁之風日漸滋長。臣愚昧之見,應請嗣後三廳苗人如有糾 眾仇殺,均應照黔楚接壤紅苗之例分別定擬。64

喬光烈認為三廳苗疆既然已成為版圖,就不能再聽其自便。按照律例 的邏輯,若是一般日常瑣碎的小事,那就同樣使用苗例處理即可。但若是群 體鬥毆殺人等情節嚴重者,若只是拘泥過往處理方式,那無法綏靖苗疆,因 此應該運用律例處理。至此,苗例就已經不是「平行於」律例的存在,而已 經成為被律例管理的對象。苗例自身的運作邏輯已經不存,而是必須服膺於 律例「是否為細事」的邏輯。這個奏摺隨即附例,與高其倬乾隆二年所寫就 的奏摺,同樣成為三廳苗疆最主要的兩份官僚文件。從一開始維繫苗、民雙 方各安其份的苗例,經過二十餘年的運作,最終被內地律例所吸納。原本有

63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五輯,頁 178。

64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五輯,頁 178。

獨立地位的苗例,終究成為律例中諸多對於苗疆地區規範的「苗疆例」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