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轉化骨價:從復仇到審判
第二節 從「復仇」到「審判」
目前探討苗例司法個案的研究中,無論是從地方頭人的「排解」入手
(黃國信,2011),或是嘗試從白帝天王信仰理解苗疆司法文化(謝曉輝,
2012),都忽略了必須將其放在苗疆糾紛從「復仇」到「審判」的教化歷程 來看待。這些手段,不能將其直接視為苗疆司法文化的實踐。尤其,如果細 究當時文人的紀錄,更可發現骨價、排解、天王廟吃血等,其實是不同階段 所使用的法律手段,而後兩者,更可看到官員嘗試轉化復仇手段的努力。因 此,本節將從教化歷程的角度,重新看待這幾個法律手段彼此間的關係,尤 其是被視為苗疆既有法律文化的「排解」、「開廟吃血」等文獻。其次,本 節將接著利用實際案例,釐清法律手段的教化與身份教化計畫之間的關係。
官員們讓骨價作為復仇機制,到作為審理機制,再到最後用律例審判的過 程,與苗例對人群身份的區分、界定與吸納有著密切關係。
以下,將先從段汝霖以及阿琳留下的材料出發,討論他們紀錄相當多 樣的苗疆糾紛處理手段中,呈現出的糾紛調解過程。以及從教化歷程的角 度,重新看待這些記述。
壹、文人紀錄下的苗疆糾紛處理過程
一、苗疆的正義追抵
上一章已經釐清了「骨價」的錢財賠償人命的模式。然而,還有許多 不涉及人命殺傷的糾紛需要調解、處理,這些紛爭就有他種處理方式來因 應。在「楚南苗志」以及「紅苗歸流圖說」的紀錄中,過去官員們急欲革除 的路邊取人勒贖以及卜卦咒人,就是主要復仇正義的追抵方式。在這些手段 中,「報官」都不是苗人的選項之一。
透過綁人勒贖的方式,來取得賠償的情況有很多,最常見的大概便是 康熙、雍正時期屢禁不止的「坐草裝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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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人有仇欲報,及遠年錢債未清,必捉人抵事。而行商貿易,亦須結 伴,遇夜投宿汛旁旅店,加意提防,以保無虞。苗人捉人之法,有所 謂「坐草裝塘」者。……數武潛入伏匿,即聲息無聞。行道之人弗覺 也。先於來路之旁,左右埋伏數人,名曰「頭塘」。又於適中,再伏 數人,名曰「二塘」……伏者聞哨,挺刃而起,掠其所有,反截其 手,驅以入寨,拘以碓馬枷,謂之拿獲戶口。勒令取贖,牙郎往返,
饜以財物,始得釋歸。其經官追取,則名曰「追陷口」是也。邇來,
苗人截貨拿陷客商之事,無聞。唯同類相殘,因嫌挟忿縛以勒贖,則 未能盡除也。138
除了綁人取贖之外,「刺人洩憤」也是解決苗人仇恨的方式之一:
苗人同類相殘,最重仇恨,視殺人猶草芥也。倘與人有仇,未能即 報,或勢不相敵,而恨莫可消,則必欲殺其人而後已。有行刺一法,
深夜持桿槍以伺仇家室旁,窺隙戳殺之,乃遁。139
這種深夜持桿槍殺人的復仇方式,只發生在苗人之間,涉及民人的案 件,就不會有深夜刺人洩憤的情事:
此亦苗復苗仇者。若夫民寨與苗,則無積怨深仇,而且防範嚴密,苗 亦不敢萌此念。故鮮罹害焉。140
除了路邊綁人勒贖、深夜埋伏刺人的復仇手段外,苗人各種卜卦的行 為,更是苗人規避官員注意、查察的暗中復仇手法,被稱為「放草鬼」:
苗人有草鬼之術,能施放殺人。……草鬼乃法術,則熟於心,而應於 口與手者。訪之苗中,凡習此術,多係苗婦,而苗人亦間有之。其未 經傳授之先,必令吃血,終身不露教者姓名,然後教之練習。……但 云施放之時,不能擇人。非必有仇怨者始中之,亦其人運蹇時衰,自 及之耳。141
138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78-179。
139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80。
140 同上引。
141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83。
秘傳於苗疆的放草鬼,並不能選擇施放的對象,但也只有與之有仇怨 的人才會受詛咒,導致重病而亡。但受咒之家,也有其他方式反制這種法術 的作用:
迨中毒之後,苗人以雞子、木梳等卦占之,或訪係某苗某婦所害,即 捉拿枷禁,勒其解救。亦有能解者。如不可解,則殺放草鬼之人,病 者乃得癒。其被殺之親屬,不敢置一詞。倘殺後病仍不癒,則云非其 人所致,則需倒償骨價矣。……此術苗疆在在皆有。雖地方官切禁諭 之,其如私相授受,蹤跡甚秘,百戶、苗頭難於覺察,驟難整除爾。142 這個復仇之術,已經有一套處理兩造親族間關係的方式。如果真的指 認出了放草鬼的苗婦,不是要求她解除法術效果,就是將之殺害,以讓病人 康復。如果殺對了人,那麼被害親屬也不敢要求賠償,但若如果殺錯了,對 方也是得賠償骨價。這套可能導致玉石俱焚的復仇之術,秘傳於苗疆不墜,
不僅官員無法查獲,連地方頭人的百戶寨長,都無法查禁。
文人與官員紀錄中的苗疆復仇手段,相當多樣,從直接的人身擄獲,
到深夜的人命砍傷,再到多由苗婦執行的放草鬼之術,都是苗疆中人彌補己 身損失的重要方式。在前面提過的案例中,都可看到苗人使用這些手段進行 復仇的紀錄。乾隆二年殺嬸案中的龍老現,雖然已經殺害了嬸嬸吳氏以為報 復,但他殺妻之恨仍舊難平。因次,在藉口回老家的路上,就趁機裝塘埋伏 先前與他太太發生爭執的老春、老桂,而將他們放槍戳死。同樣在殺嬸案 中,在老現太太吳氏與老春、老桂的爭執中,老春他們便是卜了雞卦,發現 確實是吳氏的咒罵,導致家中族弟重病。因此才殺了吳氏,希望族弟康復。
而乾隆中期的龍尚保一案中,尚保則是為了自己的「家口不利」,找了親族 幫忙,深夜埋伏姦夫家旁,「刺人洩憤」,並抓走了他的太太、子女。
這些手法都是苗疆中人處理人際紛爭的手段,而事實上兩造也都接受 這些手段的效力,基本上在處理完結後,雙方關係也達致平復。因此,在這 些案子中,苗人甚少選擇報官處理。多半選擇不報官的苗人,在官員查察、
案情揭發後,往往利用地形優勢,遁入深山逃避追捕,成為當時案例、文獻 中常出現的敘述。「排解」,可以說是官員因應拒捕所採取的方式。
142 同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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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員介入:從拒捕到排解
苗人的頑強拒捕,一直是困擾官員的問題,因此苗人「遁入深山」一 直是案件中常見的描述。如果沒有地方基層頭人的協助,官員根本無力拿 獲,因此數個月到一年的抓緝犯人時間,時有所聞。苗人有時就藉著地利之 便,固守本寨,「恃險拒捕」:
苗人有罪則必恃險負隅,或即以本寨為巢穴,將妻女寄藏岩谷,率領 兄弟子姪,各持桿子,火槍,顯肆抗拒,難以近前。百計誘之不聽,
拘之不能。……唯有文武會商,遴委妥員,酌帶兵役,執持器械,憑 陵高阜,有欲操戈之事,遠放排槍,及張弓欲射之狀。一面令百戶、
苗頭曉以禍福,毋致因一人累一寨,玉石俱焚也。143
有時,苗人也會憑藉著對高山峻嶺的地形理解,逃入山中,演變成苗 人與官員僵持不下的武力拼鬥:
苗人犯法,有不敢於本寨顯肆拒捕者,則必潛伏深山,佩環刀,持鳥 槍,見有人捕捉,則放槍、躑石,驟難近身。……然必兵役多人,嚴 裝露刃,護解以行,神速莫測。並令百戶苗頭,曉以國法森嚴,無敢 少犯。144
官員追捕苗人,不僅耗費時日,還需要出動兵役隨行、武力鎮壓才能 抓獲那些犯法的苗人。主因或許就在於,對苗人來說,他們的犯「法」行 為,早已用復仇的行為:綁人、深夜埋伏刺人、放鬼草等處理完畢。只是,
對官員們來說,那些報復行為,才是真正犯法,觸犯官僚們「正義」的行 為。如此追捕苗人,對於甫在湖南苗疆設治的清廷地方治理負擔而言,無疑 雪上加霜。轉化苗人復仇行為的努力,除了苗例之外,接下來關於「排解」
與「吃血」的段落,無疑更加重要。
苗人不肯輕易到官聽審,官員到兩造之地,就近審理,便成為權宜之 法,也就是文獻中的「排解」。排解,是官員與牙郎共同合作、調停的過 程:
143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80。
144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81。
苗人案件,不肯輕易出官聽審,必須文武官弁其赴兩造適中之地,就 近喚集,質詢排解。夫所謂排解者,蓋取排難解紛之義也。其時,兩 造鮮不倔強,官為之理喻而勸導之,牙郎又復從中解說之,爭論逾 時,然後漸就消逝。否則今日不結,繼以明日。……然當排解之時,
兩造既畏官長擒拿,又畏仇家捉獲,各帶親屬子侄多人,持槍露刃以 相防護。偶有不諧,即起爭端,兵戈相向,驟難進遏。且人多勢眾,
器械環列,貌復猙獰,若非嫻熟苗情之人,老成持重,鎮靜有方,亦 未易言此也。145
在排解過程中,官員只是到場輔助的角色,基本上仍是由牙郎,或其 他老成持重之人進行勸說,才能平緩兩造一觸即發的怒氣以及武力拼鬥。於 此,官員未能發揮太重要的功能,至多只是把兩造雙方就近傳喚而已。然 而,真正的糾紛調解並未就此完結,還必須進行「開廟吃血」,也是在此環 節,官員才扮演較重要的角色:
苗人事件排解,及命案倒償骨價之後,必憑神發誓,然後可免翻悔。
其詰告不明之事,亦必誓於神焉。謂之開廟吃血。廟中為白帝天王 神。……當開廟時,百戶率領兵役、牙郎等人,帶齊兩造,齊赴廟 中,用貓一隻、雞一隻,割血滴竹筒中,向神跪祝。如系排解清結之 事,則兩造同聲祝曰:此事和解,永不翻覆。如有反此血者,九死九 絕。祝畢,兩造同飲筒中之血。146
這個場景,被許多研究者視為苗疆糾紛處理的經典畫面,也被認為是 天 王 信 仰 在 當 地 具 有 相 當 重 要 性 的 明 證 。 直 到 凌 純 聲 、 芮 逸 夫
(2003[1947])於民國時期的調查報告,仍提到湘西苗人將天王廟比擬為苗 疆的「大理寺」。然而,苗人究竟如何看待吃血儀式?段汝霖接下來的敘述
(2003[1947])於民國時期的調查報告,仍提到湘西苗人將天王廟比擬為苗 疆的「大理寺」。然而,苗人究竟如何看待吃血儀式?段汝霖接下來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