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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苗例:何種習俗?何種治理?

第二節 骨價與婚姻

為何在 Sutton 的研究中,維繫地方秩序重要基礎的苗疆婚姻體系,到 了清代地方官員眼中卻是毫無章法、唯利是圖的苗人亂象?成為了需要被中 國內地文明教化的對象,同時也是干擾地方秩序的主因。就 Sutton 的論點來 說,他忽略了這套婚姻秩序在十八世紀的苗疆社會,已經因為移民大量湧入 而難以持續;就清代官員而言,則是忽略他們眼中所謂的「亂象」其實是一 個婚姻秩序被打亂的後果。在進入移民社會的討論前,有必要先討論官員眼 中的「亂象」背後潛藏的婚姻社會體系。而在本節,也將進一步說明 Sutton 在他文章中,未能討論的苗疆婚姻秩序和骨價之間的關係。釐清骨價在婚姻 體系中的位置後,才能理解移民湧入後產生的婚姻體系改變,以及相應的苗 例治理與案件意義。

壹、文人筆下的苗疆婚姻

前面引述對於婚姻亂象的描述,主要都出自官員的行政、法律意見的 文書,並且是輯錄在省例成案而對後續官員有審判約束力的奏章。除了這些 教化與治理意味濃厚的文書外,部分官員也都有留下私人紀錄,而許多遊歷 苗疆的文人也都對苗疆婚姻留下相當多的紀錄。從這些私人與文學性的描述 當中,提供別於奏摺文書外理解苗疆婚俗的另一窗口。

其中,以乾隆初期遊歷過湘黔苗疆的文人,阿琳所留下的「紅苗歸流 圖說」;以及任職過永綏同知的段汝霖所記錄的「楚南苗志」最為重要。他 們的文章與圖畫中,有大量的篇幅涉及到苗疆特有的成婚過程,甚而,他們 也敘述了搶親等的婚俗,提供了別於官員教化眼光下對於搶親、苗疆婚姻的 理解。

一、文人眼中的苗疆婚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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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中國文人到部分當代的湖南苗疆田野調查中,在講述當地的婚 姻、覓偶過程時,都會提到「跳月」的儀式。從明代文人楊慎留下「男女踏 歌,宵夜相誘,謂之跳月」79的文字後,許多到西南苗疆的文人也留下對於 跳月的紀錄。Sutton(2003a)也承接對於跳月的描寫,將之視為湖南苗疆的 傳統婚俗,並同時認為此反應了當地女性在擇偶上較多的自由選擇權。因 此,在 Sutton(2003a)建構的婚姻秩序當中,跳月所反映的女性自由擇偶的 價值,成為其與內地婚俗最大的差異,也讓女性及其母家在當地婚姻秩序中 擁有較高地位。

然而,如果細究清代所留下對於三廳苗疆的描述,會發現幾乎無一處 提到關於「跳月」的描述,而是有另一套對於當地結婚風俗與過程的敘述方 式。就阿琳與段汝霖的描述來看,三廳苗疆的婚姻配對並非始於「跳月」,

而是「情歌文化」80

苗俗,至初春時,男女未嫁者皆盛服飾,負背龍登山。以樵采名,往來 林麓間,相對唱山歌,雄鳴雌應,漫聲悠揚。每發聲,則以一手自掩其 耳。唱和相協者則相悅而苟合焉。然後浼媒行聘。81

擇寨旁曠野處,男婦各以類相聚,彼此唱苗歌,或男唱女和,或女唱男 和,往來互答,謂之「對歌」。其聲淅瀝,有能辨之者雲。皆淫褻語 也。相悅者,男以銀線、手鐲、戒指贈女,女以花帕、苗衣贈男。82

對他們兩人來說,男女間的對歌傳情是三廳苗疆擇偶的開始,而這些

「淫褻語」的情歌就恰好證明苗疆的文化落後性,阿琳就認為「槃瓠之後牝 牡自相夫婦,紅苗乃其苗裔。故男婚女嫁之事,其俗如此」。83這些與內地 迥異的婚俗,不只表現在互唱情歌上,也同樣出現在確立對象後的結婚商 談、協議過程:

79 楊慎,《滇程記》,頁 672。

80 當代對於湘西地區婚俗的研究當中,同樣提到情歌的重要性。即便到現在,當地仍有「歌師」

職業的存在,在婚禮上仍有所角色。

81 阿琳〈唱歌覓偶〉,輯於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241。

82 同上引。

83 同上引。

苗俗無婚嫁禮,凡男女婚定之後,及笄,約日過門。女著花領袖短衣 裙,錯以彩線,蔽膝,挽髻跣足。手執長柄雨傘,路遠者縛鞋柄上。

其父母浼少婦一二十人,圍繞而行。至男村,相近男姓亦浼眾婦女出 迎於村外田間,不通聞問,席地而歌。良久,發聲喊校,擁入男室,

坐牛欄上,復歌。而新婦絕不開口也。少頃,於各婦前置空碗一,牛 脯二,進酒時,不飲,已酒,必兩相摟肩勸飲,割牛脯下之。84

阿 琳所 謂無 婚嫁 禮的 苗 俗, 在 段汝霖 筆下則是「 不 識問名 納采之 禮」:

苗人議婚,亦猶買物。不識問名納采之禮。唯講牛馬數量,遣牙郎往 來傳說撮合其間。牙郎者,即苗語中人也。必用牛馬各五六隻,始易 一妻。如不足,則以銀代之。待女家許諾,先將牛馬、銀物交足,擇 危、成二日迎親。苗雖多不識字,亦知擇日。蓋歷來相傳也。新婦,

衣月白色布衣,擎傘步行,父母、兄弟、戚屬相隨以送。至夫家,不 由大門,穴壁以入。登火床,男女雜坐。各食飯一盂、魚肉一片、糟 酒一甌。次赴同寨伯叔家,各如數飲食之。惟酒則隨量,盡醉為度。

返室,即成夫婦。85

不像阿琳著重描寫結婚儀式中的男女互動過程,段汝霖更有偏重在猶 如買物的苗人議婚。透過三廳苗疆的中間人,也就是牙郎在各家的來回穿 梭,談妥一定的「牛馬銀物」數量,最後來「交易」女方家中的女人。那 麼,整個結婚過程是否在「惟酒則隨量,盡醉為度」後告一段落?段汝霖記 錄了成親過程的最後一個步驟:

完婚日,新婦與母同宿,必婿饋婦母銀胎去,名曰娘錢,亦曰乳錢。

大約不過兩三兩。86

由男方於成親日隔天「返還娘錢」87,成親才算告一段落。然而這個情 節工整的成親腳本是否每個人都適用?有沒有其他的成親方式?答案是有

84 同上引。

85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68。

86同上引。

87 同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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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段汝霖跟阿琳的描述當中,官員眼中暴力橫生的「搶親」就扮演這個角 色。

二、另一種搶親?

搶親,在湖南地方要員眼中,是讓他們感到頭痛棘手的暴力事件,然 而在段汝霖筆下,卻可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甚而可能是讓情投意合的苗 疆年輕男女能夠結婚的方式之一:

苗人「跳鼓髒」之後,則必繼以「放野」。……相悅者,男以銀線、

手鐲、戒指贈女,女以花帕、苗衣贈男。甚至乘夜偕赴林間,為桑中 濮上之行,亦不較。所謂「放野」也。天明乃散。其中,男未有室,

女未有家,願諧夫婦者,即相逐私奔。苗俗謂之「搶親」,然後央求 牙郎通知女父母,議牛馬酬之。88

這裡的搶親既沒有人命殺傷,也沒有買賣女人,而是在苗人村寨集會 的「跳鼓髒」宴會當中,彼此鍾意的男女私奔,再請求牙郎於男女方兩家談 親的行為,換言之即是先斬後奏的結婚。這種看起來似乎有現代電視劇中浪 漫情節的搶親,在嚴如熠記載中,可能就多了幾分警世色彩:

富厚之家見他苗有女美者,令其子牽女背,名曰搶親。女家亦利其 有,不更許人,亦通媒妁,議財禮。89

這裡的搶親就不是男女彼此喜愛而私奔的方式,而是富有人家透過財 力、勢力的優勢來取得他喜愛的女子。富苗,在苗人出身的官員嚴如熠紀錄 中,大抵都是有錢、力壯、懂漢語的苗人,支配窮苗來為自己耕種或武力拼 鬥。顯然,除了經濟上與勢力上的優勢外,富苗在當地婚配市場上也有較多 的優勢。

在這兩種搶親中,似乎都是男方具有主動地位,但女方家事實上也有

「搶親」的舉動,只是並非去商談原本不可能的婚姻,而是中斷原本已經談 妥的婚姻。這個由女方家發起的搶親,在民國初年的調查報告中,頻繁被提 及:

88 段汝霖《楚南苗志》伍新福 校點,頁 172。

89 嚴如熠《嚴如熠集》二 黃守紅、朱樹人 校點,頁 558。

掠奪婚姻之惡習,昔年盛行,今已無之。間亦有所聞也。例如姑母有 女,或表姐妹長大成人,才貌俱美,為舅輩者之子,或表兄弟央求不 遂,以為佔據優先權,特放鞭炮證明討之。並請一般同黨為假證人,

禁止外人出面央求。姑母以其男女門戶兩不相當,彼之品行又屬惡 劣,未允同意,擇配他人。待出閣時,彼即糾眾,各持武器,攔途搶 婚。竟將新娘及嫁奩一並搶去,強逼成婚。結果告狀見官,終歸監 禁,敗訴賠償,判離婚夫婦關係。枉耗金錢,為數不少。官吏從中發 財,雙方大受損失。90

這段由石啟貴在民國時期寫下的文字,記錄了女方家並不同意這樁婚 事時所發生的兩造衝突。這三種搶親,都並不一定直接造成前面官員提到的 人命糾紛或是女人的人口買賣。反而,前兩者雖謂之「搶親」,最終卻都仍 必須走向「議牛馬酬之」、「議財禮」的過程。就此看來,「搶」未必是指 武力搶奪,可能指的是對原有苗疆婚俗的破壞,但這些行為事實上也被三廳 苗疆所認可,反而是另一種結婚的方式。

三、搶親:暴力還是習慣?

官 員奏 摺中 的搶 親, 充 滿著 暴 力、違 反倫常的形 象,因 此這裡的

「搶」就是中文語境下的透過暴力來強搶成親;然而文人筆下的搶親,是 男、女方無法按照一般的婚俗成親,只好透過私奔等方式來進入婚姻,但最 終仍是需透過牙郎來進入商議的過程。文人筆下的搶親仍然是一種規則,只 是其反映的是本無法結婚的人如何結婚的情節,而石啟貴筆下的搶親則是男 方強行跟原本許配的對象結婚,因此這兩種搶親的存在恰好證明了其背後潛 藏一套相應的婚姻結構。這套婚姻結構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正是接下來 討論的重點。而這個看似習慣的搶親,最終如何演變成官員眼中的暴力行 為?則是下一小節的核心。

貳、「骨種」、女人與婚姻

結婚與搶親,在前面的描述下,乃是一體兩面的情節腳本。需要透過 強搶成親,反而說明了三廳苗疆有一潛藏的成婚對象範圍以及規範。此規範

結婚與搶親,在前面的描述下,乃是一體兩面的情節腳本。需要透過 強搶成親,反而說明了三廳苗疆有一潛藏的成婚對象範圍以及規範。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