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苗例法律生命史:誕生、內涵與效果
壹、苗例的誕生:清廷寬容的因俗而治?
過去的研究常以清廷「因俗而治」的寬容政策來概括苗例的出現,認 為這乃是清廷尊重地方特殊性的表現。Rowe(李仁淵譯,2013)甚至認為 苗例象徵著清廷對法典體系中「特殊性」的接受,預示了日後清帝國對治外 法權等條約的接受。然而,本論文透過對提出苗例的重要官員:高其倬,他 一生仕途的考察,指出帝國邊區政策的調整、高其倬台灣番漢政策的失敗,
更是苗例政策所立基的重要原則。而透過高其倬的繼任者們對於苗例與苗疆 治理之間的討論,本論文認為與其說苗例反映了湖南三廳苗疆的特殊性,倒 不如說是官員們利用法律來作為管理苗疆的手段。透過苗例的審理,官員們 界定誰是苗人;透過劃定苗例的適用地域,在政策上劃定了三廳苗疆的疆 域。因此,並不是三廳苗人本身有多特殊,而是在法律的劃界作用下,才在 帝國眼光中顯示出其治理上的特殊性。
而透過後續的官員論爭,更可發現苗例並不是清帝國本身對非漢群體 寬容精神的展現:清廷官僚始終想用律例管理三廳苗疆。此一律例與苗例之 間的角力,展現了官員苗疆治理的欲求所在:人群身份的區隔、界定與吸 納。本論文則進一步討論了伴隨著此角力過程中,逐漸浮現的法律身份建 制:受律例管理的「民」、利用苗例逐漸教化的「苗」、介乎其中,模稜兩 可的「奸」,成為官員眼中的三種人群分類。如果說這種人群身份的「民的
建制」,是苗例治理的核心,那麼苗例到底用什麼基準來判斷什麼官員認可 的習俗?官員認可的習俗,在苗疆當中又扮演何種角色?
貳、苗例的內涵:清廷的習慣法治理?
本論文藉由高其倬的奏章指出,苗例比起過去研究者常以為的是「不 成文法」,他的具體核心其實相當清楚,便是「受骨價」。只是,什麼是受 骨價?為何是受骨價?在當時的紀錄中,骨價是雙方相當規模的人命砍傷時 採用的賠償措施,那麼這些人命砍傷多半發生在哪些情況?對此問題的回 答,有助於進一步釐清苗例的治理內涵。
本論文在 Sutton(2003a)透過苗疆婚姻體系建構出的村寨秩序維繫為基 礎,從婚姻秩序、移民社會、地方暴力紛爭三者間的關係,來勾勒官員們提 出苗例所欲回應的暴力紛爭之樣貌。從官員們當時寫就的大量關於婚姻紛 爭、以女人為中心的暴力現象之奏章出發,討論了這些暴力紛爭的背後,實 則代表了「骨種」婚姻模式的衰落。藉由女人的交換與流動,所維繫起來的 村寨間秩序,在大批移民迅速湧入後,原有的聯盟關係無以為繼、形同虛 設。也因此,官員們才會觀察到大量針對女人的買賣、爭奪與殺傷。也正是 骨種的婚姻秩序,形同虛設,骨價的人命賠償模式才會如此被頻繁運用。而 從習慣例行的婚姻秩序,到失控的暴力橫生,與大量移民湧入密切相關。移 民的蜂擁而至,與當地人群產生生存資源上的競爭,最主要莫過於土地與女 人。對這些內地民人來說,與苗疆婦女結婚,是最快混入苗疆社會或取得苗 疆資源最便捷的管道。女人債價值的膨脹,就成為這一系列歷史過程彼此交 雜的結果,進一步衍生官員眼中層出不窮的暴力,而當中的核心便是苗疆婦 女。
就此來說,官員們採用骨價作為審理依據的作法,與其說是承認苗疆 的文化特色,更像是替三廳苗疆社會與內地民人、王朝體系產生互動後的社 會結果,做一註腳。因此,過去無論參照大英帝國的殖民習慣法,或是雙軌 制法律體系,都無法掌握到苗例治理的內涵與核心。本論文認為,苗例的存 在既非表示清廷承認三廳苗疆的文化特色,亦非是平行於律例的另一軌,而 是清廷在多數事項適用律例的情況下,為了處理大量的村寨彼此仇殺而採取 的手段。官員們在審理時,律例與苗例也非彼此互斥,而是官員斟酌哪些犯
doi:10.6342NTU201902131 119
行適用律例,哪些適用苗例。與此同時,盡可能地用律例一體適用的審理,
更是官員們幾無二致的共識。這個共識,象徵著苗例本身更是官員教化苗疆 的手段之一,藉由律例對苗例的管理,來進一步吸納苗人成為王朝子民。這 也是本論文,將苗例視為「身份教化計畫」的原因。
參、苗例的治理效果:身份教化計畫
有了上述對苗例源起與內涵的認識之後,如何看待三廳苗疆的司法個 案?在實際案例中,這場「身份教化計畫」如何落實?被界定為教化對象的
「苗人」如何因應?本論文以「從復仇到審判」的角度來理解這段教化過 程,同時重新反省了過往研究看待案件中不同法律手段間關係的觀點。
過去切入苗例案件的方式,不外乎以「排解」或是天王信仰中的「開 廟吃血」作為切入點。在本論文廓清苗例的內涵就是「受骨價」後,其與前 述兩個手段間的關係又是什麼?這三者間的關係,實則反映了官員改革苗疆 復仇手段的教化努力。從康熙末年的設治初期開始,官員就多次三令五申希 望革除苗疆頻發的取人勒贖、路邊綁架等暴力現象,推展律例的正義內涵,
進而維繫地方秩序。雖然雍乾之際的苗變,打亂了官員的治理進程,但隨著 官員平亂過程,他們也逐漸指認出三廳「紅苗」的糾紛來源便是村寨間不疲 的相互仇殺。而改變仇殺行為,就成為官員核心任務。用律例管理骨價、官 員的排解、吃血儀式,都是這個教化計畫的一環。
然而,教化計畫的推展,不意味著教化目標的確實落實。的確,就案 例上可以發現官員們在審理上,逐漸摒棄苗例的做法,否認復仇手段的有效 性,而改用律例,亦即將他們視為王朝的「民」來看待。但,本論文也發現 這並非同時意味著三廳苗人對律例以及官僚正義的信服。三廳苗人在案件紀 錄中所採取的處理手段,以及報官動機,其實都是三廳苗人為了贏得自身在 糾紛中的利益,且復仇手段的有效性實仍存在。教化計畫的推展,並沒有解 決正義觀念的隔閡,但官員們卻都沒有注意到官府「案件」與苗人「糾紛」
之間的落差,仍自信地在法律審理上,將苗化為民。
本論文最後論及乾嘉之際的苗變如何粉碎這段官員的教化美夢。雖然 這段教化歷程以苗變作結,看似失敗收場,然而人群區分的效果卻已經深刻 烙印在三廳苗疆的社會地景之上,並與苗變之後的土地善後治理結合,將邊
疆重新打造為帝國領土。苗例雖然沒有如官員們預想的教苗作民,但卻以制 度性手段,告訴他們什麼是「民」、什麼是「苗」,反而是讓他們知道
「我」可以用什麼角色出現在官僚語彙的面前。這裡人群身份區分的浮現,
就不只是 Hostetler(2001)所勾勒的前現代帝國的民族誌知識的浮現所足以涵 括的現象。苗例的身份教化所隱含的人群區分實作,更是邊區治理方針的調 整以及官員「正義」的推展下所帶來的後果。在中國西南邊區,王朝國家的 統治方針,更是該地人群區分重要的引導力量。然而,就如同三廳苗人無法 完全在糾紛中利用官員一樣,官員也無法掌握教化計畫本身的效果。他們製 造出了「小苗們」,而這群「小苗們」後續的歷史,將持續撼動整個大清帝 國。
肆、苗例與清廷邊區治理政策
本論文所探究的苗例生命史,反映出怎樣的清廷治理邏輯?或說,苗 例的例子,可以重新對清廷治理邏輯,重新提問嗎?目前從邊區治理探問所 謂清廷治理邏輯何在的研究,以 Shepherd(林偉盛等譯,2016[1993])與柯 志明(2001)從台灣個案出發,彼此針鋒相對的著作為代表。Shepherd 認為 清廷實則能夠精巧的平衡統治策略、治理成本以及稅收潛能,在最小成本 下,程序開拓領土同時維持秩序。對比於 Shepherd 政治經濟學式描繪下的
「熟諳經世之道的清帝國」,柯志明則是認為清廷根本沒有長期的治理「策 略」(strategy)存在,只有短期反覆試驗的權宜戰術(tactics)。Sutton(2005)則 是在湘西研究的基礎上,回應上述從台灣研究出發的觀點。在 Sutton 稱之為
「 長 期 自 我 調 整 邏 輯 」 (long-term self-adjusting logic) 的 「 實 驗 邏 輯 」 (experimental logic)中,他認為清廷的治理理性是存在於朝廷如何因應湖南苗 疆這塊移民混雜、地形險峻的環境中。因此,他認為官員們的爭辯,都是在 爭論誰的理念可以更好的試驗於這塊人群組成複雜的移民社會當中。
從本論文關注的時段與案例中,尚無法完整回應清帝國邊疆治理策略 與邏輯此一大哉問。然而,苗例的個案卻足以複雜化提問的方向。無論是 Shepherd 講的清廷精巧地「順應」邊區,或是柯志明認為的只存在短期戰 術,毫無策略,抑或者是 Sutton 闡述的「同化」、「隔離」兩派官員的理念 實驗場,都是各自捕捉到清廷邊區治理的一個側面。
doi:10.6342NTU201902131 121
苗例,看似是「隔離」派官員順應三廳苗疆的政策,但卻同時帶來官 員介入劃分苗疆、界定身份、教化苗蠻的後果。且,不同官員對於苗例的爭 辯,其實都無法完全用「同化」、「隔離」或是「順應」、「操弄」等二分 法來概括。表面上是隔離的做法,卻可能是積極教化計畫手段的一環。依李 文良(2018)對於湖南屯田的研究來說,屯田政策的出現其實是官員在遵守 乾隆皇帝本人異常強烈的隔離主義企圖的同時,必須衡量地方實際情況而產 生的後果。中央朝廷的隔離企圖,卻換來官員更積極介入地方的治理後果。
至此,官員們的治理方針,就超越了前述的幾種二分法,必須在各種行政層 級的多重轉譯下,再到最後落實到地方實際效果,才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