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6342NTU201902131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清帝國湖南苗疆的經世技藝:以苗例為核心
(1704-1795)
The Qing Empire’s Art of Statecraft in the Hunan’s Miao Pale: The Analysis of Miaoli, 1704-1795
陳明宗
Ming-Zong CHEN
指導教授:林開世 博士 Advisor: Kai-Shih LIN,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July, 2019
doi:10.6342NTU201902131
doi:10.6342NTU201902131
謝辭
總算來到了一本論文中最後,也是最自由的謝詞,不需要嚴謹的材料分析,
也不需要清楚的理論架構。這漫長的四年中,最深的謝意應該非指導教授林開世 老師,跟民族所的黃淑莉老師莫屬。謝謝你們不會計較一個從政治學系冒出來的 研究生,突然跑來從事一個對於中國西南的歷史與人類學的研究。謝謝你們無論 在選題、材料、理論閱讀上,給了我一個說不清具體可以歸屬到哪一個學科的模 糊空間。我自己也不確定到底能從這個模稜的空間中長出什麼,但謝謝你們給予 我的支持與鼓勵,讓這條路好像有了一個不這麼晦暗、孤獨的前景。
當然,我也要謝謝政治系的林俊宏老師,從大學時期的導生關係開始就一直 給予相當的關心,也謝謝老師的支持,讓我這個政治系的異類還能在研究所階段 存活下來。此外,也謝謝民族所的余舜德老師讓我擔任助理工作,給予我經濟上 的支援外,也讓我對於學界生活、交流有了初步的認識,同時也讓我知道一個好 的研究群體應當如何維繫。而我的口試委員,近史所的康豹老師、民族所的何翠 萍老師,對於我研究的期許、勉勵與改進之處的評語,也稍微照亮了持續前進的 道路,謝謝兩位老師!除此之外,還有許多老師曾經在課堂上或閒談中,給予我 學術或人生上的養分,歷史系的羅士傑老師、吉首大學的張振興老師,謝謝你們 在田野與學術上給予我的引路。
這本論文,實在不知道該具體歸類到哪一個學門,因此我也想謝謝來自各領 域的同學們,在我徬徨、遲疑、躊躇時,給予我的支持、鼓勵,雖然可能多是以 打屁的形式出現。謝謝政治系從大學以來就持續相伴的廖泓叡、溫康迪,還有在 研究生活末期出現的615可愛夥伴們:蔡昀知、施以德、劉靜一、林宜彣,及已經 回國的韋旖然。無論你們未來人在哪裡,做著怎樣的事情,希望你們一切都好。
人類所的杜韋樺、施博雯跟黃士玨,謝謝你們定期或不定期地跟我一起抱怨、八 卦,讓這條漫長而孤獨的碩班生活,顯得沒那麼蕭索。也要謝謝哲學所的葉柏毅,
讓我的學思旅途中,還不至於丟失太多和哲學思維的連結。當然,還有在中研院 工作期間認識的洪譽文、郭大鑫,謝謝你們在我徬徨、遲疑、害怕的時候,總能 夠給予我往下走的動力。希望你們日後持續深造的路途中,一切都好!
最後,這本論文最終完成於我在巴黎交換的一年,最後的謝意保留給這短期 內不會再擁有的悠閒與自由。謝謝所有在巴黎認識的交換生們,謝謝你們在這一 年中一起探索法國。你們知道你們是誰,我不一一點名,衷心希望你們未來無論 是當社畜、或是發大財、或是投入學術研究,都能順心!
最後的最後,謝謝我的父母。在不知道自己的兒子到底在做什麼的四年間,
用包容與支持,支撐著這個家。我不是傳統意義下的好兒子,但謝謝你們願意用 無私的寬容,支持著我的選擇。
doi:10.6342NTU201902131
摘要
本論文以清帝國十八世紀在湖南苗疆的「苗例」為核心,討論清帝國的治理技藝,以 及邊區社會歷經的糾紛處理過程轉變。這本論文以「苗例」的法律生命史為主軸,從 其誕生到最終被官員逐漸棄用的過程,探究官員如何因應他們在湖南苗疆面臨到的治 理難題,而「苗例」最終又如何轉化苗疆的糾紛處理過程。本論文透過將「苗例」視 為一種治理技藝,反駁了過往將其視為一種「因俗而治」政策的觀點,指出對苗例的 採用、爭辯,是官員面臨對人群身份界定的不確定情境下,所產生的政策論辯。因此,
法律身份就成為「苗例」的核心爭點。然而,苗例作為官員治理的一環,也深切地介 入了湖南苗疆原有的糾紛處理邏輯。苗例的介入,也因此成為官員重新塑造苗人身份 與糾紛處理邏輯的渠道。透過苗例的實踐,得以管窺三廳苗疆成為王朝版圖過程中,
所歷經的社會變遷過程。
關鍵詞:清帝國、湖南苗疆、苗例、法律身份、糾紛處理
Abstract
In many researches take the ethnicity of Miao as granted, and Miao people should be absolutely governed by a specific law for them, Miaoli. I take a different route to identify the people of Miao by following up the life cycle of Miaoli, which Qing Empire eventually terminated the special law in the late 18th century.
The main concern of the thesis is the process of policy making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Hunan, one of Miao's territories.Beginning with the local authority, instead of governing Miao people by custom, the officials categorized them by their behaviors. Miao people was recognized and made up by how they acted, and mainly by crimes they committed. That being said, Miaoli had channeled the governing Logic between the identity of Miao, and legal actions.
Through the 18th century, Miaoli was practiced in part of Hunan; in addition, the society there was at large shaped up by the law, which gives us a glimpse on how the empire’s reign could reach over this indigenous society.
Keywords : Qing Empire, Hunan’s Miao Pale, Miaoli, Legal Status, Dispute Settlement
doi:10.6342NTU201902131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 1
第一節 研究主題 ...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 2
第三節 研究區域、使用材料與章節安排 ... 10
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 19
第一節 三廳苗疆法律治理政策—苗例的確立 ... 19
第二節 民、苗、奸身分的浮現 ... 33
第三節 苗例的管理—律例與苗例 ... 41
第四節 苗例、苗疆與苗民 ... 46
第三章 苗例:何種習俗?何種治理? ... 49
第一節 官員治理眼光下的苗疆婚姻生活 ... 50
第二節 骨價與婚姻 ... 58
第三節 移民社會的形成與治理 ... 70
第四節 骨價、婚姻與苗例 ... 78
第四章 轉化骨價:從復仇到審判 ... 83
第一節 官員教化的開始 ... 85
第二節 從「復仇」到「審判」 ... 96
第三節 法律、身份與族群 ...114
第五章 結論 ...117
第一節苗例法律生命史:誕生、內涵與效果 ...117
第二節官員夢想的幻滅:故事未完待續 ...121
參考書目 ...125
表目錄
表 1-1 本論文主要分析案件列表………16
表 3-1 清代永順縣人口狀況………70
表 3-2 乾鳳永三廳苗疆人口狀況………71
doi:10.6342NTU201902131 1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主題
清雍正八年(1730),清廷舉兵進剿湘西臘爾山區一帶被認為民風最 為剽悍的紅苗區,成功降伏各苗寨後成立永綏廳,連同於康熙年間先後設立 的鳳凰、乾州二廳合隸於辰州府。1在當時許多到任「一府三廳」新疆的官 員當中,怎麼管理這風俗殊異的苗疆一直困擾著他們。其中,是否在三廳苗 疆適用內地律例體系一直佔據主要的論辯核心。歷經康熙、雍正年間試圖將 內地律例規範帶入苗疆的努力後,乾隆五年(1740)頒訂的大清律例中,卻 一改既往地出現「苗人自相訟爭之事,照苗例歸結」2的條文,賦予苗疆既 有糾紛處理方式同樣有律例的效用。然而,這個被後世研究者認為有「因俗 而治」精神的苗例,卻不若其他清廷邊區的法律體系一般被朝廷尊重且加以 法典化,反而之後到任湖南的許多地方官,仍持續爭辯苗例的存廢或適用範 圍。這段由習俗到法律的過程,顯然並非目的論式的直線前進,而是在湖南 三廳苗疆版圖化的過程中,持續被反覆爭辯的對象。本研究便藉由這段曲折 的「由俗到例」法律化過程,探討三廳苗疆版圖化過程中,官員們面臨到的 治理難題,以及官員與苗例介入後的社會變遷與正義觀的改變。
過去許多關於苗例的研究,多半抱持著「因俗而治」的看法,將其視 為如習慣法般的存在,更是清廷尊重邊區非漢人群的表現。然而,從牽涉苗 例的具體個案出發,苗例呈現的並非尊重非漢人群習俗的習慣法,苗例實則 是清廷將湘西苗疆納入版圖治理後,試圖重新規範苗疆社會的一種嘗試。因 此,苗例的法律化治理反應出的是一段三廳苗疆成為王朝版圖後的地方糾紛 處理邏輯轉變的歷程。
過去研究者多半僅從條文精神出發,未能具體討論牽涉苗例的個案;
而運用到個案的研究,也只有討論苗例當中異於大清律例的處理方式,未能 從完整糾紛過程的法律實踐中討論苗疆社會成為王朝版圖所歷經的核心轉
1此地域相當於今日中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鳳凰與花垣一帶。
2薛允昇,讀例存疑(重刊本),黃靜嘉編校。
變。因此,筆者將從實際個案的法律實踐出發,而不只是單純討論條文規 範,來探究版圖化歷程中的實際轉折。Katz(2009)就曾指出過去中國法律 史研究過於強調衙門與官員的角色,忽略地方社會在糾紛處理過程中,也扮 演了重要角色。衙門裡的官員在全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只是多種方式之一 而已,地方排解與宗教祭儀也同等或更加重要。官員審理、排解調和、廟宇 儀式在地方糾紛處理上就構成「司法連續體」(judicial continuum; Katz, 2009)。這說明了糾紛的處理,不單純是在官府內部或地方社會之中完成,
而是在兩者「之間」完成。而不同的糾紛處理方式,在連續體「之間」的關 係,就成為各地官府法律化治理相異風貌的展現。
在清官員進入三廳苗疆後,面臨到他們眼中雜亂無序的社會現象,只 能姑且承認部分地方排解手段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苗例」的出現。然而,
在此「承認」的背後,並不只是雙軌並行的法律體系而已,在官員的討論與 個案的判決過程中,呈現的更是官員始終努力地將內地律例的手段帶入既有 的苗疆排解之中。因此,苗例的使用除了其一使得「隔離」意圖外,更隱含 了官員「教化」苗疆的企圖。不同排解手段間的關係,更揭示了三廳苗疆成 為王朝版圖過程中的糾紛邏輯轉變與社會變遷歷程。
此轉變歷程具體言,便是人群「身份」區分與認定的開始:苗例在三 廳苗疆當中最為重要的效果就是在苗、非苗之間做出區隔,並給予法律上不 同的地位。本論文便旨在探討苗例的法律化治理歷程中,官員們如何在不同 的政策方針間擺盪,並讓苗例產生了人群身分間區分、隔離與吸納等,區隔 與同化彼此交織的效果。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壹、何謂苗例
最早提出苗例的研究,是蘇欽(2010[1993])的「苗例考析」一文。蘇 欽認為苗例的出現,是在雍乾之際的苗變後,清廷認知到深入治理的困難,
才採取「因俗而治」的策略,將苗俗當中涉及國家治理秩序核心的殺人、偷 盜等處理手法,冠之以「例」而成為國家法典的一部分。苗例,在中央民族
doi:10.6342NTU201902131 3
大學法學家蘇欽的眼中,是清廷在民族邊區重要的法治建設,透過尊重苗人 習俗進而達到穩定邊區秩序的統治目標。
這個觀點被後續許多民族法學者所接受(如:周相卿,2003;徐曉 光,2003;楊戴雲,2016),都認為苗例是清廷「因俗而治」精神的體現。
這些後繼的民族法學者們,多半從目前中國少數民族在法律上被忽視的現況 來看待苗例,因此苗例就成為他們眼中改善少數民族法律地位的重要歷史資 源。無論是蘇欽還是日後的民族法學家,多半都是從現代法學中改善少數民 族法律地位的關懷出發,就無法將苗例還原到具體清廷於湘西邊區的拓殖歷 程,也就無從得知苗例在清帝國邊區統治中出現的背景以及發揮的效果。因 此,這些民族法學家們是以除去苗例具體歷史背景的角度看待他,那麼歷史 中的苗例,是否真如他們所期待,發揮著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習俗的效果,進 而穩定邊疆地區的秩序?
具體將苗例放回其出現與運行的歷史背景研究,一直要到 Donald Sutton ( 2003a ) 的 Violence and Ethnicity on a Qing Colonial Frontier:
Customary and Statutory Law in the Eighteen-Century Miao Pale,才有所突破。
Sutton 從官員治理立場差異的角度,來重新思考為何會有苗例。Sutton 認為 從明代開始陸續移入湘西苗疆的漢人移民,在彼此語言不通、習慣不同的因 素下,替苗疆帶來許多紛爭與生活壓力。對於如何有效解決與治理苗疆問 題,清廷官僚體系之間一直存在著不同治理立場的差異,而苗例就是反應不 同立場的官員間衝突的結果。
清代邊區的官員,對於帝國治理方針的立場一般有「同化與隔離」的 差別,前者強調應積極將邊區人群納入中國文明教化的工程當中,而後者一 般認為積極介入只會替朝廷帶來治理上不必要的麻煩。而十八世紀初期的湘 西苗疆,有著大量的漢人移民以及風俗迥異的苗寨聚落,讓這兩個立場的差 異更加突出。支持積極同化的官員,主張在苗疆設立學校、定期宣講聖諭、
並且革除地方風俗;但主張隔離的官員,則認為該地已經民苗雜處,讓地方 糾紛層出不窮,如果還主張積極同化,只會徒增不必要的困擾。換言之,對 於大量漢人移民的進入,同化派的官員認為這是進一步促成文明化的良機,
對隔離派的官員來說,這只是一連串糾紛浮現的開端。
這兩派的差異,除了治理哲學的差異外,Sutton(2005)還認為這與官員 彼此的族裔身份衝突有關。他認為漢人出身的官員,對於儒家文明教化抱持 著較為樂觀且積極的態度,因此會傾向主張同化政策;而旗人出身的官員,
由於本身族裔在中國即為少數統治的現實,對於非漢人群容易抱有同情態 度,因此會傾向隔離政策。3Sutton 就認為苗例代表著這兩種治理哲學、族裔 身份官員衝突後,達成的妥協:隔離派在此時佔上風。但,為何官員彼此間 的立場衝突,會在此時畫上一個休止符?Sutton 認為其中轉折就是雍乾之際 於貴州爆發的苗變。清廷與地方官為了處理這場苗變的遺緒,大舉免除賦 稅,也使用苗例來尊重當地習俗與保護苗人免於漢人侵擾。亦即官員認知到 深入且直接治理的困難,索性在地方糾紛處理上,給予一個律例以外的選 擇,讓地方官能夠有按照當地既有機制來處理糾紛。
Sutton 在此歷史背景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乾隆五年(1740)正式在律例 中承認苗例地位的措施,最終在湘西苗疆形成「雙軌法律體系」(dual legal system)。所謂的雙軌,除了大清律例的效力之外,另一軌的苗例是什麼?
Sutton 透過運用對於湘西苗疆歷史與民族誌研究成果,認為苗例就是對一套 既有苗疆中賠償體系的肯認。因此,官員就可在苗人案件處理中,有了律例 之外的選擇:苗疆的既有賠償機制。就此來看,Sutton 對於苗例的解釋,已 經走出「因俗而治」的提升少數民族法制地位的現代法學眼光,而是具體回 到清廷治理的歷史背景,並且進一步指出「雙軌法律體系」此一清廷治理架 構。此雙軌架構,給予後續研究者一個觀察苗例運行的切入點。
Sutton 的「雙軌法律體系」將苗例與湘西苗疆研究推向一個新方向。
即便日後研究在歷史細節上迭有新意,但基本架構都是繼續承接 Sutton 的討 論。謝曉輝(2013)的「帝國之在苗疆:清代湘西的制度、禮儀與族群」一 文,亦將雙軌制視為清代於湘西治理的基本架構,進而認為清廷就是透過行 政與法律雙軌制的治理手法,將苗蠻維持在「華夏邊緣」的身份標籤上。至 於 Zhang 的法文文章(2016)與中文文章(張寧,2012)則是更進一步聚焦 在雙軌制法律體系的具體效果。她指出清廷架構出的雙軌制法律體系,最重
3 Sutton 於此過於便宜地連結族裔身份與地方治理立場之間的關聯,如果詳細考究部分官員政治生 涯中的治理歷程轉折,將會發現族裔身份對於政策立場的影響並不大,朝廷立場、地方差異或許 對於官員的治理方針有更多的影響。
doi:10.6342NTU201902131 5
要的效果就是將不可治理的苗蠻,轉化為可被治理的苗民。她從一系列法律 文書出發,認為這個同化工程的進行與帝國漸次深入地方後,逐漸辨認出苗 人的主體身份(cf. Hostetler, 2001),並試圖同化此苗蠻主體身份有關。張 寧的文章進一步在 Sutton 基礎上,指出此一雙軌制體系的法律治理效果,就 是「化為民」。
黃國信(2011)的「苗例:清王朝湖南新開苗疆的法律制度安排與運 作實踐」則不從帝國法典體系出發,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來探討苗例。黃國 信認為苗例就是將苗俗中有司法意涵的部分給予正式地位,而「排解」就是 有司法意涵的苗俗最為重要的法律實踐。因此,黃國信認為「排解」是理解 苗例最重要的切入點,而他也透過實際個案排解的梳理,挑戰了 Sutton 的雙 軌制圖像。他從實際個案排解當中,挑戰了大清律例與苗例彼此形成平行雙 軌制的觀點,反而發現苗例能否在個案中運用,還是得經過官府的審核,因 此大清律例的效力其實一直滲透到苗例當中,絕非是平行雙軌的圖像。黃國 信從具體個案挑戰了從法令制度出發的「雙軌制」想像,揭露了苗例內部
「隔離」與「同化」論辯仍持續不休。他更進一步指出,此滲透的過程,就 反映了三廳苗疆從化外走向化內的過程。
黃國信從法律實踐出發的觀點,已經將苗例的研究視角從官僚體系內 部衝突,帶向地方社會的角度,並具體提出從「排解」來探究實際個案當 中,苗例的內容與運行的方法。Katz(2009)則更進一步提出從地方社會視 角解析地方糾紛個案的方法。他認為中國法律史研究過於側重官府衙門的面 相,忽略地方社會上其他多元的行動者也能發揮類似司法的糾紛處理角色。
因此,他以司法連續體(judicial continuum)的概念,強調其實地方社會上 除了地方官員外,仍有中間協調人、地方宗教祭儀等,都在地方糾紛處理上 發揮著「法律」的功能。於此概念中,解析法律的起點就不再只是以往的法 律條文、衙門審理,而是不同地方社會糾紛處理者所形成的文化邏輯。
事實上,黃國信強調的「排解」或是謝曉輝(2013)強調的「白帝天 王」信仰,都可看作是「連續體」觀點啟發下的視野。只是,未能言清的是 在十八世紀三廳苗疆的苗例個案中,這些手段彼此間的關係究竟為何?尤 其,在苗例施行過程中始終不停的「隔離」與「同化」的彼此爭辯,又如何 影響官員們認定不同手段的有效性?本論文將從具體個案中,指出在這段時
間三廳苗疆司法個案中的法律手段運用,並非如謝曉輝(2013)急欲重構出 的連續體概念中平行不悖的關係,反隱含著相當強烈的官員「教化」地方
「惡俗」的企圖。4
除此之外,此法律實踐的概念始終圍繞在糾紛處理的「方法」。無論 是 Sutton 認為的對苗疆賠償體系的肯認,或是黃國信認為的調解排解,他們 都著重在苗例當中的處理方式,但卻未能涵蓋到糾紛的生成。苗例涉及何種 糾紛,可謂是切入理解清廷法律化治理歷程中,糾紛處理邏輯轉變的核心關 鍵。官員們採用苗例所欲解決的案件,是否就是這套「習俗」中,苗人們糾 紛的來源?於此言,目前法律人類學的民族誌研究中,就替我們揭示了各殖 民帝國法律化治理過程中,所隱含的糾紛處理邏輯之衝突。
貳、法律過程的民族誌研究
Comaroff and Roberts(1981)就曾從糾紛過程出發,探究其處理邏 輯,且進一步探問糾紛處理邏輯在當地社會文化結構中的位置。因此缺乏對 於糾紛指認與生成的法律實踐研究,將忽略糾紛之所以為糾紛的實際爭點,
而這些爭點又造成哪些實際困擾。然而,相較於他們從南非 Tswana 社會的 文化實踐出發,以理解當地糾紛處理的取徑,在三廳苗疆的例子中,更重要 的則是外來官僚試圖掌握紛爭最終的處理權,使得糾紛過程的邏輯產生了碰 撞與混亂。
Nader(1990)與 Merry(2000)的法律民族誌則是強調了外來殖民者 的介入,運用了西方帝國法律的意識形態,來重新塑造殖民地的社會關係,
以符合帝國法律的規制。於此,外來帝國的法律「化」治理過程與當地社會 關係的碰撞,躍上了法律過程研究的舞台。郭佩宜(2009e)針對大洋洲土 地權議題的研究,更進一步指出法律化的過程往往都是失敗且混亂,主要便 是肇因於彼此間邏輯預設的差異。在此觀點下,苗例個案的糾紛過程,與其 說是展現了一套三廳苗疆的文化邏輯,更毋寧說是一連串糾紛處理邏輯彼此 的衝突。
4 這就類似岸本美緒(2002)比較「風俗」與 custom 的意涵,認為中國法律文明中的風俗,並不 指涉一套得以和中央政權抗衡的地方人民傳統,反而是隱含了士大夫的教化理想。
doi:10.6342NTU201902131 7
對個案糾紛過程的探究,就可幫助我們探究作為教化手段的苗例之內 涵,以及當中揭示的糾紛邏輯之轉換,同時進一步釐清困擾著十八世紀三廳 苗疆社會的糾紛究竟何在?過去,蘇欽等民族法學家,只用「因俗而治」將 苗例內容帶過,而認為其有不成文法的特質;即便是 Sutton 或黃國信,也只 認為苗例就是既有苗疆體系。然而,如果把糾紛從開始到結束的生命過程完 整思考,而非只考慮處理的手法,將發現苗例的內容是涉及苗疆賠償體系當 中相當特定的部分,而其餘事務仍歸律例管轄。從此角度來看,苗例其實不 是單純反映了苗疆既有的體系而已,其實則是反映了清廷面對到苗疆社會中 某個難以管理的面相,才用苗例的方式加以管理。因此,從糾紛生命史的法 律實踐來看,黃國信所說的律例介入苗例體系所反映出的走向化內之地歷 程,實則是清廷透過苗例來管理苗疆社會生活中部分面向,進而重塑苗疆的 社會關係。
就目前對於苗例的實際個案整理以及文獻討論來說,苗例的核心內容 實則與婚姻體系的失衡有關。牽涉到苗例的案件,不外乎與通姦、強搶婦 女、家族紛爭有關。透過案件的討論以及官員奏摺的內容,筆者將在後續章 節論證苗例並不如過去研究者所說的是不成文法的特性,反而其內容就是一 套以「骨價」為核心的賠償體系,而骨價則更是苗疆婚姻與親屬體系最重要 的組成原則。因此,官員指認為需要苗例的糾紛,以及苗人請求利用苗例的 糾紛,都與婚姻或家族關係紛爭有所關聯。
然而,苗例案件的處理,具體產生何種效應?Obarrio(2014)的法律 民族誌,就將莫三比克的法律改革效應,聚焦在人群主體身份的形塑上。強 調多重規範邏輯運作下的人群主體,並非是過去殖民時期下的臣民,亦非現 代法律下的公民,而是混雜了地方社群網絡、歷史記憶與現代國家體系的
「習俗的公民身份」(customary citizenship)。苗疆個案中的糾紛處理邏輯 衝突,就聚焦在一個曖昧的身份範疇:苗民。律例管理的「民」與透過骨價 組織原則建立的「苗」之間,就存在一個官員與苗人爭辯、協商的空間。而 此空間的樣態,就和不同時期官員們的教化目標之差異有關。黃國信所謂清 廷透過律例管理苗例來達成版圖與人群教化的過程,就是清廷試圖重新規範 苗疆社會生活的過程。而 Zhang 討論的將苗蠻化為苗民的工程,就是重塑人 群主體的教化目標。
這段從社會結構走到聚焦人群主體身份的法律民族誌研究,給予了本 論文理解苗例運行與效果的立基點。從糾紛如何被指認、如何產生角度出發 的法律實踐觀點,擴大了理解糾紛的角度,實際探究導致地方爭端的來源是 什麼,不僅給予實際切入苗例的立基點,也能掌握苗例治理的效果核心所 在,進而理解三廳苗疆納入王朝統治的轉變之所在。
參、苗例與清廷治理邏輯
苗例與清廷治理之間的關聯又是什麼?了解苗例能否有助於理解清廷 治理邏輯?對於為何會有苗例,既有研究大抵的解釋就是此地移民混雜,難 以管理,因此需要遵照當地習俗。Sutton 就認為苗例的產生與官員管理社會 問題的立場差異有關;而謝曉輝(2013)、黃國信(2011)則是指出湘西苗 疆由於和土司區開發歷程的差異,影響到了清廷於當地的政策差異,苗例就 是為了因應湘西苗疆桀驁難馴的苗人民風才出現。從糾紛生成的法律實踐切 入苗例,能從地方社會進入王朝版圖的文化邏輯轉變來探討清廷苗例治理的 邏輯為何。苗例,是真如 Sutton 所勾勒的順應苗疆既有體系,還是苗例回應 的是一個官員束手無策,瀕臨崩解的社會性?Sutton 已經把苗例出現的解釋 拉到官員的層次,進一步往下探進地方社會的層次,更能繞開常見的「同化
/封禁」的論辯,討論清廷治理邏輯與苗例之間的關聯。
對於清廷國家治理邏輯的討論,最早來自於 Shepherd(林偉盛等譯,
2016[1993])討論清代台灣熟番地權的問題。Shepherd 從熟番地權為切入 點,探討清廷、漢人、熟番之間的關係,具體反駁一般認為清廷在台灣進行 消極統治的說法。Shepherd 反而認為台灣的例子反而顯示出清廷國家是在統 治戰略、統治成本與稅收潛能的三者平衡下,細心估量以順應台灣熟番地權 的發展,並從中完成清帝國的統治方針。在 Shepherd 筆下,清帝國不再是過 去常見的遲鈍、保守、消極的陳腐帝國形象,反而是能克服多重挑戰,在維 持最低限度的行政成本下,又能同時維持版圖的擴張與持存。
在 Shepherd 的論證中,清廷成為地方上的重要行為者,且透過法規與 行政手段對於土地權利的介入,重塑地方人群之間的關係,達成帝國治理的 方針。重要的是,Shepherd 在討論清代國家的治理理性時,他不像過去或即 便至今都仍常見的,將邊區治理策略的變動圍繞在皇帝或官僚治理心態的轉
doi:10.6342NTU201902131 9
變,而是將主要解釋因素側重在他所謂的「政治經濟學」。此一清廷治理的 政治經濟學,就是將清廷治理策略的轉變,具體放在清廷如何在治理戰略、
治理成本與稅收潛能三者間評估,並作出相應的政策調整。而這套精心設計 的政治經濟學,就是 Shepherd 眼中清廷治理邏輯的主要特徵:熟諳經世之道 的清帝國。
在 Shepherd 這本歷史民族誌出版十餘年後,柯志明(2001)在同樣的 歷史材料基礎上,提出與 Shepherd 針鋒相對的看法。柯志明認為 Shepherd 清廷統治的政治經濟學,帶有強烈的理性國家預設,因此 Shepherd 所鋪陳的 歷史過程其實是「非歷史」的架構,所謂清廷順應熟番地權的歷史過程,只 是成為國家理性開展的過程。柯志明認為熟番地權出現及其帶來的各種理番 政策變革,並非是清廷順應民間習慣而出現,而是操弄族群政治的結果。柯 志明認為防範漢人為亂是清廷更為核心的關切,因此出現他所謂「三層制族 群政治」的人群分佈格局,而熟番地權是此一空間格局的後果。對柯志明堅 守的歷史社會學立場來說,Shepherd 的理論是強行將理論架構套加在歷史文 獻之上,才會認為熟番地權的浮現是因為清廷順應了民間地權習慣。因此,
在柯志明強調路徑依賴(path dependance)的歷史制度論立場下,根本沒有 什麼如同 Shepherd 所勾勒的清廷長期統治策略存在(strategy),只存在短 期試驗的權宜戰術(tactics)。由於柯志明堅守給予事件制度脈絡優先性的 解釋方式,使得他不認為清廷有什麼治理邏輯可言。雖然他提出「族群政 治」的結盟觀點,來探討土地制度的安排,但綜觀其對於乾隆中期政策轉變 前後的解釋,清廷政治對於族群的操弄,也沒有任何邏輯可言。5
這兩本彼此針鋒相對的論著,對討論清廷治理邏輯,並從而討論治理 政策的轉變帶來許多新的觀點與刺激。在其他對於清帝國邊區治理的討論 中,承接此討論而來的研究並不多,少見的例外則是 Sutton 同樣對於湘西的 研究。Sutton(2005)的文章就曾討論清廷於湘西的治理邏輯。Sutton 探問 能否在清廷的湘西治理歷程當中,發現一個如同 Shepherd 描繪的成本效益分 析式的治理邏輯?Sutton 認為在 1795 年爆發乾嘉苗變後的屯田政策前,難以 發現一個策略性的邏輯。這當然不是說清廷沒有對於湘西苗疆的治理意圖,
5 關於柯志明本書更多的介紹與評析,可參林開世(2003)。
而是這段時期的可被稱為治理「策略」的,只有在維持大量移民湧入後的社 會秩序穩定此意義上,才有策略的存在。
對 Sutton 來說,大量移民湧入湘西苗疆帶來的是地區性人口、農業技 術、經濟資源的重新調整,而清廷對於此現象做出的政策還是有一未被明說 的經濟理性存在。只是這一理性並不是 Shepherd 筆下預作分析的理性,而是 視情況而定的「長期自我調整 邏 輯」(long-term self-adjusting logic)。
Sutton 認為這種試誤式的治理邏輯,都潛藏在彼此對立的官員論述中,無論 是同化或封禁派的官員,都是帶著理念實驗的心態在進行管理。這種被他稱 為「實驗邏輯」(experimental logic)的治理邏輯,官員們所預設的治理理 念與邊區現實之間有所落差,而正是這種落差產生的衝突最終導向了乾嘉苗 變,官員們長期來的試誤實驗才於事變後找到一個令他們滿意的處理苗疆事 務的手法:屯田。
目前對於湘西屯田大抵都只在描述政策內容(如:譚必友,2007),
尚無更深入的討論。但大抵言,屯田是為了解決乾嘉苗變所反映出的土地資 源稀缺所導致的人群衝突,因此比起苗例用法律上放任的方式重塑苗疆社 會,屯田是更積極的透過劃分居住區域的方式,根本性地介入苗寨組織。苗 例的管理方式,可說是清廷在當地改土歸流後一個新的嘗試,也替日後屯田 的人群住居劃分奠下社會基礎。而這個管理方式,是清廷「順應」民間習慣 的表現或是清廷「操弄」族群政治的結果?亦或者是,有著另一套治理邏 輯?理解苗例,不僅可以更好地理解湘西苗疆的歷史進程,也能更好地探究 清廷管理的政治邏輯與地方文化邏輯轉變的頡頏。
第三節 研究區域、使用材料與章節安排
壹、研究區域說明
現今所稱的湘西,乃指目前中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該地 於 1952 年設立湘西苗族自治州,1957 年才改為現名。雖然本研究涉及區域 多數位在湘西州範圍內,但不意味本研究即機械式的採用當代行政區劃標 準,而是將回到清代具體時段、事件脈絡中還原區域版圖治理的語彙與張 力。清代並不會使用湘西一詞來指稱特定地域,而就清代對湘黔苗疆一帶的
doi:10.6342NTU201902131 11
拓殖歷程來說,當時的湘西尚包含了現在的張家界市、懷化市及部分貴州、
湖北交界處。就清代行政區劃來說,大致就是隸屬於當時的辰永沅靖兵備 道,包含辰州府、永順府、沅州府、古丈坪直隸廳以及本研究直接涉及的乾 州、鳳凰、永綏三個直隸廳。
無論是清代的辰永沅靖兵備道,或是當今中國的湘西州,其內部的地 理與人文條件都有複雜的差異性存在。廣義來說,湘西位於雲貴高原東端延 伸部分的武陵山區,四周多山且水道複雜,是一交通折衝要地。本研究具體 討論的則是位於湘西地區當中的西半部,該地則主要是武陵山區當中的臘爾 山台地。該地為今日湘西苗族主要聚居區之一,而在清代文獻中,則是被形 容為深居山中,桀驁難馴的紅苗區。該區也是附近苗疆中最晚被清廷進剿經 略的地方,直到雍正年間綏靖各地苗疆土司後,才舉兵進入臘爾山苗區。而 在十八世紀的清代中國當中,臘爾山苗區與後來被劃入貴州的松桃、銅仁的 雷公山區,是當時苗變發生的主要區域。足見,現被稱為「湘西苗疆」的區 域中,隨著帝國拓殖歷程、地理條件等等的差異,仍有高度的異質性,這是 單純用行政區分的區域觀點無法掌握到的張力。
然而,就本研究觀點來說,恰恰是帝國行政力量的投射讓毗鄰的地理 區域產生相異的人文景觀。早在清廷進入當地之前,明代中葉就已經開始在 該地進行邊牆築造的工程,進行苗漢的區隔。民國初年到湘西考察的凌純 聲、芮逸夫便注意到湘西苗族之所以深居臘爾山附近,就與漢人移民從明代 開始移入後,加以築邊牆區隔,便造成此一居住格局。此外,湘西一帶在進 入帝國版圖時,又同時因社會制度差異,清廷採取的是「改土歸流」與「開 闢生苗區」並行的手段,也導致被劃分為土司區、熟苗區、生苗區的治理措 施有所差異。6而在苗例的例子中,也並非被清廷認為是「苗」的地域都一 體適用。在清代官僚的爭辯中,苗例最終只適用在湖南苗疆,而在其成為定 例,頒行於律典之後,官員們卻又多次力陳其只能適用在「三廳」苗疆,也 就是當時剛開闢不久的乾州、鳳凰、永綏三廳。如此多重的治理手段深入廣 袤的湘黔苗疆之後,開始讓各個區域的歷史發展產生不同的面貌,因此進行 所謂「湘西苗疆」的研究時,不能不注意到研究者指涉的區域是在一個特定
6 類似的湘西內部區域差異比較,可參謝曉輝(2013)。
的脈絡下所生成的概念。因而,本研究雖然研究區域位於當前中國行政區劃 中的「湘西苗疆」,但筆者更偏好運用清代行政區劃的名稱,如湖南苗疆、
三廳苗疆等,以凸顯治理空間的生成過程。
貳、研究材料說明
本研究主要研究文獻來自官員奏摺、公文書、司法個案、文人私人紀 錄等,而這多數都是已被既有研究使用過的材料。首先,在官員治理奏摺方 面,主要來自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的《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當中的子集〈乾 隆年間治理湖南苗疆史料〉。收錄其中的奏摺大量集中在乾隆初年,這正好 是清廷於該地進入苗例治理的時期。這些奏摺不僅集中在乾隆朝治理轉折發 生的年段,他們討論主題也相當集中在苗例、貿易、通婚等主題。透過對這 些奏摺的集中解讀,得以討論官員們眼中的苗例施行與其他治理議題是如何 產生關聯,探討苗例於此時奠下的苗疆社會基礎。而至於乾隆時期之外的文 書,由於目前尚無類似史料彙編,筆者只能仰賴散落在地方誌、官員個人文 集以及由台北故宮博物館彙編的康熙、雍正二朝宮中檔奏摺等史料。透過結 合康熙、雍正與乾隆三朝奏摺文書的整理,可了解此段時期清廷湘西經略的 梗概。
除了行政類奏摺之外,本研究側重的糾紛個案、司法文書奏摺則主要 來自《湖南省例成案》、《清代前期苗民起義檔案史料彙編》、《刑科題 本》等文獻。目前中國法律史研究中,受制於地方司法檔案的匱乏,因此多 數地方法律運作的研究集中在檔案保存狀況良好的台灣與四川巴縣一帶。至 於《湖南省例成案》雖然留有幾個紀錄詳細的個案,但其本身性質並不是像 台灣淡新檔案一樣的法律檔案,而是提供當時清代官員治理地方時可供其參 考的地方法律行政指南。省例成案是清代中前期開始出現的地方法規編纂活 動,為了因應各地方省分的實際治理情況差異,將律例規範具體應用到各地 地方事務。因此,湖南省例成案就是歷任湖南官員對於律例規範如何應用到 湖南地方特殊情況的意見彙編,供日後到職湖南的官員參考。
湖南省例成案內容就應對中央朝廷官制,對應地分成吏、戶、禮、
兵、刑、工以及關於整部省例成案核心規範的名例律等部門,其中再輯錄相 關的奏摺、判決等。這七個部門的內容,總共收錄約近千餘份的奏摺文書。
doi:10.6342NTU201902131 13
當中每個部門都有涉及到苗疆、苗人的部分,而最主要則是集中在名例律、
戶律、吏律、兵律。而其中,由於本研究關注朝廷三廳苗疆治理梗概以及實 際糾紛處理的樣態,因此名例律、戶律、兵律將是本研究主要使用文獻的來 源。
名例律主要收集到任湖南官員必須要知曉並且有約束力的行政奏摺,
而其中對於苗疆事務的規定主要在〈化外人有犯〉項下,有三份奏摺,都主 要集中於雍正末年到乾隆中期。這三份奏摺對於了解清廷此段時期的治理流 變有所助益。至於戶律則是輯錄關於婚姻、貿易、田宅等相關的規定與個 案,而當中的「婚姻」則是大量集中於討論苗疆地區婚俗的革除、狀況等,
成為管窺當時苗疆婚姻與家庭生活的渠道。後續章節也將呈現「婚姻」作為 進入理解官員、文人教化慾望與地方生活衝突的起點,有利於本研究對於法 律禮儀手段與社會生活關係間的討論。至於兵律案件的運用,則是本研究剛 開始最始料未及的文獻。兵律的文獻當中相當高比例的集中在士兵於苗疆的 行為準則,如不准妄拿苗人牛隻、不准擅入苗地等規範,顯示了湘西苗疆中 士兵與苗人關係的緊張。而整部湖南省例成案當中記錄最詳細、篇幅最長的 苗例個案就是出現在兵律當中〈擅入苗地妄拿苗人案〉。因此,戶律與兵律 將是本研究勾勒糾紛處理下社會轉變的主要文獻來源。至於同樣有涉及苗疆 地區規範的吏律與禮律,由於前者主要談論的是苗疆地區官員增補、輪替的 問題;而後者則是禮部對於苗疆祭祀、節慶事宜的討論,目前與本研究主題 暫時無涉,因此將不在主要使用的史料範圍內。
除此之外,本論文所使用《湖南省例成案》的版本,主要是由兩位中 國學者,楊一凡、劉篤才所編纂的《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但該 版本中缺漏了相當部分的兵律內容,因而就此部分,筆者主要就仰賴中央研 究院傅斯年圖書館收藏,複印自東京大學圖書館館藏的《湖南省例成案》。
尤其,前述的〈擅入苗地妄拿苗人案〉,便是出自該館藏版本。
除了司法行政文書彙編的《湖南省例成案》之外,《清代檔案史料叢 編》也是主要的輔助來源。這份史料集收錄了乾嘉苗變本身及之前等清代中 前期,於湘黔苗疆一帶發生大小苗變的處理過程當中的官員審訊紀錄、奏摺 往返、善後意見。而一般認為是施行苗例主因的雍乾苗變以及其後於湘西的 城步、綏寧苗亂之相關奏摺往返、善後意見,也都在這份史料彙編當中。這
些文件替乾嘉苗變前的苗疆社會留下了官員紀錄以及苗人的口供紀錄,提供 另一個觀察當時官員治理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視角。
除了司法行政文書之外,本論文使用的湖南苗疆糾紛個案的來源,將 以中央研究近代史研究所圖書館以膠卷形式保存的《刑科題本》〈婚姻姦情 類〉、台灣國立故宮博物院纂藏的雍正、乾隆兩朝《宮中檔奏摺》以及《湖 南省例成案》為主。如同前述,湖南苗疆並沒有留存完整的地方司法檔案,
因此難以對案件作出整體量性的估計。但本論文從中揀選的七個案例,時間 跨度從雍正末年到乾隆末年,正好提供本論文檢視不同時段官員審理差異的 渠道。7此外,由於這些案件不是由於情節重大而上呈中央,就是需要提供 給繼任官員作為審理參考,因此在案情紀錄上較為詳細,且記述了許多口供 資料,以及較為複雜的審理意見。這樣的特性,給予本論文探究官員在不同 法律準則間的猶疑、不同人群法律手段的運用之可能。
除了司法文書與奏摺之外,許多官員、文人都對當時的湘黔苗疆留下 個人的紀錄與見解。其中,在乾隆初年擔任過永綏同知一職的段汝霖,他留 下的《楚南苗志》一書,對於當地的歷史淵源、風俗民情都有豐富的紀錄,
成為探究當時官員私人眼中苗疆生活的重要管道。而同為雍乾之際的文人,
阿琳所寫就、繪製的《紅苗歸流圖說》,除了文字記述之外,還留有相應的 圖畫,同樣是管窺當時社會條件的重要管道。尤其,目前被研究當作苗例實 踐手段的地方頭人「排解」、宗教儀式上的「開廟吃血」,都來自這兩份紀 錄的記載。本論文將重新檢視這些段落,重省苗例實踐的問題。
然而,這些官員或文人的私人紀錄,或許能脫溢出官方制式文書的範 疇,但是否真能完全視之為對苗疆社會的客觀呈現?答案似乎是否定的,那 麼該如何討論這些文獻紀錄?若就本研究問題設定來說,這些文獻都大量集 中在清廷進入湘黔苗疆後出現,這些檔案紀錄本身就已成為清廷治理與教化 的一部分。8而從這些檔案紀錄的屬性、位置出發(Stoler, 2010),或許更能 理解清廷治理的張力所在,以及官員們遇到的難題,從而超越過去常見的
7 這七個案件的時間、案情扼要說明與來源,筆者將製表於本章末。
8 關於檔案書寫與國家治理行動之間的關聯,可參 Gupta(2012)。
doi:10.6342NTU201902131 15
「順應」/「操弄」、「同化」/「隔離」等理解清廷邊區治理政策的二分 法。
官方檔案、官員著述、文人紀錄,這些本論文主要仰賴的材料來源,
也就相當程度地決定本論文敘述苗疆、苗人的詞彙。目前歷史學研究,多半 強調看到「動亂」、「苗蠻」、「蠢苗」等帶有官方文明論述詞彙背後的事 件過程,因此多半改用較中性的詞彙來敘述,如「事件」、「苗人」等。然 而,本論文首先受限於材料來源多為朝廷與士大夫的視野,因此不得不用他 們的指稱來勾勒十八世紀的三廳苗疆。此外,本論文關心的主題是清帝國邊 疆的法律治理,因此使用這些文明指涉意涵強烈的詞彙,也是筆者希望呈現 這段苗疆治理過程中的衝突與張力9,並透過其他文獻的交叉使用,探討這 些官員在這些詞彙下看到甚麼,又沒看到甚麼。
參、章節安排
本論文安排以五章來討論,除第一章導論介紹本論文主題、相關研 究、文獻材料說明之外,其餘章節預計寫作如下:
第二章著重討論苗例作為官員政策的「一生」。主要從清廷進入湘西 設治的歷程出發,介紹清廷治理歷程的轉折,並討論「苗例」如何在官員治 理方針的轉折中產生。除了苗例的產生外,亦將分析後續湖南官員如何討論 苗例,及其產生的效果。本章將以官員奏摺、朝廷文書來鋪陳苗例在官方政 策中從誕生,到最後被律例管理、吸納的過程。並從官員的論辯中,探討官 員施用苗例的治理欲求何在,及其治理效果。
第三章則主要討論苗例到底在處理怎樣的紛爭?而這些紛爭要是在湖 南苗疆何種社會情境下誕生?亦即,糾紛反應的社會過程。本章從《湖南省 例成案》中收錄大量討論地方暴力的奏摺出發,討論何以這些暴力都與婚姻 或女人高度相關。本章將勾勒苗例所反映的人命殺傷暴力頻發,實是相應於 三廳婚姻社會秩序在移民大量湧入後產生的社會變遷。
第四章則是更直接處理苗例核心治理效果:身份教化。立基在第三章 對於苗例糾紛生成的討論上,進一步探究苗疆社會的正義機制在個案中產生 的轉變,以及隨之而來清廷眼中「苗」身份的建立。本章中,將具體說明苗
9 這類似柯志明(2001)當中主張為何他使用「番」而非「原住民」來討論清代族群政治的立場。
蠻化為苗民的身份教化,便是透過官員對苗疆復仇手段下正義觀的改造。然 而,三廳苗人如何因應律例的正義?本論文將從個案記錄中,說明苗人操弄 官員的方式。本論文最後將論及兩方正義觀與糾紛邏輯的落差,最終在乾嘉 之際的苗變,讓官員夢想破碎。但,苗例身份教化已然烙印在湖南苗疆之 中,將結合苗變善後手段,持續重塑苗疆的社會風貌。
第五章則是結論。本章將陳述本論文的研究成果,討論湘西苗疆於納 入王朝治理後產生的轉變,以及此轉變與日後當地歷史變動之間的可能關 聯。除了簡述研究發現外,也將談論數點研究限制以及未逮之處。此外,也 將討論幾項日後研究可繼續開展與擴充的方向,如:除了檔案材料與研究區 域的擴展外,如何處理當地宗教信仰的向度,必是日後湘西區域研究持續發 展的方向之一。
時間、地點與兩造 案情扼要說明 來源 1 雍正十二年(1734)
鳳凰廳 民、苗
一名民婦自稱迷路,
誤入苗寨,被苗人主 動舉報。
雍 正 朝 宮 中 檔奏摺
2 乾隆二年(1737)
鳳凰廳 民苗爭地案
苗人家戶與民人家戶 的土地紛爭。雖以調 解過,但雙方仍憤恨 難平,苗人一家遂砍 殺民人一戶。
內 閣 漢 文 黃 冊
3 乾隆二年(1737)
鳳凰廳 苗人殺嬸案
一家苗人家戶中,媳 婦被懷疑咒毒弟弟,
因被殺死。媳婦的丈 夫怒不可遏,遂將主 事者日後殺死。
刑科題本
4 乾隆二十八年(1763)
永綏廳
苗人殺害姦夫
一名苗人深夜夥同親 族前往姦夫家中,殺 人取財。
乾 隆 朝 宮 中 檔奏摺
doi:10.6342NTU201902131 17
5 乾隆三十年(1765)
永綏廳
民人被苗人投水致死
一名民人被指控誣告 苗人後,被判與原本 苗人妻子離婚,並返 回家鄉。該民人心有 不甘,便藉機尋釁,
被前妻家人綁走投水 而亡。
刑科題本
6 乾隆三十年(1765)
永綏廳 苗人偷羊案
原本只是單純的羊隻 偷竊案件,隨著調查 的深入,發現是其中 一方苗人為了掩蓋未 完結的命案與財產糾 紛。
湖 南 省 例 成 案
7 乾隆五十年(1785)
乾州廳 苗人爭地案
兩戶苗人為了一塊土 地的歸屬問題,透過 殺死對方女性親族,
試圖嫁禍未果。
皇 朝 文 獻 通 考
表 1-1:本論文主要分析案件列表(筆者自製)
doi:10.6342NTU201902131 19
第二章 苗例的出現
清廷對於湘西地區的經營始於三藩之亂甫定的十七世紀末。對於從元 代已有土司設置的地區,開始進行改土歸流;對於「歷無統屬」的地方則是 舉兵開闢進而設立廳縣管理。許多不歸土司或朝廷管理的生苗區就是在康 熙、雍正年間逐漸開闢成為清廷版圖。以雷公山區為主的黔東南和以臘爾山 區為主的湘西就是當時最主要的兩個新設疆域,而湘西南地區的開闢稍晚於 黔東南。雖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就已設立乾州與鳳凰二廳,但一直要到 雍正八年(1730)完成對湘西北永順的改土歸流後,才將兵力用於最難進入 的上六里生苗區,設立永綏廳,與乾鳳二廳合屬於辰州府,形成「一府三 廳」的行政格局。
如何妥善管理這塊新闢苗疆,隨著行政設置的完成更成為官員們爭論 的焦點。其中,如何處理當地習俗與內地律例之間的關係一直是論爭的核心 焦點,而在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作法。大抵言,在康熙時期,由於行政初 設,朝廷尚未有足夠能力介入當地,因此仍相當程度保留地方土官處理糾紛 的自主性;到了雍正時期,朝廷則更為強力地介入帝國各處邊疆,乾鳳永三 廳自然也不例外,因此朝廷原則上「否定苗俗」的態度成為當時法律政策的 基調;最後來到乾隆朝,在乾隆四年(1740)頒訂的大清律例中,則是出現 了允許兩造皆為苗人案件由「苗例」解決的條文。這段變化不僅反映了帝國 在湘西新闢版圖中不同時期的治理歷程,也相應於帝國在不同階段處理邊疆 問題的差異。透過這段時期的法律治理政策,清廷逐漸確立其在此地的人群 與土地管理策略,也為日後處理乾嘉苗變的善後事宜奠下社會基礎。
第一節 三廳苗疆法律治理政策—苗例的確立
壹、康熙、雍正時期:從「土流兼制」到「否定苗俗」
以臘爾山區為主的苗疆區域,在清代典籍中多被稱為「紅苗」,一般 被認為其性情彪悍、難以馴化,也被稱為是「生苗區」。臘爾山苗區自明代 以來就已是大小動亂不斷,朝廷始終難以找到根本性方法來管理。入清以 來,康熙皇帝初期也由於忙於應付吳三桂勢力,對於臘爾山苗區發生的動
亂,也暫時只能「任苗出劫」,朝廷也無暇處理這些亂事。然在康熙二十年
(1681)平定吳三桂的勢力後,對於臘爾山苗區的管理才出現新的轉折。
當時雖說臘爾山苗區是生苗區,但其仍設置兩處長官司以向北邊的永 順、保靖兩個土司履行「擔承」義務。這個制度起源自明代,表示雖然這兩 大土司城難以深入山地苗區,但仍有表面上的臣服管理,朝廷也據此向這兩 大土司要求負責該地安寧。這兩個長官司分別是五寨長官司以及筸子坪長官 司,而其所在地都稱為鎮筸。鎮筸區域所統轄的苗寨被編為十里,下四里是 靠近筸子坪長官司所管轄的區域,上六里則是無一長官司能管理的深山苗 區,也被認為是民風最為兇殘、剽悍的「生苗區」。因此,對於清廷而言,
有土司行政管理的五寨長官司、筸子坪長官司就是可同時兼顧開闢臘爾山、
進逼永順土司的切口。
康熙二十八年(1689)再度有「紅苗出劫鎮溪所」,此時的朝廷已不 再是聽任其為所欲為,而是派兵進剿苗寨,揭開清廷開闢臘爾山苗區的序 幕。自後,康熙對於臘爾山區的苗變採取舉兵進剿的措施,而為了配合新的 軍事行動,原本的軍事武力部署也有所更動。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朝 廷升鎮筸為鎮,將總兵駐紮地移至鎮筸的五寨長官司旁:
今沅州鎮標額兵一千九百五十名,存城兵一千三百名。沅州係黔楚孔道,
承平日久,不必重兵彈壓。請將沅鎮總兵張大受撤,帶本標將一千一百名 移駐鎮筸。10
將主要兵力移至五寨長官城也預告了日後朝廷兵力投射對象的調整,
也開啟了後續由地方流官總領苗疆軍事事務的原則。對當時負責該地軍務的 偏沅巡撫趙申喬而言,在一份康熙四十二年(1703)的奏摺中認為當地秩序 安寧與否和「紅苗」是否被武力馴服有密切關聯:
10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doi:10.6342NTU201902131 21
紅苗雜處窮山深菁……如有就撫實情,臣等親赴苗疆,面加慰撫,並就 近相度情形會疏,提報上請聖裁,指授善後方略;倘其自絕生機,罔知 悔悟則當請兵合剿,殄此苗頭。11
就此而言,清廷與這批久居山中「紅苗」之間的關係,顯然必須有個 最後的處理:不是順服地加入清廷的管理,就是清廷運用優勢武力強勢進 取。在批准這份奏摺同年,朝廷便指派禮部尚書席爾達、副都統圖思海、偏 沅巡撫趙申喬統領鄰近各省軍隊以「鎮筸紅苗侍險出沒」12為由來進剿各苗 寨。這次軍事行動在雙方軍力不對等的情況下相當成功,也分別在同年與隔 年設立鳳凰與乾州二廳。原有的筸子坪長官司與五寨長官司也就順勢被奏請 裁撤。這兩個小土司被裁撤後,給了清廷一個進一步進入深山區以及進攻永 順、保靖兩大土司的立基點。對於北邊的上六里生苗區以及永順土司之武力 進取,則是要等到雍正年間伴隨更具規模的改土歸流政策才有進一步的舉 動。
而在朝廷進入臘爾山區到雍正大規模進剿的這段時期,朝廷流官與長 官司小土司皆為同城辦公,官員們一開始就碰到該如何適用內地律例的問 題。對於這個問題,趙申喬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的「題苗邊定例九款 疏」中認為:
苗民盜竊等案及搶奪殺傷等事,俱應照內地州縣命盜案件之例,具題也。
查從前苗土命盜等罪,律未明而蠢苗搶奪殺傷,視為泛常。今紅苗既已 歸誠,披剃納糧,與民無異。嗣後有犯,情罪重大者,應照常例詳報發 審具題。按律例從重究擬。13
趙申喬認為鳳凰、乾州兩地的紅苗既然已成為清廷版圖,日後有重大 犯罪的情況當然就須照律例辦理。而在隔年的康熙四十四年(1705),湖廣 總督喻成龍也反對讓苗人犯罪能透過自行處理的方式來解決:
11同上引。
12 段汝霖,《楚南苗志》
13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橫加枷肘勒銀取贖者,初犯為首者斬監候,為從者 俱枷號三個月,臂膊刺字……俱不准折贖。14
雖然兩個地方官都希望能用內地律例的準則來處理地方糾紛,但中央 刑部的意見顯然則認為要能穩定管理,仍須依賴同城辦公的長官司小土司協 助:
嗣後除苗有犯輕罪者,仍聽土官自行發落外,若有犯殺死人命、強盜、
擄掠人口、搶奪財物及捉人勒贖等情,許被害之苗赴道廳衙門控告,責 令土官將犯罪之苗查拿,解送道廳衙門,照律從重治罪。15
由於這段時間朝廷於當地的行政能力只具雛形,仍需兩套體系同城辦 公才能讓朝廷官僚有效的治理。因此,這段康熙時期的法律管理是配合於不 同官僚系統而運作,就成為「土流兼制」(謝曉輝,2013)的面貌,具體言 就是朝廷仍必須相當程度容忍生苗區的習俗實踐(Zhang, 2016)。
原本相應於存有不同行政系統而浮現的兩套法律管理系統,在隨後更 大規模的武力進取以及改土歸流之後便產生相應的改變。雍正五年(1727)
列舉了土司三大罪狀16後,署理湖廣總督的傅敏開始進取裁撤規模較小的保 靖與桑植土司。其後,在鄰近且勢力最大的永順土司自知唇亡齒寒後,只好 自報呈請改土歸流。在處理完北邊的大土司之後,清廷才有心力以此為基礎 包夾民風最為剽悍的上六里生苗區。三年後,到了雍正八年(1730),辰沅 永靖道兼副將王柔奉命「化誨六里紅苗」17而最終於此設置永綏同知一名,
與康熙年間開闢成立的鳳凰、乾州二廳合隸於辰州府。這「一府三廳」的新 闢疆域就在清廷從康熙到雍正年間,改土歸流與武力進取並用的手段下成為 當時主要的「新疆」。
臘爾山區的主要生苗聚居處此時都已成為朝廷版圖,而雍正本人看待 苗疆與苗人與康熙相比較,更傾向認為漢土苗疆並無二致:
14 馬建石、楊育棠主編,1992,《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 25,〈刑律 盜賊下〉,頁 745-746。
15趙申喬,〈題苗邊定例九款疏〉,《趙恭毅公自治官書類集》2,〈奏疏〉,頁 533-534。
16 雍正五年(1727)列舉的三大罪狀,也成為改土歸流的緣由之一,分別是:「擾亂地方,剽掠行 旅」、「彼此互相仇殺,爭鬥不休」、「於所轄苗蠻,任意殘害」。《雍正朝〈聖訓〉聖治》,卷 六,頁 29。
17 周玉衡等纂修,《永綏直隸廳志》(同治七年刻本),卷二,〈剿撫〉,頁 89。
doi:10.6342NTU201902131 23
朕撫有四海,內地苗疆,皆朕版圖,漢土民人,皆朕赤子。18
在原本為生苗區的地區之中,既然已無其他小土司的辦公處所,自然 也沒有維持兩個法律規範的必要性了。雍正因而早在完全開闢臘爾山區之前 的雍正三年(1725)就將康熙四十四年喻成龍的奏摺附律,而在完全開闢之 後,在官法層次中自然也沒有按苗俗處理糾紛的空間。然而,規範層次的改 變或許反映了雍正自身對於統治理想的表達,但這套「否定苗俗」(謝曉 輝,2013)的語彙卻不必然真實落實到實際法律實踐之中。
在雍正「改土歸流」的政策中,雖然多數都以朝廷流官來管理,但並 不意味著此時的官僚能力比起康熙時期就能完全擔負地方事務。雍正五年
(1727)駐紮在五寨司的總兵官李佛保就上奏抱怨道:
近年以來兇苗未結命案尚有一十一宗,其餘捉人、趕牛等案不勝枚舉。19 可見當時官員連處理重大命案的能力都不甚完全,更遑論處理偷盜搶 劫等案件。案件數繁多、官員能力不足的現實,使得趙申喬、喻成龍按律例 處理的理想始終無法落實。雍正十年(1732)鎮筸總兵楊凱就說:
一苗民盜殺勒贖等事,至今未照「九款」之例究擬也。……有司從不認 正(真),但圖目前無事。……且有偷盜百姓之牛馬衣飾,捉拿內地之 邊界人民,而控告於巡道同知通判衙門,亦不過轉飭百戶、寨長,草草 追贖完結……按律抵償者實不可得也。20
在這份觀察中,聽任苗人說法、用苗俗處理民苗糾紛反而才是地方上 審理的實際面貌。因此,即便官法上否認苗俗效力,但實際上仍是苗俗活躍 程度壓過內地律例的面貌(謝曉輝,2013)。而這個觀察,並不隨著時間推 演而消失,反而在日後苗例推行後,在地方官員眼中日漸成為三廳苗疆區中 造成苗、民之間人群衝突的主要問題。
18 《雍正朝〈聖訓〉愛民》,卷十五,頁 29-30。
19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輯 26,〈鎮守湖廣鎮竿鎮總兵官駐紮五寨司臣李佛保奏〉,頁 500。
20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輯 20,〈敬陳苗疆積弊摺〉,頁 451。
在完成臘爾山區「一府三廳」的行政格局設置的康、雍二朝之間,官 員與朝廷都是企圖將內地律例的準則帶入這方「新疆」之中。這個理想雖然 在雍正初年成功在官方規範中完成否定地方習俗,但從地方官員實際從審理 實踐之中的觀察,卻看到一個在早期官員討論中忽略的問題慢慢浮現。雖然 有著朝廷流官管理的理想,但行政投射能力的現實卻使得官員必須向苗人習 俗妥協。就楊凱在雍正十年的觀察來說,這個妥協就導致了「聽其(兇苗)
索銀取贖」、「捉拿內地邊界人民」等等容易引發人群衝突的導火線。
自康熙到雍正在官法層次上的變化,歷經了從「土流兼制」到「否定 苗俗」的過程,反映了不同時期朝廷行政掌握能力的變化。但這種官法所反 映出來的治理理想顯然已經無法符合於日益紛雜的治理現實,而乾隆初年的
「苗例」就是對於這個落差的一個新策略,不過舊有的問題未必得到解決,
又加以新問題的產生,讓湘西三廳苗疆走向新的歷史方向。
貳、乾隆時期:苗例的出現與確立
雍正末年黔東南六廳發生嚴重動亂,而湘西苗疆也在進入乾隆時期後 於多處苗寨發生多次小規模事變。乾隆四年(1740)到五年(1741)之間,
乾州廳栗林、韋沖、排楚等寨發生多次兇苗為亂,而更南方的城步、綏寧等 地也發生規模較大的苗、瑤共同騷亂的事件。因此,乾隆初年又派任數個地 方大員到湖南三廳平亂並編收苗寨。而「苗例」此時的浮現就反映了官員們 與朝廷對於該地管理方針一個新的討論,也開始將朝廷心力轉向湘西三廳的 治理。
不過,到底苗例是什麼呢?目前研究者大多都指出其是在乾隆四年
(1740)頒訂大清律例後載入法典之中。但其具體內容與原因則仍屬於眾說 紛紜的狀態。多數學者都認為苗例是清廷「因俗而治」理念的典範,而其實 際內容則相當於當代法學中談到的非成文法,即無實際文本可供參考的法條。
21但黃國信(2011)的文章則在兩方面都試圖給予苗例新的解釋方向。
在黃國信的討論中,他認為苗例一詞雖然最早並非出現在湘西,但湘 西三廳的行政組織,在由清廷編收後,仍保有紅苗自身的社會組織特性,使
21 例如苗例的最早研究者蘇欽(2010[1993]),以及後續的中國民族法學者(周相卿,2003;楊戴 雲,2016)都採類似觀點。
doi:10.6342NTU201902131 25
得苗例此一依循當地既有糾紛處理方式的政策,廣泛出現在此地區。利用苗 例一詞指稱苗疆的習慣實踐,最早出現在雍正十年(1732)貴州按察使方顯 的奏摺中,其被用來描述當地「牛馬賠償、私請寨老人理講」22的糾紛處理 方式。在此時的苗例,指的是一套「例行」於苗疆的體系。而近代研究者似 乎也承接這樣的觀點,認為苗例就是源自於官員們的觀察而被國家律例所承 認而有國家法的地位(蘇欽,2010[1993])。然而,在這些許多當代研究 中,卻只有黃國信援引在乾隆四年被奉准附律關於苗例的奏摺,並具體討論 該奏摺討論苗例的內容,而非只是泛泛討論苗例的非成文特質。
雖然黃國信對於苗例的提出及其內容多有新的討論方向,但都仍可深 入繼續討論。首先就苗例的出現而言,黃國信認為這與湖南三廳保留了原本 紅苗的社會組織,原有的地方頭人繼續在清廷的行政架構下擔任苗目、寨 長,因此才需要施行苗例。不過,更毋寧說苗例的確相應於三廳獨特的社會 組織,但更是在為了解決當地在乾隆初年發生的多起騷亂而生。苗例的誕生 反映了朝廷於湘西三廳治理方針的轉變,這段轉折事實上也是相應於地方官 員治理哲學的改變。就此而言,黃國信對於該地獨特社會組織樣態的解釋其 實並沒有走出傳統「因俗而治」的架構太多,仍是認為法律是當地社會獨特 性的折射,但卻忽略苗例更是一種朝廷官員利用法律對當地社會的管理。對 於這個往後仍實際運作約五十年,也替乾嘉苗變之後的善後討論鋪下基礎的 苗例,有必要重訪其誕生的過程。筆者於此將集中討論透過討論苗例提出者
—高其倬—的治理經驗與生平轉折,來凸顯苗例所折射出的治理策略轉變。
高其倬是雍正年間到乾隆初期重要的地方大員,歷任雲貴、湖廣、閩 浙等清廷重要邊區。高其倬本身來自一個因協助清廷入關且穩定政權而崛起 於官場的漢人家族;而他的第二任妻子蔡琬則是來自於平定吳三桂政權有功 的家族。換言之,高其倬本人的家族網絡讓他得已在仕途上有良好立基點,
而他本人為官的起點就開始於他家族治理有功的邊區開始。
他最早的官職源自於康熙晚期「命典試四川」,然而官方史書中對他 政績的最早記載則是他於雍正年間成功解決雲貴等地的土司繼承問題。清廷 對於西南地區的管理方式在剛開始也是採用從元代開始確立的土司制度,然
22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23 冊,頁 203-206。
而土司繼承反而成為清廷在西南各地遇到的首要問題。由於土司繼承當中需 要透過漢文與官員公文系統,而這都並非西南各地熟悉的文字與格式,因此 之中就容易產生許多弊端,從而衍生爭議。高其倬因而建議大幅減少公文往 返過程,被雍正認為這確實點出雲貴土司繼承核心問題並加以解決,開始被 朝廷注意到他的才能。
而高其倬在西南地區首次確立足以被雍正重視的軍事、治理才能則是 在雍正元年(1723)底時奉派平定雲南魯魁山土目與青海土目聯合發動的動 亂以及隨後雍正二年(1724)貴州仲家苗酋的亂事。雍正對於高其倬這兩次 軍事行動的成功給予相當高的評價:
此朕御極以來第一次平定兇苗之事,高其倬、趙坤、毛文詮並從優議敘,
效力兵丁即加恩賞。23
在雍正二年完成對於貴州的軍事行動後,高其倬呈上一份奏摺,討論 該如何重新規劃這些地方的行政管理,以利朝廷治理的穩定。這份奏摺的內 容反映了高其倬當時對於邊區經營的基本輪廓。接著將以當中涉及貴州苗疆 的內容為主,探討高其倬在雍正初年時如何管理湘黔一帶苗疆。
除了討論重新規劃貴州的軍事力量分佈之外,高其倬也花了一定篇幅 討論苗人犯罪處理事宜:
一、黔省連境川楚,奸人勾結,掠販人口為害。請定例,地方官一年內 分別拿獲人數議敘……。客人有買賣貧民子女者,報官……。
一、黔省與楚、蜀、滇、粵接壤,請定例。夷人越界,拿送本省……。24 從這兩點來說,高其倬認為苗疆各區之間互通有無,共同犯罪而干擾 地方秩序。因此,地方官必須嚴加查拿,不僅必須查緝犯罪,還必須主動阻 斷湘黔楚一帶苗疆的資訊流通網絡。對高其倬來說,要能夠做到這點,強化 行政能力是主要的手段,才會有「夷人越界,拿送本省」的說法。用行政的
23 《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二十六,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24 周瓊、辛玲,2004,《清史列傳 高其倬傳》戔證。《西南古籍研究》5,頁 140-186。
doi:10.6342NTU201902131 27
「省」來取代原有苗疆的聯繫。為了強化行政事權歸一,湘黔邊界的行政區 劃就必須重新釐清:
黎平府與楚省五開衛同城,民苗雜處,分隸兩省,請改五開衛為縣,隸 黎平,銅鼓衛亦歸併五開,古州、八萬等苗疆,均屬黔省,事權歸一。25 就這個階段的高其倬來說,他仍認為官員必須嚴加查緝苗疆犯罪,並 透過軍事及行政的介入,讓這些犯罪得已被朝廷律例以及官員們管理,而不 是在苗疆各區的體系之中解決。透過「事權歸一」來讓朝廷官僚能實際確保 秩序安定。不過,這個想法在隨後被調任至閩浙及台灣的任內受到嚴重挑 戰,使得高其倬仕途陷入低谷,也連帶其從東南沿海回到湘黔苗疆後,一改
「事權歸一」的強勢態度,反而是採取「苗例」此一容忍苗疆體系存在的做 法。
高其倬是在雍正三年(1725)調任閩浙總督處理福建糧荒問題。在當 時,台灣最為嚴重的問題是生番屢次殺人。而高其倬甫上任,就在雍正四年
(1726)用兵解決他前任者無法妥善處理的北路水沙連社的侵擾民人的案 件。這個行動的成功讓包含高其倬在內的許多地方官相當滿意,但雍正卻始 終認為這在台灣並非長治久安之策,雍正對於這次的進剿反而認為:
必令漢人總不與熟番交接,熟番總不與生番交接,各安生理,彼此不相 干,自然無事。26
對於這個意見,地方官似乎仍沒有領略到雍正態度的轉變,仍在雍正 五年(1727)用兵圍剿南路生番。針對這次行動,雍正更是直言這不是根本 之道,要求閩浙總督提出得以讓台灣長治久安、正本清源的辦法。
高其倬就此在同年呈上一份奏摺,對於生番屢次殺人的問題提出解決 之道。他主張通過「清立地界」、「嚴懲通事」並武力嚴懲多次殺人的生 番。這個立場其實和他過去在湘黔苗疆一帶的治理經驗並沒有太大差異,但
25 同上引。
26 《臺灣研究資料彙編》,頁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