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苗例:何種習俗?何種治理?
第一節 官員治理眼光下的苗疆婚姻生活
過去關於苗疆婚姻的討論,多數都集中在官員對苗、漢通婚的擔憂
(Sutton,2003a),然而官員對跨人群通婚的禁令討論必須放在移民與士兵 大量進入後的社會背景下來理解。Sutton 雖然在後續研究中指出苗疆秩序是 透過婚姻體系來維持,但他未能論及到這個體系在士兵與移民大量進入的變 化。官員們對於苗、漢通婚的擔憂,除了修辭上對於文化混雜的憂心外,實 際上他們遇到何種治理難題?
事實上,透過現有官員們對於苗疆婚姻行為的討論,可以發現他們除 了擔心內地移民與苗人的通婚之外,早已注意到苗人婚姻行為所引發的暴力 紛爭。婚姻秩序、移民社會與暴力糾紛之間的關聯基本上是這段時期官員地 方治理遇到的實際難題。解析這三者之間的關聯成為解析苗例治理與施行的 基礎,而骨價基本上便是串連這三者的重要概念。
因此,在討論過去常見的跨人群通婚問題之前,必須先介紹官員們是 怎麼看待苗疆婚姻行為的改變。了解官員為何如此困擾於苗疆的婚姻過程,
才能理解他們對於漢、苗通婚的擔憂。「湖南省例成案」中的「戶律」編,
就留存了相當多不同官員對於苗疆婚姻的討論。在他們眼中,苗疆秩序不穩 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與內地迥異的成婚方式。成婚方式的差異,造成了 苗疆時常發生人命殺傷、財貨搶奪的問題。透過這些奏摺,得以一窺當時的 苗疆婚姻行為在哪些方面,成為官員眼中干擾地方秩序的來源?以下,本節 將從這些奏摺出發,討論官員眼中的婚姻「亂象」是什麼?又造成哪些暴力 事件與糾紛。
壹、地方官員眼中的苗疆婚姻
在「戶律」編中與婚姻現象有關的奏摺,大約從雍正年間到乾隆中 期,約有十五份的奏摺。這些奏摺由不同官員在不同時間點寫成,但他們不 約而同地關注幾個面向:搶親、童養媳、任意強搶或買賣婦女。在官員眼 中,這些行為不僅證明了苗人的文化落後性,更是對地方秩序產生干擾。若 要正本清源地管理苗疆秩序,就必須從「王化之源」的婚姻制度著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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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勾勒官員眼中的苗疆婚姻亂象是怎樣的圖景?這些行為又如何誘發苗疆 的暴力糾紛?
一、搶親
在諸多對於苗疆婚姻的描述當中,最讓官員感到棘手的莫過於「搶 親」。乾隆十四年(1749)由開泰上奏的「告誡搶親惡習各條」當中,對於 搶親的描述與革除之道有最詳細的描述。搶親,對開泰來說,最麻煩的莫過 於造成苗疆的人命糾紛:
衡陽縣民譚功臣一案,因圖搶伊妻前夫之寡媳吳氏與伊姪為婚,輒將 氏翁蔣恆茂兇毆致死;又處桑植縣詳報保靖縣民賈馬圭統眾搶奪彭兆 臣之女丟妹為弟婦,致將兆臣刀戳殞命。65
他所舉的兩個例子都是為了替自己的弟弟、姪子找結婚對象產生的糾 紛,二者最後都導致了人命殺傷。開泰並沒有接著詳述這兩個案件最後的走 向,因此我們無法得知最後兩樁事件如何處理。但開泰依這兩起事件為例,
認為「男女婚姻啟王化之源、人倫之始,所關基重,自應依禮聘嫁,豈容恣 意橫行」66,指出革除苗疆婚俗乃是維繫苗疆秩序的根本之道。針對苗疆婚 俗的教化,開泰提出了五點提議:
一重媒妁。兩姓結歡憑媒妁以作合,自古為然。乃湖南陋習每因一時 偶然投洽,即便私締姻親。不知日久情遷,漸生嫌隙,在女家恃無媒 妁可憑,易圖翻悔;在男家,雖看前言可執,難事強求,於是窺其另 許。
一立婚書。人情即易變更,而立有婚書,確然可處,則欲背前盟者,
既得難他許,而不肖之輩亦不能藉口聘定於先,無端假冒。聞湖南搶 親之弊,多緣婚書不立,遂致彼此得已混賴動生。
一入門牌。民間婚配官司平日無從查察,每至告爭之時,得以任意誑 捏。嗣後編造保甲戶口冊內,務將民間或某男已聘某女,或某女已許
65 楊一凡、劉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湖南省例成案〉第三冊〈戶律〉頁 59。
66 同上引。
某男以及童年撫媳者,其姓名年歲俱逐細註明,仍填入門牌,照例懸 掛。不特在官有案可稽,亦使眾耳眾目共聞共見。67
這三點建議主要圍繞在結婚程序的改善。對開泰來說,只要施行內地 的媒妁、婚書之禮,結婚對象自然就會明確,也就不會因此產生糾紛。即便 產生糾紛,也能有婚書等憑藉可循。只要這套方式能夠深入苗疆村寨、廣為 苗人周知,便能解決「搶親」惡俗。
除了婚姻程序的明確之外,開泰也提出可根除搶親成因的看法:
一禁溺女。生男育女,人道之常。乃湖南惡俗,每以養女賠累,生即 溺斃。遂致婦女難得,戶多曠夫,謀娶謀搶之風因之以起。
一明律例。查律載強奪良家妻女為妻妾者,擬絞;又例載女家悔盟強 搶者,滿徒其有因搶奪而殺傷人者,分別斬決煌煌。68
開泰認為湖南苗疆之所以好發強搶婦人,就是因為「婦女難得,戶多 曠夫」,意即男女比例的失衡,是造成搶親頻傳的主因。除了試圖改善婦女 難得的情況之外,開泰也主張用律例嚴懲搶親。
二、童養媳
童養媳,是這批關於婚姻的奏摺當中,除了搶親外,最被官員注意到 且花了相當篇幅著墨,認為理應革除的行為。如果說搶親常誘發各方的武力 拼鬥,導致人命殺傷而成為官員關注的焦點,那麼童養媳會產生的什麼問 題?在當時官員來看,女方母家反悔是導致苗疆爭訟不已的主因之一。乾隆 五年(1740)的湖南布政使張璨、按察使彭家屏就曾提出「嚴禁童養媳 婦」:
一童養媳婦之俗宜嚴禁也。蓋夫婦為人倫之首,衍宗續嗣,其義甚 鉅。乃湖南小民非必有饑寒之迫、七出之犯而輒休賣其妻。在婦人亦 隨波逐流,恬不為恥,其間刁棍即藉端索詐處理控爭,以致前後兩夫 面同質詢,斷合斷離,毫無繫念。……為此干法之事乎,皆由湖南風 俗非系血抱即屬童養,其翁與姑既不若父母之痛恤己女……且男女二
67 同上引。
68同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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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孩提以及長成聚處一室,狎戲之時多敬愛之念,少類皆苟合成 婚,父母族黨不知月日親迎告廟之禮,盡蠲無文,是不能正其始,焉 能保其終?……而後快者又有撫抱數年之後,母家託故接回,另行許 配……因而訐訟不休者。……嗣後如有幼小女子實係父母俱故,家計 貧難不能存活,方許其與人撫養為媳……如有故違,仍蹈舊習者,將 男女之父母各照不應,重律治罪,幼女斷還母家,財禮追取入官。如 此則及時成婚,恩愛寓於禮法,而休賣頹風因是或可止息矣。69
這段篇幅相當長的文字中, 這兩位官員指出的問題是湖南休妻、賣妻 情形相當普遍,而婦人也不以為恥,反而讓訟棍介入,趁機敲詐,完全沒有 人倫觀念。至於為何有如此現象?他們則歸咎於「湖南風俗非系血抱即屬童 養」。他們認為童養媳常有母家後來反悔的情形,導致訟棍能有空間介入、
敲詐。因此,除了從小父母俱亡的例子之外,其餘童養媳一律禁止,若仍有 童養媳的情形發生,女孩一律由母家帶回,談妥的財禮也由官府沒收,並將 雙方父母按律治罪。除此之外,徐德裕在乾隆十年(1745)的奏摺,則指出 童養媳造成地方紛爭的另一種情形:
聘定婚姻宜酌定年歲……亦有男家將女抱去育養者,名曰血抱。迨至 數年後,男女或有夭折,男亡者欲轉配其弟兄,女亡者,欲再續其姐 妹,遂至紛紛告訐爭訟不休。70
除了女方母家反悔的情況之外,徐德裕指出童養媳當中男女任一方若 早夭,是否應該由弟兄姐妹來繼續履行婚約,同樣常引起兩家紛爭。類似的 描述,同樣出現在布政使周福於乾隆十四年(1749)的奏摺當中:
辰邑鄉民有抱養乳媳一事,其女甫生,鄉黨親友有嬰兒者送以雞米酒 肉,求抱撫養為媳者,俟其男女長成,擇期婚配,如男有未配妖故,
或兄死弟續,或弟死兄續,甚且一續再續,以為養媳未配,兄弟相續 視為應然。倘女家不願續配,男家恃無媒證庚書,公然以生作死,捏 故混抵,經官審實,猶以土俗常情為詞。亦有聘媳男女兩家,願以兄
69楊一凡、劉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湖南省例成案〉第三冊〈戶律〉頁 7。
70 楊一凡、劉篤才編,《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丙編〈湖南省例成案〉第三冊〈戶律〉頁 33。
弟續訂者,則恬不為怪。卑職細查其故,良以此地向係民猺雜處,地 接苗邊數十年,前類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為常事。71
在周福的描述當中,女方家不願在原指配的男孩過世後繼續婚約履 行,是這類紛爭浮現的主要原因。就這些不同官員對湖南苗疆童養媳的觀察 來看,女方家的反悔與否,是影響童養媳從商談到履行的過程能否完成的主 要原因。這些現象在朝廷看來,與搶親一樣,皆在苗疆帶來大量不必要的紛 爭,因此同樣要求以內地婚俗來改良苗疆婚姻過程:
男女結婚,無論抱養撫媳,務憑媒妁書立,以杜日後反悔,並於保甲 戶口冊內,將一切童男幼女有無聘定,男聘何人之某女,女訂何人之 某子,俱於冊內註明家有養媳。務將養媳姓氏乳名,註於應配之男名 下,以備將來詭混爭訟之考。72
在這裡,與開泰對搶親的意見相似,都認為只要將苗疆的結婚過程、
對象加以登記與明確化,便能遏止當地因為婚配而產生的紛爭。然而他們沒 有思考到的是為何苗地既然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為常態,又會有如
對象加以登記與明確化,便能遏止當地因為婚配而產生的紛爭。然而他們沒 有思考到的是為何苗地既然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為常態,又會有如